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电器电气认证简单介绍 本文关键词:各国,电气,认证,简单,电器
各国电器电气认证简单介绍 本文简介:各国电器电气认证简单介绍CB制度(制度改成体系)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建立的一套全球性互认制度。CB检测范围:1)信息技术产品2)音视频产品依据IEC60065(依据标准就不要了)3)元器件类CB制度的成员国包含了所有中国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地区:美国、日本、西欧、北欧、波兰、俄国、东盟、南非
各国电器电气认证简单介绍 本文内容:
各国电器电气认证简单介绍
CB
制度(制度改成体系)是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EE
)建立的一套全球性互认制度。
CB
检测范围:1)信息技术产品
2)音视频产品
依据
IEC60065(依据标准就不要了)
3)元器件类
CB
制度的成员国包含了所有中国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地区:美国、日本、西欧、北欧、波兰、俄国、东盟、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四十多个国家。
“CE”
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
“CE”
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
在欧盟市场
“CE”
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
“CE”
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绝大多数涉及到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产品,如:电器,通讯,机械,建筑材料,医疗,保健,量具,玩具等。
GS
的含义是德语
Geprufte
Sicherheit(
安全性已认证
)
,也有“Germany
Safety“(德国安全)的意思。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申请
GS
认证的产品:家用电器,比如电冰箱,洗衣机,厨房用具等。家用机械。体育运动用品。
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
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工业机械、实验测量设备。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
VD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
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的简称,关于
VDE
的测试领域主要有七个方面:
电热和电动器具
数据处理及医疗设备灯具及电子产品
电缆及绝缘材料
安装器材及控制器件
电子零部件
EMC
测试。全球已有近
50
个国家的
20
万种电气产品获得
VDE
标志。在许多国家,
VDE
认证标志甚至比本国的认证标志更加出名,尤其被进出口商认可和看重。
“E-mark”
认证:是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在日内瓦签署和颁布的
ECE
法规实施的一种对汽车部件(包括汽车电子产品)的批准制度。长方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车载充电器
车载灯具
/
电筒
车载气泵
车载按摩
/
加热坐垫
,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
车载冰箱
车载咖啡壶
,车载电视
/
音响
车载电动千斤顶
车载吸尘器
车载电动工具等等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挡风玻璃
安全带
前大灯等等。成员为欧洲国家,也包括其他一些欧洲以外的国家,如日本。因此,经过批准的汽车部件其结果获认可范围很广泛,特别是在东欧国家。
ENEC
代表
European
Norms
Electrical
Certification
(
欧洲标准电气认证
)。ENEC
标志的覆盖产品范围:灯具及相关的元气件;
变压器;
接线条、连接器、耦合器
;
IT
设备;
器具开关
;
自动控制器
;
电容器、滤波器和电感器。
其中:
1
-
3
仅限于欧洲的生产厂商,但产地可以是世界各地。
4
-
7
无任何地理位置的限制。
目前,
ENEC
标志的通用已从
EU
(欧共体)、
EFTA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扩展到了东欧国家。
北欧四国安全认证标志是指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四国的认证机构之间定了协议,互相认可彼此的测试结果。认证范围:家用电器、家用机械、体育运动品、家用电子设备、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工业机械、实验测量设备、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等。
FCC
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简称,它要求对所有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产品的电磁干扰进行强制性认证,因此
FCC
认证是美国联邦法规规定必须获得的认证。FCC
认证涉及的范围:受
FCC
管制的产品类别包括个人电脑、
CD
播放机、复印机、收音机、传真机、视频游戏机、办公机械、电子玩具、电视机及微波炉等产品。
U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sLaboratoriesInc.,简称)是国际上知名度极盛的民间安全检测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的、为公共安全作试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UL
标志应用于六个大的产品领域:防盗和信号装置,如
UL153
是对手持电灯的要求;防止火灾和化学性危害的设备,
UL8
是对泡沫灭火器的要求;电器,如
UL1459
是对电话设备的要求;
UL1026
是对家用电器的要求;防火设备;采暖、制冷和空调设备及水上用品。企业在出口时可能会遇到加拿大客户,要求产品有
CUL
认证,其实这个
CUL
认证相当于加拿大的
UL
,引用的标准基本相同。
FDA
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和卫生部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中国出口美国之常见医疗器械品种:
1、日常生活用品:牙刷,眼睛,太阳镜,耳塞,助听器,美容刷,按摩器具等。
2、隔离和护理:隔离服,手术衣,试验服,消毒衣,口罩,手术帽,护士帽,鞋套,床罩,枕套,医用手套。
3、检查和测试: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窥阴器,导尿管,尿袋,术前备用套装盒,拆线套装盒,导尿术套装盒等。
4、呼吸和麻醉:氧气面罩,鼻氧管,气管插管,吸痰管等。
5、皮肤和创伤:各类纱布偏,纱布卷,各类绷带,各类伤口敷料,医用胶带,透明胶贴,各类手术巾等。
6、
护理和恢复:手杖,轮椅,坐便器,卫浴设施等。
ETL
是美国电子测试实验室
(Electrical
Testing
Laboratories)
的简称,任何电气、机械或机电产品只要带有
ETL
标志就表明此产品已经达到经普遍认可的美国及加拿大产品安全标准的最低要求。
ASTM
International
(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自大的制定自愿性标准的组织。ASTM
标准数量庞大,主要提供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
EPA
是美国环境保护署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的英文缩写。EPA
认证产品涉及:柴油
/
汽油发动机设备、零售汽车部件、气体、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等的检验和出证。EPA
一直在为给全美人民创造一个整洁的健康环境而努力。
NSF是美国全国卫生基金会
(
National
Sanitation
Foundation
)。NSF
签发的认证被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和加拿大标准委员会
(
SCC
)
所承认。NSF
认证产品范围:
I
Water
Programs
水处理产品类
饮用水处理化学试剂
,饮用水处理设施
,市政饮用水处理系统设备
,管道系统设施
,游泳池,温泉,浴盆设备
,废水处理设备
II
Food
Programs
饮料、食品产品及加工设备
瓶装水及袋装冰
,食品饮料设备,食品加工设备
III
Additional
Programs
其他
运动员违禁药品检测
,食品添加剂
,功能性食品及饮料
,转基因检测
,室内空气健康
,非食品类化合物注册
,家用电器及设施
CSA
是加拿大标准协会(
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
)的简称。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
CSA
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
CSA
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GOST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确定出哪些商品必须通过强制认证,哪些可以自愿进行认证。商品如果属于强制认证范围,不论是在俄罗斯生产,还是进口,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认证并领取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缩写
GOST
合格证)。强制认证的商品种类颇多,包括食品,包括食品,烟草,化妆品,香水,个人卫生用品,医疗器械,药品,服装和鞋,家用产品和家用电器,家具,玩具,视听产品,电讯产品,工具,运输工作,汽油和没脂,化工品机械产品等等。
SASO
是沙特阿拉伯标准局
(The
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
)
的简称。SASO
认证的范围:1
、电子游戏机,电子玩具;
2
、洗碗机,厨房机电用具;
3
、个人毛发护理器,手机;4
、家用缝纫机,汽车备用品;
5
、家用燃气用具。
VCCI
是日本的电磁兼容认证标志,由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oluntary
Control
Council
for
Interference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管理。产品类别: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工科医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自动车。
PSE
标志
-
日本产品安全标志,划分的范围:A
类
:
指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B
类
:
其它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JATE是电信通讯部
(MPHPT)授权为唯一的合格代理机构实施技术环境的合格认可,即
JATE
认可。JATE
对于公共网络电信设备实施强制认证。被认可的设备可以与公共网络连接,不需要受电信供应商检查。
JISC: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日本的自愿性认证制度使用
JIS
标志
(
日本工业标志
)
。日本的
JIS
标志:是日本标准化组织
(JIS)
对经指定部门检验合格的电器产品、纺织品颁发
的产品标志。
S
标志是强制性的,S
标志是非强制性的。
BSMI:按照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规定,部分电子电器产品必须通过
EMC
测试并取得
BSMI
颁发的
EMC
型式验证证书,才可在台湾市场销售。BSMI
覆盖的产品种类:
一次性的,家用及轻工业产品
,一般电器产品,电子产品(包括半成品)及办公设备和用品
,维修及安装设备:用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一般交通设施:包括公交工具,航空运输工具
,大型(重型)工业产品
ROHS
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的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ROHS
指令适用以下电子电器设备:大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合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本指令对
2006
年
7
月
1
日
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C-Tick
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亚通讯局
(ACA
-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
来管制。澳大利亚对
EMC
的要求采用
EMC
架构(
1992
无线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并取得澳大利亚通信局的认可,才能使用
C
-
Tick
标志。若产品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亦可申请法规符合标志
(RCM)
。
任何获得澳大利亚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新西兰都被承认。
A-
Tick
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简称
ACA)
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A-Tick
仅适用于通信产品,電子产品多半是申請
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請
A-Tick
,則不需另外申請
C-Tick
。
SAA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
SAA
)。SAA
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
SAA
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
CB
测试报告转,若没有
CB
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
JQA(Japan
Quality
Assurance)日本品质保证机构认证,日本针对进入到日本的电器符合安全及电磁兼容测试及工厂审查要求。
加拿大IC(Industry
Canada)工业部认证
IRAM
阿根廷认证;为保障公众安全使用电器,阿根廷要求上市销售的电气产品必须满足相应的安规要求。阿根廷于1998年2月16日颁布决议,开始建立强制认证体系以使在阿根廷市场上销售的电气产品满足最低安全要求。IRAM可接受多数NCB出具的涵盖阿根廷国家差异的CB报告。
样机按相应IEC标准进行测试后,由NCB出具CB报告。随同报告还同时向IRAM提交了申请书,授权信,进口商申明,产品设计图、参数、电气线路图、产品照片、西班牙文铭牌及英文说明书。
南非标准局SABS认证;
墨西哥NOM认证;
新加坡PSB认证;
香港OFTA认证;
印度(BIS)
BSI英国标准学会(
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
)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英国政府承认并支持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在家用电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和产品上使用BSI安全标志。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风筝标志和安全标志。
IRAN
是伊朗针对进口产品的安全认证。IRAN是强制性认证。一般的出口到伊朗的产品都要进行此认证。测试标准是遵循伊朗的工业研究学会(ISIRI)所指定的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也会被他们所认可,如:CODEX,ITU,IEC,ISO
,EN,BSEN,DINEN,ANSI,ASME,ASTM,UL,API,AGI
And
JIS。
美国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机械工程师学会认证。
篇2: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各国,条件,结婚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是这样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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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是这样的: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
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法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结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以买房作结婚条件
分手后被判侵权
广西女子陈某以愿意嫁给简某为条件,要求简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后来两人分手后,陈某却不愿搬出这套房屋。广西南宁市青秀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因恋爱分手而导致的纠纷案,判令陈某返还原告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2003年9月,陈某与简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嫁给简某,但要求简某出资购买南宁的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后简某出资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桃源路的房屋及配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其与陈某共有。
事后,陈某与简某因多次闹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最终分手。因陈某未能与自己结婚,故简某要求陈某搬出房屋,但陈某拒不搬出。
法院认为:原告简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材料能相互印证该房屋是原告为与被告陈某结婚,由简某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被告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原、被告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原告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结婚条件要记住合法婚姻受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第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法律上不具备结婚条件的5种人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篇3: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婚姻法,各国,年龄,结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本文简介: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二、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本文内容: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①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