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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日期:2020-11-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公司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大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一控双达标”全面实现,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具体要求,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及经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公司安委员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三)负责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公司所属各企业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代理安委会管理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安委会环境保护管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执行《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向安委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并组织落实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

(五)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六)组织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配合证券部门组织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负责编制和公示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

(七)组织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各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各企业环境保护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成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或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含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并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上报审批及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负责本企业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六)协调与各级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实施本企业ISO1400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清洁生产的落实工作。

(八)积极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管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企业要建立生产与环保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级企业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全面责任。

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副职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其直接领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单元对与其业务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十条

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要与全员性管理以及其他专业管理相结合,形成纵横交错、上下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对各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各企业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管理。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

因原料、产品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应单独建立和存放。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指标化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如下指标体系:

资源利用指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余热利用率,资源综合利用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处理指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指标:设备完好率,设备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

上述指标的考核和落实,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分别于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前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针对固体废物利用率,固体废物外售的,需提供完整的销售协议及相关凭证;自身综合利用的需提供综合利用措施、工艺路线和效益评价材料。

(二)针对“一控双达标”,需提供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及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办理或缺失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或总量文件,并限期完成证件办理。

(三)针对废气处理率、污水处理率、设备完好率及设备运转率,需提供环保设施台账和原始运行记录,污染物去除率、余热利用率和资源利用率需提供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化是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环保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中所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内容、职责和必须达到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工艺、设施或岗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

第五章

新建及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要把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引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又无防治设施的设备、国家明令严禁引进的设备,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所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手续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严禁出现“三边”工程。

第二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六章

重大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3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公司对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重点治理项目计划(限期或督办)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上级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向上级公司申请竣工验收。需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环保行政部门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七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要根据上级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各企业要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各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上述设备、设施要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需要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的,必须由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复,行政部门的批复材料需存档、备案,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四条

污染防治资金应得到保证;地方环保部门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要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的需要,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

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习。

第三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视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八章

环境监测和委托运营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型企业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本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其中外部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内部环境监测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要求的且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监测报告应按季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当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数据超标时,企业应及时检查生产装置、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与外部监测单位沟通,确保监测机构最终出具的监测数据达标。

第四十三条

依法或依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合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选择指定的在线监测设备,并积极配合在线设备联网工作。

(二)在线监测装置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装置经验收投入运行后,各企业应按月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月度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

(三)在线装置管理纳入环保设备管理范围,生产正常但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除执行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外,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其它环保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级别和从业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委托企业应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履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监测数据连续超标时间超过3个主要污染物采样频率(按当地环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找超标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超标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时,应主动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呈送报告,说明超标原因、整改措施及计划。

(六)在线监测数据除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身故障外,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的,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5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且症状明显或可能导致伤残及以上后果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较严重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的;

(六)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七)发生环保设备事故使生产受到影响的。

(八)其他应该上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十七条

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6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采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不报和漏报谎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章

科研、宣传、培训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企业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相关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环境保护交流活动。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对环境保护业务予以考虑。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环保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临时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其它类别检查可与《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试行)》同时开展。

第五十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依据年度环保责任书和相关考核办法,负责对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考核。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工作。

各级单位应该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应列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治理污染或委托运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认可,而擅自对环保设施实施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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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0年10月大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本:环境保护问题

20XX年10月大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本:环境保护问题 本文关键词:思想汇报,入党,环境保护,大学生,XX

20XX年10月大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本:环境保护问题 本文简介:20XX年10月大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本:环境保护问题敬爱的党组织:经过一段时间老师的培训和学院开展的《博雅小讲堂》等活动以及自己平时对时事政治的积累。本人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在工作中向党员看齐,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现忠诚地将本人的近期思想汇报如下:20XX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

20XX年10月大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本:环境保护问题 本文内容:

20XX年10月大学生入党思想汇报范本:环境保护问题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间老师的培训和学院开展的《博雅小讲堂》等活动以及自己平时对时事政治的积累。本人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在工作中向党员看齐,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现忠诚地将本人的近期思想汇报如下:

20XX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XX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基于现实困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学者、媒体和民众都非常关注本次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哥本哈根的议题在近一年来一直是各大国际外交场合的重点议题。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及中国国家xx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而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最佳关注重点。

会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责任共担”。

气候科学家们表示全球必须停止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在20XX到2020年间开始减少排放。科学家们预计想要防止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到2050年,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需达到1990年水平的80%。

但是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该减排多少呢?比如,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最近已经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远远超过中国。而且,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

学过地理的人都知道,在美丽的南太平洋镶嵌着许多风景绮丽的岛国,位于斐济以北的岛国图瓦卢就是其中亮丽的一个。然而,图瓦卢人却面临着灭顶之灾,大约在50年以后,这个美丽的岛国将沉没于大洋之中。在世界地图上,人们将也找不到这个国家的位置。而今气候变化的问题早已远远的超越了单纯的科学问题,环境问题的范畴,成为关系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气候变化是一种无声的危机,正在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活,目前全球每年有30万人死于气候变化引起的各种问题。就如我们国家的玉树地震、西南部的旱灾、以及近期的洪涝灾害等等。让我不经的想到我们的地球快要承受不住这样的气候压力了。气候变化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1250亿美元,这比每年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款要高的多。气候变化给我们国家带来的种种灾难不仅给我们国家的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且还在农业和工业上个我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随着科学认知的深化和国际气候谈判的推进,全球对气候变化的问题的关注达到了空前的程度。12月19日下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落下帷幕。全世界119个国家的领导人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规模及各方面对会议的关注足以体现出国际社会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强烈政治意愿,并向世界传递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希望和信心。

我们无法去预计未来将会再发生什么样的灾难,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我们全球人们的共同努力去防御、阻止灾难的发生。所以,让我们凝聚起更大的力量、更多的智慧,以更坚定的信念、更旺盛的斗志共同努力的去保护我们周围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等等。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以及一名党员积极分子,我们更应该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实事求是的做到我们应该做的,让我们身边周围的每一位朋友、同学都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问题。一起创建美好的未来。

以上是我的思想汇报,恳请党组织给予批评帮助。

汇报人:

篇3: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关键词:青岛市,海域,环境保护,近岸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简介: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5年3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内容: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1995年3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岸海域,是指胶州湾海域以及

其他由本市管辖的与海岸、岛屿毗连的海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滨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填海造地、滩涂浅海养殖及从事其他对海域环境有影响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青岛市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划定功能区。近岸海域的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在近岸海域功能区内使用岸线、滩涂、水面、海床和底土以及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前款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犯。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近岸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近岸海域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青岛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近岸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渔港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和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对渔港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港和海港中军事管辖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防止军用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地方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地方港港区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拆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划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矿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近岸海域的滨海矿产资源、沿海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海滨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和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规划、农业、水利、旅游、城建、市政、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海洋管理、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港航监督、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和近岸海域环境的监测。监测网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和污染源变化动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和污染源的动态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直接或者间接地向近岸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批准建设的临海经济(工业)开发区在开发建设前,应当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准开发建设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外商投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海域环境影响严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填海、围海和其他改变海域面积或岸线形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在立项的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岸滩砂、石场建设项目,由规划、水利、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近岸海域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预测分析,制定开发与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八条

对直接或者间接地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功能区划和其他条件,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共同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功能区划、水质目标和环境条件,确定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根据胶州湾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分配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总量。被确定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共同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领排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进入近岸海域的一切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管理规定。在海上航行中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的排污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近岸海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水上、水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倾废管理的规定,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倾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到指定区域倾倒。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倾倒区进行监测,加强对倾倒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污单位、船舶和其他从事对海域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林业、园林、渔政渔港监督、矿产、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具有代表性的近岸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分布区域,崂山绿石、青岛红石礁分布区域,海滨旅游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和风景石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崂山风景名胜区、海滨风景区、城市风貌保护范围、海上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和破坏海域环境、损坏景观和城市风貌的海岸工程项目。在海水浴场、盐场取水区、海水淡化取水区、重要渔业水域内,不得兴建排污口;在其界区外兴建排污口,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有项目、设施和排污口,由环境保护部门接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治理、关闭或者搬迁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滩湾岬角重要景点景物范围内、市区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滩湾岬角、海水浴场和海岸保护设施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对在其他海岸开采砂、石的,矿产、规划、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

第二十六条

滩涂、浅海养殖单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养殖使用证,在依法确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获准使用养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养殖,防止污染海域;废弃的贝壳、网具和尼龙、塑料等持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应当运至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任意弃置。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应当设置在低潮线以下,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排水管道和排污口应当进行改造。治理市区污水污染应当实行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凡所含污染物较易降解、适宜于集中处理的污水,都应当逐步实行截流和集中处理。沿海县级市对城镇污水应当以集中控制作为发展方向,因地制宜,采用经济合理的集中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沿岸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减少和控制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的总量。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加强市区海滨绿地和沿海地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植被,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防治污染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具有同等先进水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向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申请,取得排污总量指标;没有取得排污总量指标的,应当将其废水引入胶州湾以外的海域,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严禁随意向岸边水域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及其他生活废弃物。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胶州湾东部、南海岸风景线近岸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前列区域内的临海单位,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区,清除岸边水域飘浮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在岸滩和海域弃置、堆放、处理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尘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造成近岸海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报告治理情况,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机关应当检查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负责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近岸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和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港口、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装卸作业防污设施和港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类型和总吨位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本市和驻青单位的船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处理预案制度。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近岸海域重大污染损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岸边油库、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及仓库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组织,制定应急计划,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应急训练。所有可能发生重大污染损害海域事故的单位,都应当进行隐患调查和风险评价,采取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污染损害海域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损害事故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因船舶、海上倾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损害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或者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或者海洋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造成海域环境污染被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加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一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所作评价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发放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中止或者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防止船舶、海洋倾废和拆船污染及有关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毁坏海岸防护林,破坏性采掘青岛红石礁,损害水产资源,擅自进行建设活动和开采砂、石、崂山绿石,以及在岸滩及近岸海域倾倒、丢弃、堆放垃圾和废弃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造成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因排放陆源污染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船舶排污、海洋倾废或者拆船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04.0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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