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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日期:2020-12-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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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本文简介: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二○一○年五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精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本文内容: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二○一○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毕业环节工作的管理,促进和提高本科毕业环节工作的教学质量,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环节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进行总结与检验的重要手段,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毕业环节是学校实践教学四年不断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的毕业环节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管理、各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环节工作指导小组分级落实完成。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毕业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环节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2.定期检查、监督毕业环节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为毕业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4.进行毕业环节工作的考核、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估等;

5.组织毕业环节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改革。

第六条

各学院院长是学院毕业环节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以专业为单位,组建本科毕业环节工作指导小组。其成员原则上由3~5人组成;

2.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对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论文或设计的内容与要求,说明书的字数、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等)、质量(难度、综合应用)及进度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规定;

3.根据本院各学科专业特点,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规定和部署,制定学院工作管理细则,拟定学院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包括:

(1)组织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审核指导教师资格,选配合适的指导教师;

(3)定期检查毕业环节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抓好题目审查、实习检查、初期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等各个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本学院毕业环节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5)负责学生毕业环节成绩管理;

(6)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档案管理;

(7)负责毕业环节经费管理;

(8)批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名单;

4.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

第七条

各本科毕业环节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审定和学生对课题的双向选择工作;

2.提出指导教师名单;

3.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检查、督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与管理;

5.随时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6.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7.做好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推荐工作;

8.做好本专业毕业环节工作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选题是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选题的原则是: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使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获得比较全面的训练,允许将一些需较深入研究的专题作为学生的选题;

3.选题应符合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工程类专业应保证与工程实际相结合的题目有较高的比例;

4.选题的分量、难度、深度要适当,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材施教,使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又能使少数学习优秀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杜绝把学生作为单纯劳动力使用的现象;

5.选题应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开拓性;

6.选题应注意外语能力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核与培养。

第九条

原则上应每生一题,独立完成。对于课题内容较多,需若干名学生共同完成的,应明确每名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使每名学生都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每个学生的设计(论文)题目应按内容分别命题。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题目不宜作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选题:

(1)与所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吻合的;

(2)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过于单一,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的;

(3)属于尖端科技或过于宏观,本科学生难以胜任的;

(4)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5)与以往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题目雷同的。

第十一条

选题计划由指导教师提出,并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兴趣,申报选题意向,进行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后各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备案。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必须改变选题或内容的,需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其选题应经校内外指导教师按第八、九、十条规定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跨专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其选题应基本符合学生所学专业培养目标,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学生所在专业教师应作为评阅人并参加答辩。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环节工作的主导。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含助理研究员)研究系列职称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在站博士后具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格;

2.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可以承担指导工程设计性质的毕业设计(论文);

3.获得硕士学位但未取得讲师职称者,可协助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做好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4.校外指导教师应具有较深厚的工程背景及相关学科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并有本校具备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参与合作指导。

第十五条

本科毕业环节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毕业环节的教学活动。其职责是:

1.根据学院安排,如期向学生公布选题计划。按要求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一周内下发给学生,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

2.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为学生介绍、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写作提纲;

3.随时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注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学习与工作态度、考勤等,认真填写学生考勤表;

4.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开题报告、实验研究、实际计算、论文(设计说明书)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

5.对学生提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要求,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检查的周学时数,每周不得少于2次,每次对每名学生指导不得少于2学时;

6.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指导,确保学生和实验室等工作环境的安全;教书育人,以良好的学风与品德影响学生,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的培养;

7.实事求是地向答辩委员会写出对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水平和成果的意义等评语、意见和建议,在指导过程中有责任提醒指正学生的抄袭现象;

8.有责任向学术刊物推荐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论文;

9.合作指导的,本校教师主要负责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工作进度,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校外指导教师负有与校内指导教师相同的责任,必须按照学校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及专业培养目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六条

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8名,如情况特殊,需经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生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主体,须经过学校的资格审查:

1.在标准学制的第七学期末,累计取得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批准,即可获得进入本科毕业环节的资格;

2.未获批准的学生可提出延长在校年限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3.未获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也不申请延长在校年限者,按《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具体选题情况,发扬学习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内容、进度,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两周后,写出开题报告,包括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认识、要求、文献资料查阅情况、工作重点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度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

第二十条

在毕业环节期间,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时,要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和指导,遵守现场和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本人和他人及实验室等工作环境的安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节约水、电和其他消耗材料。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努力和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和已发表的成果或请人代替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涉及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随意解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并符合学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做到概念清楚,内容正确,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语言流畅,结构严谨。按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通过毕业环节的实践,应达到如下能力和效果的提高:

1.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包括正确的理论阐述和设计计算方法等;

2.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运用恰当;

3.工程实践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工程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4.外语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了解与本人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

5.计算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能正确进行本专业要求的计算,能独立操作使用当前比较流行的软件或根据课题需要上机编程;

6.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结合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第六章

考核和答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1.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设计(论文)时间的1/3以上者;

2.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3.有严重抄袭行为或有摘自其他资料而不注明出处的;

4.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不同意其参加答辩的;

5.其它认为应取消答辩资格并经教务处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毕业环节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设计(论文)工作量、外语水平及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并签字认可。并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给出成绩。

第二十八条

在毕业答辩前,指导教师要将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交评阅人评阅,在答辩前1—2天内返还学生,由学生认真修改,写出答辩提纲并做好答辩的准备。

第二十九条

应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作为评阅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结合评阅意见表给出评阅成绩,写出评语,并签字认可。评阅人一般应参加学生答辩,并针对学生论文进行全面客观的提问。

第三十条

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答辩,以检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目的。各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答辩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负责,其成员应由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有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人员担任,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采用指导教师“回避制”,即自己指导的学生答辩时,指导教师不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程序组织答辩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

1.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实际质量,结合指导老师、评阅老师评阅情况并参考学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给出答辩成绩;

2.学校每年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参加校级公开答辩,其成绩由学校校级毕业设计(论文)公开答辩小组给出,并由答辩小组组长签字认可;被抽查学生不在学院进行答辩;

3.学院推荐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公开答辩的名额由教务处确定,其成绩如经校级公开答辩审核不符的,以校级公开答辩成绩为主;

4.学院应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每个专业成绩优秀学生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左右,对示范专业的优秀学生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

5.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应注明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毕业设计成绩计入GPA;

6.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7.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毕业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成绩及格者,予以重新审查毕业资格。缓答辩不能超过一个学年。

第七章

检查

管理

评估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各学院的配合下,组织开展毕业环节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院应重视和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重视和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勤、考纪的管理和教育,妥善处理好学生就业工作与教学工作的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学生就业工作对毕业环节的不利影响和冲击。

第三十七条

中期检查是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的必要阶段,应着重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2.开题报告是否按要求提交;

3.文献资料、相关外文翻译、有关图纸草图等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要求;

4.课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题更新率的要求;课题大小、难度是否适当;

5.选题是否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6.工程类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否加大了工程类设计(论文)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校院两级要及时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的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毕业环节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章

诚信原则及奖惩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评阅人在指导、评阅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应该倡导诚信,对学生高度负责,认真指导、审核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直接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前应签署诚信申明,坚守学术诚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抄袭、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十二条

引用网络、媒体、报刊等资料及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引用原文章内容不注明出处,视同抄袭和剽窃,学校有权视其错误的严重程度和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分别给予延期答辩、不予答辩、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导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多起毕业设计(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学校鼓励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中的相关内容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国家专利。学校奖励在自然科学四大检索、《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或在专业核心期刊、正式期刊发表论文的学生。但学生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与保存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内容:

1.毕业设计(论文)文本

2.文献综述及外文文献原稿和译文(需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3.开题报告

4.(

)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手册

(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毕业设计(论文)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

(3)(

)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详细说明

(4)(

)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

(5)其他

5.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简介(1200字)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数为2份,一份交指导教师收存,一份由各学院保管。需要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由指导教师提出,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同意后,密封保存或转归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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