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奖学金申请理由 本文关键词:奖学金,硕士,理由,申请
硕士奖学金申请理由 本文简介:在过去一年的学习生活中,我努力学习、热爱生活、团结同学,在各个方面均表现良好。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学习和领会党的精神,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科学研究方
硕士奖学金申请理由 本文内容:
在过去一年的学习生活中,我努力学习、热爱生活、团结同学,在各个方面均表现良好。
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学习和领会党的精神,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在科学研究方面,经过研究生二年级一年的学习和工作,我的学习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这一年的科研学习进一步培养了我严谨的科学态度,掌握了更为深刻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地运用文献检索工具及阅读国内外文献,能熟练地运用MATLAB、CORELDRAW等软件。在老师的指导帮助下,我的科研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毕业论文的撰写方面也有进展,完成了预期计划的一半以上。此外,我还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从多方面了解相关科学知识和其它前沿科学信息。
在学习成绩方面,我在研究生二年级期间完成了学校规定的专业课程,并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专业和深入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
基于这一年来在学习和生活上的表现,我真心的向学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希望能够获得,这不仅对于学生的我来说代表着一种荣誉,也是对我在学校学习生活中所取得的成绩的一种肯定,激励我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乃至整个人生奋斗路程上更加努力,更加执着和充满激情,也能对我的学习生活提供有利帮助。
篇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研究生,国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大陆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单独考试计划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评,在分别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择优选定。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
英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其他专业研究生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2.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三)科研与实践能力
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进行考评。实践能力主要以通过执业资格认证考试进行考评。
1.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
(3)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一项;
(4)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著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2.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旬刊、半月刊、单期论文刊等属于增刊或类似于增刊的除外)上发表独撰论文2篇以上,且每篇论文不少于5000字(以版面字数最大化计算);
(3)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且提交的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入选会议论文集一次(篇),或在小组会议、大会上进行报告一次以上;
(5)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著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6)独立主持校级以上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课题一项;
(7)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一项以上;
(8)通过国家级或国际型本专业执业资格认证考试,且成绩优异。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当年国家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上一次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论文均不包含译文(外语类专业除外)。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视为研究生独撰。专著或译著著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多人合著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在著作中注明写作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积分;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超过2篇的,在计算科研成果积分时以2篇为限。
第十条
期刊分类和论文自然篇认定以学校科研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基本依据;科研成果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参考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如下顺序择优:
1.获得省(部)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学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支教生、优秀公益活动者等先进个人表彰,或个人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报刊、电视台专题报道;
2.获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科研成果积分较高;
4.学分绩点较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科研部、校纪委、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资格的复核,评审的组织与管理,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由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申报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对在资格审查与初评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与学校评审办公室沟通。
第十九条
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中心)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条
复评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前,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中心)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定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中心)相应指标。
第二十五条
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中心)指标数,由学院(中心)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中心)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时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既获评国家奖学金又获评学校研究生科研奖学金的,可获两个荣誉称号,但只获其中较高的奖学金。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当年国家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起施行,原中南大研字[2012]26号颁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学科特点与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期刊分类目录、单项成果计分标准,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9
篇3: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和实施办法
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和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奖学金,实施办法,细则,学业,制药
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和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与实施办法》。第二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和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化工与制药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与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组
长:喻发全
王雪梅
副组长:刘生鹏
田
勇
成
员:郭
嘉、田琦峰、王凯、王荷花、导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三条
评选对象
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调剂录取的学术型研究生第1、第2学年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调剂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第1学年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
第四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学习勤奋努力,课程成绩无补考。
2.除新生外参评学年所有考试考查科目和培养环节达到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要求,即学位课单科成绩(若有补考,则为补考成绩,非系统折算成绩)70分以上,其余课程成绩60分以上。
第五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3.1学年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条件
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JCR1区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排名前三)。
3.以第一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者。
4.在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做出特别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硕士研究生申报条件:
特等奖学金的评选除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JCR1区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EI、ISCP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
3.以第一申请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者。
4.在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做出特别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第七条
一、二、三、四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方法
1.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确定各年级的一、二、三、四等学业奖学金名额。
2.
一年级新生一、二、三、四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理工科两类,每类按学生比例分配相应的各级奖学金名额。各级奖学金等级按照录取总成绩高低排序,其中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80%+复试成绩×20%。
3.
二、三年级研究生的一、二、三、四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参考标准》和《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细则》,各级奖学金等级的确认以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社会活动表现各项得分累计总分为排序依据。学生获得荣誉或成果的确认时间为上年度评选截止日期至当年评选截止日期,且每项成果或奖励等只能使用一次。
4.
各考核项目得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满分100分):主要考察学生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品行、集体观念、学习态度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2、
课程成绩
:以学位课平均成绩进行核算。
3、科学研究(可累计加分):科研成果得分=所有参评学年科研成果累计分数之和。
4、
学术活动(可累计加分)
5、社会活动(满分100分)采用加分制,加满100分为止。
6、总分计算方法
(1)研二学生总分=思想政治表现分×10%+课程成绩×70%+科学研究×10%+学术活动×5%+社会活动分×5%
(2)研三学生总分=思想政治表现分×10%+课程成绩×10%+科学研究×70%+学术活动×5%+社会活动分×5%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化工与制药学院学业奖学金个人打分表》(见附件3),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加盖学院公章)、论文复印件、奖状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把所有材料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和《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细则》,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三天。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化工与制药学院授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细则
附件2: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附件3: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个人打分表
附件1
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细则
类别
项目
加分
备注
思想政治表现(10%)
担任学校、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班级班长和党(团)支部书记
15
1、
每个人基准分为60分
2、
此类学生可累积加分但满分不可超出100分
研会部长、副部长、班级学习委员和体育委员
10
其他班委
5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10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党校优秀学员
5
学校日常生活学习中,受通报批评者
-50
课程成绩
(研二70%,研三10%)
以学位课平均成绩进行核算
科学研究
(研二10%,研三70%)
SCI发表论文一篇(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100、80、60、40
1、
申请评奖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必须是武汉工程大学。
2、
第二作者论文原则上不计分;但当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
EI发表论文一篇
25
ISTP论文一篇
20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20
一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一篇
10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学生第二(导师第一)
75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20
公开发明专利
10
申请校级科研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且立项并为主持人
5
学术活动
(5%)
国家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100、80、60、40
1、
同一研究成果同时在校、院级创新学术论坛中获奖以最高得分计分1次。
2、
科研奖项是指有获奖证书的奖项。
3、
团体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第一成员是满分,第二成员是1/2,第三成员是1/4,第四成员是1/8;
省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60、40、20、10
市级和校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
40、20、10、5
获校院举办的“研究生创新学术论坛”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奖
20、10、8、5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一次
20、5
社会活动
(5%)
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包括院级)文艺、体育演出或竞赛等一项
30、20、10、5
1、
各类加分项由学院反馈班级名单,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名单认定。
2、
此类学生可累积加分但满分不可超出100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讲座、省级及以上志愿者活动
5
附件2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构建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出台的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意见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研究生的奖励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等奖学金五个等级,奖励金额如下:
1.特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5000元。
2.一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0000元。
3.二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8000元。
4.三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不设;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5.四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不设;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如下:
1.特等奖学金不设获奖比例,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2.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博士研究生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0%;硕士研究生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5%。
3.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博士研究生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0%;硕士研究生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
4.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
5.四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0%。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调剂录取的学术型研究生第1、第2学年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调剂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第1学年不参评且不计入参评人数。
第七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3.学习勤奋努力,课程成绩无补考,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第八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3.1学年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各项目计分的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条件:
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博士研究生申报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JCR1区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排名前三)。
3.以第一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者。
4.在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做出特别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硕士研究生申报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JCR1区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理论版、《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新华文摘》论文摘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
3.以第一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者。
4.在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做出特别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2.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3.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4.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计分参考标准
1.
一年级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主要参考入学考试统考科目成绩。
2.
二、三年级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参考下表进行打分排序。
考核项目
权重
考核内容
备注
思想政治表现
10%
主要考察学生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品行、集体观念、学习态度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学习成绩
二年级:70%
三年级:10%
主要考察学生学习态度,考试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及学分完成情况。
科学研究
二年级:10%
三年级:70%
主要考察学生参与课题、实验室综合表现、科研能力、科研潜力、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学术活动
5%
主要考察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及学校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论坛和科技活动的情况
社会活动
5%
主要考察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完成社会活动任务及参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附件3
化工与制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个人打分表
班级:
姓名:
类别
具体项目
加分
合计
所占比例
总分
思想政治表现
基础分
60
10%
课程成绩
学位课平均成绩
70%
科学研究
10%
学术活动
5%
社会活动
5%
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