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工学院院内请示、报告处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原中工学院院内请示、报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办法。一、学院各系部(院)、机关党政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均简称为l......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院各系部(院)、机关党政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均简称为“部门”)向院党委、院行政请示、报告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各部门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行文,部门领导要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在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经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整理、编号,由院办批转职能部门处理。职能部门如不能处理,应在签署意见后,转交院办,由院办分送主管院领导处理,或签署意见后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等,应在报送学院办公室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要直接送院领导。
三、请示只能是一事一文,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以利于办理。院领导批示后,院办应及时给予请示单位答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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