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doc范本)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范本,员工培训,doc
【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doc范本)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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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教育培训管理方面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总体负责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聘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若干名。负责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培训计划的拟定
1、部门依照培训实际需要,拟定“培训计划上报表”,送培训中心审核,作为培训实施的依据。
2、培训中心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培训课程,也需要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中心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试,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试题目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中心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勤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培训中心应定期召开总结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实施成果,并纪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试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算。
8、培训测试成绩,列入考核及升迁的参考。
第八条
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培训评估表”,送培训中心,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人力资源部门与培训单位,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九条
培训的评估
1、每期培训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评估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试卷一起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培训中心应对各部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单位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结合业绩分析评估培训的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3、外派培训
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培训中心办理相关培训,但以每年二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1、另有因为工作需要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职员工经批准后学习培训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学习影响和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处理考试时间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有部门负责人同意给考试时间;部门负责人考试时间,由分管经理批准。(参加考试时,凭准考证由主管领导准假。
2、在职员工自费参加业余进修学习,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公司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
3、所有受训人员的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4、部门组织结构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工作流程等变化时,培训中心应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基本工作程序:
培训项目实施程序:
培训中心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确定月度培训方案
培训实施前1周,培训小组向各部门下发
培训项目、培训方案及报名通知书
员工接到通知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
培训实施
培训结束,学员填写讲师评价表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进行学员培训记录登记
培训中心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各部门主管
外训工作流程:
公司委托外培是指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选送员工参加的外培项目及外部的专项认证,这类培训的实施程序为:
培训需求
到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填写培训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培训中心负责课程的选择与联络
到财务部申请培训学费
第四章*公司培训体系
培训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培训体系。系统划分为:工作现场培训、集中培训二大类。
1、工作现场培训
工作中上级(或老员工)对下属(或新员工)的日常培训即为工作现场培训。就是通常所说的“师傅带徒弟”。
2、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就是短期脱离工作的培训,它几乎囊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在职培训。其中包括: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2
公司内部组织的其它集中培训,包括:
培训中心组织的全公司的公开培训;
各部门组织的专项技能培训;
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
专项外培、公司委托外培。
3、培训流程
第五章
岗位基础培训
第一条
技术讲课每班每月4课时(每课时45分钟),由车间技术人员负责,讲课人须认真备课,有详细的教案,考核要全面严格。讲课要有教学效果,学以致用。
第二条
安全培训:设想安全事故(如火灾、水灾、触电等等),进行安全事故演习,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同时做好演习记录。
第三条
规程培训:《安全操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检修操作规程》三项规程考试,于每年五月份进行。要求公司生产一线全体员工参加,规程考试80分为及格。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有部门正式批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新分、转岗、休假三个月以上及重新上岗人员,须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岗位技能培训
第五条
开展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精业务、懂技术、一专多能的岗位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为保证岗位技能培训的质量,培训教师要制订本专业的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经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培训采取半脱产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今后任用的依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待岗。
第七章
外出学习
第九条
凡需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个人要求学习,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相近,且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但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自理;未经公司同意,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自理,学习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如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公派学习,经考核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由公司报销,否则,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公派学习中途弃学或毕业后在我公司服务不满五年,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按服务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归还学习期间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同时参加培训也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员工对于参加的每项培训,都需要认真对待,按时参加,公司也会进行严格考核。
1、考勤要求
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受训人员一经确定,须按时到场,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获批准后方可缺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将按旷工处理。
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参训人员按要求在考勤表上签到。
对各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出勤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通报。
2、考核要求
培训结束后,视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受训员工按照要求独立完成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给予相应处理。
受训人员按要求填写培训评价反馈表,并进行培训总结。
对于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返回公司后1周内应提交培训资料和培训报告。
篇2:【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本文关键词:持股,章程,管理制度,职工,公司
【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肥市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有关
【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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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肥市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名称: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
第三条
法定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2552号。邮政编码:100045
第四条
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登记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为公司工会会员自愿组成的专门从事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章程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为职工持股会的行为规范,对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的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持股会向公司职工个人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公司,并以社团法人的名义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统一行使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利,从而使职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程度,增强公司内部凝聚力,共同为公司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任务: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负责募集公司内部职工出资,集中管理认购的公司股份或出资证明;办理和管理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办理职工入、退、增、减资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会员办理分红;就职工持股会内部股利分配、增加或减少职工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职工参加股东会议,代表会员统一行使表决权及其它有关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持有公司股份,应当以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方式进行。公司职工参加职工持股成为其会员并向职工持股会投资,职工持股作为全体会员代表向公司投资。不允许职工个人以自然人方式对公司投资。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自愿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并购买和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派驻境外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代表外、公司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职工持股会亦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人员;
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关联公司人员;
公司关系单位人员;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及人员;
社会公众人士;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按出资比例根据持股会的分配方案获取红利;
参加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开会期间向大会提交议案;
休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查阅职工持股会的章程、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记录、财务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与质询;
职工持股会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章程赋予的其它有关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及职工持股会章程;
及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并按所持股份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关心热爱公司,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健康发展作出努力,积极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
公司依法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要求职工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以首次公司职工的全部出资为注册资金,注册金额为XX万元。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通过下列方式增加对公司出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第五章
预留股份、备用金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设置部分预留股份,用于具备资格的新增会员认购以及对职工的奖励。预留股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
第二十条
预留股份的总额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比例。一般比例为:职工首次人均出资额乘以职工总人数的15%。因职工脱离职工持股会回购出资而转为预留股份的部分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经过其他股东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超过或低于该比例,但最终不得超过以上述方式计算的25%。
第二十一条
预留股份由职工持股会筹借资金时一次性购入,由职工持股会负责管理和行使股权。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购回的会员所持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增资时由职工持股会按照比例增购并且未出售给会员个人的部分,转为预留股份。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在未被会员个人持有时,在会员大会没有表决权。预留股份的表决权不得由个人行使,可用于增加会员大会已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表决权数,作为职工持股会以公司股东身份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归职工持股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运作遵循下列原则和顺序:
用于归还购买预留股份时的借款;
用于会员大会开支;
用于再次购买预留股份的款项;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尚未全部偿还购买预留股份所借资金时,应将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优先用于偿还借款。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指职工持股会用于购买股份专项周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的来源:
以职工持股会名义借贷的资金;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
会员缴纳但尚未购买股份的出资。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用途:
用于认购公司增资;
用于购买预留股份;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负责核算。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时由理事长审批,用于购买公司股份和归还持股会借贷款项时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由理事长组织实施。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理事会应每年两次向会员公布开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备用金不得用于购买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投资。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是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
选举或更换持股会理事会成员;
审议通过持股会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对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审查监督职工持股会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议批准持股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审议通过持股会股利分配方案;
审议会员提交大会的其它议案;
对职工入、增、减、退资事项作出决议;
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按照职工持股会所拥有的全部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召开。会议由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或会员主持。理事长未履行职责且未委托其他理事或会员的,由会员中占出资比例最高的会员负责召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应由会员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授权的范围及有关具体事项。其委托权限没有明确指定投票授权的,代理人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必经程序是:
由理事会提议;
由持有职工持股会股份达总资本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由职工持股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第四十条
理事长收到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对符合召开会议条件而不如期召开会员大会的,可由提出提议的会员自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该会员大会应视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会议前7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采取多种形式。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审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不得表决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的表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持有的出资额达到持股会总资本二分之一以上时,持股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达不到的,持股会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会员,再次通知后,持股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或者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当置备会员签名册,并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共同签字,与大会签名册、代理出席大会的委托书一并由职工持股会保存。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开支由预留股份所获红利支出。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不足开支的,由职工持股会所获全部红利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下设办事机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会员数量的5%左右。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设常任理事一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四十九条
所有理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票多的为理事长,次之的当选为常任理事。
第五十条
理事长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为兼职人员,由会员兼任,职工持股会不支付其任何报酬。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持股会的日常工作;
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办理会员入、退会手续;
办理会员股金的缴、退、转让手续;
制作、管理持股证、持股名册等凭证资料;
接待会员查询、提案;
拟定职工持股会解散、清算方案。
第五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代表职工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股东会议;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签署职工出资卡及有关出资凭证。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代表职工持股会以董事身份参加公司董事会议及相关工作;常任理事代表持股会一方出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五条
理事任期一年。理事任职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职期间,应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七章
入会、退会及失去会员资格
第五十六条
职工根据自愿原则可随时入会。
第五十七条
职工入会应向职工持股会提出申请,经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审查确定符合入会条件后批准其入会。
第五十八条
会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得退会。
第五十九条
会员经批准调离公司时,视为退会。
第六十条
会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一条
会员被开除、解聘而离开公司的,自开除、解聘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二条
会员擅自离开公司的,自离开之日起职工持股会将其除名,被除名者自除名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后,符合入会条件时经申请可重新入会。
第八章
职工出资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职工出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坚持出资自愿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根据会员的工作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会员个人出资认购股份的最高额度或比例。
第六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订会员认购方案,经会员大会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会员认购出资的程序:
会员向职工持股会提出认购申请;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会员持股资格;
根据会员持股方案确定其持股额度;
公告认购出资的额度;
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会员向职工的持股会缴纳出资;
职工持股会向出资会员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使用现金方式,每次认购须一次性缴清该次全部出资。
第六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在职工入会并出资后将其姓名等事项按照本章程规定填写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
第七十条
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职工赠资。
第七十一条
每一会员认购的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人均出资额(包括预留股份)的4倍。特殊情况下超过该比例,应经公司股东会议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经公司股东会议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可以奖励其增加认购出资的额度。
第七十三条
职工因受奖励所获增加认购的出资不受第七十条规定限制,也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四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职工认购出资的累计总额,实际不得超过职工人均出资(包括预留股份)的10倍。
第七十五条
公司经营半年以后再参加持股会的新会员向职工持股会申请认购出资时,(股份公司)需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有限公司)需按照当时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由持股会确定的价格进行购买。
第七十六条
新入会会员申请认购出资时,职工持股会在有预留股份的情况下应在不迟于一个月内向入会会员出售公司股份。没有预留股份时应在再次获得预留股份时向新入会会员出售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会会员缴纳的出资在没有购得公司股份前不产生收益。
第七十八条
会员无论因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包括死亡、退休移交社会统筹机构、离职、解聘等),即失去会员资格,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
第九章
会员出资的回购及管理
第七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名下的股份只能会员本人持有,不得赠予、转让、继承、抵押。
第八十条
会员退会,其所持股份可依照本章程规定由职工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一条
会员失去会员资格,由职工持股会依照本章程规定购回其所持股份。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二条
会员被除名的,自被除名之日起其出资不再享有任何收益。其所持股份由职工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三条
会员经批准离开公司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的,自规定时限截止时起,失去会员资格,其出资不再享受收益的权利,该部分收益归全体会员所有。
第八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规定回购会员出资后,将其转为预留股份,或者根据会员大会确定的认购方法出售给其他会员。(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出售价格;(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出售的溢价格。
第十章
职工出资名册和出资卡
第八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
第八十六条
会员出资名册是职工持股会进行出资管理的书面凭证。
第八十七条
会员出资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会员出资卡号码;
出资金额;
入、增、减、退资日期及有关记录;
会员本人签章;
经手人签章。
第八十八条
会员出资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卡号码;
出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
入、增、减、退资记录及日期;
经手人签章;
职工持股会印章;
发卡日期;
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十九条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应壹式两份,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会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脱离职工持股会时,均应在办理转让出资手续后及时交回会员出资卡。经手人应及时修改会员出资名册和销毁作废的会员出资卡。
第九十一条
会员丢失出资卡,可向职工持股会申请补发。职工持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发。
第九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期对会员出资名册进行检查。经手人应对会员出资名册变动情况及会员出资卡发放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如公司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再存续时,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持股会不必或不能存在时,持股会将予以解散。解散前将召开会员大会制定清算办法,分配持股会剩余资产。
第九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解散分配剩余资产时,应优先偿还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所借款项。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经理事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讨论修订和补充。
篇3:【管理制度】加班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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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班管理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
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
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
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