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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买卖合同

篇一:单位车辆内部转让协议书

车辆转让协议书

甲 方: 中宁县新堡幼儿园

代 表:

乙 方: 同心县河西镇桃山幼儿园-田晓静(同具法律责任) 代 表: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拥有的车辆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将其所拥有的长安(44)座校车 (车牌号码: 宁E29560 车辆型号:( )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车辆转让价款为 68000.00元(大写: 陆万捌仟元 整)。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予以付清合同价款。

第三条 车辆在交付乙方后,即由乙方实际使用并管理该车辆。因乙方暂时未能办理取得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暂时不能过户,甲方已告知乙方尽快办理相关证件,证件办理后甲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乙方长时间未能办理相关证件,相应的一切责任及问题与甲方无关)。车辆的转让的过户费用由 乙方 承担,过户时甲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待车辆过户完成后,车辆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在车辆交付乙方后,发现的车辆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一) 该校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12:00)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二) 该校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日期(12:00时间)以后,

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 该校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12:00)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 该汽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12:00)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第五条车辆交付确认书作为本协议附件,在乙方签订了车辆交付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将本协议项下出让车辆实际交付给了乙方,车辆也由乙方实际使用并控制,在车辆交付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该车辆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车辆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三责险、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燃油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在车辆过户前,车辆交强险、三责险的被保险人仍然为甲方,但乙方在保险将到期时应及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若因乙方未及时缴纳保险产生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确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进行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 日

车辆交付确认书(车辆转让协议书附件)

本人 确认,本人与(中宁县新堡幼儿园)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项下,中宁县新堡幼儿园应转让给本人的车辆(车牌号码: 车辆型号: ),中宁县新堡幼儿园已于今日实际交付给了本人。本人已对转让车辆证件、手续、外观、功能及质量进行了认真检查并确认无任何问题,且自今日起,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本人,所有车辆上所产生的保险费、维修费、护理费等均由本人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均由本人负责赔偿,与中宁县新堡幼儿园无关,特此确认!

确认人:

年月日

篇二:车辆买卖协议(简单通用版)

车辆买卖协议

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自有______牌______车作价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予乙方。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车牌号:___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

二、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均已充分了解。

三、双方商定该车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协议签定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以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六、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篇三:车辆买卖合同

车辆买卖合同

甲 方:

乙 方:

经双方协商中间人说合,甲方同意将已有陕K27441客车一辆转卖给乙方,具体协商如下:

一、经协商车价定为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00)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首付给甲方定金柒万元整(¥:70000.00)元,车辆由乙方上车经营,下余款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款付清后帮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四、车辆在乙方接手经营起,甲方不负责车辆所发生债权、债务及违章、违规责任(本合同至签订之日前车辆债务、债权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本合同起十五日内必须给甲方付清所欠车款及户籍保证金捌仟元整。如超时不清,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及经营权,定金作为经济赔偿。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守信,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

另:09年公司车辆燃油补贴由甲方所有。

甲 方:

乙 方:

中间人: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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