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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日期:2021-01-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本文关键词:法理学,思考,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本文简介: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一、案例指导制度概述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判例制度而建立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它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即由社会各界,主要是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推荐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构,从中遴选出对我国司法实务有着普遍指导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本文内容: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一、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判例制度而建立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它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即由社会各界,主要是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推荐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构,从中遴选出对我国司法实务有着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并加汇编,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司法依据。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国际借鉴

在我国的历史上,存在着依照先例处理案件的制度。秦朝开始,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中的“廷行事”,就是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活动中除律文意外可以援引的审判依据。西汉时期,廷行事发展成“决事比”,是用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来弥补律令之不足,即律令无正条,比照近似律令审判,并报请皇上批准。北宋时判例汇编大量出版,司法活动普遍以例从事,并且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以例破法”的问题。明朝时期实行“法例并行”,并且产生了律例合编的《大明律附例》,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清朝在立法上实行律例合编,最著名的《大清律例》,在律文后附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甚至大于律。

这些制度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是也有着丰富的研究价值。它们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历史上的参考。

从国际上来看,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案例制度是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借鉴。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二者的制度从形式到内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差别体现在法律渊源上。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与判例有着根本的差异。判例是具体的,而判例法是抽象的,判例法是从判例中抽象出来的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的不完备性。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本次裁判的依据,没有新的情况或更充分的理由,不得作出与之前判例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成文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的完善表现形态的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习惯作为补充,判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约束力。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在一些领域制定成文法进行规制。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对既有的司法制度进行完善。正如《比较法总论》中所言,“世界上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办法。”我国非大陆法系国家也非英美法系国家,而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但是他国的相关制度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分析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法院系统,还包括检察系统。这与判例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判例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仅仅指法院在审判阶段依法做出的判决,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处理的其他程序阶段的案件,对之后的案件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涉及两个系统,基本涵盖了司法工作的各个程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各自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涉及审判和执行两个程序,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涉及立案、批准逮捕、起诉和抗诉等程序。

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上来看,案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可以通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规定中的表述加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参照”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意义。从积极方面来说,案例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根据司法工作人员的识别判断,可以从指导性案例中选择出与当前案件最相似的案件,并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处理。从消极方面来说,“参照”一词否定了指导性案例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案例及案例中体现的某种处理规范,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援引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应当”、“可”把参照指导性案例处理案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因此使案例。我国的法院系统不同级别间不是领导关系,采用了“应当”这样语气较硬的表达;而检察院系统不同级别间使行政性的领导关系,下级应当严格与上级保持一致,因而采用“可”这样语气较柔的表达即可以达到设定义务的效果。

作为指导性案例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主要有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要求是已经生效的案件,这是指导性案例在效力上的要求,已经生效表明,案件经过了合法的司法程序而实体上的处理结果被认为是正确的。此外,指导性案例还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对于司法实践有普遍指导意义,主要是只具有以下特点的案件,如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够确定而容易引起适用困难的案件、新型案件或疑难案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等。

从程序上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置专门的案例遴选机构,来完成案例遴选的工作,此后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只有经过一系列审查程序并最后公布的案例,才能作为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追求的最根本价值是司法的公正,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体现。

(一)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我们要承认,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有着其各自的优点和缺陷。限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此处仅探讨判例法对于成文法的借鉴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着从抽象到抽象再到具体的思维方式。在这些国家中,整个法律体系,是一个由精确的法律概念结构严谨、组织严密的体系,法学家和法学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抽象到抽象,是指在发现法律过程中,国家以法学理论指导立法,制定成文法。从抽象到具体,是指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以抽象的成文法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法律适用结论。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方式在形式上非常相似。

成文法这样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使成文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陷。成文法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过程,形成的成文法又由于法律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对于各种具体情况详细地进行规定,因此成文法的原则性较强,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疏漏。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需要规制的社会现象也可能不能及时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在法律实施的环节,成文法的抽象性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法律的漏洞需要在司法环节得到补充,新的社会现象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判例法通过的是司法环节创造的法律,较为为贴近社会,能够反映社会对于法律的现实需求,并且相对于成文法来说更为具体。指导性案例与判例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从中抽象出某种内部规范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但是这种规范的价值不在于立法,而是通过完善司法过程,使成文法的缺陷得到弥补,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上文阐述了成文法的形成和实施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像是一部精密的机器,而司法工作人员就是这部机器上的零件,而不是操纵机器的工匠。在成文法的规定下,法官严格使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是基于成文法法律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完全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成文法的漏洞也需要某种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必须赋予司法工作者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构成了大陆法系和我国法律体系中一对不容忽视的矛盾,即成文法的刚性与自由裁量权的柔性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是由我国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决定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这导致法律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时候不能规范地进行行使,同样的案件的不到同样的处理。从国家的视角来看,同一部法律而结果不同,损害的是国家的法制统一。这在微观和宏观上都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

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克服成文法的刚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柔性之间的矛盾,通过指导性案例,以遵循先例的方式给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一定的约束,使自由裁量权在比法律更为细化、更贴近司法实践的框架内规范行使。同时,这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通过指导性案例,可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从而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三)提高司法效率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效率作为司法制度设计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方式,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资源投入最为有效的进行司法活动,是司法制度完善的方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的。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包括时间上的效率和成本上的效率。司法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找到权威的样板,节约处理案件的时间,从而迅速恢复法律所保护的秩序,维护社会公正。指导性案例也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处理案件的基本路径,使之投入更小的成本以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

五、结语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需要继续完善之处。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即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案例指导制度明显属于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规定级别明显不足。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立法进行规定,或者在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相应部分的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以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经过长期的应用。在成文法制度形成的思维方式下,参照案例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需要进一步锻炼才能熟练掌握的。如前例的识别这一参照案例处理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又需要进一步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规范识别技术。

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国家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推动,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案例的运用技术,二者缺一不可。

篇2: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本文关键词: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本文简介: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共同体宣言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

法理学读书笔记 本文内容: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律共同体宣言

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展方向。

观点:以下观点属于个人的摘抄提炼。

第一部分:

卢梭--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人必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必须在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法律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坚持主义、及其专业化。

法律共同体由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

人们在情感上对其反感,但生活中已离不开他们。

第二部分:

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古代社会,无所谓共同体。彼此之间分工不明确,没有达成最低共识。

古代法官

法学家

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等

古代唯有文化道德或宗教能有效跨越地理而维持帝国统一。

古代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道德和宗教)来维持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

法律共同体在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民主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获得独立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自主性。

现代技术进步发展导致分工,劳动分工导致了专业化的兴起。

现代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来操作法律。

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

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

法律就是关于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共同体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法律自主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之上。

第三部分:文章中心

(一)

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

法律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

要支持的道德情感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

通过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道德问题。

尊重的不是实质正义,而是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

普遍主义的道德就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

捍卫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对他人产生了有益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看得见的手”,通过捍卫权利自发地形成社会和道德秩序。

(二)

我们主张“为权利而斗争”

人作为主体而不是客体是通过实践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

人的尊严,自由以及自主的个体。

通过诉讼来“惹是生非”,

主张权利,捍卫主体地位与自由。

革命者被革命。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理性。

只有人会把我们当人看,物不会把我们当人看。

捍卫自己的权利,前提是要捍卫他人的权利。

只有在司法审判中,一个人才能具有自己的尊严。

人的尊严的自然正义。

(三)我们主张通过诉讼机制来创造规则

司法过程不仅是纠纷的解决过程,更是废旧规则、立新规则的过程。

法官为法条赋予了生命和灵魂。

法官并不能创造法律,他们仅仅在解释法律、选择法律和发现法律。

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生活中的保守力量。

司法诉讼是人民当家作主恰当的方式。

(四)我们主张基于法律自主性的法治

法律成为稳定的专业化知识体,具备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

法律的自主性就成了专断权力的天敌。

徒法不足以自行。

只有在诉讼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具体化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活的法律。法律有了法官才具有了生命,法治有了法律共同体才具有了灵魂。

要捍卫法治,就要捍卫法律的自主性,捍卫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

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司法独立。

第四部分:

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可能不重视法律共同体,她正在逐步形成。

法律堕落的时候,我们的希望在哪儿。

没有法律共同体又哪儿来的法治。

号召--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

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语言、思维认同、理想目标、风格气质。

我们的主张建立在理性思维的反思和认识上。

道德的社会解体了,政治的社会正在衰落,法治的社会不会遥远。

感悟:文章一开始便引用卢梭《社会契约论》里的一句话,向我们陈述了当今的社会现实----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中。人们希望从枷锁中获得解放和自由,殊不知,我们为了自由而自愿的加入了另一个群体,自愿的为另一个群体接受枷锁的束缚。读到此处,我不禁想到,人们真的有那么傻么?难道我们就没有为解放和自由奋斗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就这么妥协了?如果这样,一开始我们又为什么那么积极地从原始的枷锁中挣脱出来呢?

一切的原因都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利益。没错,为了自己的权利,我们需要摆脱原始的枷锁,因为原始的枷锁涉及到了我们最切身的人权,谁都不希望生活在专制状况下毫无自由的奴隶般的生活。为了自己的利益,我们又进入了另一个枷锁的束缚中。但此时,我们的人权已不像之前那样被践踏得体无完肤,我们的很多权利已随着原始的枷锁的摆脱得以实现。而我们还想进一步实现自己权利。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所以我们需要找一个平台,一个可以团结群众力量的平台,这个平台通常被叫做共同体(政党、教派、协会、俱乐部等)。在共同体中,我们的利益较之个人能最大化,即使会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我们还是义无反顾地拥护她,支持她。因为我们相信每个人最终都会获得自己的利益。然而,在我们寄希望于共同体的同时,共同体也无时无刻不在利用着我们。他们自有一套理论体系来同化我们的思想,甚至是腐化我们的价值观和权利观。以至于出现了这么一种现象:人们积极地加入新的共同体,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现代社会中,我们发现有那么一个共同体正在快速形成和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这个群体的帮助,可以说,我们时刻都在与这个共同体打交道。没错,她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共同体--法律共同体,这些人我们称之为法律人!

法律共同体坚守形式理性、坚持主义、专业化的原则。他们刻板

冷峻,愚忠、保守,他们形成的一定的垄断性和封闭性,让外人看不清他们的面目。而在生活中,人们经常怀着矛盾的心理在情感上反感他们。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真的离不开他们,没有他们,我们连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维护,更不用说实现人们的公平和自由。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共同体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更是现代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但他们在现代社会中却遭到如此多的嫉恨和恶名。这是为何?原因很是明显。结合文章,我们发现根源在于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为权利而斗争、通过诉讼机制来创造规则、主张基于法律自主性的法治。以上四点主张,体现了法律人专门的知识体系、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普遍的社会正义感。

从道德方面看,人们总是喜欢将法律道德化。本人觉得,这是一个很荒谬的想法。首先,道德是道德,法律为法律,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将道德强加到法律上,无疑对法律的判案带来个人情感化的冲击,以至于偏离了审判过程中形式理性和逻辑理性的基本原则。再者,道德原本就是含糊不清的东西。你主张的道德不一定是社会的共同道德,那只是你喜欢的道德罢了,不一定符合众人的利益。所以,不要自以为是的把自己推崇的道德作为所以人的道德追求,法律只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不应该听从任何人的道德要求。最后,法律并不是无视道德,法律只考虑普遍的共同道德,即法律意义上的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

法律人必须顾及所有人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迎合一小部分人的道德要求(即使此要求理直气壮)而背弃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主张。因为对于任何一次的审判决定,我们不仅要考虑即时效应,还要考虑其对法律共同体本身的影响和作用。这是必须的!法治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律共同体,而法律共同体的整体质量又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

另一方面,法律人倡导的“为权利而斗争”或许会被人们误解为不可理喻的”惹是生非“。比如,大多数人不会为了几毛钱的利益纠纷而把对方告上法庭。因为道德主义告诉我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万事和为贵。纯利益者又告诉我们:几毛钱比起几千元的诉讼费,孰轻孰重,不是傻子都看的出来。结果,普通老百姓对法律人的”为权利而斗争到底“的观念很是反感,他们觉得你是在破坏社会的稳定性,你让贫穷的人们怎么支付巨额的诉讼费?他们情何以堪!

然而,即使法律人面临着很多现实的问题,他们还是坚决的认为:稳定性是必须经过权利的斗争才能长久的维系下去的。保守的防御只能带来一时的安定,无法保障未来永久的安稳。为此,我果断支持耶林的观点--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

再者,“惹是生非”正是法治社会生气勃勃向前发展的标志。人们受到侵权时,通过“惹是生非”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给世人一个懂法维权的模范形象,何乐而不为!难道我们眼中只有纯物质利益的权衡,而没有考虑过精神价值的追求?难道我们容忍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如果是,那我们的作为人的尊严何在?尊严能用钱去衡量?

所以,法律共同体号召:所有法律人团结起来,让人们积极维权,主动维权,全面挺高国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11级2班罗聪

篇3: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本文关键词:法理学,设计方案,课程教学

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本文简介: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一、课程性质法理学是江西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基础课,该课为必修课性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该课程的学分为5分,学时为90学时。二、本课程的地位法理学课程是整个法学专业的开门砖,是学习其它各门课程的基础和关键。三、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

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本文内容:

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法理学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一、课程性质

法理学是江西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基础课,该课为必修课性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该课程的学分为5分,学时为90学时。

二、本课程的地位

法理学课程是整个法学专业的开门砖,是学习其它各门课程的基础和关键。

三、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的教学层次

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分成了解、掌握、重点掌握等三个层次要求。属于了解层次的,考试时所占份量较轻;属于掌握和重点掌握层次的是考试的重点,一定要深入理解。

五、课程的教学模式

本课程教学坚持以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为主、以教师的辅导为辅,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由封闭教育向开放教育转化的转变、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中心的转变,突出开放教育的特点,利用现代多媒体教育手段特别是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进行教学。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利用学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教师通过面授辅导、函授辅导、网络教学(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和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教学手段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六、教学媒体

(一)文字教材

法理学的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两类。主教材为中央电大出版的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一书(1999年版),是学员们学习的主要依据,也是音像教材的基础。本书分为五个单元,共二十一章。第一单元绪论,属于引言性质,是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准备阶段;第二单元的内容即教材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这是学习法和法学的概念、范畴和一般原理;第三单元的内容即教材第二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系统讲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第四单元的内容即教材第三编,法的创制,系统讲述法的制度阶段;第五单元的内容即教材第四编,法的实现,系统讲述法的实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辅导教材是中央电大1999年出版的《法理学学习指导》,配合主教材使用。辅导教材中把每一章都分为学习目的与要求、内容提要、自学参考书目、思考题等四部分内容,不仅能帮助学员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且讲重点、难点,讲思路、方法,是必需的辅学材料。

(二)音像教材

本课程的音像教材为录象课形式,采用重点讲授型。为9播出本,每播出本约50分钟。由全国著名法理学专家孙国华教授主讲,由中央电大教师朱叶辅讲。

七、教学形式

(一)音像辅导课

即利用现有音像教材,辅导学生自学。录像资料要求学生收视,也可借回家个别学习,也可到学校网络教室收看即视频点播。

(二)网络教学

现代远程教育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全新的教育模式,因此,充分利用网络实现学生的个别化学习是开放教育的基本特点。为此,中央电大、省电大将以因特(internet)为媒介,通过网上讨论组、E-mail信箱等网络信息传输手段,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在线学习和个别化教育的环境,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师生可以交互反馈的网上教学模式。

网络教学具体形式有:

(1)网上辅导:在音像教材和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并进行实例分析,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综合运用的能力。

(2)网上答疑:主要通过E-mail信箱收集与解答问题。辅导教师的E-MAIL是[email protected]

(3)网上讨论组:学生可以在讨论组里提出问题并展开讨论,教师会不定期地提出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或当前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以增强教学的交互性。

(三)面授辅导:本课程安排面授辅导。主要是对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辅导。

(四)电话答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与教师教师联系。联系电话:8831977。教师通过网络组织教学,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利用讨论组和电子邮件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八、教学过程设计

(一)教学研讨

为保证法理学课程教学活动正常有效地开展,保证教学质量,江西电大课程组与试点电大课程组要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研讨。

(二)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

周次

教学内容

学时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3

第二章

法的起源

6

第三章

法的概念

3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3

第五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3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3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3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

第九章

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

3

第十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3

十一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6

十二

第十二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3

十三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3

十四

第十四章

法律规范

6

十五

第十五章

法的体系

6

十六

第十六章

法的渊源

6

十七

第十七章

法的实现

6

十八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解释

3

十九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6

二十

第二十章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6

二一

第二十一章

法律监督

3

总学时

90

九、各章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明确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明确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掌握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一、了解法学体系。

二、了解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了解法学、法理学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了解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二、了解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社会调整概述

一、掌握社会调整的概念。

二、掌握社会调整的分类。

三、了解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一、明确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

二、明确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三、明确原始社会解体的原因和过程。

第三节

法目的产生过程

一、认识法的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认识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

三、认识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四、掌握法产生的标志。

第四节

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

一、了解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二、了解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三、了解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四、了解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五、了解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了解法的语源和词意。

二、了解法的外部特征。

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一、明确法的内容。

二、明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三、明确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第三节

了解法的概念的几个方面

一、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

二、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

三、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的。

第四节

法的定义

一、了解科学定义的局限和必要性。

二、掌握法的定义。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一、了解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二、了解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三、明确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四、明确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社会政治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了解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二、了解法与利益。

三、了解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四、了解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第五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一节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一、掌握法制的概念。

二、掌握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三、掌握法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定历史类型的变更

一、明确法定历史类型的变更的原因。

二、明确法定历史类型的变更的法律原因。

三、认识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

四、了解法律移植。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认识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奴隶制、封建制法律制度)。

二、认识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三、正确理解和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第二编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一、了解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包含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思想。

二、明确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明确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明确社会主义法是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产生的。

三、明确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了解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二、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三、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明确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二、明确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三、明确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

四、明确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一、明确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二、明确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三、明确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

一、明确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二、明确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了解“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二、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三、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掌握法的原则的概念和种类。

二、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三、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四、了解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认识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

三、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一、认识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二、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三、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认识法与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

二、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一、认识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二、认识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三、认识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对外关系、对外交往

一、认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方针。

二、认识当代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第九章

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

第一节

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整和社会调整系统

一、了解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整。

二、了解社会规范的种类和社会调整系统。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

一、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二、明确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重大意义。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

一、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了解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三、明确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

四、明确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

一、明确社会主义法与习惯。

二、明确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团体(组织)规范。

三、明确社会主义法与乡(村)规民约、文明公约。

四、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五、明确社会主义法与技术规范。

第十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第一节

法律调整的概念和对象

一、了解法律调整的概念。

二、了解法律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

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类型

一、了解法律调整的方法。

二、了解法律调整的方式。

三、了解法律调整的类型。

第三节

法律调整的机制

一、了解法律调整的机制。

二、了解法律调整的过程。

三、了解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

四、了解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心理机制。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法制、法治的概念

一、掌握法制、法治的概念。

二、掌握法制、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三、明确法制、法治与法律秩序。

第二节

民主与法治

一、掌握民主的概念。

二、明确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第三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明确治理国家的两种方法。

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三、认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

第十二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概述

一、掌握法律意识的概念。

二、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了解自觉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二、了解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

第三节

法律文化

一、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了解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三编

法的创制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法的创制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一、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二、掌握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

一、了解法的制定过程。

二、了解制定法律的程序。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掌握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立法技术

一、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和意义。

二、了解立法技术的分类。

第十四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掌握法律规范的概念。

二、掌握法律规范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逻辑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二、逻辑法律规范的表现――命令性规范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了解法律规范的种类。

第十五章

法的体系

第一节

法的体系的概念

一、掌握法的体系的概念。

二、了解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节

法的部门的划分

一、了解法的部门的概念。

二、了解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简介

一、了解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

二、了解基本法律部门

第十六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明确法学中“法的渊源”的专门含义。

三、了解法的渊源的历史。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

二、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一、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概念。

二、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

第四编

法的实现

第十七章

法的实现

第一节

法的实现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一、掌握法的实现的概念。

二、掌握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法的适用

一、明确法的适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正确理解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三、正确理解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内地基本原则。

四、了解仲裁和调解。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一、明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二、明确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三、明确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第二节

法律解释

一、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三、了解法律解释的分类。

四、了解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了解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二、了解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了解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二、了解权利。

三、了解义务。

四、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二、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

第六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了解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了解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二十章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第一节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一、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二、掌握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构成。

三、了解违法的原因。

第二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二、掌握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节

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了解预防违法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根本方针。

三、了解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

第二十一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分类

一、明确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明确法律监督的分类。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了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

二、了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种类。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的概念和种类。

第四节

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

一、了解审判监督。

二、了解检察监督。

第五节

社会监督

了解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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