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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日期:2021-01-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本文关键词:稽查,范本,年度,报告

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本文简介: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到常州××公司,对该单位××年×月至××年×月的地税各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该单位基本情况: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

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本文内容:

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到常州××公司,对该单位××年×月至××年×月的地税各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该单位基本情况: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单位主要×××等业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该单位经营情况、税款征收方式:××年度营业收入××元,利润××元(稽查所属期每年收入和利润情况),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元(国税不填),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率为×%)。

二、自查情况(或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

该单位××年度自查申报××税××元,滞纳金××元(××年度自查申报无问题)。

三、违法事实

(一)2008年度

(营业税方面)

1、……

(企业所得税方面)

2、……

3、……

(个人所得税方面)

4、……

(发票违章方面)

5、……

(二)2009年度

……(同上)

四、被查对象的态度

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的情况,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的意见:……。

五、拟处理意见

1、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应补缴××年××税×××元(列明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以上查补税款应加收×××天滞纳金(××年×月×日-××年×月×日),计查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税款已责成该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计税款×罚款比例=××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以上违法事实第××项已构成偷税。拟处以查补税款××的罚款,计偷税额×罚款比例=×××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元、应代扣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总计×××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检查方法、方式、手段:在检查中,我们根据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帐册、凭证等资料,检查方法主要采用××法,检查方式采用实地检查(或调帐检查),检查手段是否采用电子查账软件。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几次行政处罚。(处罚字号)

3、偷税金额、比例: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

4、移送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15号)的规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稽查报告范本说明

1、“引言部分”检查时间应为实地进户检查时间,具体期限按市稽查局规定的检查时间确定。

2、“一、基本情况:1、该单位基本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与案情相关的情况,如:上市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等在此填列。

3、“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中先写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然后经核查,是否存在该项违法事实,若存在或部分存在违法事实,先在此简单描述,具体内容在第三项中分年度表述违法事实。

4、“三、违法事实:”中查补税种应按流转税、财产税及所得税的顺序排列,不需写“营业税方面”等,若同一违法事实涉及几个税种可不分税种分别表述,如:该单位收取房租××元未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5、“四、被查对象的态度:”中先写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的情况,然后法定代表人若无异议,则写“情况属实”;若有异议则具体阐述其意见。另需表明:是否愿意补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

6、“五、拟处理意见:”中查补同一税种涉及几个纳税年度,可表述为:根据……,应补缴2008年营业税×××元,2009年营业税×××元。

7、“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若偷税金额不满五万元,不需计算偷税比例,另外关于偷税移送有三种情况应分别具体情况不同处理:

(1)、如果偷税金额不满五万元或偷税比例达不到10%,则表述为“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不满五万元)。4、该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或“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五万元以上),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4、该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2)、如果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但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表述为“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4、根据……,(该单位愿意补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该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或4、根据……,(该单位不愿意补缴查补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如果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且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表述为“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4、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2: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用电,稽查,工作总结,检查

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作者:未知文章来源:未知点击数:1338更新时间:2006-7-82003年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2003年,我们用电稽查队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具体指导下,根据“内清外查、重点在内”的用电稽查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自今年开年以来,我们对内

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1338

更新时间:2006-7-8

2003年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2003年,我们用电稽查队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具体指导下,根据“内清外查、重点在内”的用电稽查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自今年开年以来,我们对内堵漏增效、对外查违反窃,先后对北城、南城、环城、兴隆等十个供电所的14045个用户的表计接线、配变容量、CT变比及灯力比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对,发现问题1206起,共追补电量2293026KWH,追补电费924997.1元,收取违约金36866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7人次且都作了调查落实。另外,还重点开展了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及计量装置防窃技术改造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了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襄樊市经贸委2003年第18号文”关于开展安全用电检查的通知”精神,在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我们开展了全市安全用电检查活动.

自襄樊市经贸2003年第18号文”关于开展安全用电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局就成立了以用电局长聂明义为组长的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襄樊市经贸2003年第18号文,并将安全用电检查实施方案下发到各个基层供电营业所,安排布置了我局的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召开了全市安全用电检查专题会议,进行了动员.

6月份,我局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用电咨询日活动,除了采取固定展板宣传、设立咨询台解答客户的提问外,还用宣传车在全市巡回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向行人发放《安全用电常识》手册。此外,我局还组织全局200多名农电工带上工具和材料,进村入户宣传安全用电常识,义务帮助农户检查家中的室内电源线、指导农民自己调试漏电保护器、如何选用保险丝等,对发现农户家中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立即当场进行消除,提高了农村安全用电系数,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高度称赞。

组织了一次全市统一的安全用电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大工业用电户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及规范其用电行为,同时对检查活动进行了总结,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重要情况进行了通报.

在此次安全用电检查活动中,我们的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用户近2000户,查处窃电案件9起、违章用电5起、纠正不合理用电比例25起,下达稽查整改通知书54份.

二、进行计量装置防窃技术改造

根据襄樊供电局《关于落实计量装置防窃技术改造方案及资金使用的通知》精神,我局防窃改造二期工程于2002年10月正式开工,在施工中我们严格按照襄樊电力勘测设计院规划设计要求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现已改造1OKV高供高计(遥抄)用户19户,1OKV高供低计用户154户,新增高压计量装置11套,更换高压计量装置8套,新增低压防窃箱154台。在改造方式上我们采用安装高压遥抄、安装IC卡计量、安装低压防窃箱等,目前二期工程已于2003年8月3日全面竣工并通过防窃改造验收。大多数改造户通过改造电量都有增长,特别是一些小钢厂及小铸造厂改造后电量增长比较明显,如枣阳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改造前月用电量15万千瓦时左右,改造后当月用电量就达到了18万千瓦时;还有罗岗黄河村泵站、城西建材厂等改造后月用电量都出现明显增长。这次改造的高供低计户我们仍与一期工程一样,采用桩罩将变压器的低压桩头密封,有效杜绝了窃电分子从低压桩头窃电的现象发生。在完成二期防窃改造任务的同时,针对枣阳小钢厂死灰复燃的实际情况,我们又另外购回4套遥抄装置及失压断流仪对枣阳的小钢厂及小铸造厂全部安装到位。通过防窃改造,有效地维护了供用电秩序,大大减少了窃漏电现象的发生,有效控制了电量的流失,提高了我局用电管理工作水平。

三、开展了用电营销稽查活动

针对“两查”工作存在力度不够,不规范的问题,用电稽查队在工作中一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按照省公司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供电所开展工作时注意向各供电所进行查处示范,以促进各供电所“两查”工作的规范。

另外针对今年我局各供电营业所线损普遍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局领导指示,从6月份开始,用电稽查队对刘升、太平、北城、鹿头等供电营业所进行了专项用电营销稽查。6月16日,用电稽查队在刘升供电营业所进行专项用电营销稽查。当6月20日对刘升罗55榆树线进行检查时,现场的情况令稽查队员们个个触目惊心。台区总表计量装置不是电流线反接就是电压线虚接,他们立即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及时向局分管用电的聂局长进行了汇报。聂局长当即指示加大检查力度,并将检查重点转移至抄表到户上。21日,用电稽查队兵分两路对榆树线上的小店一组、小店三组、刘湾二组等三个台区共311个用户小表进行跟踪抄表。发现小店一组、三组两个台区180户小表截流电量7895KWH,电费4010.66元,而刘湾二组现场抄表与表本根本就对不上号。21日晚9时30分,稽查队江品保队长及刘升供电营业所马玉春主任就白天检查情况向聂局长进行了紧急汇报,决定抽调各供电所人员、车辆,利用22日一天时间对榆树线路所有台区进行紧急检查。22日7时30分,聂局长亲自带领21人、14台车,冒雨对刘升榆树线路45个台区,共计3683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19时。在检查完毕的所有台区中,发现共截流电量71514KWH,电费39263.18元,另有多户未上户。

同时,我们还抽调专人对去年省公司营销检查组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了跟踪督办。

四、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用电检查专项斗争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全面提高营销工作质量和自身经济效益,我们枣阳市供电局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反窃电专项斗争活动。

8月23日,我局在商业大厦开展反窃电宣传活动,局领导聂明义亲临现场指导,用电、稽查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南、北城供电营业所稽查骨干参加了宣传。

上午8点左右,反窃电宣传车驶向全市大街小巷,通过高音喇叭反复宣传反窃电法律、法规、典型窃电案件、窃电的严重后果、窃电的举报奖励途径。在商业大厦附近10多名稽查骨干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1800多份。

在这次专项斗争中,我们要求各供电所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活动;大造反窃电声势,大力宣传窃电违法并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电力商品、依法用电、窃电违法”的意识;其次要做好与司法机关联手办案工作。对窃电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应及时上报,由局出面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

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今年我们用电稽查队共办理领导交办及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7件次,全部都作了调查落实。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的认真调查落实,得到了用户的好评,为我局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总之,2003年我们枣阳局的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将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对已取得的成绩要加以发扬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努力提高用电稽查、用电检查的工作质量,全面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为有效遏制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2006年用电检查工作总结

充满成绩与挑战的2006年即将结束,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今年用电检查大队本着以根据“内清单位、外查用户”的用电稽查指导思想,为用户服务为宗旨,以增加经济效益为中心,本着优质服务是电网生命线为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用电行业管理以“监督、检查、服务、帮助、指导”为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在面临许多不利环境的条件下,知难而上,进行了积极、扎实、富有成效的工作,并被用户理解和认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就把用电检查2006年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了打击窃电、安全用电的用电检查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开展了安全用电检查活动,进村入户宣传安全用电常识,义务帮助农户检查家中的室内电源线、指导农民自己调试漏电保护器、如何选用保险丝等,对发现农户家中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立即当场进行消除,提高了农村安全用电系数,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高度称赞。

今年,我们共进行用电检查10次,出动人数100余人,共检查变台村500多个,在用电检查活动中,我们的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用户近2000户,查处窃电案件8起,补收电费4300余元、纠正不合理用电25起。

三、开展了用电营销稽查活动

针对“两查”工作存在力度不够,不规范的问题,用电检查队在工作中一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按照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供电所开展工作时注意向各供电所进行查处示范,以促进各供电所“两查”工作的规范。

另外针对今年我局各供电营业所线损普遍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局领导指示,从3月份开始,用电检查队对城关、杨家夭、韭菜庄、阳湾、毛台、王桂夭、喇嘛湾等供电营业所进行了专项用电营销稽查。4月1日,用电稽查队在在对913王桂夭线所辖王桂夭台区村变台总表实施检查中,现场的情况令稽查队员们个个触目惊心,发现变台总表计量箱未封锁,三块变台总表接线盒未封印,A相电能表电压线圈被打开,属明显村电工窍电行为,他们立即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即拍照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对村电工李根蛇下达了《违章用电、窍电通知书》。6月6日对城关供电所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出电价不符合要求的13户,并要求其限时整改。同时,我们还抽调专人对营销检查组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了跟踪督办。

四、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用电检查专项斗争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全面提高营销工作质量和自身经济效益,我们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反窃电专项斗争活动。

5月10日,我公司在永安大街开展反窃电宣传活动,公司领导黄珍亮亲临现场指导,用电、稽查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营业所稽查骨干参加了宣传。

上午8点左右,反窃电宣传车驶向全市大街小巷,通过高音喇叭反复宣传反窃电法律、法规、典型窃电案件、窃电的严重后果、窃电的举报奖励途径。在永安大街附近1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1800多份。在这次专项斗争中,我们要求各供电所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活动;大造反窃电声势,大力宣传窃电违法并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电力商品、依法用电、窃电违法”的意识;其次要做好与司法机关联手办案工作。对窃电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应及时上报,由局出面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

总之,2006年我们清水河电力公司的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将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对已取得的成绩要加以发扬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努力提高用电稽查、用电检查的工作质量,全面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为有效遏制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篇3: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稽查,药品监督,暂行办法,工作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器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

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

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

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器械管理条例》)、《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

省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应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药品稽查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

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等生

产、经营及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四条药品稽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职能机

构协助的,业务职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案件查处激励机制。

第六条药品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工作时,应加强对药品、

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

稽查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各级药品稽查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达或交办的对药品、医

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违

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违法

违规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配合、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有关业务职能机构对

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全省药品稽查工作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

督、管理全省稽查工作;组织或督办查处全省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涉及的不合格药品、医

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国家局交办或外省(市、区)移送的以及

省局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跨两个市以

上辖区需省局查处的案件;省药品检验所和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

装材料检验所抽检的(国家、省抽验计划)不合格药品、医疗器

械、药包材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报请省局处理的案件;其他需由省局查办的案件;发布本省药品

质量公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省药品质量公告

中涉及辖区内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案件;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的案件,以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市药检机构抽验不合格

产品涉及辖区内且市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县(区)级药品

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

理的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

报的案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转来的案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

案件。

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认为管辖范围内

的案件不宜由本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稽查机构查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认为下一级药品稽查机构不宜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可以

决定自行查处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稽查机构查处。

第九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管辖

有争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

构指定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食药监局稽查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违法案件,

由最先受理的食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查处。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于不属于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有

关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发现查处

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按规定及时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并抄送上

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受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当将案件

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同时抄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受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如果认为移

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

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在接到管辖争议或

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

决定。

第十二条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接受

上一级药品稽查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严格执行《河北省药

品医疗器械监督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之间应密

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的或有影响的案件。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上级交

办的或者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安排查处,并在要

求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向上级

药品稽查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说明情况,否则,上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将已调

查取证的材料一并移送(应保留其复印件)。

已查明违反药品、

医疗器械等有关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司法部门。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受理案件主要

来源:

(一)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检验机构抽检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交办的、下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

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鼓励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举报与投诉。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河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必须严格

按照《河北省药品稽查部门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受理的

案件,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反馈。在

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辖区的案件,应将涉案材料及

时移交,不得拖延或不移交。

第四章

处罚执行与结案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应有法定依据,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没有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其处罚的幅度必须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二条药品稽查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稽查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

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

成立的,应当采纳。药品稽查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药品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定

进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

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

订,加盖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抽样

第二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组织药品

监督抽样,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监督抽样工作应严格执行《药品抽样指导原

则》,遵循公正性、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科学性、规范性

原则。

监督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业务娴熟。

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样时,应认真检查抽样场所的环境、设

施是否符合储藏要求,并在“抽验记录及凭证”上加以标注。应

查看被抽样单位提供抽样品种的相关资料,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

件,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

符”字样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药监稽查机构抽取的样品,应附随样品检验的“抽样证明及

凭证联”或能证明样品来源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安排送检。

第二十八条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

查机构送检的品种,应优先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检验,检验报

告书形成后3日内送交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

第二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发布

河北省药品质量公告。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药品稽查人员应当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掌握药品稽查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十一条药品稽查人员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

同省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

从事药品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品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须有2名以

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

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药品稽查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以法律、

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合法实施的组织行为。

第三十四条药品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河北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稽查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对各市药品稽查工作的考核。市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对所

管辖的县(区)级药监稽查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全省药监稽查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制定。

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稽查工

作优异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并列入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

终考评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药品稽查机构,应限期改进;对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且情节较重的,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药品稽查人员行政执法出现过错的,按《河北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工作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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