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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学校教学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树立优良的教风为目的,规定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受聘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各类教师。

  第四条 教师的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按照教学规律办事,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并经常与学生所在专业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根据专业学院(教学部)的工作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二章教学准备

  第五条 新教师开课、教师开新课、非教师系列人员开课均需通过试讲。试讲报告在专业学院(教学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教师应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修改教学大纲必须按规定手续执行。

  第七条 教师课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所教专业对本课程的特殊要求;了解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教材选用和纳入学校教材规划的自编教材按照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教学日历是教师课堂教学必备的教学工作文档。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规范模式认真编写。同一课程必须使用统一的教学日历。教学活动必须按教学日历进行,允许有一次课的误差。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提交所授课程教学日历。

  第十条 教案是教师课堂教学必备的教学工作文档。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规范模式认真编写,在开课前应准备好该课程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辅助教学。

  第三章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过程。

  1.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将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静音,着装整洁,注重仪态、仪表,原则上不允许坐着讲课(语音室、视听说教师除外)。教师上课应讲普通话,发音要清晰,表达要准确、简练;应使用规范文字,板书要工整、布局要合理。

  2.教师每学期开课之初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和安排、作业和实验要求、考试方式、成绩说评方法、教材和参考资料、网络教学平台的使用、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3.教师讲课要处理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精讲多练、因材施教的原则,让学生了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注意对学生能力、素质与个性的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节奏与讲授方法,增加对学生的吸引力,全面负责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

  4.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对于缺勤、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消化和深入理解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将习题课与课堂讨论列入教案、教学日历。

  1.习题课的内容包括:贯穿所学知识的例题或学生学习、作业和测试中出现的问题等。习题课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倡适量设置综合性、研究性的习题,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2.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和进程。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表达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当堂做好小结。

  第十四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

  1.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及时布置作业,精选作业内容。

  2.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明确指出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学生限期重做。

  3.对高于60人的教学班,教师每次作业批改量为60本;低于等于60人的教学班,要求教师全批全改。

  4.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也是教书育人的好时机。教师可通过辅导、答疑,检查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的问题,释疑解难,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两次课或每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3.鼓励教师使用网络教学平台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或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章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实训环节、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任课教师课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课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并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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