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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

一、公示提醒的申请与受理

(一)公示提醒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不依职权启动。

(二)公示、提醒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是否载明了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丢失票据的名称、票据的特征、票据丢失的相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诉讼能力、是否有申请权利、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被裁定受理,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职权向付款人发出停止付款通知,并发布催告催告书。 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出无效判决的前提条件。

(一)发出停止付款通知书

止付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告催告申请后,向付款人发出的停止付款的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应当直接送达负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付款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付款。

需要指出的是,付款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已经付款或者贴现的,付款人或者贴现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答复,说明情况,并告知收款人名称。 人民法院应当将此转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据此以收款人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

(二)发布公告、提醒

为了督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护文书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文书无效判决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决定接受申请人申请后几天。 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既是公示提醒的本质,也是公示提醒程序合理性的体现。

3、声明权

声明权利,是指被公告、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人民法院声明。” 声明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声明权人为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对票据的权利有缺陷,并通过背书获得票据的人。

(二)利害关系人只能向发出公告、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三)权利声明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作出。 指定期限不得少于60日。 [页]

(四)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公示催告说明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说明不一致的公示催告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声明。

(五)声明权利的法律后果。 申报权的设立具有结束公示提醒程序的法律效力。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收到声明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申请人、付款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付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除权判断

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判决宣告遗失文书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无人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文书无效。” 作出无效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在权利声明期间没有人作出声明,或者声明被人民法院驳回;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的。

除权判决应当予以公告。 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汇票无效,持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汇票上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二)应当公开催促申请人根据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不得拒绝支付; (三)公示提醒程序终止。

案例一:

申请人:山西×市机械总公司

江苏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7月29日,申请人山西省×市机械公司工作人员周×在上海出差时,其钱物被被盗汇至江苏省×县购买机械的银行。 承兑汇票。 账单金额为25万元。 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市分行,持票人为×市机械工业总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承兑协议号为9-2- 2. 交易合同号为96-15,尚未背书或转让给任何单位。 汇票被盗后,周×立即在江苏省、上海市、山西省×市的各大报纸、广播电视台刊登并播放该汇票无效,以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申请人法律顾问得知此事后,立即建议总行向江苏省×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经审查公示催告申请书,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受理。 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向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发出止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 60 天内声明自己的权利。 在60天的公告期内,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声明其权利。 法院依据公告催告的适用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于1996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 1、申报承兑号码9-2-2、交易合同号96的银行承兑汇票-15(发票为山西省工商银行×市分行,开票人为山西省×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面价值25万元)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 [页]

判断解释:

根据《江苏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向×县法院申请公告催告。”基层人民法院,即银行汇票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县分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敦促有关各方声明其权利。 公告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向付款人发出停止付款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并宣告该文书无效。 应当公告判决,并通知付款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