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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设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授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性机构。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位授予(或学位授予资格)以及学校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推荐学科带头人、重大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的任职人选;

  (三)审议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及学术成果评定等;

  (四)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五)审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学术性内容;

  (六)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七)审定毕业生学位授予(或学位授予资格);

  (八)推荐评审与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院长提请审议或院长办公会授权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授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外聘全职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二)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学院(部)通过民主评议方式推荐。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提名者担任,副主任委员在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组成人数为19-21人。其中,在职领导(学校、专业学院(部)、机关处室领导)比例少于1/3,外聘全职教师少于1/5,委员分布要兼顾学科覆盖面。

  (四)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五)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者,由其所在专业学院(部)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通过民主评议方式产生。

  (六)学校教授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启动换届工作。

  (七)根据需要,学校教授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学部,承担专门领域的工作。专业学部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并由学校教授委员会推选产生。专业学部接受学校教授委员会的委派开展工作并向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六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会议议题一般由主任委员与院长商议确定。如有1/5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由秘书呈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

  (五)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对于重大问题,学校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对学校教授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校教授委员会复议。

  (七)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八)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九)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秘书。

  (十)学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校教授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全体教师报告本届学校教授委员会工作情况(可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和筹建专业学部,依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准则,经学校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专业学院(部)经学校批准可设立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授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经学校批准可按学科门类或在相关、相近学科范围内跨院(部)组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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