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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昆明市社区商铺研究成果报告

日期:2020-12-2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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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43241

2008年9月22日

一、概述3

1、目的3

2、调查解析3

3、业态分类划分3

二、商业调查结论及建议4

1、基本情况4

2、产品方面4

3、经营方面4

4、市场与投资机会5

三、商业市场数据分析部分5

1、总体基本情况5

2、分项混合交叉数据分析6

2.

1

不同类型的商铺在各阶段入住率条件下,商铺经营业态及空置情况6

2.

2

不同商业特征下的售价、及租金水平差别7

2.

3

不同空置率下的商铺售价、及租金水平情况8

2.

4

商铺的租金与售价比(即租售比)9

2.

5

商铺售价与住宅售价比(即商住价比)9

2.

6

住宅小区户均拥有商铺面积(即户均商铺面积)10

3、商铺建筑空间结构设计特点11

3.

1

面积增减11

3.

2

增加附加值及完善功能的做法11

3.

3

创新方面12

4、对商铺开发过程中风险的思考和借鉴12

一、概述

1、目的

本次分析报告主要是掌握昆明市社区型商铺开发及销售情况,为公司地块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调查解析

本次社区商铺的调查范围选取主要分为:北片区、东片区、西片区、南片区、二环路内片区。区域划分与住宅区域划分一致。调查时间为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部门在对社区商铺选取时,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法,即在同一个区域内分点抽取新近的、及老的成熟社区同时进行调查。

社区型商铺:小区商铺临近城市主干道。

邻里型商铺:小区商铺临近支路、或与其他小区相连的社区道路。

租售比:小区商铺年租金与商铺售价的比值,该比值在估价法中是收益期限为无限年的收益率。

商住价比:小区商铺售价与该小区住宅售价的比值。

户均商铺面积:小区商铺建筑面积与小区住宅户数的比值。

3、业态分类划分

本次调查对商铺的经营业态进行了分类:

(1)、食杂店(以烟、酒、饮料、食品为主,柜台销售)

(2)、便利店(以日常小百货、食品为主,自选,100㎡以下)

(3)、专业店(烟、酒、蜂蜜、化妆、奶品、水果、药店、服装、书、音像碟,以销售上述某类商品为主,专业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

(4)、建材、五金(装饰、装修用品、五金器材)

(5)、餐饮(小吃、中、西、咖啡茶冷、糕点,一般当堂服务)

(6)、休闲娱乐(棋牌、健身、按摩)

(7)、美容、美发

(8)、其他服务(网吧、干洗、中介、水站、音像租赁、冲洗、复印)

(9)、医药(药店、诊所、医院)

(10)、金融、邮电

(11)、购物中心(包括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等)

(12)、超市(食品、生鲜、日用品,自选,规模较大,6000㎡以下)

二、商业调查结论及建议

1、基本情况

?

根据本次商业抽样调查的统计计算可得:商铺总供应为557988㎡,总供应量:6711间,总销售量为5809间,总消化率在86.6%,社区商铺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

?

昆明市的整体商住价格比为2.793的数值,特别是北片区数值最高达3.071,从北片区商铺销售消化率最低和经营情况较一般,而且租金水平较低,从租售比4.71%来看,也是5个区域的最低值,因此可判断北片区商业开发过热,价格偏高,新增的供应量需要市场通过较长时间来消化吸收,价格未来走高的可能性较小。

2、产品方面

?

小区商铺多数设计了独立的卫生间,老式的铺带住结构商铺配套有厨房,其他新开发的商铺很少有厨房设计;卫生间的配套已经成为一种基本需求。

?

商铺的规格(面宽、进深)对商铺的租金单价关联性不强,因为商铺的不同规格对经营业态的适应能力较强,总有适合的承租人,所以不同规格商铺对租金单价的影响不大。但内部结构的合理性(即对空间形状、通畅性、使用功能的保障程度),对租金售价以及销售性和出租性的影响较大。

3、经营方面

?

在临街商铺中,基本不具备购物中心和超市经营的场地条件,目前此类业态几乎是空白,是因为:购物中心和大型超市需要有很强的外界环境支撑(人口密度和数量、商业集中度)。

?

从调查结果来看,邻里型商铺价值决定的最大因素是所服务区域的居住人群数量和购买力。而作为社区型商铺,因为临近主干道,通达性、及可视性较好,消费辐射区域大,消费需求旺盛,从而决定了社区型商铺的租金和售价比同区域的邻里型商铺的租金和售价高,在同等入住率情况下,社区型商铺的空置率也低于邻里型商铺。

?

商铺经营业态,在入住率<30%时,出现较多的业态是建材、五金。当入住率在70%左右,空置率降到40%以下,商业经营业态进入稳定期,社区商铺的经营业态逐渐趋于均衡、合理,呈现多业态并存。

?

就某一区域而言,商铺在经营过程中,租金水平随空置率的减少而不断增加,而售价水平更多的影响因素是消费人群的集中度、购买力因素、街区的商业成熟度,以及商业软环境,与商铺的空置率没有太大关联。

?

社区入住率每增加1%,商铺空置率减少0.619%(根据相关分析推导),因此建议住宅交房后应尽快让住户入住,降低商铺的空置率;从而促进商铺的后期销售和经营。

?

住宅底商投入使用后,可能的经营类型、内容,开发商无力主导,是由消费者的需求决定的;但消费潜力会因商业经营方式的推陈出新而释放出来,新的经营方式、有吸引力的商业会抢占原有商圈范围的消费者,从而促使现有商业圈的服务半径加大,商业价值的提升(租金水平和物业二手转让售价的提高)。建议:开发商可以根据区域消费特点,瞄准有吸引力的业态如:餐饮,休闲、娱乐(茶、酒、咖啡吧,网吧等),按这类业态对商铺规格、设施、配套的要求量身定制,才能保证商铺的顺利销售和最大化的盈利。

4、市场与投资机会

?

西片区的租售比值属于中等偏上,而户均/或人均占有商铺面积的数值相对较小,售价水平相比南、北片区低,因此西片区社区商业开发有一定的价格空间和市场容量。

?

金融、邮电业态的进入具有象征意义,很多时候具有示范作用,能够给本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以信心、提升对商业价值升值的预期。换种说法就是有金融、邮电进入的地段经营(生意)不会差,(生意)差的地段金融、邮电也不会进入。建议在招商、租赁期间多与金融、邮电业态进行结合。

?

从昆明市综合租售比数值衡量(此值等同于估价法中的无限年的毛租金收益率),昆明市社区商铺综合毛租金收益率为5.51%,目前社区商铺的投资收益率较低,远低于部分开发商鼓吹的8%—12%的收益率,因此投资购买商铺更多的是基于不动产投资保值期望心理。

?

购买商铺的边际收益递减且所投入资金增加部分和租金收益不呈线性关系。也就是说,花1万元和1.5万元购买的商铺,在出租过程中的租金收益不会是1比1.5的关系,往往高价购得的商铺租金收益比中低价的商铺收益低;一般高价商铺因可视性、通达性好,相比低价商铺容易出租、空闲率低。建议:商铺定价高、低价位的梯度不宜过大,要有一定范围的相同价位区间。

?

除了专门的商业街区有上规模、上档次的餐饮外,住宅底商基本没有餐饮经营,限制住宅底商经营餐饮既是挑战更是机会。建议:基于餐饮用途的商铺本身具有积聚人气营造商业氛围的作用,同时能对其他商铺的销售和后期的出租有促进作用;开发独立餐饮商铺或者开发具有烟道、排污设施能够具备环评条件的准独立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的价值空间较大。

三、商业市场数据分析部分

1、总体基本情况

本次所调查楼盘共计85个,其中东片区4个、南片区22个、西片区11个、北片区24个、二环路内24个,所调查物业的住宅总体供应户数为86304套,商铺总供应为557988㎡,商铺总供应间数为6711间,总销售量为5809间,总消化率在86.6%。商铺售价以二环路内片区居高,其次是北片区、南片区西片区、东片区;商铺租金以二环路内居高,其次是南片区、西片区、北片区、东片区。

商铺供应数量

区域

住宅户数(户)

商铺建面(㎡)

东片区

5272

6560

南片区

36830

273500

西片区

9444

45900

北片区

21471

151188

二环路内片区

13287

80840

86304

557988

商铺售价及租金情况

分布区域

商铺售价(元/㎡)

商铺租金(元/㎡/月)

售价起价均值

售价均价平均值

售价最高价均值

租金起价均值

租金均价平均值

租金最高价均值

东片区

2600

4933

6000

10.5

19.25

38.75

南片区

6400

8281

10822

33.71

45.31

59.54

西片区

5560

7929

13375

27.25

34.5

43.75

北片区

5757

8556

12156

19.19

33.15

44.71

二环路内片区

10767

10413

24900

35.19

59.25

86.2

售价评述:从五个区域的售价来看,除二环路内,北片区售价比南片区高270多元/㎡,其中的原因是南片区商铺多数是一手在建的期房,做为在建的期房销售价普遍较低;而北、西、南片区目前商铺多为入住经营的现房,调查到的售价主要是自发形成的二手交易的市场价,如果考虑此因素,南片区商铺的售价和租金应该是超过北片区,仅次于二环路内片区,排名第二。

商铺销售情况

区域

楼盘个数(个)

清盘个数(个)

商铺总间数(间)

商铺销售间数(间)

消化率%

东片区

4

4

218

218

100%

南片区

22

18

2669

2355

88.2%

西片区

11

8

549

515

93.8%

北片区

24

22

2119

1637

77.3%

二环路内片区

24

20

1156

1084

93.8%

合计

85

72

6711

5809

86.6%

2、分项混合交叉数据分析

2.

1

不同类型的商铺在各阶段入住率条件下,商铺经营业态及空置情况(区间及平均值)

分析:在入住率低于50%以下时,商铺空置率普遍占一半以上,进入的业态主要以建材、五金为主。一般入住率在70%以上,空置率降到30%以下,商业经营业态进入稳定期,此时,餐饮、休闲娱乐、其他服务的比率会快速上升,社区商铺的经营业态逐渐趋于均衡、合理,逐渐呈现多业态并存。另一方面,在入住率同等情况下,社区型商铺的空置率也低于邻里型商铺。

金融、邮电业态的进入具有象征意义,很多时候具有示范作用,能够给本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以信心、提升对商业价值升值的预期。换种说法就是有金融、邮电进入的地段经营(生意)不会差,(生意)差的地段金融、邮电也不会进入。

社区型商铺经营业态平均比率值

住宅

入住率

商铺经营业态平均比率值

空置率

食杂店

便利店

专业店

建材五金

餐饮

休闲娱乐

美容美发

其他服务

医药

金融邮电

购物中心

超市

30%以下

60%

——

——

——

40%

——

——

——

——

——

——

——

——

30-50%

49.68%

——

4.2%

29%

14.4%

——

5.1%

4.65%

9.8%

2.72%

4%

——

——

50-70%

40.56%

2.77%

3.33%

12.15%

28.1%

6.33%

4.43%

15.35%

13.3%

3%

2.45%

1%

——

70-90%

13.13%

6.59%

3.09%

19.9%

14.11%

7.98%

13.92%

10.59%

24%

9.06%

9.66%

——

——

90%以上

10.74%

4.9%

6.32%

22.82%

9.25%

13.27%

10.78%

11.82%

26.15%

8.85%

6.28%

——

——

邻里型商铺经营业态平均比率值

住宅

入住率

商铺经营业态平均比率值

空置率

食杂店

便利店

专业店

建材五金

餐饮

休闲娱乐

美容美发

其他服务

医药

金融邮电

购物中心

超市

30%以下

86.95%

2.9%

4.2%

5.38%

17.28%

——

11.2%

5.03%

14.05%

6.45%

——

——

——

30-50%

68.2%

10%

1.5%

6.5%

——

1%

13.67%

6.3%

12.5%

3%

2%

——

1%

50-70%

68.2%

——

——

——

——

——

9.1%

9.1%

13.6%

——

——

——

——

70-90%

22.46%

8.35%

5.45%

25.97%

5.04%

20%

6.31%

8.53%

21.7%

6.85%

1.5%

——

——

90%以上

15.37%

7.18%

6.83%

25.37%

2.35%

12.94%

15.27%

12.5%

16.37%

11.5%

2.75%

——

——

说明:上述各表中商铺经营业态的比值为算术平均值,所以和空置率相加并不等于100%。

2.

2

不同商业特征下的售价、及租金水平差别

分析:因为主干道与小区道路有通达性、及可视性的不同,导致了社区型商铺的租金和售价比同区域的邻里型商铺的租金和售价高。

其中,二环路内社区型商铺、与邻里型商铺售价呈现不同特点:社区型商铺(临主干道)销售均价较高是其它区域的近2倍,但邻里型(临支、岔道路)商铺销售均价和其它区域相比基本接近,这主要是由于二环路内社区型商铺所处的局部区域环境较成熟、商铺经营面对的消费群体不仅仅是小区居民本身,还有其他区域的消费人群支撑。而邻里型商铺虽也地处二环路内,但受道路及局部环境的阻碍,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多为本小区住户或周边居民,消费群体单一,因此虽同属一个区域内,但二者的商铺价值量差距较大。

从调查结果来看,各个片区邻里型商铺价值决定的最大因素是所服务区域的居住人群数量和购买力。

社区型商铺

价格类型

东片区

南片区

西片区

北片区

二环路内片区

5个区域总体情况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销售起价(元/㎡)

7600

5850

6500

12500

8933

销售均价(元/㎡)

7000

9063

9100

9550

12622

10124

销售最高价(元/㎡)

9625

15667

18000

16886

15159

租金最低价(元/㎡/月)

12.75

27.4

27.25

20.89

32.88

25.9

租金中间价(元/㎡/月)

18

47.14

38.13

36.09

63.64

45.33

租金最高价(元/㎡/月)

34

56.5

50

45.89

89.78

60.25

邻里型商铺

价格类型

东片区

南片区

西片区

北片区

二环路内片区

5个区域总体情况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平均值

销售起价(元/㎡)

2600

5720

4400

5200

4700

5062

销售均价(元/㎡)

3900

6950

5000

7313

7100

6692

销售最高价(元/㎡)

6000

9167

6500

9233

43600

16157

租金最低价(元/㎡/月)

6

30.71

17

37.5

27.83

租金中间价(元/㎡/月)

20.5

37.86

20

29.6

53.89

37.83

租金最高价(元/㎡/月)

43.5

56

25

42.6

80.83

55.75

2.

3

不同空置率下的商铺售价、及租金水平情况

分析:就某一区域而言,商铺在经营过程中,租金水平虽空置率的减少而不断增加,而售价水平更多的影响因素是消费人群的集中度、购买力因素、街区的商业成熟度,以及商业软环境,与商铺的空置率没有太大关联。

商铺空置率

售价(元/㎡)

租价(元/㎡/月)

销售起价均值

销售均价均值

销售最高价均值

租金最低价均值

租金中间价均值

租金最高价均值

10%以下

4700

8583

10700

29.13

53

71.11

10-30%

4500

5150

21.86

35.63

50

30-50%

4780

7033

8700

21.77

31.27

47.57

50-70%

6075

6900

8875

15.67

28.5

39.5

70-80%

6000

8000

11

17.5

35

80%以上

8605

10185

19675

41.08

50.71

75.56

注明:上表统计的商铺空置率在80%以上的样本中,大部分为未交房、未经营楼盘项目。

2.

4

商铺的租金与售价比(即租售比)

分析:从昆明市综合租售比数值衡量,收益率趋于合理。其中二环路内收益率较高。

区域

最小值

最高值

最高值修正值

平均值

平均值修正值

东片区租售比

3%

8%

8%

4.81%

4.81%

南片区租售比

2%

9%

9%

5.14%

5.14%

西片区租售比

4%

8%

8%

5.46%

5.46%

北片区租售比

3.12%

10%

10%

4.71%

4.71%

二环路内片区租售比

1%

20%

13%

8.42%

7.26%

5个片区综合租售比

1%

20%

13%

5.82%

5.51%

注明:在修正计算时,除去了个别小区,俊园20.04%的收益率,进行修正计算。

2.

5

商铺售价与住宅售价比(即商住价比)

分析:比值反映了住宅和商铺的售价相对关系,从数值来看:昆明市整体情况为2.793的数值反映了目前商铺价格水平较高,销售情况较好;北片区数值最高(为3.071),商铺售价高是一个原因,另外住宅单价低也是一个原因,但从北片区商铺销售情况(消化率最低)和经营情况(一般)来看,较高的数值隐含有定价较高、开发商盈利预期过高的风险。

区域

最小值

最高值

平均值

商铺销售均价均值

(元/㎡)

住宅销售均价均值

(元/㎡)

商铺经营情况(%)

东片区商住价比

1.22

2.17

1.779

4933

2825

100%差

南片区商住价比

1.86

4.81

2.792

8281

3193

43%好、21%中、36%差

西片区商住价比

1.61

4.0

2.67

7929

2920

14%好、43%中、43%差

北片区商住价比

1.3

5.0

3.071

8556

2782

13%好、68%中、19%差

二环路内片区商住价比

0.92

5.87

2.72

10413

3665

30%好、41中、29%差

5个片区综合商住价比

——

——

2.793

8695

3159

24%好、42中、34%差

2.

6

住宅小区户均拥有商铺面积(即户均商铺面积)

(单位:㎡)

分析:户均拥有面积表明:小区商业面积的人均值,体现了开发强度,应该有合理的控范围,数值过大、过小都会对商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下表中综合看出,西片区的租售比值属于中等偏上,而户均/或人均占有商铺面积的数值相对较小,售价水平相比南、北片区低,因此西片区社区商业开发有一定的价格空间和市场容量。另外,二环路内区域的社区商铺售价、租金、租售比值均比昆明市综合水平值高,但本次调查中的商业未包含大型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而二环路内该类商业所占比重较大,二环路内社区商铺实际的户均/或人均商铺面积要比表中计算结果高,因此二环路内片区的商业开发应该要做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区域

最小值

最高值

平均值

若按每户3.36人,

折算人均商铺面积平均值

商铺售价均价

租金均价平均值

租售比值

东片区户均商铺面积

0.5

5.9

2.11

0.63

4933

19.25

4.81%

南片区户均商铺面积

0.3

26.7

9.99

2.97

8281

45.31

5.14%

西片区户均商铺面积

1.8

19.2

6.28

1.87

7929

34.5

5.46%

北片区户均商铺面积

1.4

72.1

10.63

3.16

8556

33.15

4.71%

二环路内片区户均商铺面积

2.3

22.9

8.49

2.53

10413

59.25

7.26%

5个片区综合户均商铺面积

0.3

72.1

8.84

2.63

8695

42.79

5.51%

3、商铺建筑空间结构设计特点

3.

1

面积增减

l

增加商铺开发面积的做法:

(1)增加楼层的做法:把1标准层增加到2标准层(很常见)。

(2)增加层高的做法:标准层为5——8米,可由购铺者自行增加夹层(很常见,如春之城)。

(3)既增加层高又增加楼层的做法:标准层为5——6米,再由购铺者自行搭建夹层,购一层得3层(如华龙人家、耀龙康城)。

(4)增加地下室的做法:在1到2个标准层以外再增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附加层使用(丰宁家园、泰阳新城、江东小康城、江东花城等)

(5)增加路线的做法:部份或者全部临社区内道路住宅一层建成商铺,即社区内部商业街(美丽新世界、人与自然1、2期、戛纳小镇)或社区内部商业(创意英国、泰阳新城)。

(6)增加商铺上层住空间:将商铺上层住宅(标准层高),直接以下层相连,成为下层商铺的增加空间,直接增商铺的销售面积。要考虑管理上的要求,

必要时封闭上层出入小区内部的分户门。(兴隆花园)

l

减少商铺开发面积的做法:

(1)进深减少的做法:把商铺的部分空间(通常为后部)整体分隔出来做为车库使用(青青小镇)或做为商铺的辅助设施租用给商铺经营者(晴朗云安)。

(2)层高减少的做法:挤占商铺的部分空间(通常为后部)的部份层高(下部),做为半地下停车场的空间使用(凤凰城)。

l

增减面积的弹性做法:

(1)对二层空间的处理:在一层商铺搭设楼梯通道至二层空间,二层空间的面积可以任意分隔,可大可小(丽水天锦)。

(2)对于开发商只用于出租、或租售结合的铺面,可以在设计初期将商铺空间进行弹性分割:设计为前铺后库或者辅助设施,(即临街面为商铺,临小区内为车库或者其他商业辅助设施),使用过程中如果市场对商铺需要增加,可将车库或者辅助设施打通与前铺连通,增加商铺面积(名宅东城苑)。

(3)商铺上层住宅弹性空间:预留商铺上层住宅(标准层高),视下层商业销售及需求情况灵活处理,既可将其上层住宅用楼梯通道相连成为下层商铺的二层;在商业需求量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销售此住宅。一层为临街商铺,小区内一层为架空绿化层,一层住宅就是商铺的二层,住宅入户可从小期内的单元门进入;如果做为商铺来销售,只需封闭此入户门,以内部楼梯通行即可(美伦花香)。

3.

2

增加附加值及完善功能的做法:

?

二层退台的商铺(香榭丽园、理想小镇):将2层留出类似于住宅屋顶平台的部分空间,此退让空间进深一般2—3米,宽度为标准层的宽度,此空间将为餐饮、休闲等商业的经营增加很多功能(采光、休闲、活动)和情趣(接近自然、增加交流、扩大视野)。

?

用途多样的(更多为餐饮经营)独立商铺(水岸艺城、佳湖花园、美树星城等):很多新开发的商业项目都考虑到住宅底商不能用于餐饮经营的限制,从而因地制宜的根据项目自身条件和区域商业环境,适当建设部分符合餐饮经营条件的独立商铺,来填补市场空白,满足餐饮经营的需要。

?

配套多样的商铺(时代风华2期、名宅东城苑等):充分考虑到商铺使用人的多种需求,将卫生间、厨房、休息间等多项设施同时配套。

3.

3

创新方面:

?

产品形态创新:得天独厚的环境和景观资源,让丽水天锦开发商有尽情发挥的想象空间,别墅型独立商业(丽水天锦翡翠湾),既是大胆创新,也是将社区商业街差异化定位的神来之笔,提升了商业街区的品质感和尊崇感,营造了一种购物休闲的全新生活方式。

?

丰富的商业业态搭配组合的创新:(玫瑰湾、滇池卫城)开发商在项目中,融入了多种商业建筑形式,如住宅底层商铺、2层的独立式商铺、4层的联排型独立商铺,更重要的是在小区内设计了社区商业街区,将2层的独立式商铺与4层的联排型独立商铺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增加了商业的集中度,使商铺的价值提升,同时也满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积聚人气的首要条件。

?

营销方法创新:金色维也纳的开发商将面向小康大道的21m长进深的一层1万多平米的商铺,分隔成为:14×21×6m,近300㎡一间独立商铺用于出租,变售为租,回避了商铺销售初期销售难度大、推广费用高、售价低、收益低的不利局面,开发商持有部份优质的商铺,在保证稳定的租金收益的同时,能给投资人和承租人以信心,促使商业环境快速成熟,在合适的时候售出持有的商铺将开发商获得更高收益。城建股份在开发和经营凤凰城的商业项目也使用了这样的方法,凤凰城近5000㎡的临街商铺,完全由开发商持有,并由其下属的商务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是开发商持有商铺的同时也有风险,兴苑路千禧龙庭商业项目的开发商在招商不成功的情况下,近2万平米的商场长期闲置,损失惨重。

4、对具体开发案例的思考和借鉴

4.1、泰阳新城:作为社区型商铺,为了增加开发面积,采用地下架空,造成地下商铺整体采光不足;在商业集中度不够,居住人群总量较小、购买力有限的条件下,自以为是的进行了大体量的开发,而且不恰当地分隔为400多个单体,增加了管理的难度;销售过程中,对项目的商业定位和经营缺乏合理规划和引导,定价过高也限制了部份投资客户的加入。

4.2、赢城洋楼:总体开发面积过大、人均商业占有面积达21.46㎡,无停车场地,经营受限(不能开餐饮),商场格局,商铺经营,容易造成经营过程中定位模糊,降低商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

4.3、天宝家园:社区内部小规模商铺,规模小,结构合理性、功能都不好,销售困难,经营不好;

4.4、人与自然:可以对内对外经营的商业街,开发规模不大,目前入住率不高,销售已经完成但后续经营困难;

4.4、千禧龙庭:项目定位于大型商场,三层近2万平米的开发规模,在长达5年的经营过程中,招商不成功,导致长期闲置,损失惨重。

4.5、创意英国:内部街区围合的大规模商铺,营销策划较到位,销售较成功。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要尽量做大商业规模,但要充分考虑商业开发的各类影响因素,特别要注意在区域条件不支持、商业环境成熟度不够的情况下,要尝试大型商业或者大规模的商铺开发的风险很大,需要充分借鉴类似项目的开发经验,合理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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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昆明市,试点,工作方案,知识产权,示范

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百户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为了使试点

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百户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为了使试点示范工作做到认识统一、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进度有序,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以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为基础,以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为目标,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建设现代新昆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保障

成立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的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海涛,副组长:武渝兰,成员:夏世云、何正川、袁湘宁、刘松、邱云红。

三、总体要求

列入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并加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保证与试点相关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1.试点工作按照“一企一策、突出重点、逐步深入、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

2.各试点单位要确定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联络人员,并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3.专利及知识产权的人员培训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人才战略的重点工作之一加以重视;

4.把加强企业专利及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作为企业结构调整、重组改造、技术优化升级和市场拓展的重要内容,切实纳入到企业技术开发、引进、改造,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经营战略与决策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中去;

5.把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特别是企业相关技术领域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作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和经营战略中的独特作用,有效促进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储备;

6.以专利工作带动企业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其它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形成企业全方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新格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四、工作目标

1.通过试点示范工作,使试点示范企业内部专利及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和专利工作机构得到建立健全,工作经费得到落实,并力争每年有所递增;

2.全面完成人员培训工作,专利及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及相关知识在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的普及率达到100%;

3.完成企业专利及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的规划建设工作;

4.形成符合企业自身实际、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机制,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5.试点示范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得到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五、工作措施

1.对试点示范企业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在试点示范期间内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立、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2.指导试点示范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3.引导企业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不断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

4.协助试点示范单位建立和更新专利文献数据库。指导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5.帮助试点示范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团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指导服务。

6.引导企业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拥有量和质量。

六、验收考核

本着“服务指导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试点示范期满后,将按照《云南省百户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验收。

考核评价指标:

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

落实领导、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

3.

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人才培养情况;

4.

知识产权信息应用情况;

5.

知识产权的取得与实施情况;

6.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7.

知识产权奖惩情况;

8.

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情况。

5

篇3: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昆明市,试行,管理办法,住房,租赁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满5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便利、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齐全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市)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八)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示范项目;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其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持有本市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满5年,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2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县(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县(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局。

(四)复核。市住房保障局对相关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核。市住房保障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选房。市住房保障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局签订《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县(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市住房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主城四区和县(市)区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评估测算,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照建筑面积以梯级递减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照市场租金的80%缴交;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照市场租金的60%缴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按照市场租金的40%缴交;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至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照市场租金的20%缴交。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三十四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县(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四十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县(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县(市)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县(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县(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县(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市、县(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住建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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