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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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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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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超过下达指标或者车型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入户。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挂户入籍。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牌证。

第八条

机动车辆检验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

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客运汽车和个体汽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九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交物资回收部门解体处理,不得继续行驶。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辆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结构,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承接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等业务,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许可证明,没有许可证明的,不得承接。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的购买、转籍,车主应当在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非机动车辆应当定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验。

第三章

驾驶员和行人

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在参加专业培训前,必须通过驾驶适应性检测和卫生救护培训。

对已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进行卫生救护培训。

第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它部位正常,矫正视力4.8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非残疾人不得驾驶。

第十五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取得驾驶证,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必须通过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复试。

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复试。

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混合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干路上行驶的车辆有先行权。

交叉路口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三)多车道道路交叉,以车道数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五)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禁止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值勤的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或者手势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农用运输车、柴油翻斗车、柴油三轮车、正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禁止驶入市区道路;

(二)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辆、拖挂车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市区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三)各种货运机动车辆禁止在长江中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通行;

(四)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每天七时至十九时期间禁止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阜阳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寿春路、蒙城路、芜湖路、明光路(长江东路至胜利路段)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时,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车辆靠站必须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开走,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小公共汽车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金寨路、寿春路、芜湖路、蒙城路、阜阳路(北至双岗)、明光路、胜利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必须在公共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站台停车,不得在上述路段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在市内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必须靠边停车,设有定点停车处的在定点停车处停靠接客。禁止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上下客。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划定。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式左转弯或者直行

禁止在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学龄前儿童一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喇叭音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期间在环城公园路以内行驶时,禁止鸣喇叭,改用灯光示意。

第二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押解人犯和追缉逃犯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除此之外的任何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三)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级必须在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之间;

(四)必须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五)装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不得在市区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因执行紧急任务,确需在市区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市区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外地车辆在本市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正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二)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单位、个人确需临时挖掘或者占用道路的,经市政、公路等部门同意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向挖掘市区道路,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者阴雨、雾、雪天气,必须设置警示红灯或者反光标志;

(三)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必须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停车泊位比例的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单位内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点,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统一规定。

机动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放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有标志的地点停放。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标线内停放。公安机关设立的停放点,应当设有标志,实行免费。公共场所的停放点应当加强管理,完备存放手续,丢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的方式,并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的决定。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均按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事故多发的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驶整顿。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挂靠入户的,对车主和被挂户者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辆直至办理变更手续;挂户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挂户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没收车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吊销驾驶证:

(一)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仍继续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承接业务的,处5000元罚款。擅自维修、改装偷盗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的,处2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

(一)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除外;

(二)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的;

(三)持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二)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拒绝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携带安全考核卡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暂扣1个月以下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

非法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并处没收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五十条

摩托车、正三轮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5元以下罚款。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一个月车辆,屡教不改的没收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擅自挖掘道路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

(一)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等物品的;

(三)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塔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

(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或者恢复道路原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市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逾期15日不接受处理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逾期1个月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逾期2个月的,吊销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恢复。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定期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因管理、检查失职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严格警容风纪、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不得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濉溪路、明光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当涂路、合裕路(东至当涂路)、屯溪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望江路(西至合作化路)、合作化路和上述道路连接组成的范围以内的所有道路。

今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市人民政府若对市区道路范围重新划定时,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范围以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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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本文关键词: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本文简介: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二、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7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本文内容: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

(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

(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

(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原件

1份);

7、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8、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1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复印件,1份);

12、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劳务分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不少于5份)

6、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5)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hfjs.gov.cn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hfxzzx.gov.cn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doc

2、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doc

3、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doc

4、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doc

合肥市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

(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

(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一式四份)

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复印件(1份)。

3.原《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

(一式四份)

2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3.符合合建建管[2010]18号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一式四份)

2.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5)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hfjs.gov.cn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hfxzzx.gov.cn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

5、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doc

6、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doc

7、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doc

篇3: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关键词:合肥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住宅,施工合同

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简介: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制定使用说明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承揽住宅

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

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制定

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应资质。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定此合同的,应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凡在本市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内签定此合同的,应一式四份(住宅装饰装修市场执一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营业执照号: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服务热线:_____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址:________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

㎡,户型:__

__

__

__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___

种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⑵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附表3: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

工程期限

___

工作日

开工日期__年__

月__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

年___

月___

日(按约定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

元;

金额大写:_____

元。

(见附表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若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定《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设计标准

3.1

实际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要求。

3.2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以下第___

方式提供: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设计费用_____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将准确的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提供给乙方,以备甲、乙双方执行此合同过程中业务联系之用。

4.2

开工前三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以不影响施工设计为原则;乙方不对余留陈设负责。

4.3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费用。

4.4

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5

不得有下列行为:

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强体;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为。

4.6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管理部门的各种费用。

4.7

凡涉及4.5款的变动,甲方应当向物业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队改动方案的安全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4.8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

5.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3

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因违反安全防护规定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4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5.5

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纺火条例。由于施工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5.7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8

负责做好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5.9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调,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单》(见附表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单),明确调整的价款及工期的相应增减。

6.2

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负责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

6.3

工程增项或变更应适当顺延工期。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整修并承担费用。

7.2

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洽谈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7.3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应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4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有法定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7.5

如甲方指定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以及整修并因此延误工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

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更换约定材料,且乙方材料已进场,甲方负责承担材料运输费、搬运费。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发生上述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上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国家及物管部门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当顺延)。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3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约定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安装地板、橱柜、电器等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4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饿,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9.2

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

隐藏工程验收;

中期验收;

竣工验收。

10.2

隐藏工程验收指工程中水、电管线改造基本铺设完成;中期验收指工程进度过半,即木制品工程基本结束、油漆工程施工前。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根据“合同”预算、工程变更洽商及水、电施工核算中期款),甲方未按约定交纳中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10.3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各部分项目工程及工程量。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单价及工艺以报价单上文字说明为准;完工结算工程量以工程施工中实际发生量为准。工程量计算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墙面乳胶漆、墙面瓷砖遇门窗洞口减半计算)

10.4

工程竣工验收前三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三日内进行修改,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尾款,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

10.5

工程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三日内进行验收,如果甲方即不参加验收又不在上述是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期工程验收。

10.6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7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8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

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可申请由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款项名称

付款时间

款项包含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首期款

开工前三日内

工程造价*60%

第二次

中期款

工程进度过半中期验收合格

工程造价*35%+水电路改造全款+主材代购全款+/-工程变更全款

第三次

尾款

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造价*5%+/-工程后期变更款

11.2

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见附表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款;

11.3

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各项工程款由甲方交到乙方财务部门,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尾款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见附表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书)。

12.2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12.3

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保修。

12.4

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不属保修范围。

12.5

早工程保修期限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乙方须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查验,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维修。

第十三条

有关具体规定

13.1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外门钥匙__把交乙方施工队负责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3.2

施工中材料搬运(上楼)费及垃圾清运费面积大小和楼层高低由双方商定。如甲方自行搬运和清理,则不支付乙方费用。

13.3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点__分至___点__分;下午__点__分至__点__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中任一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20%赔付对方违约金。

14.2

合同签定后,非乙方原因,甲方减项金超过总工程款的10%(包含10%)以上,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项目金额的35%作为变更损失费。

14.3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昂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4.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4.5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中期款、尾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上午2%的违约金。

14.6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14.7

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厂能够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并视同验收合格。

14.8

对经过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并承担治理造成的全部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当事人可采取协商解决。

15.2

双方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解决不当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___,作为本合同的约定。

①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附则及其他

17.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7.2

本合同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

17.3

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执__份,乙方执__份,____执__份。

17.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合同附件略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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