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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管理办法,域名,公司

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某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互联网域名是联接企业和互联网的纽带,具有像商号、商标一样重要的识别作用,是企业在网络上存在的标志。为规范公司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

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某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互联网域名是联接企业和互联网的纽带,具有像商号、商标一样重要的识别作用,是企业在网络上存在的标志。为规范公司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公司顶级域的域名为shan.com。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4条

域名定义

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域名由字母(

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

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

1.

域名的基本类型

一是国际域名,也叫国际顶级域名。这也是使用最早也最广泛的域名。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com,表示网络提供商的.net,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等。

二是国内域名,又称为国内顶级域名,即按照国家的不同分配不同后缀,这些域名即为该国的国内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日本是jp等。

在实际使用和功能上,国际域名与国内域名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互联网上的具有唯一性的标识。

2.域名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三级域名的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如:oa.shan.com,mis.shan.com。

第5条

公司互联网域名实行“集中审核备案、分级日常管理”制。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互联网域名在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进行集中审核备案。股份公司顶级域名及其二级域名由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他域名及其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6条

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

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请及注册

第8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公司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也可另外申请注册含shan字样或不含shan字样的域名,例如shanfood.com。

1.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

2.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9条

申请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某信息网络域名申请表》(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已注册在用的,填写某信息网络域名备案表(附件二),报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备案。

在本办法发布后,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而擅自注册域名者,视为违纪。

第10条

域名拼写一般根据企业已有商标或企业名称,或企业的业务范围等来拟定,要求简单易记易用。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股份公司行政部根据公司品牌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和核准。

第11条

域名注册一般采用“先申请先注册,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注册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12条

股份公司应在收到《某信息网络域名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

若拒绝申请,应说明决定及其理由。

第13条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14条

域名申请表通过审批后,原则上统一在公司指定的网络服务公司完成域名的注册和解析。

第四章

域名服务

第15条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通过顶级域及其中所含各级子域提供域名服务,各单位通过所申请的子域及其中所含各下级子域为本单位提供域名服务。

第16条

域名服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员应该尽量保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与所提供的域名服务及域名服务器相关的侵害。

第17条

域名服务因故需要临时暂停的,应该尽可能安排在网络最少被使用的时间进行,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及通知用户。

第18条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于每年12月份对顶级域中的二级域和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的例行检查,并可根据需要随时抽查公司网络中的所有域名,对上述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发出书面改正通知。

第五章

域名的变更、中止和撤销

第19条

当一个域名因故不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时,此域名的申请单位必须向其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申请按本办法变更或撤销相应的域名。

第20条

当一个单位因故需要变更或撤销其原申请的域名时,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21条

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需要暂停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至少在5个工作日以前通知相应单位。

第22条

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中止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某信息网络域名申请表

单位(部门)

名称

单位(部门)负责人

已有域名

及对应链接

应用和IP

微信公众号

(无则不填)

拟新注册域名

(不需要加www)

拟注册域名

用途

(如用于oa、erp、e-mail等)

拟注册域名

服务商

拟注册域名链接服务器的IP

域名管理员

姓名

电话

手机

qq

经办人

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

作审核意见

股份公司

行政部核准

域名拼写规则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提出

办理意见

处理结果

附件二

某信息网络域名备案

单位(部门)

名称

单位(部门)负责人

地址

电话/微信公众号

已注册域名及对应链接内容

域名

链接应用服务器地址及IP

对应系统

域名注册信息

1.

注册者名称:

2.

注册者电子邮件:

3.

注册者联系人及电话:

4.

注册服务机构:

5.

其他:

所在单位域名管理员签字

所在单位

负责人审核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

复核备案

篇2: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机关,单位

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XX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网络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第三条内网是指使用私网IP地址为xx.xx.xx.xx的整个B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外网是指

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XX机关单位

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网络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内网是指使用私网IP地址为xx.xx.xx.xx的整个B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外网是指使用公网IP地址为xx.xx.xx.xx的整个C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是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机构。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下属单位办公室和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办公室协同负责网络安全使用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网络IP地址和无线路由器使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召集下属单位办公室主任会,及时传达国家互联网管理要求。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主干网络设备的运营与维护,负责各单位网管员登记备案和技术培训,并依据办公室下发的IP地址登记备案表对IP地址进行分配管理和上网行为监控。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网管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登记及本单位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并负责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属单位办公室作为责任部门向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向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内网IP地址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现在使用的互联网内网IP地址,要做到内网IP地址与MAC地址及人员一一对应;互联网内网IP地址应由各单位指定网管员负责分配,统一管理,并进行备案。备案表要上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发生内网IP地址的增减应及时更改备案表,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进行备案表的更改,内网IP地址备案后方可使用。(见附表1)

第十条

办公室分配给各单位的VLAN

地址使用及管理权在单位办公室;各单位要加强管理,杜绝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的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无线网络设备必须向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批准及备案后方可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月要定期更改密码,对使用无线网络人员要有备案;禁止员工私自架设无线网络设备。(见附表2)

第四章

外网IP地址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如需设立网站、邮件服务器等公网服务器,必须将服务器统一安置到主机房,并按照保卫处网管人员安排放置入指定机柜中,各单位应当保持服务器清洁、干净,对放置于机柜的服务器必须做好公司标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公网IP地址必须向办提出申请,经办同意后,由保卫处网管人员统一分配。IP地址一经分配后,单位要指定网管员负责管理,及时填好备案表,并上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IP地址不用时应当及时上报撤销。

第五章

上网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规范员工的上网行为,对违反国家互联网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一经发现将按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禁止玩网络游戏,禁止使用多线程下载工具,禁止在网络上做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网络行为。管理系统将对所有网络用户进行实时监控,并保留用户的上网行为日志,以备日后查询。

第十六条

科研测试系统如需接入大厦网络,须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网络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主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网管员要严格管理机房门禁密码,禁止将机房门密码透露给其它人员,禁止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机房。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要进行登记。(附表3:机房出入登记单)。进入机房后,在指定的工作区作业,禁止操作非本单位的设备、设施。机房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房内所有活动进行24小时监控,以备日后查询。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禁止使用盗版软件、非法软件、淫秽软件,并负有对网络用户的监督职责。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立即销毁软件、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上随意安装软件。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的,必须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在服务器上实施。

第七章

汇聚层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房由所在层网管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十三条

机房内交换机和通信配线柜是大厦网络通信系统的关键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挪动。

第二十四条

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杜绝安全隐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网络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禁止接入网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IP地址备案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使用者

IP

地址

MAC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人(网管员):

附表2

无线网络备案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设备管理人

无线设备IP地址

DHCP地址池

联系电话

附表3

机房出入登记单

年度

月/日

来宾姓名

来宾单位

携带物品

工作内容

进入时间

离开时间

陪同人(签字)

备注

10

篇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试行,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成立、变更、解散

第七条

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等书面申请材料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审批机关。

举办卫生类教育机构还必须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四)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筹办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期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

组织管理制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

需要由章程规定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应设立办学风险金。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获正式批准后,举办者必须为教育机构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中等职业学校首期办学风险金为10万元,非学厉教育机构首期办学风险金为5万元。教育机构从正式招生开始,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存人审批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直至办学风险金达到在校生1年学费的总额。

办学风险金专项用于教育机构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等遗留问题的费用,不得挪用作他用。教育机构停办时,办学风险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宗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办学条件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

(四)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曾为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的;

(五)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办卫生类以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较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机构,由批准机关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教育机构住所的醒目位置。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对外独立的教育机构,须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独立教育教育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范围、主管机关,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申请变更事项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意见;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机构的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审批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财务审计报告和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核准表》;

(二)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教育机构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的,教育机构应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解散: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期满一年尚未开展教学活动的;

(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不再具备设置标准规定条件的;

(四)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五)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六)作为分立母体的教育机构因分立而解散的;

(七)作为合并源的教育机构因合并而解散的;

(八)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九)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解散的;

(十)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解散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解散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教育机构申请解散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解散或不准予解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准予解散的,应发给教育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同时,被解散的教育机构必须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的成立、停办和变更由审批机关分别发布成立公告、停办公告和变更公告。审批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教育机构支付。

第三十一条

成立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号。

第三十二条

变更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地址、许可证号。

第三十三条

停办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停办时间。

第三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解散审批;

(二)

对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

(四)

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五)

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六)

受理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机构成立、变更、解散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教育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负责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受理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指导教育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的下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时审批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委托其他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遗失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刊登成立公告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原办学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定聘任合同。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教育机构的资产。

教育机构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收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教育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l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招生广告简章发布规定,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第四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员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应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经费自行筹集。教育机构可向学员收取学杂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

教育机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教育机构停办时,应当做好在校师生清退、财物清理和债权债务清偿等善后工作。在还清债务后,属办学单位或个人投入办学的财产退还办学单位或个人,其余部分移交给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教育机构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教育机构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攻和国教育法》和条例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审不通过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条

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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