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并遵照实行。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第七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事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十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能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支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名额分到工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或学校党政工协商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小组的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若调出校外、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的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可规定补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会议期间,应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行政干部、条线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年级组长、教研组组长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学校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协小组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以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报学校党支部审核,然后在第一次会议预备会上举手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