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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师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性机构。负责审定、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学校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专业学院的年度师资补充计划

  (三)审定专业学院拟调入的引进人才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五)审议学校专任教师和教辅的岗位设置,并审议岗位分级结果。

  (六)审定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业责任教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人选;

  (七)审议专业学院高级职称教师的岗位职责;审议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任教师和教辅的聘期考核结果,并审议与之相关的续聘、解聘事宜;

  (八)审议学校内部与教师聘任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九) 院务办公会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二)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进行增补。

  (五)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撰写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应设立基层单位教师聘任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制定本院的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同时将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章程报送学校备案。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由该单位的院务会(部务会)或院务(部务)扩大会代行教师聘任委员会职责,同时需将会议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及时向委员会秘书请假。

  (二)应参加会议全部过程,认真听取议题内容并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出以公心,注重学术、严格把关,代表学校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三)严守纪律,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四)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审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五)委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或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于一般性问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充分考虑和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对于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或提供咨询的议题,将审议结果或咨询建议提交院务办公会,由院务办公会审定。

  (七)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师聘任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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