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员工
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根据雅砻江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经营层员工、中层员工及其他员工。第三条相关定义。(一)公司经营层员工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根据雅砻江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经营层员工、中层员工及其他员工。
第三条
相关定义。
(一)公司经营层员工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员工指总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分公司班子成员。
(二)本办法所指的出差系指员工因公离开工作地点所在市、州并住宿于其他地区,或虽未离开常驻工作地点所在市州但住宿于其他分公司的专项业务公干。
(三)本办法中的“单位”、“单位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若为公司各部门办理借款和报销支付,则分别指公司、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公司总经理;若为分公司各部门办理借款和报销支付,则分别指分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交通及住宿标准
第四条
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公司经营层员工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卧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席位和长途客车;中层员工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卧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三等舱席位和长途客车;其他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三等舱席位和长途客车,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员工乘坐火车出差,选择乘坐硬座的,每次给予30元卧铺补助。
第五条
住宿标准。
(一)公司经营层员工不超过600元/人?天;公司中层员工不超过400元/人?天;其他员工不超过300元/人?天(其中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原则上应每两人合并住宿)。
(二)公司员工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深圳、厦门出差的,住宿标准相应调增100元。
第六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确因特殊情况超过有关标准和限额的部分需要报销的,出差人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办理报销支付。
第三章
出差补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员工出差补贴标准按附件《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差补贴标准表》(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并于当日返回所在工作地点,无论目的地是否超出工作地点所在市州,均不计发出差补贴;在同一分公司内部或同一市州内部因公往返,无论是否住宿,均不计发出差补贴。但员工因公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公司规定标准和限额内予以报销;误餐费用公司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驾驶员因公出差计发出差补贴时,不再计发出车补贴。
第十条
公司员工出差补贴由财务部门计算,出差补贴在员工报销差旅费时一并计发并计入“差旅费”,计发标准按出差期间每日住宿地点确定(返回日按出发地点确定),计发天数按照公历日历天数确定。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和预算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按公司《借款和报销支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差旅费报销。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或限额凭票据实报销,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托运费、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以及由政府交通部门、旅店征收或代收的有关服务费、附加费等凭票据实报销。上述费用均计入“差旅费”。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或住宿费用等已经由接待单位承担的,不得另行报销相应交通和住宿费用。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但费用自理的,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公司已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出差时自行购买的相关保险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公司新员工(应届毕业生除外)在报到前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因公到设有公司常驻机构(分公司、项目部等)的地方出差,原则上应在公司常驻机构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于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并结清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公在工作地点所在市州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应填写“报销支付单”经审批后办理报销,费用计入“差旅费”。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遗失有关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和轮船票等交通票据,当事人如需报销,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由财务部门核定金额并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予报销;其他遗失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差旅费年度预算,费用控制在年度预算内,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ETSY-HR-06)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差补贴标准表
2.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单
附件1:
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出差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天
出差地点
经营层员工
中层员工
其他员工
两河口以上(含新龙)工地现场
按雅砻江
公司相关
规定执行。
若有调整,
从其规定。
160
100
两河口工地现场
140
90
卡拉、杨房沟、卡杨公路工地现场
120
80
锦屏工地现场
100
70
官地工地现场
80
65
二滩、桐子林工地现场
70
60
康定县
80
65
西昌市
70
60
其他地区
60
60
注:上述出差地点尚未涵盖的区域,由公司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2:
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报销部门:*年*月*日
原借款:
元
报销后预算额度______元
附件
张
姓名
职务
出差事由
起讫地点
出发
到达
车船费
出差补贴
住宿费
市交费
其
他
月
日
月
日
天
金额
天
金额
天
金
额
小计
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总经理或授权人
分管财务领导
分管领导
财务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报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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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北三市及长海县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执行差旅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中大连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应当自行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凭发票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此表为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篇3: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重庆市,管理办法,市直机关,渝财行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本文简介:渝财行〔2014〕3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39号) 本文内容: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本地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反映。
市直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抄送:财政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