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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日期:2020-09-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暂行规定,违规违纪

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拟定《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请切实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拟定《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请切实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法律、法规、政令畅通,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院可持续发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八条

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的原则。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学院办公室将直接下发处理决定。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行政纪律处分进行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包括应从经济方面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降薪等经济处理。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附带经济处理,扣发岗位津贴的金额一般在50—200元之间;降薪一般最高不超过二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或者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和参加邪教组织的;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反动、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泄露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人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知情人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意损坏学院的公告、布告、通告、命令的;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公然对抗学院的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散步不利于学院的

谣言,故意挑拨学院和教职工的关系;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工作人员的;或者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者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职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既成事实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院资金和财产的,在学院内违章用电的;或者虚开发票、虚报帐目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收取、索要业务单位或学生、家长的“好处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回扣、物资或者接受宴请的;或者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外出旅游提供方便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的;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问题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100---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三个月未归还的,除退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自己家属或亲友参与学院业务洽谈、签订合同或参与学院有关工程的材料、设备、仪器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的;或者为谋取私利与业务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已经达成协议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协议已经实施,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开展集体活动或参加劳动;或上班或召开会议,有关教职工10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的;

(二)请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四)考勤代人刷卡、让人代刷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的;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七)在上班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于教学、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对教职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且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7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5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且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且10天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当月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六)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还应依据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给予开除处分: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院特别批准者除外;

(三)在留用察看期内没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部门领导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津贴的10%。

第八章

工作失职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留外人在学院内从事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活动,给学院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降薪或留用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的;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消防、环保、施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章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伪造学历、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议论、传播别人隐私的;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擅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从事培训、讲座、考试等;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或者从事中介,获取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附件1),并报分管领导,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人事与督导监察处。

第四十二条

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根据调查,填写复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签字;再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名义拟文下发对当事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一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四十四条

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四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四十六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应同时降低工资待遇,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四十七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八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1—2档工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院的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当天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五十二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见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2),递交人事与督导监察处,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

(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学院办公室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

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问题不做累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与监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人事与督导监察处和违规违纪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篇2:河南省新农合基金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新农合基金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责任追究,办法,基金,新农

河南省新农合基金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简介: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

河南省新农合基金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内容: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

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报销、支付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四)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六)失职渎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迟报有关新农合基金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四)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超过规定比例要求的;

(五)采取降低住院标准、门诊转住院、延长住院时间等手段,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

(六)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成目录内药品和项目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迟报有关新农合基金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违规违纪所得,对医疗单位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为医务人员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或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或拒不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强迫、唆使或者串通他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干扰、阻碍、拒不执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

(五)有组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其他应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事实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违规违纪行为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所得的;

(五)其他可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有效保障新农合基金运行规范有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查处不力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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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XX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本文关键词:责任人,违纪,处分,违法,统计

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本文简介: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发布时间:2017-06-27手机版《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

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本文内容:

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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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2017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26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既抓改革方案协同,也抓改革落实协同,更抓改革效果协同,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总体方案》、《关于改进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会议审议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推进建设情况报告》、《中国(广东)、中国(天津)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两年进展情况总结报告》。

会议指出,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要抓住体制机制这个重点,突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以探索解决跨地区、跨部门体制性问题为着力点,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在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协调发展、健全资源开发管控和有序退出等方面积极作为,依法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要抓紧清理关停违法违规项目,强化对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

会议强调,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要对改制全流程加强监管,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会议指出,推动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要坚持真实准确、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改革核算主体,改革核算方法,改革工作机制,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增长的规模、结构、速度。

会议强调,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会议指出,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党中央着眼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调动部门、地方、企业积极性,努力办成国际一流的博览会。

会议强调,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是海外利益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领导,在国家安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完善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的统计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法律保护,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建立统一高效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保护体系。

会议指出,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要坚持真实准确与审慎核算相统一、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国际标准与我国实际相协调的原则,明确基本分类,规范基本表式和编制方法,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国企业、政府、住户等常住机构部门所拥有资产负债的规模、结构,为提高宏观调控科学性有效性提供统计服务保障。

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会议指出,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以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基础,重点审计和评价领导干部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作出重大决策、完成目标任务、履行监督责任等方面情况,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会议强调,根据党中央部署,福建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一年来,就重大改革任务开展综合试验,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体系、完善国土开发保护制度、推动绿色惠民、强化生态监管、发展绿色金融等方面,取得一批经验。江西省、贵州省继续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注意总结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做实做细实施方案,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会议指出,中国(广东)、中国(天津)和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两年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开展差别化探索,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创新创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的重要作用。下一步,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加大压力测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

会议强调,改革能不能做到协同推进,方案设计是前提。要加强对改革方案的整体规划,既统筹考虑战略、战役层面的问题,又统筹考虑战斗、战术层面的问题。已经出台总体方案的,要抓紧推出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少数尚未形成总体方案的重点领域改革,要加快顶层设计,尽快拿出总体方案。涉及政策配套的改革方案,相互要留有制度接口,时间节点要能衔接得上。涉及落实标准、责任分工的,能细化的要尽可能细化,能明确下来的要尽量明确下来,能统一标准的要尽可能统一标准,让部门和地方好操作、好落实。

会议指出,抓改革方案落实,要发挥好部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推进机制。改革牵头部门要担负起牵头抓总的责任,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意见分歧、相互掣肘等问题。要加强对地方抓落实的督促指导,指导地方细化实施方案。地方对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要结合实际抓好统筹。

会议强调,改革成效要靠实践检验,既要看单项改革的成效,也要看改革的综合成效。各有关方面要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经常“回头看”,既要看相关联的改革方案配套出台和落实情况,又要评估改革总体成效,对拖了后腿的要用力拽上去,对偏离目标的要赶紧拉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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