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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日期:2021-02-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建工,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不论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制造、更新等,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或设备制造、安装等各项支出,都应纳入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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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不论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制造、更新等,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或设备制造、安装等各项支出,都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范围进行事前预算、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决策,最终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在建工程的预算及审批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分理部主管、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公司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决权限如下:

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分理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5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署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

对于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选择实行招投标制度管理。

对于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议标。无论是公开招投标还是议标,符合资质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一次性在建工程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对于施工单位的选择还必须通过董事会讨论通过。

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设计院设计图纸并编制预算后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公司实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需分离的制度。资产管理部和基建工程部负责与设计院联系。

第四条

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并且股份公司为唯一的合同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授权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对外签定合同。2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合同由法定代表人在一个年度内进行一次性授权,由公司总经理或分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如果文件传送不执行上述程序,所签定的在建工程合同一律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或协议)财务分理部财务主管不得付款。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编制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应由经营、技术、采购、财务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编制,以提高在建工程预算的准确性。

编制的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应包括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依据、需求数量、设备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有关资料,并参照当时市场报价,合理确定投资的预算总额。

第六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项目,特殊情况需修改的,需经上述程序有相关部门或领导重新核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企业上报的在建工程预算报告中,要重点审查企业的投资承受能力,投资回收年限和报告中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核实有无计算错误等,为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客户写出申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至50万元应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超过50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三章

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

第八条

对于1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本部和下属各分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核算。对于下属各分店的在建项目待工程结算和交接后,转由下属各分店进行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对于下属各分店1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由下属分店直接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核算。

自营工程的核算。公司自营工程主要通过“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科目,核算用于在建工程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九条

出包工程的核算

公司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工程,公司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第十条

关于在建工程相关借款的资本化

因工程项目的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第十一条

暂停资本化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

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

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

1、为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企业应与承包单位签定合同,详细填明开工、竣工的日期,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款及预付款的比例,验收方式及有关规定,以使承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符合企业的要求,并由专人予以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合同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同时,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实际与预算支出的差异,或发生未列入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报告主管领导,及时研究、处理。

3、公司建设工程由基建部归口管理。工程由建设公司代建。

4、建设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将预决算书送外部审计部门审计后,反馈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依据审计后的预决算书执行。

第十四条

竣工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理

1.工程竣工,由企业和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和办理交接,填制工程交接单,一般一式三联,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联退回给建设单位,一联交企业财会部门作为计帐依据,一联交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2.财务部依工程交接单入帐后,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3.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负责按公司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各种批准文件、招标文件、经济合同、各种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图纸、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工程预决算资料等,汇集整理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室备查。

第四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与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投资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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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

第三条

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投资管理权限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十条

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

第十一条

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

第四章

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

(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

(六)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一)

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

(二)

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

(六)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

(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

(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

(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批复。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

第四章

申报材料内容

第十九条

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分析和预测;

(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

(三)工艺技术方案;

(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

(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

(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

(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

(八)项目实施规划;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十)风险评估;

(十一)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十一条

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

(二)调研情况;

(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

(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

(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

(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

(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

(八)风险评估;

(九)投资回收期;

(十)经济效益估算。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

第二十五条

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

第二十六条

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建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投资回收期

投资收益率

预计投资金额

申请时间

资金筹措方式:

项目投资进度计划:

效益测算

及风险分析:

申请公司意见:

(单位签章)

经理签字:*年*月*日

战略发展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

(签章)*年*月*日

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预计项目开始及完成时间

资金的筹措及来源

预计投资金额

申请时间

技改的原因及内容:

技改前后的

生产能力及效益对比分析:

项目投资进度计划:

申请公司意见:

(单位签章)

经理签字:*年*月*日

战略发展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

(签章)*年*月*日

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类别

名称

设备型号及主要参数

购置用途:

资金筹措:

申请公司意见:

(单位签章)

经理签字:*年*月*日

战略发展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意见:

(签章)*年*月*日

附:购置固定资产的必要性、效益预测等基本内容

篇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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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

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

(1)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总裁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总裁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xx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xx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总裁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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