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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日期:2021-02-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本文关键词:条例,区别,办法,法律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本文简介: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本文内容:

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

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

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

细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而不同之处则是: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条例只是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有民族自治条例,和规章性质的条例。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如上所述。

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是平级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办法……条例

的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附: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制度

【名】

规章,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擅作典制。——《史记·礼书》

虽有典制。——《三国志·孙权传》

今京不度,非制也。——《左传·隐公元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

guīdìng

〖stipulate〗∶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他在遗嘱里规定,他的儿子们都得学手艺

〖prescribe;stipulate;institute〗∶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装在套子里的人》

规定

guīdìng

〖stipulation;prescription;formulation〗∶预先制定的规则

关于奖金如何发放,上级最近有新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法

bànfǎ

〖way;means;measure〗∶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细则

xìzé

〖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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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四个词语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异:

制度: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础性,预设性,指导性和阐述性而已。

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关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法律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全国通用。法规,条例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全国通用,但法律效力较差。条例也可由地方较大城市人大通过,只能在本地区实施,属于地方法规。意见和实施细则一般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提出,本一级政府审议并通过实施。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全国适用;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是国务院颁发的,全国适用,后者是地方人大制定颁发的,仅在当地适用。条例一般也是法规的一种,办法和意见级别更低,要看是哪一级政府制定的,一般属于规章级别,是地方政府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也要看是哪一个级别的,一般是授权国务院直属机关制定的,其效力见于细则里面。

如果分级的话

法律是第一位,人大的权力最大,产品可信度高,以下的都以人大的产品为执行标准,如违反了人大的产品,一概无效.

法规:是指地方的人大以全国人大这位龙头大哥的产品为依据,再对照当地的情况制订的实际执行标准.操作性是最主要的方面.

条例:政府机关的产品,政府机关同时要服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这俩大爷的产品执行标准.同时又要表现一样,就做了些对一些实际事务进行规范和要求的东西,就是条例.

细则:解释性的文件,解释法律法规,并详细规定做法

办法:更详细的做事规定,规定了做什么事按什么程序,要注意什么.

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条例: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篇2: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本文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党员,条例,三篇

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本文简介: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三篇【1】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来,广阳区纪委高度重视,以“领导干部带头学、全员学习测试学、纪检组长带领各单位学”为抓手,在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学习《问责条例》的热潮。领导干部带头学。《中国

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本文内容:

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1】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来,广阳区纪委高度重视,以“领导干部带头学、全员学习测试学、纪检组长带领各单位学”为抓手,在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学习《问责条例》的热潮。

领导干部带头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施行后,区纪委监察局立即召开班子会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习《问责条例》,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左国新同志要求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好、宣传好、运用好《问责条例》,在全区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做到学习教育全覆盖,促进《条例》在全区得到有效落实。

组织全员学习测试学。区纪委组织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开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知识测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及简答题四种,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90分以上为优秀。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委机关全体人员100余人参加了测试。测试成绩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测试不合格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补考。通过这次考试,检验干部对《问责条例》的学习掌握情况,进一步了调动干部学习党内法规的积极性。

纪检组长带领各单位学。各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学习好《问责条例》全文的基础上,组织派驻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问责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唤醒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切实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发布实施了,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要认真学习该条例,下面我就谈一点初浅的学习体会。

学习前的第一个问题是:党内已经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什么还要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通过学习得知,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整、规范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履职履责、政治敏锐性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或涣散、迟钝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种情形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过去,在党规党纪中也有问责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党风廉政不力问责少,对诸多形象工程、损民政策的前台执行者问责多,对幕后的决策者、获利者问责少,查处贪腐具体案件多,追究上级或同级组织及领导失查责任少,从而导致一些地方的顽疾弊政久治难愈,直接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条例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了严肃追责的范围和主要对象,把“党要管党”真正落到了实处。

条例篇幅不长,共有13条。

第一条明确指出: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是制定条例的批导思想。

第三条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是问责的六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第七条是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另外几条还对作出问责的权限以、问责有效期及条例实施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把党内问责机制推向系统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重要举措,对我党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在我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言岀纪随,高悬问责利剑,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希望问责条例的实施,对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3】领导干部党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市纪委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王岐山同志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大家在学习时表示,《问责条例》全方位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体现着鲜明的担当精神,进一步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要深刻认识《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精髓和指导思想,明确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精准把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以及问责的决定和执行,确保在工作中实践好、运用好《问责条例》。

集体学习会议强调,各级纪委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营造学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要把问责纳入纪律审查业务规程,推进问责工作规范有序、执行有力。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证《问责条例》落地生根。要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坚持问题导向,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突出的,必须严肃问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宣传要走在前面、贯彻落实要走在前面,既要责人又要责己,坚持“严”字当头,抓好队伍建设,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篇3: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两份简稿

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两份简稿 本文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心得体会,两份,条例,学习

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两份简稿 本文简介:2016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两份简稿2016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为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7月25日,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两份简稿 本文内容:

2016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两份简稿

2016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

为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7月25日,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次体现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责任担当,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保障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澄江街道办事处将《条例》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并组织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党员、所属各党总支、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街道纪工委将适时就学习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016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大悟县纪委迅速行动,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严抓实,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学深悟透。该县纪委第一时间召开常委会学习《问责条例》,并组织机关干部开展集中学习,通过读原文悟原理、逐条解读的方式,全面掌握《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个人自学,确保学习《问责条例》入脑入心。

坚持学思践悟。在坚持读原文和王岐山署名文章的基础上,要求机关干部多动脑、勤思考,通过谈体会、讲看法、写心得的方式,引导机关干部进一步领会《问责条例》的精髓,精准把握问责的六种情形和七种方式,切实锻造执纪铁军。

坚持学用结合。该县纪委将学习《问责条例》和执纪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将学习和执行《问责条例》贯穿到整个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对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进行责任分解,加大学习力度和问责力度,用好用活《问责条例》这个监督利器,勇于对失责渎职行为进行铁面问责,全面履行好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让严格问责倒逼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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