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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日期:2020-12-3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本文关键词:南宁市,调研报告,基金投资

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本文简介:对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班级:房产1131班姓名:宰丹学号:60目录一、前言P2二、调研目的P3三、调研对象及其一般情况P3四、调研方法P3五、调研时间P3六、调研总结P3七、对策或建议P3—P4八、附件P4前言自1998年3月首只基金发行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以来大规

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本文内容:

对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班级:房产1131班

姓名:宰丹

学号:60

目录

一、前言P2

二、调研目的P3

三、调研对象及其一般情况P3

四、调研方法P3

五、调研时间P3

六、调研总结P3

七、对策或建议P3—P4

八、附件P4

前言

自1998年3月首只基金发行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以来大规模发行开放式基金,将基金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共设立了

29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包括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总数达78只,总规模1374.89亿份,基金资产净值1346.51亿元,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发行总规模817亿份,资产净值790.81亿元;开放式基金24只,总规模557.89亿份,资产净值555.7亿元。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猛发展,对改善和调整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结构,更新和倡导不同的投资理念,实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专业化分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基金业诞生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很快便遇到了前进中的困难与问题。就此,本人对基金投资进入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主体

一、调研目的

掌握南宁市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南宁市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二、调研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南宁市证券投资者(主要是基金投资者)。

一般情况:这部分人大金在30至45岁之间,其中以大概以40岁为中心的正态分布,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且具有相当的投资理财经验.

三、调研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南宁市各证券营业部随机选择证券投资者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全市各证券营业点共发出调查问卷100份,收回87份,回收率达87%;

四、调研时间:2013年3月8日―2013年3月16日

五、调研内容

主要调查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于基金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其在各基金间选择的因素以及喜欢的基金类型和持有基金分额的时期等。问卷共向投资者提出了14个问题。(见附一)

六、调研总结

从投资基金的历史看,有60%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在最近一年发生的,说明投资基金的在最近一年在南宁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持有期限,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短期持有,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看好。

有34%的投资者购买过开放式基金。虽然受基金业整体表现的影响,大多数投资者仍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同上年年相比上涨近10%,说明开放式基金已初步走出认知度的冬天,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了解。

就投资基金的主要原因来看,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在文卷中占的比例较大,说明投资者投资基金还是希望经理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取得较满意的回报。另外,获得短期收益也是基金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在没有买开放式基金的原因中,不了解其特点的较低,这说明基金在销售环节以及形象宣传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效果明显。调查还显示,投资者对于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偏高的看法的比例较高,达五分之一之多。而随着开放式基金数量的增加以及各基金的表现,在投资者心目当中,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的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购买基金的投资目的中,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获得短期的收益,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是很认同。2012年市场的低迷使得二级市场博取差价的风险、难度急剧加大。既然众基金的理财专家们都很难取得赢利,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只好“等待分红”,以求“保险平安”了。

在一年中的期望回报中,显示投资者普遍认为对基金的盈利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基金总是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值得重视的是,近半数的投资者将管理水平有待检验作为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比上年上升近15个百分点。这结果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基金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很难让投资者满意。

七、对策或建议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基金投资者将会越来越多,因为有近60%人的是在近1年内涉足基金投资者的,这种趋势将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更应该引起投资基金公司的关注,以改变目前对其管理不完善的局面,同时也是适应这种增长趋势的须求。

附1:

对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查问卷

您好!非常感请您接受本次调查.请您认真如实地填写.

调查时间:

2013年3月8日~2013年3月16日

1、请问您的年龄:

A.18~25

B.25~30

C.30~40

D.40~50

E.50~60

F.60以上

2、性别:

A.

B.女

3、投资基金的历史:

A.

一年以下

B.1~2年

C.2~3年

D.4年以上

4、你是否购买过基金:

A.

购买过

B.没有购买过

5、你的投资目的:

A.

确保本金的安全

B.获得短期收益

C.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6、您是否了解开放式基金:

A.

了解

B.知道一点

C.不了解

7、购买的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

A.

封闭式基金

B.开放式基金

8、没有买开放基金的原因:

A.

没有听说过

B.购买不方便

C.手续费偏高

D.管理水平有待检验

E.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

9、影响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间选择的主要原因:

A.

专业理财

B.信息优势

C.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

D.获得短期超额收益

10、您购买基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A.

净值

B.价格

C.分红

D.基金投资组合

E.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F.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

G.其他

11、您喜欢投资基金的类型:

A.

平衡型基金

B.债券基金

C.指数基金

D.股票基金

12、假设您购买了开放式基金,您预计的投资年限:

A.

少于一年

B.1-3年

C.3-5年

D.6-10年

E.10年以上

13、您投资这笔金额期望一年内能有多少的回报:

A.

5%左右

B.10%左右

C.15%左右

D.20%左右

14、一般您购买的基金,在涨幅达到多少时会抛出:

A.5%左右

B.10%左右

C.20%左右

D.30%左右

E.50%左右

F.1倍以上

篇2:《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本文关键词: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本文简介: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本文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2.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一)、(二)款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

2.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3.其他居民: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明、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三)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汇总工作。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做好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保费。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所有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医疗保险年度。

(一)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门诊账户,

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不建立门诊账户。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大病、学生意外伤害、体内置入材料、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待遇。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支付期。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缴纳新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待遇支付期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待遇支付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新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补缴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诊及转诊:

1.在校学生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市内转诊住院或诊治门诊大病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帐户不能使用。

3.门诊大病患者需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方能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治疗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统筹地区外就诊及转诊:

1.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3.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按相关规定结算。

(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doc(附件)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适时调整。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包括急诊留观)。

1.起付标准: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3.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

4.单项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30%。

5.统筹基金支付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统筹地区外住院及统筹地区内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7.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其中:

(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四)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九)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

第七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管理。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定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参保居民设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就医服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或治疗门诊大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转诊手续,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恢复、病情相对稳定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驻邕及市属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经办人员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按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办人员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六)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市居民身份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工作,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十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规划,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10年11月1日起,南宁市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门诊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储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消费情况的专用账户。

(三)统筹基金是指统筹地区所有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扣除划入门诊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后的其余部分。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按规定需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门诊大病是指短期治疗不能痊愈、需长期或终生在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统筹基金给予补助的疾病。

(七)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在校学生在本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八)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二、三级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急诊留观范围包括: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中毒、淹溺、触电、急性胸痛、急性腹痛、突发高热、急性出血,吐血、咯血、有内出血征象、腹泻、黄疸、严重脱水、休克、呼吸困难、眩晕、有抽搐症状或意识障碍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突发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以及其他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

(九)生育及产前检查待遇是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2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而造成的在参保人员中发生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文关键词: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文简介: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00八年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参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文内容:

南宁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八年印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参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代码: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属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3)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________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亿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用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_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_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____年____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____年_____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____年_____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年_____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____年_____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7、人防设施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8、邮政设施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_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________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____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月】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_________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附件二: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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