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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日期:2020-10-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本文关键词: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本文简介: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儒洞河调水部分)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合同编号:MMSL-JL-2015009-01)批准:审核:编制: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项目部二○一八年一月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道路交通组织方案1.概述1.1工程概况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东毗阳江,西临

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本文内容: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儒洞河调水部分)

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合同编号:MMSL-JL-2015009-01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项目部

二○一八年一月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1.

概述

1.1

工程概况

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东毗阳江,西临湛江,北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浮,南临辽阔的中国南海,距广州320km,距湛江90km。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工程是以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供水对象为茂名市东南部滨海新区。调水部分为儒洞河取水泵站、调压塔、铺设管道37.36km,儒洞河引水线路10.25km、二级泵站后管线27.11km。

1.2

工程位置及对外交通

工程位于茂名市电白县境内,儒洞河取水泵站~二级加压泵站管线段长约12.66km,其中8.3km管线沿着G325国道旁埋设。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儒洞河调水部分)施工进度紧,施工不可中断,沿325国道旁埋设钢管,国道双向四车道,施工流量大,为确保道路的施工安全、维持道路交通的基本通行,防止因施工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保证在不影响道路工程进程的前提下,能实现既定的工期目标。

为了确保在G325国道施工期间做好交通管控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发生交通安全以及安全施工事故,我项目部制定了本方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设计文件及现场实际条件;

(6)《广东茂名滨海新区供水工程(儒洞河调水部分)供水管线施工方案》。

2.

交通管制目标

①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②无重大安全事故,因施工负伤率小于0.3%,重伤率小于0.05%。

③无重大安全隐患,不得因施工队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灾害性破坏。

④项目部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期间安全环保生产达标合格率100%,

⑤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刑事案件发生;

⑥交通管制过程中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⑦在保证道路畅通和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有序地推动生产进程。

3.

交通管制方案

3.1

交通管制路段

R2+255(岭门亚孚石化加油站)~G325国道与进港大道环岛段输水管线长6.5公里,因管线穿越低洼地、民房、岭门镇中心、丘陵等,与群众密切联系,工农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分段组织施工,分段组织交通管制,尽可能做到少扰民,确保交通安全。

交通管制时间:G325国道沿路钢管施工期间,拟定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根据施工区段及周期,按间隔每500米实施一次封闭靠管线一侧的单边路面。

3.2

施工作业控制区

施工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施工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其布置规定:

①警告区:警告区长度应大于500米。警告区内每一定距离设置相关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设置减速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

②过渡区分上游、下游过渡区,施工区:过渡区长度应为65~150米,在上游过渡区设置车辆禁止驶入标志,并用标准化栏杆布设禁止线。

③终止区:终止区长度大于30米,是终止区的末端解除交通设置标志,并且用标准化栏杆封闭。

4.

交通管制设施及人员配备

4.1

设备及配套设施配置

每个工作面交通设施配置数量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前方提醒标志牌

2

前方道路施工,请减速慢行,按指示灯行驶,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

施工电子导向牌

2

施工现场前后各设置一块

3

夜间警示牌

4

道路施工现场前后、桥涵、排水或防护施工现场前后

4

反光锥

800

施工路段每3米一个,包含损耗

5

交通警示牌

10

包括500m警示牌2块,200m警示牌2块,20Km/h限速牌、10Km/h限速牌各2块

6

施工安全标志牌

6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每个施工段前后

及平交道口

7

对讲机

6

施工路段前后安全指挥人员各一个

8

标准化栏杆

m

800

交通引导、施工围护

4.2

人员配置

每个工作面交通设施配置数量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人

1

2

现场安全员

3

5.

交通管制措施

5.1

交通管制安全保障措施

(1)交通管制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红白相间马褂)。

(2)大力宣传,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项目从业人员及社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大宣传力度。

(3)交通管制过程中,必须布设标准化栏杆,安全警示牌必须到位。

(4)交通管制过程中,交通管制人员不经允许不能私自离开自己管制的范围。

(5)交通管制过程中,管制人员要负责行人车辆的交通安排工作。

(6)准备解除交通管制时,项目部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定期检查管制范围内交通状况,如有落石、杂物等物品,请立即清除,待清除干净后方可恢复交通。

(7)解除交通管制后,交通管制人员必须负责对交通的疏导畅通。

5.2

交通安全的辅助措施

(1)道路半幅封闭期间施工方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疏导交通,及时向交管部门传达施工信息,严格做到不超范围占道施工。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一切指令和指导。

(2)在疏导交通的出入口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夜间设置足够的照明和红色警示灯,告诫车辆按道限速行驶,安全通过施工路段。

(3)保持施工路段的整洁,切实做到路面无泥浆、无油污、无积水、无障碍物。

(4)杜绝野蛮施工,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现状管线(尤其是通信、电力、给排水等重要管线),防止因损坏管线造成意外伤害,危及交通安全。

5.3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

施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是安全施工的实施环节,施工现场的安全与整个施工安全与否。在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要注重人这个最重要的因素:

(1)施工现场设专职交通协管员,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2)交通协管员应经过培训,掌握交通法规和如何快速、有效地指挥交通,能应付突发的交通情况。

(3)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及时维护设置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4)全体施工人员上路前应进行施工安全教育,从思想上重视施工安全;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应身着黄色反光背心;注重安全作业,不跨域作业区,严禁进入交通安全设施外的未封闭道路上流动。

(5)施工机械在施工区内应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除作业时不得停在作业区,进出施工区域时应服从专职交通协管员管理,不得擅自进出;避免施工车辆任何一部位进入未封闭道路,造成危险。

6.

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因施工不当而导致或因交通车辆违章行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施工方应及时有效地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6.1

突发事件分类及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引发的交通堵塞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类,具体分类见下表:

突发事件紧急分类表

分类等级

事件描述

轻微

2车轻微追尾,未造成人员伤亡,停滞时间在30分钟内,有应急通道;1车发生故障或侧翻,救援时间30分钟内,有应急通道;其它事件造成停滞在30分钟之内。

一般

3-5车追尾,未造成人员伤亡,停滞时间在60分钟内,有应急通道;1车发生故障或侧翻,救援时间60分钟内,有应急通道;其它事件造成停滞在60分钟之内。

重大

6-10车追尾,造成2人以内人员伤亡,停滞时间在6小时内,有应急通道;频繁发生故障或侧翻,救援时间6小时内,有应急通道;其它事件造成停滞在6小时之内。

特大

10车以上追尾,造成2人以上人员伤亡,停滞时间在6小时上,无应急通道;车流频繁发生故障或侧翻,救援时间6小时以上,无应急通道;其它事件造成停滞在6小时以上。

6.2

建立应急管理小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应急管理组长的交通管制应急管理小组,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长:胡应洪

副组长:姚江涛

吴精华

李晓炎

员:龙昌斌

张敬华

邹智辉

郭龙清

徐骏生

谢东盛

胡开山

马明臣

6.3

应急响应

1)发生交通堵塞,现场协管员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事故并施救事故车辆,现场协管员整理规范交通标志。安排人员疏导,确保畅通。

2)每天巡查并做好日常记录;发现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要以电话联络方式向交警部门汇报,并描述事件发生具体时间、推断原因、影响范围、发展事态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由交警、路政部门根据事件等级轻重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3)其他情况的处理:

①项目部如需将设备转移,将提前向业主报告临时通行方案,经取得交警路政部门同意后,按指定时间、路线,在不影响主线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执行。

②由于施工计划的调整或其它因素的影响,造成路段拥堵或其他突发事件影响正常通行时,项目部将按上述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提高现场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畅通和施工安全。

5

篇2: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整治,工作方案,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开展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开展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字[2010]180号)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监管并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交通事故各项工作,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吕一伙

副组长:吴元林

成员;徐时军、邹金林、程金花、刘晓梅、高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徐时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整治工作。

二、

强化措施

1、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必要的生产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

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及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3、

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三、

全面排查整顿客运车辆

1、

所有客运车辆必须要进行车辆例检工作,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以及营运证件不全,车况不好,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营运车辆。

2、

凡是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非法加装座位一律禁止营运,公安交警和运管部门要对其扣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按交通安全法和新道条进行处罚。

3、

所有车辆必须实行户籍化管理,其中包括车辆号码,车辆型号、行驶年限、驾驶员姓名以及电话号码、登记在册,完善一车一档。

4、

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的现象发生。

5、

强化落实车辆安全检测制度,对发班前的转向、制动、行驶、照明信号做好检查。

6、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

四、

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大力加强驾乘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文明服务,礼貌待客,要保持车容车貌和候车场所的干净整洁,为旅客提高良好的服务环境,严禁发生乱涨价,乱收费,甩客的发生。各位驾乘人员认真落实方案各项条款、自觉遵守,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杜绝一切大小行车事故发生。

篇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与分析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与分析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交通事故,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救助,道路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与分析 本文简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法规名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颁布时间】2010-9-6【实施时间】2010-9-6【正文】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与分析 本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

【颁布时间】2010-9-6

【实施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根据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自治县)分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年终由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

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分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市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救助基金捐赠。捐赠财物应当依法纳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一)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

第十六条

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书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转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垫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垫付。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迅速垫付。

第十八条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或者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七)抢救费用清单;

(八)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垫付通知书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抢救费用垫付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除应当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等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丧葬费用清单;

(五)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试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丧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和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丧葬费用审查核实完毕,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符合垫付范围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垫付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告知书应当归入交通事故处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专家机构加强审核。对案情复杂,伤情严重,垫付金额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长,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等,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有关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殡葬机构等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未知名死者丧葬费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垫付费用直接划入殡葬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依法追回已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条

因偿还垫付费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参加,并协助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偿还结清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出示偿还结清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查验。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及时到基金管理中心偿还结清垫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实时通报机制,及时告知垫付与追偿情况、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和逃逸案破案情况,加强垫付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及时提供救助基金垫付、追偿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有关部门等查询、查验有关垫付、偿还信息。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资金。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所有资金均应当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七条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交强险规定,规范交强险经营管理,及时受理交强险业务,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按规定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资金并缴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拒绝或者拖延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违规降低交强险保费收取标准受理交强险业务。严禁虚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交强险营业税和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

第三十八条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交强险经营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提取资金。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减少死亡,减轻伤残。严禁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严禁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和有关医疗证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规范化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殡葬机构应当加强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运输、冷藏、火化等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注册、转籍、年检审、路面执法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依法查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及时收缴罚款并全额缴入国库。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强险投保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提高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确保机动车足额投保交强险。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投保交强险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罚款资金及时全额上交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财务管理,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加强基金垫付、追偿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及时公开公布信息;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教育本单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审核调查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等,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基金接受捐赠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严禁挪作他用。对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使用情况,应当与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基金管理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和追偿等工作,并依法对基金管理中心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指导、督促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基金正常有序运行。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对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情况,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救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规定,依法查处与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缴纳提取资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等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依法严格处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理出具虚假殡葬证明和违反规定收取殡葬费用的殡葬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基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机动车未投交强险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不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或者擅自收取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的,按违反财经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丧葬费按规定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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