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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在其所承担的与教学相关活动中因各种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干扰和影响,均构成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在与教学相关活动中,因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在较短时间内和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的消极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具体包括:

  (一)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超过10分钟);

  (二)教师批改试卷存在明显疏漏和错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三)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没有按时完成命题工作,或试题中有一般性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任课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没有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单,或上报的成绩单存在明显的由于不认真负责造成的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五)教师在监考工作中,在考场内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的职责,或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教师由于备课不认真,在课堂上出现一般性失误或错误;

  (七)未履行正常的手续,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和地点但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八)其它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行为。

  2.重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履行正常的手续,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停课、无故缺课和漏课,擅自变动已确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由此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三)教师无不可抗拒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四)上课期间教师无故长时间离开教室或教学场所,使正常教学中断;

  (五)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造成考场失控和严重混乱,或在监考中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擅自进行技术处理,弄虚作假;

  (六)经认定在同一考场的试卷中出现8份及以上的雷同卷;

  (七)实验课无正当理由未做准备或准备失误,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超过15分钟;

  (八)试卷命题存在严重错误或项目缺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正考与补考试卷中,相同题目超过60%;

  (九)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

  (十)在批改试卷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评分标准混乱,或评分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或弄虚作假,更改实际成绩,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性。

  (十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单,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学位证明、学历学籍证明等。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在教师和学生中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十三)其它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对教学造成恶劣影响或不可挽回损失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教学事故,应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专业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当事人单位、一份交人事处、一份交教务处。重大教学事故记录还须附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专业学院或教学部应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对责任人处理可分为批评教育、院/校内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总额的10%(外聘教师扣发当月教学酬金的10%)。同一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含)以上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专业学院或教学部要指定专人或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评估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事故严重性和影响程度,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和奖金总额的20%、50%、80%或100%(外聘教师按相同比例扣发当月教学酬金)。情节严重的,教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提出行政处分(警告、降职/降薪、留用察看一学期、开除)意见,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此外,学校保留对责任人所造成的损失的追诉权。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6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4.处理时效

  凡发生教学事故,各教学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全校通报批评。

  5.教学事故的备案

  教务处建立“教学事故登记表”,作为重要教学档案备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三、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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