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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1-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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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8-18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三章

立项与组织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验收及成果总结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专项。

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确立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计划项目的目标管理,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二)突出主体目标和成果运用。以科技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人才培养为导向,面向市属重大战略和各行业实际需求,坚持自主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竞争择优支持,强化目标管理。

(三)明确权责关系。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责任人制度和项目专员管理负责制,强化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

(四)强化统筹协调。加强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的衔接,共同支持重大科研任务,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才团队、重大创新基地等产业资源的对接新机制。

(五)加强评估监督。以项目专员为责任主体,对各领域计划管理实行整体评价与效能评估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计划参与主体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建立项目应急反应、招投标及绿色通道机制。以市场技术需求为导向,对涉及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市科技局可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对于目标任务明确、申报单位优势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重大科技难题或共性技术问题,可采取招投标方式征集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六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现实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科技计划体系由“四项重点战略工程”和“一项引导计划”组成(4+1模式),并下设若干二级计划(专项)。“四项重点战略工程”即:创新型乌鲁木齐战略工程、创新主体培育工程、基础条件平台与创新能力建设工程、产业创新引领工程等组成。“一项引导计划”即:创新人才引导计划。

第七条

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增加、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由市科技局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创新型乌鲁木齐战略工程”,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围绕全市性重点工程、重大部署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项目,以解决我市重点领域技术瓶颈为目标,以突破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九条

“创新主体培育工程”,是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推进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机制建设,主要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主体、科研组织主体、科研成果转化主体、研发投入主体。

“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奖励计划、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等五个主体计划组成。

第十条

“基础条件平台与创新能力建设工程”,是指以推进资源共享,在政府、企业、科研、金融、中介等创新主体间建立起紧密的合作网络,构建具有地域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

“基础条件平台与创新能力建设工程”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计划、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科技融合与合作交流计划(科技金融结合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等五个主体计划组成。

第十一条

“产业创新引领工程”,是指以成果应用为导向,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产业创新引领工程”由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计划、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计划、现代服务业促进计划、科技民生与人口健康计划、现代农业促进计划等五个主体计划组成。

第十二条

“创新人才引导计划”,是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培养、引进和用好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引导机制,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创新人才引导计划”由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引导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培育计划、科技人才专项(人才工程专项、青年科技明星专项等)三个主体计划组成。

第三章

立项与组织

第十三条

拓宽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发现机制和储备制度。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各类计划的定位及年度重点,围绕《全国科技援疆规划》、厅市会商议定书和市级科技规划的内容和任务,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科技资源优势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研、征集、筛选、储备重点科技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经过建议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请、项目受理、项目初审、项目论证、现场核查和项目审定等步骤。

第十五条

建议征集。市科技局根据我市总体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建议初评择优入库。建议征集不涉及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并常年受理。

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建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

公开征集是指市科技局通过发布《领域指南》,公开向全社会征集项目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委托专家依据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计划领域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对于涉及国民经济社会领域重点项目在每年年初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招标投标和定向征集等方式。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形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主动征询、招标投标、定向征集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申请项目单位应填写《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乌鲁木齐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信誉。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和统计监测制度。项目申请企业无自主研发活动的,所申请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四)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符合市科技局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要求以及项目限项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由市科技局对申报的各类项目(包括专项)进行统一受理,项目受理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主要审核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报资格、项目申请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规定,是否属于支持的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由受理处室以项目专员为责任主体,对申报的各类项目(包括专项)进行初审,拟定初审意见。

由综合计划处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说明和报告;对通过资格、形式、技术审查和初审的项目,按照年度项目计划体系,拟定分类意见及评审方案,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受理项目、项目计划体系安排及项目评审方案,对拟受理的重点项目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计划类别分类进行集中评审。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由各处室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核查重点为首次申报项目单位、信用登记相对较低单位、专家提出异议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进一步核查的单位。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予以“一票否决”。

现场核查后,由各处室分管领导召集相关处室及计划处等相关人员,按照项目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立项建议方案。立项建议方案应包含拟立项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经费安排建议等内容。综合计划处对各处室提交的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统一汇总及排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定。根据立项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听取关于项目的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意见和立项建议,审定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将审议结果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根据审核意见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批准,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会市财政共同下达,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拟立项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责任人制度和项目专员负责制。

分级管理责任人制度是指以受理处室为项目主体责任人,对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等全过程实行分级管理。并指定项目专员,对具体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专员负责制是指对进入立项流程的各类计划项目,指定专人在本部门、本计划系统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引导项目完成受理、初审、评审及验收等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直至该项目完成所有立项与组织实施环节。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管理实行梯度管理责任制度,实行局长负责制下的项目责任管理机制。重大项目采取局长负责制、重点项目采取处室分管领导负责制,一般项目采取处室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梯度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跟踪机制,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与目标考核。重大项目由局长直接负责与目标跟踪;重点项目由分管领导负责与目标跟踪,定期向局长汇报,由局主要领导采取抽查、目标跟踪等方式进行责任管理;一般项目由各处室责任人负责,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采取抽查、目标跟踪等方式进行责任管理;项目专员作为项目过程管理者和具体协调者,对项目主体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级各类计划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计划项目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及细则;

(三)建立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计划项目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估;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业务处室作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责任人和项目专员负责人,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二)提出计划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调整建议;

(三)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四)承担项目、课题实施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业务处室设立项目专员,项目专员作为项目过程管理者和具体协调者,实行任期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项目间的技术交流和任务总体集成;

(三)提出项目调整、中止及撤销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组建乌鲁木齐市科技项目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科技项目的宣传、征集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建立项目的储备机制及科技项目备选库等职能。

第三十条

建立全市性科技项目专家库。聘请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学术咨询,并以项目责任专家形式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三年。主要职责是:提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指南建议;参与备选项目凝练、整合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参与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承担本领域主题方向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在我市注册,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和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二)按照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组织任务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要求编报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以及计划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

(五)提出项目任务及负责人调整申请;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中实行抽查制度。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项目立项数量的30%。

第三十三条

计划项目在过程管理中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情况等意见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三十六条

调整和终止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验收及成果总结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条

依据立项金额及支持方式,计划项目验收包括简化验收、正常验收和一次办结三种形式。

(一)简化验收:对立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类、奖励类、以奖代补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依据验收考核指标等提出验收意见,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验收手续。

(二)正常验收:对立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政策引导类、无偿资助类、奖励类项目,市科技局开展正常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提出验收结论,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必要的结项手续。

(三)一次办结:适用于对申请贷款贴息类、后补助类项目。对申请贷款贴息类项目,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由市科技局根据借贷材料进行一次办结;后补助类项目同时办理立项和结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市科技局将对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组织单位应提前2个月申请延期,申请周期为6个月(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任务指标已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任务指标完成不到三分之二;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发生变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5.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后半年以上未验收,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三条

结题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应系统提出和总结项目组织流程、项目成果及过程管理情况,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切实管用且能够有效指导后期项目组织实施的技术转化流程、技术路线及成果应用报告等。

项目结题总结及成果管理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注重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的业绩。

第四十四条

成果管理。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或“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经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计划项目研究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工作绩效及责任评估机制。绩效评估重点以项目受理处室为责任主体,以项目专员为过程管理为评价对象,对各计划领域及项目整体运行效益及应用进行评估、对项目专员过程管理进行评价。计划项目评估作为项目专员管理的重要依据,列入年度考核项目专员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类计划、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和影响,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二)对各类计划、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各类计划集成支持的整体绩效,以及计划实施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评估;

(三)对各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服务质量及效能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七条

建立各类计划与项目管理评估与监督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计划领域及项目的支持方向和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构成;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企业资金投入应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乌鲁木齐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资金投入采取政府奖励、以奖代补、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同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和杠杆效应。补助类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投入,补助额度按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尊重创新规律,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经费投入结构,实行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性支持相互协调的经费投入机制。

(一)基础研究及公益类项目

建立基础研究及公益类项目稳定性支持机制。统筹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的科学研究,加大对超前部署区域长远发展的战略先导研究、重要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以及重大社会公益类项目的资助力度。

基础研究及公益类项目以无偿资助、补助、奖励为主要方式,重点支持社会公益类重大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二)技术研发类项目

建立以成果应用为导向的技术研发类项目引导性支持机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财政支持体系。通过财政引导,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科技项目的决策。对产业目标明确的区域重大科技项目,可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技术研发类项目以补助、后补助的方式支持。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及技术升级,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与应用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类项目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类项目竞争性支持机制。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企业、研发机构、风险投资、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以贷款贴息、后补助为主要形式。重点支持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技术成果和创新项目的产业化等。

(四)政策引导类项目

建立政策引导类项目激励性支持机制。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组织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与引导机制。鼓励自主创新及创新人才建设,营造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创新管理氛围。

政策引导类项目以奖励、以奖代补、补助为主要形式。重点对技术创新效果明显、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突出、能切实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科技活动,创新人才培养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五)市属重大工程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类项目

建立重大项目财政稳定性支持机制。面向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市级重点工程和重要部署,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支持其自主创新、组织关键技术突破,先进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以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重大项目以无偿资助和补助为主要形式。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拨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市委、市政府专项安排需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专项安排需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2: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本文关键词:乌鲁木齐市,义务兵,优待,退伍,安置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29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1-19【生效日期】1994-11-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29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1994-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应当依照本规定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近亲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市义务兵的征集工作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的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由生产建设兵团负责。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近亲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征集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市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当年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的时限到指定地点参加当年的兵役登记。

根据军队需要可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每个公民都应教育、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亲属依法服兵役。

第六条

第六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区、县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第七条

基层单位对登记的公民应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八条

第八条

征兵期间,招工、招干、招生工作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九条

第九条

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部门逐级下达。各级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

第十条

第十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负责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依照体格检查标准,准确作出体格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公安派出所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合格后,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

政治审查中涉及到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征公民的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第三章

优待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民应征入伍后,即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所在单位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享受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入伍后,其承包的责任田(草场)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承担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在职公民应征入伍后,其转正,定级,调整工资,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近亲属在分配住房、申请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数。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方便军人凭证购票。有条件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设立军人候车室。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准予暂缓年审,待其退伍后,一年内凭《士兵退伍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家住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三至六个月安排工作。入伍前在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以自谋职业。

农村籍的退伍义务兵,乡(镇)企业及村办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录用;县以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招工时,招收退伍义务兵人数比例,应不少于招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服役期间立过功的退伍义务兵,应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或招工进行文化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取,年龄可放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实施有偿安置。安置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列支。

被指定接收安置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应当安置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收入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补助经费。对退伍回乡务农的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完成征集任务成绩突出的;

(二)动员、支持亲属服兵役,起模范作用的;

(三)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得团以上机关表彰的;

(四)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征兵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当地每个义务兵近亲属三年优待金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处以五千元以至二万元的罚款,也可视情节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职人员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个体工商业户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年内不得经营。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收留或隐藏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服兵役人员,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拒绝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优待义务兵及其近亲属、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办理兵役登记,征集入伍以及优待、安置等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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