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键词:检定,有关规定,强制,计量器具,实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年8月6日【实施日期】1991年8月6日【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
【颁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1991年8月6日
【实施日期】
1991年8月6日
【章名】
全文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
1999年1月19日增加55-58项,2001年10月26日增加59-60项,2002年12月27日取消“汽车里程表”。
项别号
项
别
种别号
种
别
强检形式
强检范围及说明
1
尺
(1)
竹木直尺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竹木直尺,不得有裂纹、弯曲,二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2)
套管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容积的测量。
(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
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3
玻璃液体温度计
(7)
玻璃液体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以液体容积结算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
4
体温计
(8)
体温计:玻璃体温计、其他体温计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玻璃体温计,汞柱显像应清楚鲜明,刻线应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温度的测量。
5
石油闪点温度计
(9)
石油闪点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石油产品闪点温度的测量。
6
谷物水分测定仪
(10)
谷物水分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7
热量计
(11)
热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测量。
8
砝码
(12)
砝码
周期检定
见天平项
(13)
链码
周期检定
见皮带秤项
(14)
增砣
周期检定
见台秤、案秤项
(15)
定量砣
周期检定
见杆秤、戥秤项
9
天平
(16)
天平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
10
秤
(17)
杆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8)
戥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和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19)
案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0)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1)
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2)
皮带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3)
吊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24)
电子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轴载的称重。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25)
行李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26)
邮政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27)
计价收费专用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28)
售粮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11
定量包装机
(29)
定量包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30)
定量灌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
(33)
立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4)
卧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5)
球形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容积的测量。
(36)
汽车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7)
铁路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38)
船舶计量舱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
15
燃油加油机
(39)
燃油加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
16
液体量提
(40)
液体量提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液体计量提,口部应平整光滑,壳体应平坦,整体无变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商品容积的测量。
17
食用油售油机
(41)
食用油售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食用油的称重。
18
酒精计
(42)
酒精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酒精含量的测量。
19
密度计
(43)
密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密度的测量。
20
糖量计
(44)
糖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制糖原料含糖量的测量。
21
乳汁计
(45)
乳汁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乳汁浓度和密度的测量。
22
煤气表
(46)
煤气表:工业用煤气表,生活用煤气表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为15-25mm)、4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
用于贸易结算:煤气(天然气)用量的测量。
23
水表
(47)
水表:工业用水表,生活用水表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为15-25mm)、4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
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如:冷水表、热水表)。
24
流量表
(48)
液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排放污水的监测。
(49)
气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气体流量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氧气瓶氧气流量的测量。
(50)
蒸气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蒸汽流量的测量。
25
压力表
(51)
压力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3、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4、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5、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6、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7、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52)
风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53)
氧气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1、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2、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26
血压计
(54)
血压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55)
血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27
眼压计
(56)
眼压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眼压的测量。
28
出租车计价表
(57)
出租车计价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汽车计价里程的测量。
29
测速仪
(58)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监测。
30
测振仪
(59)
振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机械、电气等设备和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振源的监测。
31
电能表
(60)
单项电能表:工业用单项电能表和生活用单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单宝石轴承)、10年(双宝石轴承),到期更换。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61)
三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62)
分时记度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32
测量互感仪
(63)
电流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64)
电压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3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65)
绝缘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66)
接地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测量。
34
场强计
(67)
场强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空间电磁波场强的测量。
35
心、脑电图仪
(68)
心电图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心电位的测量。
(69)
脑电图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脑电位的测量。
36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70)
照射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电离辐射照射量的测量。
(71)
医用辐射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进行辐射诊断和治疗。(如:医用高能电子束辐射源、X辐射源、γ辐射源)
37
电离辐射防护仪
(72)
射线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射线剂量的测量。(如:γ、x、β辐射防护仪、环境监测用X、γ空气吸收剂量仪、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73)
照射量率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射线照射量率的
测量。
(74)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污染
表面活度的测量。
(75)
个人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的测量。
38
活度计
(76)
活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以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核素活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活度
的测量。
39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77)
激光能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能量的测量
(78)
激光功率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功率的测量。
(79)
医用激光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源对人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40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80)
超声功率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超声波诊断、治疗机输出的总超声功率的测量。
(81)
医用超声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超声诊断和治疗,(如:超声诊断仪超声源,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多普勒超声治疗诊断仪。)
41
声级计
(82)
声级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噪声的测量。
42
听力计
(83)
听力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听力的测量。
43
有害气体分析仪
(84)
CO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凹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CO含量的测量。
(85)
CO2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CO2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CO2含量的测量。
(86)
SO2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及废气排放中的SO2含量的
测量。
(87)
测氢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氢含量的测量。
(88)
硫化氢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44
酸度计
(89)
酸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pH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pH的测
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的pH的测量。
(90)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气酸碱平衡的分析。
45
瓦斯计
(91)
瓦斯报警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如:瓦斯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92)
瓦斯报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
46
测汞仪
(93)
汞蒸气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47
火焰光度计
(94)
火焰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监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
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48
分光光度计
(95)
可见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6)
紫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7)
红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8)
荧光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9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49
比色计
(100)
滤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101)
荧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50
烟尘、粉尘测量仪
(102)
烟尘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烟尘含量的测量。
(103)
粉尘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粉尘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粉尘含量的测量。
51
水质污染监测仪
(104)
水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的测量。(如:氨自动监测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钠离子监测仪,测砷仪,氧化物测定仪,余氯测定仪,总有机碳测定仪,氟化物测定仪,水质采样器,需氧量测定仪。)
(105)
水质综合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含量的测量。
(106)
测氰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氰化物含量的测量。
(107)
容氧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氧含量的测量。
5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108)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对机动车司机是否酒后开车的监测。
53
血球计数器
(109)
电子血球计数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液的分析。
54
屈光度计
(110)
屈光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眼镜镜片屈光度的测量
55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111)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56
棉花水分测量仪
(112)
棉花水分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57
验光仪
(113)
验光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114)
验光镜片组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
58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116)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
59
燃气加气机
(116)
燃气加气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60
热能表
(117)
热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
13
-
篇2:如何出具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如何出具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本文关键词:检定,出具,通知书,证书,规范
如何出具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本文简介:龙源期刊网http://www.jsfw8.com.cn如何出具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作者:袁芸玲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5期摘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是对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结果的权威体现,是具有第三方公正性、为社会所信赖、对政府负责的技术文件
如何出具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本文内容:
龙源期刊网
http://www.jsfw8.com.cn
如何出具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作者:袁芸玲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5期
摘
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是对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结果的权威体现,是具有第三方公正性、为社会所信赖、对政府负责的技术文件。
关键词:出具规范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c)-0240-01
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顾客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产品,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质量的集中体现。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自身形象和信誉。
1
不合格检定证书表现及危害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是对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结果的权威体现,是具有第三方公正性、为社会所信赖、对政府负责的技术文件。在许多计量检定证书报告中,时常能发现多出不规范的地方。如出具虚假证书、不严格按检定规程出具证书、检定证书必要信息显示不全、无资质开展检定工作的、有资质无能力开展检定工作的、超范围开展检定工作的、检定人员无证从事检定工作的、检定工作不作原始记录的、只收费不检定以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和计量器具开展检定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质监系统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形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严重地消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政府开展计量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损害相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严重制约技术机构自身的发展。所以,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保证检定证书报告质量的意义,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出具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要种后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本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高水平、高质量地做好检定、校准、检测(检验)工作,切实保证出具证书的质量。
2
出具检定证书应遵循的原则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应满足JJF1069及相应规程(规范)的要求,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按《计量检定印章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应加盖“强检”章。出具的证书、通知书应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一定要与原始记录信息一致,结论明确、正确,有相关责任人员的亲笔签名,不得涂改。检定证书、通知书的有效期严格按检定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遵循下列原则:(1)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样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并负责定点监制。(2)检定机构对检定印、证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归还签收等制度。(3)计量检定印、证不准转让和租借,对伪造、盗用和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要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只有经持有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出具检定证书,或标以检定合格印、证。(5)填发检定证书要有高度责任心字迹要工整,加盖的检定印必须清晰完整。发现检定印有磨损、残缺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同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制发新印。检定合格证必须粘贴牢固。(6)计量检定人员要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的每个数据要准确无误,维护检定印、证的权威性和法制性。
3
检定证书内容必须充分显示,格式必须规范
在《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计量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作了规定。2005年10月31日,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根据这个要求,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一律使用A4纸型,210×297mm(宽×高)。
(1)检定证书要求的信息如下:(检定单位名称)检定证书、证书编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检定单位专用章)、检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EMAIL。
(2)检定结果通知书要求的信息如下:(检定单位名称)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检定单位检定专用章)、检定日期、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
EMAIL。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填写说明
(1)字体字号可作适当调整(推荐:“检定单位名称”为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为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EMAIL”为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为黑体小四号字)。(2)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他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3)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6)“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7)“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8)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机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至少还要包含如下信息:(1)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2)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或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编号。(3)检定环境条件。(4)按检定规程规定应给出检定结果,还可以说明该结果是直接检定的结果还是经修理或调试后的检定结果。(5)标明“第×页共×页”。(6)空格处加“-----”或“/”。(7)结尾处加“以下空白”。(8)多页检定证书要加骑缝章。但是对于内部顾客检定证书可以做适当的简化。
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在发布后要做内容修改时,必须出具一份完整的新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对新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重新编号,并声明该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代替“检定证书XXXX号”或“检定结果通知书XXXX号”,原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作废。检定证书的电子传输、修改和管理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预备知识培训教程,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
计量标准考核讲义.
[3]
JJF1069-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实施指南[S].中国计量出版社.
[4]
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S].中国计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