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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奎小学章程

  文奎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潍坊市文奎区实验小学,隶属于潍坊市文奎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培养目标:培养“基础实,兴趣浓,习惯好,能力强,善创新,有爱心”的小学生。

  第四条 办学宗旨: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优质教育。

  第五条 办学目标:创建素质教育典范校,着力打造和谐教育生态园。

  第六条 办学理念: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第七条 办学特色:

  (一)阅读奠底蕴,艺术见特长;

  (二)绿色评价,温馨校园。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计划,实施招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素养,实现学校育人目标;

  (四)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考核;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七)依法对学校教职工实行聘任,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八)对违反学校《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七)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数字校园的构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教师提供多元的学习环境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文奎区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用)、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的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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