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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网上宪法法律知识普及竞赛题库答案介绍

日期:2021-01-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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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网上宪法法律知识普及竞赛题库答案介绍 本文简介:82018良法全民网上宪法法律知识普及竞赛题库答案介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领导核心领导集体领导力量领导主体答案:A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谋幸福谋未来谋生活谋复兴谋幸福谋复兴谋生活谋未来.答案:C

全民网上宪法法律知识普及竞赛题库答案介绍 本文内容:

8

2018

良法全民网上宪法法律知识普及竞赛题库答案介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

领导核心

领导集体

领导力量

领导主体

答案: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

谋幸福谋未来

谋生活谋复兴

谋幸福谋复兴

谋生活谋未来.

答案:C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和()之间的矛盾。

美好生活需要相对落后生产

精神文化需要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幸福生活需要物质文化相对落实

美好生活需要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答案:D

()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立场。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

宪法至上

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答案:B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

基本路线

科技创新

答案:A

()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十三五”及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赢

创新、改革、绿色、协调、共嬴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创新、协调、绿色、民主、共享

答案:C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的乡村治理体系。

民主、法治相结合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自治、法治、民主相结合

法治、德治相结合

答案:B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答案:B

必须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

全要素、宽领域、高效益

全要素、多领域、深层次

多要素、宽领域、高效益

答案:A

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世界。

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合作共赢、开放包容、清洁美丽

B)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

持久和平、共同安全、普遍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

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交流互鉴、清洁美丽

答案:B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党领导人民推进“四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中,展现出强大的真理力量、独特的思想魅力、巨大的实践力。“四个伟大”是指()。

伟大工程

伟大斗争

伟大事业

伟大梦想

答案:ABCD

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四个自信“。“四个自信”是指()。

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答案:ABCD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从严治党

答案:ABCD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个意识是指()。

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

答案:ABCD

党的十九大制定了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五位体”是指()。

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答案:

ABCDE

党的十九大制定了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五位体”是指()。

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答案:

ABCDE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全党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

战略思维

创新思维

辩证思维

法治思维

底线思维

答案:

ABCDE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

走中国道路

弘扬中国精神

凝聚中国力量

答案:AB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层面的要求有()。

自由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答案:BCDE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的社会心态。

自尊自信

理性平和

积极向上

自尊自爱

答案:ABC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要着力把“一带一路“建成()。

和平之路

繁荣之路

开放之路

创新之路

文明之路

答案:

ABCDE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正确

错误

答案:A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联盟,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正确

错误

答案:A

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正确

错误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确

错误

答案:A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国家主席负责。()

正确

错误

答案:B

违反宪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追究。()

正确

错误

答案:B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正确

错误

答案:A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正确

错误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确

错误

答案:A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

正确

错误

答案:B

公民通过言论自由表述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干预,所以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

正确

错误

答案:B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正确

错误

答案:A

除司法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其他国家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正确

错误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正确

错误

答案:A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正确

错误

答案:A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正确

错误

答案:A

凡年满

18

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确

错误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54

9

15

日至

9

28

日在北京召开。()

正确

错误

答案:A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设的国家机构是监察委员会。()

正确

错误

答案:A

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以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

正确

错误

答案:A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

错误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正确

错误

答案: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正确

错误

答案:A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正确

错误

答案:A

监察机关独立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不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非法干涉。()

正确

错误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正确

错误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正确

错误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中间是天安门,周围是麦穗。()

正确

错误

答案:B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

正确

错误

答案:B

国旗及其图案可以用作商标和广告,但不得用于私人丧事。()

正确

错误

答案:B

我国公民有权在家中布置国徽。(

正确

错误

答案:B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自然灾害

受到犯罪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未成年

答案:C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神圣权利

光荣任务

权利和义务

神圣职责

答案:B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予以规定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

答案:D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有误的是()。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可以视情况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C

下列有关劳动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答案:D

下列有关退休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B

退休制度适用于一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

退休制度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社会和单位的保障

答案:B

对于“受教育也是一种义务“的理解错误的是()。

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应主动完成义务教育

家长或监护人应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

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和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公民完成受教育的义务

答案:D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科学研究自由

出版自由

文学创作自由

艺术创作自由

答案:B

《宪法》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这体现了()。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性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广泛性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答案:D

我国采取的出生国籍标准为()。

出生地主义原则

血统主义原则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

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

答案:C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答案:C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A

街道办事处任命

居民选举

选民选举

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答案:B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答案:C

关于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述正确的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定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

指导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管理权

答案:B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选举。

国家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务院

答案:B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

上级监察委员会与下级监察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答案:B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不得露出水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答案:C

下列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述错误的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B

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

国家承诺在台湾问题上永不使用武力

答案:D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

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道路

改革开放

经济建设

答案:ABC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群众

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

答案:BCD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答案:ABCD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事业

管理文化事业

管理国家事务

答案:ABCD

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做到的?()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答案:ABCD

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

受教育

监督

选举

答案:AB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照法律纳税

答案: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批评

控告

答案:AB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的自由。

言论

出版

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

答案:ABCD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任何情况下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者在法定在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答案:CD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

人身权

人格权

住宅安全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答案:ABCD

《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

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案:ABCD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肖像权

公民的姓名权

公民的荣誉权

答案:ABCD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应当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

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密,应保守国家秘密

公民不得借检举之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

答案:ABCD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包括(

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

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广播电视等

在法定范围内,公民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

答案:ABCD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

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是实行法律保留

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答案:ABC

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AB

《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国务院组成人员有()。

总理

副总理

秘书长

国务委员

答案:ABD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

进行视察活动时的一切行为

答案:AC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人民调解

社会事务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

答案:ACD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

答案:ABCD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答案:ABC

个人负责制是()。

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运用方式

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

“由单位领导说了算的法律术语

由单位第一把手对其员工行为承担一切责任的制度

答案:AB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秘书长

答案:ABC

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岛屿有()。

大陆及其沿海岛屿

台湾岛

钓鱼岛

南沙群岛

答案:ABCD

关于公民健康权的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答案:A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包括()。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

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答案:ABCD

篇2:关于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中法律知识的教学体会

关于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中法律知识的教学体会 本文关键词:法律知识,思想品德,教科,体会,教材

关于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中法律知识的教学体会 本文简介:教科版初中思想品德使用心得——之法制教育部分成都石室锦城外国语学校安良春从2007年开始,成都市选用了教科版的思想品德教材(本文所说教材为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品德初中教材,2007年6月第一版,以下简称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该教材的编写按照《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的要求进行编

关于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中法律知识的教学体会 本文内容:

教科版初中思想品德使用心得

——之法制教育部分

成都石室锦城外国语学校

安良春

从2007年开始,成都市选用了教科版的思想品德教材(本文所说教材为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品德初中教材,2007年6月第一版,以下简称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该教材的编写按照《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的要求进行编写。总体来说在传统的基础之上有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课标要求,在注重生活化和综合化上有一定的突破。经过几年的使用,笔者举得该教材在法制教育这一重要模块中有所缺失,本文就此谈谈几点愚见,以供广大一线教师和相关教材编写者参考。

依法治国,是我们现阶段国家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之一,而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基础,这一基础工作的好与坏关系着我们依法治国的有效落实和延续。在基础教育阶段,加强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工作。中学阶段是青少年思想品德逐渐形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世界观的重要阶段。因此,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地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对培养知法、守法的新一代青少年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我们的思想品德课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也是广大中小学进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而教材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对法制教育这一模块有所涉及和关注。但是如果将三年初中的五本教材整合在一起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样该教材关于法制教育存在一些问题。

在七年级的教材中,上册的教材主要以学生适应初中学校的学习为主进行教育。七年级下册中由于学生开始出现一些纪律方面的问题,于是在下册增加了一些规则、纪律和初步的法制教育,同时也增加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八年级上册的第四单元“一念之差和一步之遥”中有了比较多的法制教育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侧重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在八年级下册最后一个单元“市场考察”中增加了一些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教育。在九年级中泛泛的将一些法律知识融入到一些单元的内容中。这样构建了整个初中阶段的法制教育的主体。

对于这样的法制知识的安排,笔者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但是,如果我们结合学生的发展,结合我们初中教学的实际,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法制教育对于初中学生来说,少了很多,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要知道,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教材中的这些内容能使初中学生具备相应的法制意识吗?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初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在那里他们会学习更多的法律,了解更多得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要知道这样说,就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初中教育是义务教育,也是通识性教育,也可以称为国民教育,他的教育是为学生成为一个合格公民做准备的教育。如果我们在初中阶段选择他们现阶段能使用的一些法律进行教育的话。这样第一显得比较功利,第二也使得一些初中毕业后进入社会生活的毕业生无法进行更好的法制教育。

对于目前的教育体制而言,对于初中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在思想品德课堂进行。虽然有研究者提出要在初中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学校基本上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法制教育课。思想品德课依然是法制教育的主要课堂,绝大多数的初中思想品德老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主要参考教材进行,如果教材中缺乏相应的内容,在实际教学中肯定会出现缺失。当然如果一个老师在教学中只会使用教材,完全照搬教材的教师应该是不合格的老师。在目前阶段,我们广大教师应该要学习《课程标准》,并按照课标进行教学。但是,作为一本教材,一本教学中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在编写的过程中,除了按照课标进行编写外,难道不应该遵循一下学科的特点和现实吗?

教科版教材的一大特点就是生活化。思想品德教学内容的生活化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也是在就教学中加强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的一种有效的尝试。生活话的思想品德教科书有利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法律是有自己自己规律的一门学科,如果要在初中阶段用生活化的方式来进行教学,我认为也是可以的,但是作为教科书的思想品德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就应该注重法律的规律,特别是法律知识的规律。比如关于权利与义务这一概念,在七年级下册的社区生活中就出现了,但是他居然是用材料的方式进行展现。要知道,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基础知识,也是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如果简单教育,会使得学生理解不透彻,如果深入教育,又与本课知识不相符,有所脱节。

初中思想品德教材强调“三维”教学目标,就“三维”教学目标而言,他们是一个有机整体,知识是基础,没有知识何谈能力,也就没有正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比较注重注重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但是要知道就法律常识来说,知识才是基础,学法、守法、护法、用法,首先是学法。如果我们的教材编写中连法律知识都显得混乱不堪和缺乏逻辑体系,如何学习法律?没有学法,何谈其他,更别说与法律相关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了!笔者在这里建言,我们在编写教材的时候不但要考虑课标要求,不能一味创新,还应该要符合相关知识的内在体系和要求;不仅仅为了改变原来的教材体系而进行相应的改变,还应该要吸收原来教材体系中好的部分并加以发扬;不能脱离学生生活和教师教学的实际来编写,应该要真正的落实到学生和教师的实际中来进行。为此,我们广大一线教师希望教材的编写者能从相关知识体系,学生生活实际,教师教学现状等等来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有效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和前进。

篇3:法律知识发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

法律知识发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 本文关键词:法律知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发展

法律知识发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 本文简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摘要:《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

法律知识发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 本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要:《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论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证据规定》,而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台这一《证据规定》,亦有其较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实条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应急举措。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在客观上要求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显著特点及重要意义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该《证据规定》已开始施行。《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平心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论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证据规定》,而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台这一《证据规定》,亦有其较为复杂的现实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实条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应急举措。

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中必须具有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却极不完善,主要表现是:《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且在某些方面也很不合理,例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区区12个条文,根本无法涵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应有的丰富内容;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对证据问题又作了9条解释性规定,并且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个别条款也对证据问题有所涉及,但就总体而言,这些规定都是零零碎碎的,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甚至合理性。因此,这种“粗放型”的立法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诸多关涉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缺乏明确的规范可供遵循,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各自适用畛域不清;举证责任分配的界限不明;当事人举证的保障机制欠缺;证人作证制度有欠合理;质证制度尚属缺漏;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缺乏透明度,等等。显然,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在客观上要求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从近年来法院系统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来看,证据制度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初的动因在于试图通过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解决因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与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以便缓解法院及其法官调查取证的负担,提高诉讼的效率。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制度在证据制度中所占的核心地位以及证据制度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因而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必然会牵涉到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质证制度、认证制度,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权限等各方面的庭审改革问题,并进而波及到整个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这些制度的改革又反过来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各地法院便纷纷突破现行证据立法的规定而出台了自己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规则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但它却实实在在地成为各地法院自己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并在其审理案件时大行其道,造成了证据问题上极其混乱的局面。因此,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以便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便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从国家立法机关的视角来看,在近期内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典或者统—的证据法典却不大可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条件亦不成熟,因而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就产生了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即证据规则的粗陋不堪与审判实践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制定统一的、相对完备的证据规则,以便尽快消除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混乱状态,并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据以遵循的明确、具体的证据规范,就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实践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即提出,要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则将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分解确定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2001年又将起草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作为五项重点改革措施之一。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1年底制定和公布了《证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就总体而言,《证据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吸收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合理成果。二是借鉴了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和理论的合理成分。三是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范。

从《证据规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特点可以看出,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现实地满足了审判实务的客观需要,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查证、质证、认证诸过程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证据规定》本身远不是尽善尽美的,特别是其中的某些内容显然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合法性亦是值得怀疑的。因限于篇幅,以下我们仅就《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分别作一初步的评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的,则将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诉讼制度。证据交换乃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在受诉法院审判人员的组织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材料的制度。设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适时地提出证据并让双方当事人彼此知道对方所持有的证据,防止诉讼突袭,以便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限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证据规定》对这一问题所作的突破性规范,同样是基于诉讼实践和审判方式改革的紧迫需要,当然,与近几年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学界的极力倡导也有很大关系。

二、关于举证时限制度

对于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之规定和第179条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理论上和实务中一般都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也即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庭审前提出证据,而且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不仅可以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证据,而且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从民事诉讼实践来看,“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确实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其一,容易造成“诉讼突袭”现象的发生,有违诉讼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二,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其三,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并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性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其四,破坏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以便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证据突袭”及提高诉讼效率,对举证时限作出规定,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就成为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鉴于上述立法疏漏和实践中的问题,《证据规定》在对《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款“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之“指定期间”作扩张性解释,并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之“新的证据”作限制性解释的基础上,本着“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举证,否则即发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扩张性解释还是限制性解释,实质上都是对《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种突破。然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又确实具有“完善”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举证通知书的送达与举证时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33条包括以下3款规定:(1)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其切实履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了解举证的重要性,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规定有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即发生证据失效之效果的条件下,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在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的事项和法律后果,更是显得尤为重要。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证据规定》第3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但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确定举证期限,两款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其实比较合理的作法应是在举证通知书中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在其不能协商一致时适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第二,根据上述规定,送达举证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证据规定》并没有予以明确,而这一点对当事人来说恰恰是很重要的,否则,其诉讼权利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在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其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根据《证据规定》第81条,这一指定期限不适用于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举证时限的重新指定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举证时限规定的限制(指第33条、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于:诉讼请求的固定与争点的确定直接相关,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开庭前进行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与其不一致时,本案的案由就发生了变化,在此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然而,如果当事人变更了其诉讼请求,则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和证据体系也就发生了变化,故有必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1](P203)对于上述规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是:其—,在上述情况下,只规定了法院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那么此时能否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确定举证期限呢。其二,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时,在告知方式上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其三,在内容上,合议庭是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还是只能告知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之可能性?理解不同,结果迥异。我个人认为,前者无异于先定后审、本末倒置,后者方为顺理成章之举,既符合认识规律,又满足了诉讼之需。

(三)举证时限的延长

《证据规定》第36条对举证时限的延长问题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个人认为,对于某些案件来说,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延长固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上限未作规定,则是一个明显的不足,它有可能被一部分当事人不当利用以拖延诉讼。

(四)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力

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力是举证期限制度的核心部分,没有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举证期限的指定和商定就很难具有约束力,因此《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的,即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在举证期限过后,即使再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也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

另外,《证据规定》第34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等行为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为之,目的在于尽早固定诉讼请求、确定争点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款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关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以及第52条中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点提前到了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还须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时,举证期限是否有重新予以指定之必要?《证据规定》对此没有涉及,似乎是采取否定态度,但从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观之,则显然有必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三、关于证据交换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是审前准备程序的两项重要内容,二者彼此关联,相互补充,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使审前准备程序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彼此交换各自所持有的证据,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可以借此整理和明确争点,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作好准备,以提高诉讼效率,此其一;其二,可以防止诉讼突袭,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其三,对于一部分案件来说,可促使当事人在审前达成和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对于证据交换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有较为完备的发现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证据规定》关于证据交换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立法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结果。实际上我国证据交换的做法同其他改革举措一样,也是源自司法实践。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初期,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很多法院推行了所谓“一步到庭”的改革。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却又发现“一步到庭”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其中主要是削弱了审前准备工作,不仅不能使庭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导致了诉讼迟延,且不利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故此先后弃用“一步到庭”,转而加强和充实审前程序的改革,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即是审前程序改革的核心内容。就立法来讲,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证据交换的规定,最早对证据交换有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下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示:“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开庭时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不再核对、质证。”1993年11月制定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及1998年制定的《审改规定》第5条,对证据交换问题亦作了简单的规定。与此同时,很多地方法院在其所制定的有关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或“证据规则”中也涉及了证据交换问题,在总结各地经验、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时间、次数等问题都作了规定。

关于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了两种情况:(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这一点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关于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规定》第38条明示:“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时。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关于证据交换的进行,《证据规定》第39条要求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证据规定》第40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诉讼滞延,又可以满足特殊之需。

四、“新的证据”之界定与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关系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其证据即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发生失去证明权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严重的。因此,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新的证据(例如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确实因为非属于自身的客观原因而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等情况),那么对该当事人来说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79条还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时可以申请再审,因而如果完全禁止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新的证据,那么显然会造成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直接发生尖锐的冲突。但如果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完全不加限制,则《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就会从根本上失去意义。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第179条中的“新的证据”加以限制性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隐性”的“修改”,从而避免了直接的冲突,并使得其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相互协调。

(一)《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l条宣示:“《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几个问题是:第一,如何理解和把握“新发现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仅仅是指当时在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还是指既包括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也包括客观上虽然已经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我个人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后一种意见为妥。第二,《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似乎与第41条第(1)项的后段相矛盾而没有予以规定的必要。因为两者适用的前提都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出该证据,只是在用语上,第41条第(1)项规定“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第43条第二款则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而所谓“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自然应当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而不包括主观原因。但是在适用结果上,第41条第(1)项不加限制地当然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而第43条第二款则附加上“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之限制条件,并且规定仅仅是“可视为新的证据”。对于如何区分以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分别适用这两款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之《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并未作出诠释。①事实上,在实践中是很难对其予以明确区分和恰当操作的。第43条第二款之规定只会使法院在“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产生混乱的局面并与第4l条第(1)项的规定相矛盾,而不会有任何益处。第三,人民法院自己或者人民检察院能否以存在“新的证据”为由而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如果允许,又怎样界定其“新的证据”的范围呢?如果不允许,再审制度又该如何予以改造呢?这一点显然涉及到再审制度的立法修改,而远非《证据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

(二)提供“新的证据”的时间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三)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l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四)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其二,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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