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九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定位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条 性质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第三条 宗旨 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条 组成
1. 由学校的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数为11-15人。
2.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两位副主任委员,一位由校党支部书记担任,一位由家长代表担任。
3. 实行聘任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视履职情况可以连任。
第五条 职责
1. 论证与决定。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发展、学生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定。
2. 咨询与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 宣传与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制度
1.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或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 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 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适时依舆情召开。
5. 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立会。
第七条 机构 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办(常务负责:校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