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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日期:2020-12-2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

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县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需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四制”管理,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审计、稽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前期工作阶段职责: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3、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4、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职责:

(一)在招标阶段职责:

1、按照国家和县有关规定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市级以上公共资源市场进行交易,其中由国家和县负责审批且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入县级市场进行交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县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3、及时提交招标报告。招标前,按规定及时递交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形式、代理机构的选择、标段划分、资质要求、公告发布、评标办法、时间安排等。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指派代表与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确定中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确定中标单位。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价格及投标承诺主要管理人员。

6、提交总结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

7、按规定与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其他职责:

1、组织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的申报与审查;

2、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前审计等报批手续;

3、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工作;

4、组织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四通一平”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6、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7、做好与群众、相关部门、政府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

1、及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2、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3、严格设计变更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和县水利厅关于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

4、组织并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安全度汛;

5、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6、设置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机构及人员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7、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验收,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或核备。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阶段主要职责:

1、组织验收资料的制备工作;

2、协助做好各项专项验收;

3、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4、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5、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6、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项目法人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为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建设中需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1、执业证书暂存保管制度。在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时,项目法人必须查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的要求相一致,主要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主体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实行“暂存保管”制度。中标单位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2、考勤制度。对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3、签字签章制度。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建市监函〔2008〕49

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章制度;

4、公示制度。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及基本信息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任务为:

1、对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2、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岗位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4、负责考核项目法人;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进行稽察、督察和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对质量与安全事故和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法人考核制度,实行奖励惩戒机制。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年度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结合。

1、年度考核由县水利厅每年安排部署集中开展,或结合专项检查、稽察一并开展。原则上项目上半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参加当年考核;项目下半年开工的,参加次年考核;

2、过程评价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情况为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内容:

1、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2、执行“四制”管理情况;

3、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4、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情况;

5、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6、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情况;

7、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第三方检测单位评价和政府监督相结合“五位一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

8、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建立和执行情况;

9、对参建单位的管理情况;

10、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文明工地建设情况;

11、信息与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实行量化赋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程序:县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法人,首先由项目法人按本办法规定和量化评分表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结合过程评价情况逐个项目进行考核,形成初审意见报县水利厅,县水利厅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抽查,并确定考核结果。各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自评后报市水利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次标准

(一)优秀

1、量化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地方配套资金到位;

6、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

(二)合格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

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地方配套资金基本到位;

6、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三)不合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

2、存在较大以上质量与安全事故;

3、存在违法违规事件;

4、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工程质量较差。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法人按照考核权限由县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项目法人,可推荐其参加全县建设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强县水利厅负责解释。

篇2:安全管理制度10336

安全管理制度10336 本文关键词: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0336 本文简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

安全管理制度10336 本文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五条

将安全责任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

第六条

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七条

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八条

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九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十九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车间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⑴

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⑵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⑴

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⑴

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⑴

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第三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人员将加重处罚。

篇3: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0810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0810 本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0810 本文简介: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发展日益壮大,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一部分:财务部门的职能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0810 本文内容:

XXX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发展日益壮大,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部分:财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一、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二、财务人员具体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三、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财务记账采用电子记账方式。

四、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清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由于财务人员的岗位特殊性,对于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须至少提前30天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财务人员离职管理不执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必须与接交人员完整交接工作资料及其他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移交手续的,不得中断财务工作。移交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相关实物、电子资料及其他纸质原始资料、未了事项、其他需特殊交代事项等。移交工作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三部分: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账务处理规定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4、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收支情况,及时登记现金流水账,并与会计核对是否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符,保证账账相符。

(二)现金收款规定

1、现金收款时,出纳人员应监督交款人登记《现金收款登记明细表》;非我司人员直接交款的,出纳人员自行登记《现金收款登记明细表》。

2、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收款信息开具现金收据,并及时将收据记账联转交会计记账。

(三)现金付款规定

1、因出差、调货需事先借支现金的,须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支款。财务出纳应严格审查签批手续是否完整真实,对于签批手续不完整《借款单》有权拒绝付款。借款人应及时清理借款,前款未清的,不得再次借款。

2、需支付现金的差旅费以外的费用报销,由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领款。财务出纳应严格审查签批手续是否完整、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真实,对于签批手续不完整、信息填写不完整的《费用报销单》有权拒绝付款。

3、需支付现金的差旅费报销,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出纳处领款。

4、需要支付现金的货款,由采购员填写《资金支付证明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领款。财务出纳应严格审查签批手续是否完整真实、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对于签批手续不完整、信息填写不完整的《资金支付证明单》有权拒绝付款。

5、其他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经手人填写《资金支付证明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领款。财务出纳应严格审查签批手续是否完整真实,对于签批手续不完整的有权拒绝付款。

6、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放银行,对于大额支付应避免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大额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四)现金保管规定

1、为了保证现金安全,现金应存放在专用密码保险柜中,出纳人员应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泄露。因主观原因导致的现金短缺,由出纳人员个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现金短缺,视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出纳责任。

2、因出纳人员请假或其他缘由不能到岗的,需提前按规定办理严格的现金交接手续,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履行出纳人员同等职责。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网银、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

2、财务人员应按照每个银行开户帐号设置银行存款明细科目,出纳人员应及时将银行对帐单传递财务人员,以便核对各银行账户账目是否账实相符。财务人员应确保各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与各银行账户实际余额相符,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企收银未收、银收企未收、企付银未付、银付企未付的需调节账项。

3、出纳人员应确保取得银行收付业务的每笔结算凭证,缺失结算凭证的应从银行柜台补证或从网上银行打印。做到每笔记账凭证都有对应的原始凭证附件。

4、每月月初,出纳人员应从银行柜台或在银行开立的回单柜中取得各开户银行加盖有银行印章的月份对账单。

5、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三、相关票据及印鉴使用规定

(一)收据使用规定

1、公司采用一式三联的收款收据,由财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2、收据属于内部自制单据,不得外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3、收据原则上只限公司财务部门使用,其他部门不得领用和自制;因业务需要外出携带收款收据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按照规定登记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明细表并签字确认,非特殊需要原则上不予外出领用;确因需要外出领用的,应根据需要张数加盖财务章,并事先书写完整,空白收据不得加盖财务章,返回公司时应及时整本交回财务。

4、开具收据时,应按序使用,书写规范,内容完整,金额大小写一致,且不得涂改。因填写错误的需要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留各联次。

(二)支票使用规定

1、支票的领购、保管、使用由财务出纳人员负责。

2、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中。为了防范丢失风险,支票必须做到使用时再盖章,不得提前在空白支票上盖章备用。

3、出纳人员应根据支票使用情况登记支票使用登记簿,使用时需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4、支票使用时,应按照支票使用规范填制;公司内部提现使用现金支票,对外支付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支付时须由收取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对外支付转账支票时需填制《资金支付证明单》并书写支付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勾选转账支票支付方式。

5、支票签发错误或因故不需再使用的已签发支票,应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章,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将该号码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6、现金支票提现和转账支票对外支付业务,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单据进行。

7、收取的外单位转账支票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进行结算。

(三)银行承兑汇票规定

1、根据公司目前状况,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部分,一般为收取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未涉及自行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公司不提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同一产品售价要按一定比例高于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取货款的产品售价,且此种情况仅限于***01事业部。***02事业部和***03事业部不允许发生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发生(***02事业部和***03事业部一般采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业务开展)。

3、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太大,公司所有业务杜绝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取货款。

4、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拒绝收取。

5、收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复印,以留存备查;银行承兑汇票应妥善保管,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

(四)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1、我公司对外专用财务印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应分人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出纳进行保管,法人章由财务负责人进行保管。

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使用时须严格检查各项单据是否合法、齐全、符合要求、准确无误。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主要包括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作废章等;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使用人自行妥善保管

四、资金审批流程

资金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总经理或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领款人签字→出纳检查、支付。

第四部分: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开票员应及时将所购发票号码按序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表》上,以便于后期领用登记。

二、发票开具和保管

1、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国家最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销售人员根据业务要求,需提供销售发票的,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交财务部门开票员开具即可;不涉及货物的特殊情况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签批,方可开票,签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开票员应予以拒绝开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及开票员共同承担。

3、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因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核发资格证书,但需注意其税务登记证上必须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另需提供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根据情况需提供至少客户全称一项信息。

4、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后,应按照申请资料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因客观原因(如税务装置本身出现问题、发票数量受限、发票已用完且在报税期并且尚未报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应及时将不能及时开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转达申请人,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以便于申请人和客户做沟通工作。

5、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发票,并须经领取人登记《发票领用登记表》;杜绝领取人滞留发票,发票领取人应于当日及时送达客户或于当日邮寄客户,现场送达的须经客户签署《发票签收单》,并及时(规定当日交回,当日交回有实际困难的,应最迟于次日交回,次日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应及时交回)交回财务部门开票员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的,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开票员提供邮寄公司名称及邮寄单号。因领取人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由领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税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原发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对方国税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的,不得提前开具红字发票。

6、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序订本保管,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7、尚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发票安全。

第五部分:应收应付管理制度

一、应收应付账务处理规定

1、应收应付科目采用客户往来、供应商往来辅助核算。

2、为了便于查阅每个客户的交易明细,无论现销还是赊销,均须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过渡核算,收款时再予以冲销。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同理应收账款。

3、财务人员记录应收账款凭证时应严格审查单据是否齐全。

4、财务人员应于每期期末整理提供应收应付明细。对于逾期应收账款或2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划线重点列示,上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

二、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1、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货款催收。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销售人员进行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销售人员应积极跟踪客户,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会计对部门应收款进行监督。每期期末提供应收账款明细,对于逾期应收账款或2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划线重点列示,上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

3、由于销售人员的原因造成的逾期应收账款,由销售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送货人员收取客户现金货款的,应及时上交财务,并在现金收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款,对于收款不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的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公司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根据业务特点,不允许出现应收账款(质保金除外)。公司不提倡签订销售合同时预留质保金,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预留质保金的,应争取尽量缩短质保期、降低质保金额度,并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关于质保金部分,由销售人员追踪客户,进行催收,财务人员负责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6、由于零星业务较多,且存在多种销售方式(现金、代收、赊销等方式),部门会计应注意核对相关销售单据的完整性;销售单据注明现金的,要注意检查是否收取现金;销售单价注明代收的,要注意检查是否有物流代收单据;销售单据注明赊销的,要注意检查是否有客户签收字迹。销售人员赋有及时送达销售相关单据的义务,财务人员赋有检查单据完整性的义务。

7、部门会计应注意核对实际入库货物明细和供应商提供发票明细的对应关系。

第六部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价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列为公司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类别

代码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

1、电子设备

ZC01

3年

5%

2、车辆

ZC02

4年

5%

3、其他设备

ZC03

5年

5%

4、办公家具

ZC04

5年

5%

5、房屋、建筑物

ZC05

20年

5%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

四、其他

固定资产的购进和处置,均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归公司所有,经办人员应及时报账处理。

第七部分:费用报销制度

一、差旅费财务管理规定

1、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各种费用。

2、员工因公出差需事先书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用款计划等。《出差申请单》审批流程为:出差员工→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行政留存统计考勤。

事先未办理出差申请手续出差的,不予报销出差费用,不予发放出差补助。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注明资金用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3、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经审批后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出差发生的车船费、交通费经审批后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实报销;餐费不予报销,实行标准餐补制度,就餐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财务薪资专员计算就餐补助出差天数按照实际住宿天数+1进行出差天数统计,就餐补助计入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不再另行报销。

4、随同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一同出差的,原则上由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负责费用支付(包含就餐费用),由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另行报销此部分差旅费,因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就餐的,不再计算发放就餐补助。

5、出差人员由客户单位接待的,一律不准再报销住宿费用。

6、出差人员应厉行节约,出差同行人员为两名以上同性员工的,应安排同住一室,由其中一人回司后报销,其余人员不得再报销住宿费用;两位异性员工出差同行的,按照各自住宿标准进行报销。

7、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的,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住宿类发票,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查票据。

8、出差住宿标准,参照如下:

单位:元/间/天

地区

人员

直辖市

特殊地区

省会城市

地级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280

220

180

部门主管

200

150

120

其他人员

150

120

100

9、出差餐补标准,参照如下:

单位:元/天

地区

人员

直辖市

特殊地区

省会城市

地级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120

100

80

部门主管

100

80

60

其他人员

80

60

50

10、出差车船费、交通费采用实报实销原则,乘用交通工具类别应事先书写在《出差申请单》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总经理批准。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签署《出差申请单》时应审查出差人书写项目是否齐全,避免先审批后补写情况的发生。

11、出差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填制《出差返回确认表》,根据实际情况注明差旅费承担情况、实际出差地点、期限。《出差返回确认表》审批流程为:出差员工→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留存统计考勤→财务薪资专员予以核算工资。

12、出差人员出差返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差旅费,结清借款。逾期未报的,从当月工资扣发借款金额。财务人员审核《差旅费报销单》时,须根据《出差返回确认表》,并检查原始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二、业务招待费财务管理规定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外员工预发生客户招待费用的,需事先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申请人在批准限额内进行招待,不得超过批准额度,未经事先批准的或超过审批额度的招待费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报销人需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归属部门、费用金额等信息,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财务费用审核专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再经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批准后到出纳处报销。

财务人员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部门分部门记账。

三、通讯费财务管理规定

通讯费执行包干制度,除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执行实报实销方式,其余人员按照岗位类别执行不同的标准额度,一并计入当月工资发放,不再另行报销。

四、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采购人员持经总经理批准的《办公用品请购单》进行采购。

采购人员报销办公费用的,填写《费用报销单》,财务审核人员须根据《办公用品请购单》,并检查原始单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财务人员应按照请购人所在部门分部门记账。

五、车辆费用管理规定

1、车辆油费

车辆加油一律采用“先充油卡,再加油”的方式,原则上不准报销现金加油款,总经理特批除外。

2、车辆保养、维修费

按照规定发生的公司用车辆保养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报销;因车辆本身特性原因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报销;因违章造成的车辆维修费视责任归属情况进行报销或不予报销。

3、停车费

因公发生的停车费用,经规范流程批准后准予报销。

4、违章赔偿、罚款

车辆违章款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车辆驾驶人自行承担,总经理特批除外。

六、财务费用管理规定

公司账户发生的银行工本费、管理费、汇款手续费、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凭银行系统专用票据准予不经审批直接入账。

七、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其他因公发生的经营费用(如:租赁费、运费、邮寄费、生活费、水电费等)报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报销。

八、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出纳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均有权拒绝办理。

九、费用账务处理规定

1、为了便于归集各事业部费用发生情况,费用类会计科目采用部门核算辅助核算方式。

2、为了便于分析各类费用发生情况,费用科目一般采用二级明细科目设置,根据管理需要,部分科目可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3、财务人员录制凭证时应严格按照实际费用归属、类别分别记录各部门、各类别费用发生情况。

十、票据审核规定

财务费用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票据规范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财务人员对无效、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不予审核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八部分:薪资管理制度

一、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薪资标准及结构,薪资标准和结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薪资标准和结构的调整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三、财务薪资专员应按照总经理核定的薪资标准、结构以及实际出勤情况,于每月3日之前计算上月薪资。

四、因工作确需加班的,参照如下公式计算加班费:(月基本工资/月平均工作日)*加班天数。

员工出差期间,超过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费。

事假扣款参照如下公式计算扣除:(月基本工资/月平均工作日)*事假天数。

五、工资表的审批流程为:薪资专员计算工资(每月3日前)→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发放(每月8日)。

第九部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每期月结账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会计凭证,按照会计规范装订成册。

二、每期年结账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各类会计账册,按照会计规范装订成簿。

三、每期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应规范整理,定期装订。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严格按照会计档案规范进行保管。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限于财务人员、税务检查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其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在财务人员的监督下在财务室内进行查阅。

第十部分:其他相关规定

一、未经总经理批准,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贷款。

二、因财务管理表格不能满足特殊需求的,可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自行书立格式打印后按规定流程走审批程序,但自行书立的格式必须包含标准格式的关键需求点。

本财务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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