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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运行,加强课程安排和课程教学的执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安排的原则

  1、教学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教师受聘教学任务后,对上机、合班、场地有要求的,在教学安排表相应栏注明,对所授课程有补充说明的,应在教学安排表备注栏中注明。为充分利用教室资源,提高教室上座率,排课时应尽量做到教学班人数与所用的教室座位数基本相符。

  2、遵循课程教学规律原则。学生层次相同、课程性质相同、学时、学分相同方可合班,以专业为单位,不同方向可编制合班教学班,专业课应以1-3个自然班为宜,课表中各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名称、时间安排、学时分配必须与教学进程相符。

  3、公示调整原则。教学安排表排定后,公示1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系主任调整,公示期后确定的课表不再作调整。

  二、课程安排的程序

  课程安排表每学期制订一次,排课整个过程由系组织协调,教研室主任密切配合。一般情况下,排课程序如下:

  1、教务处于开学第八周制订下学期的校历初稿,并将“教学安排表”初稿从“人才培养方案”电子版本导入后,打印分发给各系,各系由教研室主任核定,各系(教研室)在核定“教学安排表”的同时做好“专业选修课”的选课管理工作。对不能按计划开设的必修课程或其它需要调整的课程,各系(教研室)应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经教务处同意后连同核定好的“教学安排表”初稿交到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系(教研室)提交的“教学安排表”进行修订。

  2、教务处在开学第十周根据核定好 “教学安排表”初稿后 ,制定下学期的“教学安排表”,并向各开课系(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系收到“教学安排表”后,分发给各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应认真落实任课教师、填写教学任务分配表,填写时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必须准确清晰,教学任务一经排定不能随意更改。任课教师对具体课程的开课时间和地点若有特殊要求,应在教学任务书上注明,由教研室主任在排课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教研室主任完成本专业的课程安排任务后,将本专业的“教学安排表”交系主任,由系主任汇总并结合各专业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形成各专业任课教师统计表,并将任课教师统计表公示。

  3、公示结束后,系将填写好的“教学安排表”于第十二周之前返回教务处,教务处从第十三周开始根据各系“教学安排表”编排课程表、教学安排表、教室使用表等。

  三、课程安排表的运行管理及调(停)课管理

  课程安排表排定实施后,各任课教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表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进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停)课的教师,应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若干规定》办理。未经系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调整任课教师和改变教学进程,若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所有调(停)课及补课情况,均需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中得到体现。为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对调(停)课作如下规定:

  1、有调(停)课的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补课,补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本人通知所在班级学生。无故不补课的,要按教学事故处理。

  2、各专业的教学实践环节因特殊原因需作临时调整的,由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涉及的所有课程的教学环节。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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