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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巡察工作总结

日期:2021-05-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个人巡察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巡察,工作总结

个人巡察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个人巡察工作总结2018年X月X日至X月X日,我被抽调参加市委巡察,有幸成为市委第X专项巡察组一员。在组长严格严谨的作风带领下,如期完成了对XX县XX局、XX局的专项巡察。通过参加巡察,我开阔了视野,增加了知识,深受感染和教育,获益匪浅。下面,谈谈我对巡察工作体会和粗浅认识。一、思想认识是行动的指南

个人巡察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个人巡察工作总结

2018年X月X日至X月X日,我被抽调参加市委巡察,有幸成为市委第X专项巡察组一员。在组长严格严谨的作风带领下,如期完成了对XX县XX局、XX局的专项巡察。通过参加巡察,我开阔了视野,增加了知识,深受感染和教育,获益匪浅。下面,谈谈我对巡察工作体会和粗浅认识。

一、思想认识是行动的指南,引领前进的方向

本人首次参加巡察工作,之前对巡察工作的认识颇为感性。本次巡察之前,通过巡察工作动员会和临时党支部会议,带领我们学习巡视巡察相关知识,突出巡察工作的政治性。统一了巡察人员的思想,明确了此次巡察工作任务,严明了巡察纪律要求,初识了政治巡察“7+N”模式,压实了我们对待此次巡察的责任感。我深刻领会到巡察工作对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压倒性态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前期准备工作是干好事情的前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我而言,工作的陌生,业务的外行,是开展巡察工作最大的软肋。好在组长早有安排,联络员未雨绸缪,事先已经对此项巡察工作早思考、早谋划、早部署;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对接了巡察准备事宜,列出了初步需要的材料清单,思考了巡察人员的分工协作,对工作的行程节奏有了草案等。并已拿到有关两个被巡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让我们先期可以获得感性认识。同时,要求我们事先收集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资料以备巡察之用。

三、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巡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巡察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巡察工作的需要。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巡察有关知识,我们了解开展巡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等,我们才能对照发现被巡察单位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学习被巡察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条规文件等,我们才能找准廉政风险点进行风险排查;通过分析研判,才能剥丝抽茧得知现象背后反映的问题。我本人也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提升,受到警示教育。

四、高标准严要求,严查细巡

政治巡察,就是要求我们从讲政治、讲规矩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巡察工作和对被巡察单位负责的态度,重点围绕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工作,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的检查等方面;通过巡察方式来发现问题,帮助被巡察单位改进和提升今后的工作。此次巡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要求我们不断提升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勤学苦干、廉洁自律、公正严明。

具体巡察工作中,通过经常性集体学习研究形式,交流共享信息知识,分析归纳问题线索,并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巡察工作方式方法。做到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认真细致,严查细巡,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细微处发现问题,从政治巡察高度上分析提炼问题,做到不偏不倚,不遮不掩,不夸不缩,如实客观反映问题。巡察反馈力争做到问题个个有材料,线索件件有支撑。

五、自身的不足与思考

此次巡察虽受益颇多,但也发现自身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党建知识掌握不够、理解不深,应知应会的也有记不牢记不准的。对学习领悟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知半解、浅尝辄止,政治理论水平低,用先进的思想理念指导实践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对巡察中涉及专业性知识,学习不够,耐心不足,知识面狭窄,全面综合能力不高。对巡察工作方式方法掌握不多,被动接受安排,欠缺主观能动性。透过现象,提炼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巡言巡语学习应用还很欠缺。今后,我将有意识强化自身不足方面的学习与弥补,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与素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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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某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讲话范本稿

某某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讲话范本稿 本文关键词:巡察,县委,部署,动员,第四轮

某某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讲话范本稿 本文简介:某某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讲话范本稿根据县委安排部署,从今天起,十届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就正式启动了。为确保我县第四轮巡察工作顺利开展。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

某某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讲话范本稿 本文内容:

某某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讲话范本稿

根据县委安排部署,从今天起,十届县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就正式启动了。为确保我县第四轮巡察工作顺利开展。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成效明显。今年7月,中央又修订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央巡视组实现巡视全覆盖,发现了一大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中央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于巡视。巡视的强度、力度和效果前所未有,有力震慑了腐败,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端正了党风,赢得了民心。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大,习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建立市县巡察制度,坚决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实践证明,巡视巡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方式,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极大增强了党的威信,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我县前三轮巡察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四个意识”淡薄,“两个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巡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折射出我们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县委审时度势,出台了巡察工作实施细则,启动实施巡察工作。经过前三轮巡察,共巡察单位28家,发现问题267

个,问题线索2条,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90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4条,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5条,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8条,有力地促进了被巡察单位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提升与完善。县委高度重视巡察工作,薛书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亲自听取汇报并对巡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今年以来,县委专题听取巡察工作汇报4次,为我县巡察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领导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巡察工作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巡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县委总体部署,本轮将组建三个巡察组,对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文联、县委老干局、县委编办6家单位开展巡察。为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必须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坚持发现问题。巡察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察不是帮助被巡察单位总结工作、推广经验,而是要挑刺把脉,发现问题,是要当包公唱黑脸的,这个定位不能偏移,职责不能动摇。因此,巡察工作必须聚焦“三大问题”,精准发力,直指问题,重点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重点查找领导干部违反“六项纪律”的问题;重点查找各级党组织及“一把手”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问题;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方面的问题;重点查找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重点查找落实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要坚持群众路线。巡察不是秘密行动,必须开门纳谏,走群众路线,决不能脱离群众,搞“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要调动干部群众参与巡察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氛围,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巡察公告,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要把握好工作方式,保护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消除干部群众顾虑。充分发动干部群众,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要注重方式方法。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必须严格遵循《县委巡察工作是实施细则(试行)》,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赋予的工作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又要针对不同问题,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要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管理,建立台账,集中管理,统一移送。要明确受理范围,对涉及个人诉求、征地拆迁、涉法诉讼等问题的信访,按照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要注重成果运用。巡察成败关键在成果运用。如果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得不到落实,那么巡察工作就会流于形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巡察成果的运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巡察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在反馈环节,要直指问题、不留情面,传导压力、明确责任,防止和纠正轻描淡写、遮遮掩掩走过场;在制订整改措施环节,要认真审查被巡察单位整改问题的全面性、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不合格的要退回去重来;在提交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环节,要重点审查主要问题解决了没有、移交事项办理了没有,对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不合格的要“回炉”“补课”;在回访环节,要盯住问题不放,据实核查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结论,提出深化和巩固巡察效果的具体意见;在追责环节,对责任不落实、交办工作不到位,要查清事实、严肃问责。

三、全面履行政治责任,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巡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能否做到这一点,也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如何的一次重要检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把巡察作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次“把脉会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次“健康体检”,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摆正位置,严肃认真对待巡察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把巡察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抓好宣传引导。被巡察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xx县委巡察工作是实施细则(试行)》,使全体党员干部熟悉巡察工作要求,深刻理解县委开展巡察工作的目的、意义,这也是当前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本着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真实客观地向巡察组反映问题,提供问题线索,切实增强主动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要抓好协作配合。被巡察单位要统筹兼顾,在配合巡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业务工作,实现两不误、两促进。要配合巡察组做好文件资料调阅、座谈会的召开、个别谈话等工作;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营造接受巡察监督的良好环境。对巡察组提出的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行动,第一时间落实,保障巡察工作顺利进行。对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决不能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对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决不能拖拖拉拉、语焉不详;对巡察组开展的检查,决不能蒙混过关、欺骗甚至对抗组织。对推三阻四、消极应对、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坚决进行处理。巡察组也要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开展。巡察期间,纪检、组织、检察、公安、信访、审计、网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要及时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单位应重点关注的人和事。对巡察组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向巡察办反馈。对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

三要抓好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要诚恳接受巡察反馈意见,认真落实“双责任”(落实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双报告”(被巡察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同时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双公开”(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情况既要向党内通报,又要向社会公开)制度,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反馈的问题和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认真梳理巡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增强整改的自觉性、主动性。巡察前要即知即改,巡察中要立行立改,巡察后要全面整改。没有谁可以不接受监督、不需要监督,也没有党组织监督不了的地方,借口情况特殊对整改工作软磨硬抗,是坚决不允许的。同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各单位要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和群众监督。在加强问题整改的同时,要注重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依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常效化。

四、忠诚履职,树立良好形象

巡察工作责任重大,干部群众寄予厚望。当然工作中也会面临各种矛盾和问题,对巡察干部的要求也极高。这次巡察,我们从纪检、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中抽调了12名同志开展巡察工作。这些同志,都是我们认真研究、反复斟酌后选定的,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都很强,必须忠诚履职,无私无畏、尽心尽力开展好巡察工作。

一要勇于担当。巡察干部身处从严治党的一线,必须牢记宗旨、不辱使命、一身正气、嫉恶如仇,对不正之风敢于亮剑,对问题线索勇于发现,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走下去”,深入基层,全面了解真实情况;要“沉住气”,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把情况摸清摸透,不夸大不缩小,把握住问题的实质,对组织负责,对被巡察单位负责。决不能睁只眼、闭只眼,对应发现的当作没看见,去打马虎眼。这既是组织的要求,也是对我们党性的考验。

二要严谨细致。巡察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这就要求必须细致严谨、善于发现问题。要强化问题意识,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要灵活运用巡察方式方法,“望闻问切”“把脉会诊”,把眼睛睁大,耳朵拉长,找准病灶、查明病因,使问题无可遁形,有问题的人无处藏身,练就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要切实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必谈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必谈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必谈自身存在的问题,学会从谈话中搜集、核实线索。对于巡察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进行跟踪,深查、深挖、深究,将问题细化到具体事、具体人,做到多方位、多角度搜集线索、发现问题。对发现的被巡察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认真督促落实,边巡边改。对问题线索具体、影响比较恶劣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要按程序移交,督促快查严处、正风肃纪,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总之,要抱着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巡察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谨细致,切不可马马虎虎、敷衍潦草、大而化之,保证巡察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严守纪律。严明的巡察纪律是我们做好巡察工作的保障。巡察干部如果违纪违规了,就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各巡察组要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被巡察对象负责的态度,严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巡察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站稳立场、守住清廉,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巡察组长、副组长要主动落实“一岗双责”,对巡察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制止的制止、该批评时要严肃批评。在此,我再提四点纪律要求:决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决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决不允许泄露任何与巡察工作有关的秘密,决不允许发生任何以巡察谋私的行为。

同志们,巡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县委在关注着我们,干部群众在期待着我们。希望同志们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勇于担当、扛起责任,扎扎实实把这次巡察工作开展好,深入推动我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篇3: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巡察,人民警察,北京市,暂行规定,执法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崇文区、海淀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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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崇文区、海淀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文区、海淀区。

第三条

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海淀分局内分别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支队。巡察支队(以下称巡察部门)在公安分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巡察工作。

崇文区、海淀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做好巡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局和崇文区、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崇文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巡察执法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巡察部门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道路、广场范围内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4.维护城市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5.维护经济秩序。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三)依法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有权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财物;

(四)吊扣一个月以内机动车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察执勤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讯问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车辆、物品;

(三)对违法行为人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现行犯罪行为人;

(四)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八条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等人员,肇事、滋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醉酒人,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应予收容、约束、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九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处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条

非法运输、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扣留全部烟花爆竹、非法所得,报送公安分局或者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一条

在禁止养犬区的道路、广场上携犬活动的,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所携犬。

在禁止养犬区的道路、广场上贩卖活犬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贩卖的犬。

第十二条

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及其他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责令设置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拆除,并对其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从临街建筑物上向下抛掷物品的,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或者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四)手推车(倒垃圾、运煤、工地范围内运料除外)、排子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的,处5元罚款,对应吊扣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或搭建各种设施的,或超过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

(二)往车行道上排水或者抛弃物品妨碍交通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四)在道路上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的;

(五)在道路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应当赔偿损失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一)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车辆、行人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十九条

停车、堆物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公共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改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5元罚款;有第二至六项行为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树叶,或者堆放树枝、掏挖的污泥不及时清运的。

(三)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档、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的;

(五)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

(六)在街道摆摊、设点,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

有上款(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广告、招牌残缺不全、污损不整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显示不全的,限期修复,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修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道路上临时摆摊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不亮照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照经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买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的,扣留非法买卖的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下罚款,扣留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发票、报销凭证及其他证券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买卖的票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应予赔偿的,移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它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五)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第三十条

向排水沟、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暂扣的物品,被暂扣物品人自接到发还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来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为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没财物,由巡察支队裁决。裁决前,应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和取证。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裁决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巡察部门立即报送当地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巡察部门应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查扣、没收的物品,在3日内移送主管部门。

被移送的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人民警察巡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

巡察部门在执法时,应使用统一制作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裁决书。

没收财物和罚款应当使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及其变价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巡察部门处罚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分局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对该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取诉讼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属于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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