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中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新时期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力度,这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我们学校党员干部廉洁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以此作为我们党员干部的重要行为准则。
一、廉洁自律具体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单位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赞助或邀请出访。
3、不准在本单位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及企业活动,包括不准强行推销教学教辅材料、学生食品、药品等,不准在本单位从事与升学、留学服务、未经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批准的学生大型组团等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4、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车购置、使用的有关规定。
5、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活动。参加健身活动时,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或赞助。
6、不准借招生、转学、毕业生分配之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礼金或贵重物品。
7、不准借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机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突击提干、买官卖官。
8、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戚承揽本校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承包校办企业、校办食堂等。
9、不准到本校创收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子女上学等费用。
10、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任职期间不准将配偶、子女、亲属调入本校工作。
11、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不准未经集体研究,擅作决定。
12、不准强行指使财务人员违规操作,不准直接插手本校微观经济活动。
二、责任考核与追究
为强化责任考核,必须做到:
1、虚心接受市教育局纪委等上级领导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热诚欢迎学校教代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对本规定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3、在民主生活上,在工作总结上,严格依本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学校党委要积极配合市教育局纪委,建立健全校级干部廉政档案工作,学校党委建立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将日常廉洁自律方面有关情况、考核和结果存入该档案。
为严肃本规定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定严肃追究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学校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检查。
2、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严重的,党组织及时对其情况进行研究,做出批评教育,或同时提出进行处分的决定,上报市教育局纪委;将其违规情况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且年终评先进、职务提升实行一票否决。
3、对违反本规定情况严重的,视情节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分,及时上报市教育局纪委以取得指导和监督执行。
4、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情节较严重或严重的,在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过程中,随时向校内教代会或有关群团组织函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