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治安消防规定 本文关键词:治安,仓库
仓库治安消防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为加强库房治安、消防、交通等工作的安全,维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储运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储运部全体员工必须作到;1、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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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为加强库房治安、消防、交通等工作的安全,维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储运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储运部全体员工必须作到;
1、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的各项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把治安、消防责任落实到部门经营责任制中。
2、经常对职工进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盗、遵纪守法、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政府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3、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防盗、防火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防失密、防破坏的四防工作。
4、库房(区)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做饭,配置的电器设备接插件、线路必须牢固可靠,要经常进行检查连接线路、接插件是否破损、松动,并即使处理。
5、库房(区)内的商品、重要设备、文件、各种票据要严加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解决。防止丢失、防止盗窃、防止人为损坏。
6、库房(区)内的门窗要结实可靠、完整无损,发现问题及时
报告,立即解决。下班最后离开库区的员工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并关闭库房(区)电源。
7、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各库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发现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及其它安全问题,应立即上报,做到急事急报、一事一报,不迟报、不漏报。
篇2:太原市非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应用
太原市非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应用 本文关键词:太原市,管理规定,户籍,治安,租赁
太原市非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应用 本文简介: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
太原市非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应用 本文内容:
A
thesis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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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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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促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在太原市市区或者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区域内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综合治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服务管理站。服务管理站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发放居住证,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当对辖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及时掌握情况、纳入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凡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本市居住的人员都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应当在到达现住地3日内,持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居住未满30日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雇佣或者为非本地户籍人口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承租人为非本地户籍人口,且自行租赁房屋的,由出租人督促其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探亲、访友、家政服务等非本地户籍人口,由户主负责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看病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按户籍管理规定排队轮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
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补领,并按规定缴纳补领居住证费用。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申办了居住证,当居住地在该区域内发生变化的不再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在3日内到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居住登记。
居住地没有发生变化,居住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受理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或者注销居住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
第十七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离开市区或者县(市)居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注销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交付非本地户籍人口使用后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和双方当事人合法证明,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纳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牞并及时准确地传输居住人员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非本地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
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定期将登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报送驻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房管部门、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驻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情况,纳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二)不得将危险房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三)对出租的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紧急情况下承租人应当积极消除隐患;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登记、统计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服务管理站、房屋中介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入库管理,并对系统进行维护,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到建管、房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当主动出示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非本地户籍人口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处以警告,并可处50元罚款;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的,收缴居住证,处以每证200元罚款;
(三)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不按本规定为非本地户籍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雇佣无居住证人员的,每发现一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人不按本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未定期将登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报送公安派出所的,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但未及时准确传输居住人员登记信息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申领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有同持居住证人员的相应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地常住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个人总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个人总结 本文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个人总结 本文简介:201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个人总结作为一名街道办综治专干,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县综治委和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坚持不断地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总结工作经验,提升自身思想修养,严格遵守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了自己岗位的各项工作同时,也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现将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个人总结 本文内容:
201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个人总结
作为一名街道办综治专干,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县综治委和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坚持不断地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总结工作经验,提升自身思想修养,严格遵守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了自己岗位的各项工作同时,也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个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
今年以来我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自觉参与
“科学发展观
“学习实践活动之中,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上级和办事处组织的各类学习,参加各种培训及考核,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质,作为街道综治专干,我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了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投身维护民族团结活动之中。日常我还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性活动,使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及理论水平得到了提高,自身修养和党性也得到逐步加强。
二
、工作、生活态度严谨,精益求精
。
工作中我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尽力做到一丝不苟、扎扎实实。
1、3月份与各社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了维稳(信访)责任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确保维稳和各项综治工作措施落实。
2、将宣传发动工作作为平安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平安街道”创建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和其它各种载体,结合各项整治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了宣传活动,为“平安街道”创建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3、坚持不稳定因素每月一排查制度,并完善了各项考核奖惩制度、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党政领导包案制度、综治联席会议制度等,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和台账。
4、以普法学习培训为核心,积极创新普法新模式,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作用。
三、清醒认识自己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1、工作上需要不断创新
创新是工作获得成功的不竭动力。基层的情况复杂多变,没有固定模式可以参照,必须根据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同时,在工作上要学会与时俱进,摒弃一些陈旧做法,善于突破自己固有的思维模式,理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才能打开新局面,求得新突破。
2、在工作实践中需要有耐心
基层组织是联系人民群众与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纽带,工作对象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俗话说: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正是对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的形象比喻,上到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下到调解邻里纠纷小矛盾都要管。作为普通老百姓,对于这些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一个过程,这就需要我们干部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如果单纯以行政手段予以强制落实,急于求成,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耐心细致是做好基层工作的重要保证。
3、在学习上需要有恒心
善于学习是党对一名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一名干部工作能力和素养的动力所在。只有长期不懈地专心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经济、科技、法律等各方面知识,拓宽工作思路,汲取各方之长,掌握更多的为民办事本领,才能更好地为推动基层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4、与群众相处要贴心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必须时刻铭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当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基层工作中,每天与群众接触,必须与人民群众贴心相处,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忧群众所忧,把自己融入到基层群众生活中去。我觉得与群众贴心相处是做好乡镇基层工作的一把金钥匙。
综治专干:范光志
二0
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