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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乐园、街道绿化、主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单位家居绿化、居住区绿化等配套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 。 以及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花园道路等绿化工程。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县)职责分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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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时,均须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自行颁发或者报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相关部门予以印发。

第六条 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报市园林管理部门预审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颁发试用资质证书。 两年后,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正式批准。 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条 除规划设计甲级、施工甲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选址和规模外,其他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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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设计乙级、建设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可以承接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不得超过50公顷;

(二)规划设计丙级、建设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可以承接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于20公顷以下;

(三)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企业只能承接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模限于10公顷以下。

第八条 境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凭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县级以上。 绿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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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施工。

园林绿化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市园林管理部门参与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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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更换适合植物生长的土壤。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市容、卫生。 不得随意堆放,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场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验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经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后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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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期完成承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着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