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不稳定因素报告和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本文关键词:工作制度,不稳定,化解,矛盾,因素
内部不稳定因素报告和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本文简介:北京地铁7号线第02标项目经理部内部不稳定因素报告和矛盾化解工作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方式认真做好职民工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职民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民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职民工之间的矛盾纠
内部不稳定因素报告和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本文内容:
北京地铁7号线第02标项目经理部
内部不稳定因素报告和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职民工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职民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民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职民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理项目周边关系,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项目调解组成员:
组长:陈文博
副组长:李晓权、邢学峰
成员:任瑞华、莹莹、孙伯峰、寇飞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
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项目部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项目安质部。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项目内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各部门部员的矛盾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处理的交由主管领导处理。项目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全体员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项目及其他员工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项目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八、责任追究制度
在调解处理过程中,调解领导组本着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
九、对以下几种人事将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矛盾纠纷当事人蓄意扩大事态,不服从调解组调解的。
2、其他员工拉帮结派、扇风点火、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的。
3、调解组成员对本项目发生的矛盾不及时妥善处理或不公正处理的。
对违反以上三条的职民工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纳入年度考核、移交上级部门等处理
篇2:县级儿童保健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县级儿童保健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本文关键词:工作制度,县级,规范化建设,儿童保健
县级儿童保健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本文简介: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儿童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健康宣传教育的计划制订和实施。二、督促检查科室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儿童保健相关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协助保健科完成儿童保健工作任务。三、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指导本地区基层儿童保健业务工作。四、审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设计、上报成果、申报鉴
县级儿童保健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本文内容:
儿童保健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儿童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健康宣传教育的计划制订和实施。
二、督促检查科室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儿童保健相关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协助保健科完成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三、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指导本地区基层儿童保健业务工作。
四、审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设计、上报成果、申报鉴定。
五、定期参加儿童保健门诊及专科门诊,并组织安排本部医务人员定期到医疗门诊或病房参加临床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利于指导儿童保健面上工作。
六、有计划安排本科室人员的业务学习,协助院领导做好儿童保健人员的业务考核、晋升、晋级工作、安排学习、进修人员的工作。
儿童保健医师工作职责
一、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承担基层队伍培训、教学、科研、调查设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当好科主任参谋,为全区儿保工作出谋划策,努力完成科主任交给的各项儿保工作任务,在业务技术方面,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
三、深入动态掌握全区儿童保健情况、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四、做好儿童保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五、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
六、做好散居儿童与集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及业务指导,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掌握本区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不断提高儿童的生长发育水平。
儿童保健护士工作职责
一、在儿童保健门诊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辖区0-6岁儿童护理和管理工作,并参与完成本辖区0-6岁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三、护士在接诊过程中须以爱心和耐心消除儿童的紧张情绪,协助医生对就诊的儿童分诊为健康体检查和需要诊疗的各种患儿。
四、做好对婴幼儿的身体各指标、形态的测量和评价工作,主要包括身高、体重、头围、胸围等一般身体形态的测量。
五、严格无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医生报告。
六、应履行儿保科健康监测及健康教育的职责,把握家长每次带小孩健康体检的机会,进行婴幼儿健康的宣教和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
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一、
在院长、主管院长及保健科领导下,做好全区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业务技术指导,生命监测、开展和指导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科研工作。
二、掌握全区儿童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干预措施,为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做好全区0~6岁儿童的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根据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健康情况,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高全市儿童的健康素质,降低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四、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小儿“四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分析发病情况,掌握发病规律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降低儿童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五、制定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工作常规等,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咨询与指导,组织实施监测和质量评估。
六、认真做好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工作。
七、掌握全区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提出干预措施。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储存、上报本地区儿童保健的工作指标及有关资料。
八、认真履行岗位规范,努力完成科内年度工作计划和儿童保健、门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九、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流程、制度,杜绝差错事故,文明行医,平等礼貌待患,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保守医疗秘密。
十、建立健全各种门诊登记,做到记录准确、正规、完整并及时汇总。处方书写完整、正确、清洁,用药合理。
儿童保健基层督导工作制度
一、基层督导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按所辖乡镇数、人口数,划定工作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基层督导时相关临床技术人员应参与基层保健工作。
二、督导时间要求。每月至少对分片包干乡镇、社区的儿保工作督导1次,下乡时间不少于10天。
三、督导人员要求。分片管理范围和人员原则上三年不变,督导人员要熟练掌握儿童管理常规和各项儿童保健指标。因人员调动或工作需要时由保健科统一调配,并严格做好交接工作。
四、基层督导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自职责。成立督导组,负责儿保的重点工作、疑难问题和分片包干人员。分片包干人员负责一般性、日常性保健工作督导,主要对象是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儿保专干。
五、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的与内容。开展基层保健工作督导前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督导过程中应讲究方法与效率,做好督导记录,督导后要写出督导意见书及督导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在督导单位,一份带回存档。
儿童保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一、制定儿保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经业务副院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每位儿保医师应遵照市卫生局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必须取得规定的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少于8分。
四、全体儿保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全院性业务学习,不得无故缺席,科教科对参加业务学习人员记录备案并授予相应学分。
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登记制度,“学分证”、“合格证”、“登记手册”和业务技术考核存档制度,成绩作为对其培养使用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违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六、科教科有权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审核,对每位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Ⅰ、Ⅱ类学分进行核对,并交市、区卫生局审核。
儿童保健手册发放管理制度
一、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电子模版统一印制《儿童保健手册》,并在全区推广,提供给7岁以下儿童使用。
二、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院前发放《保健手册》,并告知家长领取《保健手册》后10日内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编号和建立健康档案。
三、在出生时或出生后未领取儿童保健手册的,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首次体检时发放,并统一编号。
五、《保健手册》丢失或损坏,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发或换发。
六、《保健手册》由儿童家长保管,并作为儿童体检
的重要依据,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均需查验。新生儿出生后接受的一系列出生缺陷筛查也将记入存档,并为继续治疗提供依据。
七、《保健手册》是完善儿童保健服务评价的有效依据,实行属地化管理。要加强《保健手册》的使用、发放和监管,指派专人对《保健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
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质控。
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三、严格掌握新筛采血时间,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及7个工作日内递送妇幼保健院。
四、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和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置于塑料袋中,保存在2—8度的冰箱中。
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姓名、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
六、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二十天,对退回不合格血片做到及时重新采集送检。
七、对可疑阳性病例做到协助追访机构,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八、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以备查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一、按照卫生部《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与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二、各监测点需获取准确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包括0—4岁儿童名册、儿童死亡报告卡、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控制表等资料。
三、对辖区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监测点需上门详细了解儿童出生、治疗、死亡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个案,由经治医师填写死亡个案卡,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执照《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各监测点应严格遵照质控频次、范围进行监测质量控制调查,发现有漏报情况,应及时进行补报。
五、各监测点应全面掌握辖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动态变化、主要死因变化,并提出和制订改善儿童保健服务的新对策。
六、积极配合各级进行的质量控制抽查工作。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负责新生儿死亡相关资料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二、确定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辖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的7天内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或儿科医生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1份上报给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评审过程中,应遵循严格保密、少数服从多数、相关学科的原则。
五、评审组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儿童健康教育制度
一、儿童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儿童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系列活动及其过程。
二、儿童健康教育的目标人群分为四类:一级目标人群为婴幼儿的母亲、儿童本人;二级目标人群为儿童其他家长;三级目标人群为保健人员、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学校教师等;四级目标人群为对一级目标人群改变行为所需要的支持环境有作用的人,如当地政府领导等。
三、儿童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宣传母乳喂养及合理添加辅食、家庭护理常识和常见病的防治、定期健康评估、预防接种、不同年龄小儿心理卫生、良好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培养、五官保健、安全教育、早期教育、营养教育等内容。
四、儿童健康教育方式包括面对面咨询指导、授课、示教和讲座、讨论会或座谈会、网络、报纸、期刊、书籍、宣传画等。
五、通过对健康教育对象进行个人、家庭、社会情况调查,了解和分析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着重确定需要优先干预的问题、确定健康教育重点干预对象、明确干预目标及措施方法,订出干预规划并组织实施、收集信息反馈,组织评估考核健康教育的实施。
儿童体格测量工作制度
一、按照《湖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定期、连续测定儿童的生长指标,并标记在相应的《儿童保健手册》生长发育监测坐标图中,按照《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进行生长发育评价,查找影响儿童体格发育因素。
二、掌握小儿体格生长发育常用指标(体重、身长、坐高、头围、胸围、腹围、上臂围)测量的器具、测量方法及注意事项。掌握常用的测量工具婴儿磅秤、卧式量床、身高坐高计、视力表、软尺等的使用方法。
三、按照儿童规范检查要求,进行儿童体格检查,提出评价意见。
四、针对儿童体格检查存在的问题,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健康指导,属体弱儿、高危儿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五、做好各种资料的登记、收集整理、评估分析工作。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工作制度
一、在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检的基础上,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对营养不良、微量元素缺乏、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运动睡眠不足以及心理问题等及时诊断和矫治,排除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的不利因素,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对咨询者态度和蔼,对各种问题耐心解释,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科学的养育知识的指导。
三、对生长发育迟缓儿童建立专科病历。
四、对疑难病例请有关专家会诊
五、绘制生长发育曲线,及时分析曲线提示的生长发育趋势,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指导,保障儿童生长发育达到全面、健康、科学的发展。
儿童常见病门诊工作制度
一、、熟练掌握儿童常见病的诊治及预防。
二、服务态度要热忱,详细询问病史,认真完成病历的书写工作,耐心解释回报的相关辅助检查单。
三、做好常见病预防的指导工作,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四、耐心与家长沟通,对高危儿、生长发育迟缓儿以及有发育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转到相关的专科门诊。
五、合理用药,禁止开搭车药及大处方,禁止推销保健品及乳制品。
六、对病情较重患儿,应收入住院治疗。
高危儿筛查制度
一、
新生儿访视时,询问产妇孕产期是否有高危因素,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建档管理,并增加新生儿访视次数。
二、
对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筛查出遗传代谢性疾病的患儿,并及时转诊到上级部门进行治疗。
三、
利用耳声发射方法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凡初筛未通过者,通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转听力诊断中心,以确保出生后3个月内对听力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
四、
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
五、
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按照“4-2-1”标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高危儿童。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六、
随访体检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疑难病例转诊制度
一、凡儿科、儿童保健科住院及门诊病人,由于本院诊疗设备及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转至外院诊治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门诊病人需转外地治疗者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
二、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不宜转院,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三、转院应征求患者意见,交代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
四、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例摘要随病员转出,并办好有关手续。
五、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往外省治疗。
儿童康复门诊工作制度
一、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医德规范,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二、保持高度责任心,保障安全可靠的训练环境,按摩手法要轻柔、到位。
三、、与家长取得良好沟通,赢得家长的协助配合,坚持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方法。
四、对待病儿及家长态度热情、和蔼、耐心仔细地指导家长进行家庭康复训练,并告知何时复诊。
五、设计和实施有效的运动训练方案,坚持训练计划个体化。
六、对每个患儿需进行阶段性评估及年度进展情况评价。
七、做好高危儿系统保健宣教,力争早期发现高危儿脑损伤(一级预防),做到脑瘫的早期诊断及早期干预治疗。
八、做好高危儿、脑瘫儿的建档工作,保存好资料,进行每月总结,提高工作质量。
九、爱护康复器材,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儿童心理行为门诊工作制度
一、熟练掌握儿童常见心理行为疾病,充分了解正常认知和心理社会发展知识,以足以识别儿童正常或偏差行为。
二、鉴别心理社会因素如何导致躯体症状以及如何初步治疗这些症状,同时了解如何以及何时转诊给其他更加专业的服务部门。当需要转诊时,给予协调服务。
三、详细询问病史,重视儿童行为观察,保证足够的就诊咨询时间。如需复诊,做好预约登记工作,并告知复诊时间。
四、正确合理运用心理测验和量表加强主观问题的客观化,对心理测量结果的解释必须遵循相关的原则。
五、采用多学科协作,家庭、学校和社区共同参与的治疗手段,使儿童获得最全面和最合理的治疗。
六、正确合理地运用精神药物对发育行为障碍儿童进行治疗。
儿童早期发展门诊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院、科两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认真做好婴幼儿早期行为发展训练指导,促进其脑潜能开发。
三、工作人员操作时动作规范、轻柔。
四、室内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佩戴胸卡。
五、工作人员服务热情、态度和蔼。
六、做好门诊资料的登记及资料的分析总结。
七、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儿童视力检查工作制度
一、视力检查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视力检查。
三、检查者要有高度责任心,做到耐心、细致、操作熟练,保证筛查结果准确。同时进行儿童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视力不良。
四、对筛查出现异常情况的儿童及时转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及时进行矫正、治疗。
五、作好各项登记,资料妥善保管。
六、室内定期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七、做好仪器维护,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为方便婴儿家长,坚持到病房服务。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三、严格遵守检测仪器操作规范,测查前校对好仪器,清洁受检者外耳道。
四、保持高度责任心,动作要轻柔、规范。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与家长沟通,告知家长听力筛查的意义,做好听力保健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同意与配合。
五、详细告知家长听力检测结果,对初次筛查未通过者告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六、做好听力检测结果登记,保存好资料,每季度统计和上报一次,每年统计分析一次,掌握筛查率、通过率和复查率,提高工作质量。
七、保持听力筛查室安静和清洁卫生。
儿童口腔保健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儿童口腔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仪表大方,着装整洁
,配戴胸牌。热情接待患者,开展椅旁医患交流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诊断、治疗。
三、严格按照原卫生部疾控局印发的口腔保健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及指导,提高家长及儿童的口腔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儿童龋齿等口腔疾病。
五、做好口腔保健资料的登记及资料的分析总结。
六、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清理卫生,随时保持治疗台及周围卫生整洁。
篇3: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本文关键词:工作制度,意识形态,中心小学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本文简介: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本文内容: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党员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三、学校办公室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五、统筹协调在教育教学管理、对外宣传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党组织批准,学校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七、加强扫黑除恶和反邪教工作,防范黑恶势力和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八、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二、学校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三、学校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五、全体教职员工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十要十不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苇町中心小学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一、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情、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进行分析研判。
三、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四、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一、学校行政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教育总支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二、学校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支部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学校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督查制度
一、每年由党小组开展一次专题督查。
二、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学校分管领导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负责人和具体人员进行约谈。
四、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绩效考核部门实施。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
三、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小组对学校自媒体加强管理引导,对其由于工作原因自办的微信订阅号、公共服务号、网站、报刊等各类媒体,要向上级宣传部门报备,自觉接受上级全媒体的统一管理调度。
五、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我校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配合文广新部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苇町中心小学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