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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GL- 废弃物处理规定

日期:2021-01-1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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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GL- 废弃物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废弃物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各类废弃物回收、集中、清运、处理,确保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生产活动、产品及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3.定义3.1固体废弃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及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3.2

JX-GL- 废弃物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废弃物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各类废弃物回收、集中、清运、处理,确保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生产活动、产品及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

定义

3.1固体废弃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及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3.2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可以回收利用,是指目前公司可内部回收利用或固体废弃物收购商对其有回收利用价值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面的废弃物。

3.3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不可回收利用,是指目前公司不可内部回收利用且固体废弃物收购商对其没有回收利用价值也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面的废弃物。

3.4危险废弃物:废弃物中具有毒性、危险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出的废弃物。

4.

职责

4.1安保办公室负责公司废弃物的分类集中整理及定期委托清运。

4.2安保办公室负责生产中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集中、清运、处理;负责办公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如墨盒、日光灯管等)回收、处理。

4.3各部门负责每天将公司各处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公司指定的废弃物放置场所。

4.4安保办公室负责与危险废弃物处理相关方签订处理协议。

4.5制造部负责生产中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回收、集中。

4.6公司各部门合理使用各类资源,减少废弃物。

6.内容

6.1

废弃物分类

6.1.1安保办公室对各部门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计分类并汇总成《废弃物分类清单》。当各部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产品或新设备投入、物品出货形态变更时,应对《废弃物分类清单》进行重新评审或修订。通常情况下,每年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及时修订。

6.1.2生活垃圾投放到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场所,投放时应将废弃物进行分类准确投放,防止混放、飞扬和异味产生。

6.1.3应经常对废弃物放置场所进行整理,清洁,清扫。

6.2废弃物分类的培训

安保办公室统一或部门内部进行培训,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及其方法,使员工清楚有关废弃物分类的常识。

6.3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指示

区域

类别

废弃物例举

员工操作方法

频次

办公区域

可回收废弃物

废纸或其他可回收物品

投入办公室可回收垃圾桶

1次/1天,送至公司可回收区域

不可回收废弃物

糖果纸等

投入办公室不可回收垃圾桶

1次/1天,送至公司不可回收区域

茶水等

投入洗手间的茶水桶内

危险废弃物

墨盒、废胶卷、荧光灯管等

投入办公室危险废弃物桶

收集交安保办公室统一处理

其他区域

可回收废弃物

包装纸箱、木箱等

投入指定的可回收区域

1次/1天,送至公司可回收区域

不可回收废弃物

果皮、粘尘垫等

投入指定的不可回收区域

1次/1天,送至公司不可回收区域

危险废弃物

沾染化学品的手套、抹布,废机油等

投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区域

收集后交安保办公室统一处理

6.4

非危险废弃物回收、集中、处理

6.4.1

公司各部门在办公、生产过程产生非危险废弃物按规定存放于非危险废弃物垃圾筒内,每天将废弃物垃圾交给卫生清洁人员。

6.2.2

卫生清洁人员负责将各部门的非危险废弃物集中于公司规定的存放区。

6.2.3

非危险废弃物贮存区应有标识并设置遮雨棚,以防止废弃物乱放污染环境;贮存场所应符合贮存规定,并由安保办公室定期巡视、监看是否按规定使用。

6.2.4

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非危险废弃物定期清运、分类、处理。

6.3

危险废弃物回收、集中、处理

6.3.1

危险固体废弃物回收、集中

6.3.1.1

制造部各班组在生产、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危险固体废弃物(如各种试剂的空瓶等)回收后做上标识,放置到指定地点,并登记。

6.3.1.2

制造部各班组回收试剂空瓶时必须拧紧瓶盖。

6.3.1.3

公司各部门办公产生有害固废(墨盒、日光灯管等),由安保办公室回收登记。

6.3.1.4

制造部回收的固体危险废弃物,定期交给安保办公室,并在《危险废弃物回收登记表》上登记。

6.3.2

液体危险废弃物回收、集中

6.3.2.1制造部及其他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废氟里昂、废机油等应予以回收,放置到指定地点。

6.3.2.3

制造部回收的液体危险废弃物,定期交给安保办公室,并在《危险废弃物回收登记表》上登记。

6.4

危险废弃物处理

6.4.1

危险废弃物转移与处理

6.4.1.1

安保办公室负责危险废弃物转移与处理,转移与处理时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的《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6.4.2.2

建立危险废弃物清除台账

安保办公室清除危险废弃物时在《危险弃物处理记录表》进行登记,接收人、经手人认真签字,品种、数量、日期要准确。

6.4.2.3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资质认定

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单位必须持有上级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处理方提供复印件备案。

6.4.2.4

危险废弃物处理协议

a)安保办公室与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签订废弃物处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保证处理有效地进行。

b)采购部与化学品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化学试剂空瓶由厂家回收处理。

6.4.2.5

危险废弃物转移

a)

安保办公室向有资质处理单位索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b)

每转移一批次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要求处理危险废弃物文实相符。

c)

填写的联单和危险废物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经过确认,运送到处理单位。

d)

处理单位接收后,将联单按规定编号后进行分发:第一联及副联交产生单位;第二联及副联交移出地环保局,第三联交运输单位,第四联交接受单位,第五联交接受地环保局。

6.4.2.6

废化学试剂及空瓶交供货商回收处理,其他液体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7.相关文件

7.1

JX/EP-04

《运行控制程序》

8.记录

8.1

废弃物分类清单

废弃物分类清单

类别

固体废物名称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

纸品类:办公废纸、纸杯、旧书、旧报纸、纸箱、包装纸盒、纸板、牛皮纸、纸屑纸片、广告纸品、快件袋、废标签、合格证、不干胶纸等

木制品类:木板、木条、木块、包装木箱、报废木托盘等

金属品类:铜、铁、铝、报废金属设施和(辅料)、刀片、金属易拉罐、报废工具盒(含塑胶、废金属),报废汇流条、互连条、钢丝球、螺丝、废烙铁头、锉刀、旧源瓶座、包装塑料绳、塑料袋、边框保护膜、钢头皮鞋等

玻璃制品类:报废玻璃、非有毒有害类玻璃瓶等

塑胶制品类:废塑料板、层压皮废皮、未沾染有毒有害品的乳胶手套、指套、鞋套、头套、报废胶鞋、塑胶饮料瓶、废密封胶条、橡皮圈、PVC胶水管、橡胶皮带、卫生清洁剂容器、废四氟绝缘布、透明胶带塑料圈、硅胶桶等

布制品类:未沾染有毒有害品的布条、耐高温手套、汗布手套、毛巾、工作服、抹布、口罩、布鞋等

海绵制品类:未沾染有毒有害品的海棉、泡沫等

硅制品类:报废硅片、电池片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类:卫生纸、厕纸;废扫把、拖把;卫生洗涤剂空瓶;瓜皮、果核,植物根、茎、叶、花;废瓷器;茶叶残渣;粘尘垫等

生产固废类:热缩膜;碳带;TPT小边角料;固化的硅胶;旧刮条;砂纸;报废石墨导轨;废弃的石英制品;碎舟叉套管等

办公固废类:废笔、笔芯、印章;胶带,胶带座;废弃复写纸等

建筑垃圾类:碎砖、泥砂、水泥快等

危险固体废弃物

办公固废类:电脑及附件,打印/复印机硒鼓、墨盒、色带;修正液空瓶、修正带空壳;废印泥、印台;废干/蓄电池;水银灯泡、日光灯管;废胶卷;胶水空瓶等

生产固废类:沾染化学品、油类的一次性手套、乳胶手套、汗布手套、抹布、指套、头套、口罩、海棉、泡沫、工作服、工作鞋;化学试剂空瓶、空箱;不锈钢网袋和铁丝(做胶联度测试用);废菲林;柴油、机油、润滑油、真空泵油、变压油等废油;油管、油封件、油桶等

篇2: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新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新 本文关键词:废弃物,管理制度,餐饮企业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新 本文简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一、厨房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厨房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三、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新 本文内容: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厨房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厨房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五、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有明显标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的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九、企业负责人应适时检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原料采购索证与验收制度》

一、原料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包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二、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1、

乳制品;2、肉制品;3、水产制品;4、蛋制品;5、粮谷类制品;6、蛋糕(包括面包);7、食用油;8、调味品、酱腌菜;9、蜂蜜;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

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

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

14、食品添加剂;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16、食品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1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

一、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生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检验合格证或报告。

二、采购内禽类原料应索取农业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

三、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

篇3: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铜仁,废弃物,试行,管理办法,市餐厨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服务者,由城市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密闭,保持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并取得回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处置许可文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

(三)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每日对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和每日收集、运输、处置、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去向台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6个月、歇业前3个月内,依法书面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材料;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停业、歇业设施的现状图或者拆除、维修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八)因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发生变化需升级改造、维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七条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更新义务不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或者未对每日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或者未定期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或者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金库。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联单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填写五联单专用单据,分别由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各执一联的制度;

(四)“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每天应当真实、完整和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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