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米脂县,管理办法,广场,城市
米脂县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米脂县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
米脂县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米脂县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休闲、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即现滨河文化广场。
第三条
县城乡建设局是城市公共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园林所具体负责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
文化、体育、公安、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对破坏广场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广场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广场的喷泉和灯饰等设施。
第六条
广场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负责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负责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符合国家标准,与公共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
盗伐树木、盗窃花木及绿化设施;
(二)
攀折、刻划花木,采摘花卉;
(三)
在草坪等绿地内堆物作业、焚烧物品、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四)
破坏绿化及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
在公用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
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四)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乱倒废弃物;
(五)
随地躺卧、露宿;
(六)
将宠物带入广场游玩;
(七)
损坏公共设施;
(八)
其他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九)
广场内禁止燃放花炮,玩明火,禁止带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广场;
第九条
广场内禁止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擅自占用、开掘道路;
(二)
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三)
盗窃、损坏供水、燃气设施;
(四)
其他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各种机动、非机动车辆在广场内通行、停放(残疾人代步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一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卖艺、兜售物品和乞讨等;
(二)
偷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等非法聚集;
(三)
喷水期间进入喷水设施范围活动;
(四)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广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县城乡建设局批准:
(一)
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
(二)
散发传单,悬挂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气球、气拱门等宣传品及广告等;
(三)
设置、更换、迁移公共设施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
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使用广场应当依照下列要求:
(一)
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实施方案等;
(二)
开展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
申请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规定,并答复申请人;
(四)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活动;
(五)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和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凡在广场举行的文体活动,应当按广场功能区域的划分,有时间、有地点、有次序的开展活动,活动时所适用的音响设备的音量分贝必须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严禁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裁被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
第十六条
根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在
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
刻划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共用设施上吊挂、
晾晒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违规摆摊设点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据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
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
照规定地点或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扔废弃物品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开掘道路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盗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广场管理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违反第八条第(九)项,广场内禁止燃放花炮,玩明火,禁止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广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