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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日期:2020-10-3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浙江,细则,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学生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浙大发本〔2008〕1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

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由带队教师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中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对应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

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对应绩点

3.0

0

各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弃考、免修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

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前一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

2.各院(系)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院(系)或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递交本科生院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经各院(系)或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到相关院(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入学未满6个月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者;

3.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6个月的;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

3.

应予退学的;

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八条

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校医院核准、院(系)或学园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学生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编入原学园或原主修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累计学分达到长学期平均学分20学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者;

2.

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

3.

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0学分者;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要求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应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为学习年限超过1年(含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负责,找学生谈话,收缴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敦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其学籍,其所持的浙江大学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医疗卡等作废,不发肄业证书。注销学籍的学生即日起,无权在校居住、借阅图书、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核一般以学生主修专业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延长学习时间者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院(系)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所获总学分比该主修专业毕业规定达到的总学分少15个学分以内(含15个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本科生院复查并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者,应由本人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由本科生院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13

篇2: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生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5年7月修订)

(浙大发学〔2005〕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和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八)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03]4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三日

篇3:浙江大学研究生英语教学的有关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英语教学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键词:有关规定,浙江,英语教学,大学研究生

浙江大学研究生英语教学的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各学院、系、有关单位:2007—2008学年秋冬学期开始,学校实行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改革。教学改革本着因材施教、个性化学习和分层次教学相结合的原则,使研究生英语教学形成“基于网络的运行机制、自学为主的学习模式、根据差异的教学安排、重在运用的教学内容”等特点。为配合、规范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特制定本规

浙江大学研究生英语教学的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

各学院、系、有关单位:

2007—2008学年秋冬学期开始,学校实行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改革。教学改革本着因材施教、个性化学习和分层次教学相结合的原则,使研究生英语教学形成“基于网络的运行机制、自学为主的学习模式、根据差异的教学安排、重在运用的教学内容”等特点。为配合、规范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特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

研究生学位英语采用免修免考制,免修申请条件为在免修确认前二年内通过以下考试(满足一项):①大学英语六级及以上等级[大学英语六级免修分数线:总分48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成绩145分及以上];②托福总分80分及以上;③雅思5.5分及以上。④通过学校的研究生英语面试及笔试(机考)并获得研究生英语学分的硕士生,如转为硕博连读研究生。符合免修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需在网上选课期间在选课系统中申请研究生英语免修、登记证书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培养处进行现场免修确认。

研究生入学统考英语成绩75分及以上[单考、联考除外],系统将自动确认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

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通过确认后,获得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2学分,不必参加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教学及考试。博士生、硕士生学位英语免修成绩分别登记为“博士生英语免修”、“硕士生英语免修”;直接攻博研究生的成绩登记为“博士生英语免修”。

入学时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入学后也可以不参加学校的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教学及考试,直接参加大学英语六级、托福、雅思等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免修分数线,在以后的学期初上网申请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培养处现场确认英语免修,获得学分。(不包括已获得研究生学位英语学分者)

研究生院将根据实际对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最新的研究生学位英语免修条件以当前学期《网上选课须知》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二、关于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教学和考试

没有获得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免修资格的研究生都必须参加课程学习,课程分为网络自学和课堂面授二部分,研究生必须参加这二部分的学习,不可缺一。

网络自学部分请登陆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网站网上课程“研究生英语学习中心”。该中心以提供听力、阅读、词汇、翻译、写作等基本技能为主,供学生自学。相关教师也会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答疑。

课堂面授部分每学季(秋或春季学期)8次课、共32学时构成。主要内容讲授英语实际运用策略,为学生提供对话、交流的练习机会。课堂面授参考书目为《研究生英语:公众演讲》(方凡

陈伟英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课堂面授选课请登陆研究生院选课系统进行。

每学季(秋或春季学期)课堂面授结束后紧接着的下一学季(冬或夏季学期),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英语水平过关考试。过关考试包括二项测试,即研究生英语笔试(机考)和面试;二项测试都通过者,才能获得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2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1.参加研究生英语笔试(机考)需另行网上报名。每学年冬或夏季学期,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网上公布的笔试(机考)时间报名参加研究生英语笔试(机考)。笔试总分60分,考试时间80分钟(其中听力20分钟,其余部分60分钟。)。笔试题型如下:听力15分(选择9题,短文2篇6题;1分/题。),词汇10分(共20题,0.5分/题。),阅读20分(4篇共20题,1分/题。),完形填空15分(1篇15题,1分/题。)。

2.每学季(秋或春季学期)课堂面授结束后,在紧接的下一个学季(冬或夏季学期)同一时间段的某一时间参加英语面试(以上一学季研究生网上选课的班级为单位,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网上公布为准。)。面试总分40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3.研究生英语水平过关考试通过标准:笔试(机考)成绩不低于36分,面试成绩不低于24分,总分以二项合计为准。二项成绩均达标才能获得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并获2学分。

4.研究生英语水平过关考试补考:(1)若研究生英语面试成绩24分以下,笔试成绩36分以下,表示笔试(机考)及面试二项测试均达不到过关要求,重新参加下一轮的研究生英语网上选课及考试;(2)若研究生英语面试成绩24分以下,笔试成绩36分以上(含36分),表示未通过研究生英语水平过关考试中的面试部分。系统将保留笔试成绩,研究生需再次参加日常的英语教学班及面试部分补考,若面试补考通过,则总成绩=补考后的面试分

+原笔试分,并获得研究生英语学分。(3)若研究生英语面试成绩24分以上(含24分),笔试成绩36分以下,表示末通过研究生英语过关考试中的笔试部分。系统将保留面试成绩,研究生不用参加日常的英语教学班及面试考试,只需参加研究生英语过关考试中的笔试部分(具体报名时间见网上通知),若笔试补考通过,则总成绩=补考后的笔试分+原面试分,并获得学分。(4)在学期间仍未通过学校研究生英语考试的研究生,也可以不参加学校的研究生英语教学及考试,直接参加大学英语六级、托福、雅思等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免修分数线,在以后的学期初上网申请研究生英语免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培养处现场确认英语免修,获得学分。

三、关于专业外语、基础英语二外

博士研究生(含直接攻博研究生)要求指定选修1门专业外语,专业外语由所在学院、学科、导师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

基础英语二外只供小语种一外(德、日、法、俄)的研究生选修,其中小语种一外的博士研究生必修。

附件:研究生英语面试操作流程、评分标准

研究生培养处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研究生英语面试操作流程、评分标准

一、

面试组成部分

面试总分为40分,由二部分组成:平时分(10分)+口试分(30分)。平时分由任课教师决定,口试分以参加口试的三位教师给分的平均值为准。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由学校研究生英语教学组在统筹全校各班成绩(包括平时分、口试分、总分等)的基础上进行微调确定。

二、平时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分)

到课率

4

上台演讲表现

3

课堂参与活动表现

3

三、口试操作流程

1.每个学生的口试先后顺序由各班任课教师在秋季或春季面授课的最后一次确定;同时任课教师给出一系列主题,由学生抽签选择,教师登记每个学生的口试主题;

2.每个学生在口试前必须准备好自己所抽中主题的大约5分钟的PPT展示;

3.口试教师由三人组成,考核程序如下:

(1)每个学生单独进行口试,学生自我介绍和教师的热身问题1分钟;

(2)学生在规定的5分钟内展示和解说自己准备好的PPT;

(3)三位教师针对PPT和学生的解说提出问题,一般来说,每位教师都必须提出问题,学生当场进行回答,提问时间大约为10分钟;

4.教师在口试统一评分标准基础上,给出各自的分数,每位教师都应认真参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签字。考生的口试分为三位教师给分的平均值;

5.在不影响考试进程的基础上,允许其他考生进入面试考场观看考试过程,做到考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四、口试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30分)

口试包括三部分内容:自我介绍/热身;PPT展示讲解;自由问答。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一部分:自我介绍/热身(总分5分)

5分

3分

1分

发音(指语音语调、语气、重音、声音大小)

虽有母语痕迹,但发音清晰,易懂,流畅,抑扬顿挫。

由于母语痕迹使某些词不易懂,有些读音错误,但基本还能让人明白。

发音古怪,读音错误严重,语调生硬,不流畅,让人听不懂。

准确性(指语法、用词和说话方式)

语法虽有个别错误,但基本能清楚表达意思,句子结构较复杂,词汇丰富。

语法错误较多,有些意思表达不清,句子简单,用词单调,但对熟悉话题还是能够表述。

表达令人费解,基本语法和句子结构出错,缺乏用于交流的词汇。

流利度(指表达语速、句式变化等)

偶有停顿,总体流畅,句式变化长短适中。

时有停顿,基本流利,句式简短。

停顿很多,表达磕巴,句子破碎。

交流能力(指谈话方式、语言反应力和灵活性等)

能对老师的提问迅速反应,偶有提示即能领会意思,并流畅切题地予以回答。

有时需要老师提示才能明白问题,回答问题时不流利,简单,但基本切题。

需要老师几番提示才能明白问题,不能及时回答问题,甚至答非所问。

第二部分:PPT展示讲解(总分10分)

7—10分

4—6分

1—3分

PPT编写展示

PPT内容语言错误少,编排清晰,要点突出,视觉效果好。

PPT内容语言错误较多,但编排还算合理,视觉效果一般。

PPT内容语言错误严重,编排简单潦草,有时令人费解。

发音(指语音语调、语气、重音、声音大小)

虽有母语痕迹,但发音清晰,易懂,流畅,抑扬顿挫。

由于母语痕迹使某些词不易懂,有些读音错误,但基本还能让人明白。

发音古怪,读音错误严重,语调生硬,不流畅,让人听不懂。

准确性(指语法、用词和说话方式)

语法虽有个别错误,但基本能清楚表达意思,句子结构较复杂,词汇丰富。

语法错误较多,有些意思表达不清,句子简单,用词单调,但对熟悉话题还是能够表述。

表达令人费解,基本语法和句子结构出错,缺乏用于交流的词汇。

流利度(指表达语速、句式变化等)

偶有停顿,总体流畅,句式变化长短适中。

时有停顿,基本流利,句式简短。

停顿很多,表达磕巴,句子破碎。

注:讲解PPT时,不可以照着PPT内容或对着稿纸逐字进行宣读,如考生违反规定,口试教师有权终止考生的PPT讲解部分,甚至考生的后续口试。

第三部分:自由问答(总分15分)

12—15分

7—11分

1—6分

发音(指语音语调、语气、重音、声音大小)

虽有母语痕迹,但发音清晰,易懂,流畅,抑扬顿挫。

由于母语痕迹使某些词不易懂,有些读音错误,但基本还能让人明白。

发音古怪,读音错误严重,语调生硬,不流畅,让人听不懂。

准确性(指语法、用词和说话方式)

语法虽有个别错误,但基本能清楚表达意思,句子结构较复杂,词汇丰富。

语法错误较多,有些意思表达不清,句子简单,用词单调,但对熟悉话题还是能够表述。

表达令人费解,基本语法和句子结构出错,缺乏用于交流的词汇。

流利度(指表达语速、句式变化等)

偶有停顿,总体流畅,句式变化长短适中。

时有停顿,基本流利,句式简短。

停顿很多,表达磕巴,句子破碎。

交流能力(指谈话方式、语言反应力和灵活性等)

能对老师的提问迅速反应,偶有提示即能领会意思,并流畅切题地予以回答。

有时需要老师提示才能明白问题,回答问题时不流利,简单,但基本切题。

需要老师几番提示才能明白问题,不能及时回答问题,甚至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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