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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民政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应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院、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R师范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团体包括:学生自发组成的各种专业性科技研究会,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小组、文学通讯社、研究会、协会、编委会等文化类组织。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详见《R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

  第八条 禁止成立如“同乡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院团委统一管理,并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须在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注册手续,登记各学生团体人员组成情况,填写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总结。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手续。院团委每学年定期将学生团体变更情况报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刻印章。学生团体刻制印章,必须到院团委登记申请,由校团委报院办批准,送相关部门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学生团体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学生团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三)制订、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其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校团委予以审核确认。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受到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六)其它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院团委审核,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不得从事超出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提倡和支持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传销、xxx、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校内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及活动相协调,服从学院工作大局,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团体活动。

  学生团体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不得利用学生团体名义实施任何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申报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跨校区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校外活动、特定时期有特定要求的活动必须申报,并在指导教师的现场指导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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