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品(水晶)购买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饰品,调查报告,水晶,购买
饰品(水晶)购买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饰品(水晶)购买调查报告目录一、调查介绍1二、报告摘要2人群结构2饰品分析2水晶的了解程度2消费者购物习惯2三、饰品(水晶)购买调查结果分析31.参与调查的消费者结构31.1年龄结构31.2性别结构31.3地区结构42.消费者主要购买饰品分析42.1饰品种类42.2消费者所佩戴的饰品材质分析42.3
饰品(水晶)购买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饰品(水晶)购买调查报告
目录
一、调查介绍1
二、报告摘要2
人群结构2
饰品分析2
水晶的了解程度2
消费者购物习惯2
三、饰品(水晶)购买调查结果分析3
1.参与调查的消费者结构3
1.1
年龄结构3
1.2
性别结构3
1.3地区结构4
2.消费者主要购买饰品分析4
2.1饰品种类4
2.2
消费者所佩戴的饰品材质分析4
2.3
消费者所佩戴饰品价位分析5
2.4
消费者对饰品的关注点分析5
2.5消费者购买饰品的用途分析6
3.消费者对水晶的了解6
3.1
消费者对水晶的了解程度6
3.2消费者喜欢的水晶种类分析7
4.消费者购物习惯7
4.1
宝贝知晓途径分析7
4.2
打开宝贝页面,消费者的主要关注分析8
四、店铺的销售建议8
1、加大水晶宣传8
2、店铺优化9
3、宝贝详情优化9
4、拓宽水晶的销售9
5、创造自己的产品理念9
一、调查介绍
研究方法
调查对象
中国全体消费者。
调查目的
把握消费者的购物喜好,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并确定潜在消费人群,进而对店铺产品及店铺装修做出相应的改善。
调查内容
◇
确定消费者的基本年龄结构及性别结构。
◇
确定热门饰品,捕捉消费者的审美喜好。
◇
了解消费者的饰品购买及价位情况。
◇
判断消费者对水晶的了解程度及喜好。
◇
获悉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来更好地进行店铺装修。
1.4
调查方式
通过发布调查问卷来进行调查。
二、报告摘要
人群结构
◇本次调查由于受到调查人群的限制,本次调查人群86%为大学生人群。
◇52.58%为手机提交问卷、24.74%为互填问卷、22.68%为链接问卷。
◇参与问卷调查的主要人群所在地为河北与江苏。
饰品分析
◇饰品种类主要为项链、手链;饰品材质主要为纯金银、水晶、布绳。
◇饰品购买场所为商城、专卖店、网店三足鼎立。
◇饰品佩戴价位主要为200元以下。
水晶的了解程度
◇对水晶不太了解
消费者购物习惯
◇68%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搜索商品
◇打开宝贝界面时,大约68%的消费者的关注点在图片与评价。
三、饰品(水晶)购买调查结果分析
1.参与调查的消费者结构
1.1
年龄结构
截止2014年10月9日我们调查人数已达96份。根据调查,16-25岁的人群在总体调查人群找占比达86.8%。其中,12.37%为26-45岁人群。
1.2
性别结构
参与调查的人群男女比例为2:1,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且比例差距较大。
1.3地区结构
根据调查问卷,河北与江苏所占比例较大。其中,江苏占13.4%,河北占24.74%。
2.消费者主要购买饰品分析
2.1饰品种类
随着人们对美孜孜不懈的不断追求,根据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所佩戴的饰品种类繁多,且所占比重不相上下。其中,项链与手链所占比重最大,为47%与51%;发饰所占比例达24%、耳钉(耳环)占35%、戒指所占比例为18%。说明在生理需求得到极大满足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注重自身的形象管理。
2.2
消费者所佩戴的饰品材质分析
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在得到进一步改善。人们也在不断追求个性化,因此,各种材质的生活用品,配饰等层出不穷。根据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各种材质配饰平分秋色,其中,纯金银、水晶、布绳类配饰所占比例相差微小,各为44.33%、40.21%、36.08%。
2.3
消费者所佩戴饰品价位分析
由于调查人群的限制,我们的被调查者基本为在校大学生。所以,饰品价位多为200元以下,占总体比例达54.64%。根据调查我们可以看出,1000元以上配饰者所占比例达14.4%,因此高价位的饰品仍占有一席之地。且被调查者多无收入能力的基础上,其在配饰方面的花费仍可到达此等高度。因此可以看到,人们对于形象美还是很在意的。
2.4
消费者对饰品的关注点分析
根据调查,消费者购买饰品的关注点主要为款式,所占比例为46.39%。值得关注的是:象征意义所占比例高达8.25%。由此说明象征意义的巨大作用。
2.5消费者购买饰品的用途分析
根据调查可得,84.54%的消费者购买饰品是自己佩戴,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对美的追求。其中,送礼所占比例为29.9%,因此,我们也应注重饰品的包装;为了观赏及一定的象征意义的消费者所占比例各为22.68%、31.96%。
分析以上三幅图,可以帮助我们在设计淘宝店铺页面进行相应的改进和针对性处理,在宝贝的详情页面设计时,我们可以针对消费者的关注点进行特别描述,以此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增加销量。
3.消费者对水晶的了解
3.1
消费者对水晶的了解程度
根据调查可以看出,消费者基本不了解水晶。因此,店铺应该有对水晶的一些基础介绍。
3.2消费者喜欢的水晶种类分析
根据调查,消费者所喜欢的水晶种类参差不齐,其中,碧玺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为25.77%。
4.消费者购物习惯
4.1
宝贝知晓途径分析
随着计算机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已经无处不在。因此,宝贝的知晓途径也在不断增加。其中,电子商务平台搜索所占比例最高,为68.04%。社交平台链接达14.43%,我们可以看出社交平台的大热化。其中,朋友介绍占36.08%,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口碑的力量。
4.2
打开宝贝页面,消费者的主要关注分析
当消费者打开宝贝介绍页面时,各种文字、图片信息出现在消费者眼前。根据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更注重评价,所占比例达42.27%,其中,图片所占比例达25.77%。而文字介绍只占11%。
四、店铺的销售建议
1、加大水晶宣传
根据调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对水晶的了解程度很低。因此,建议店铺在导航栏处添加水晶的相关介绍。因为,当消费者不了解水晶系列产品,就不会体会到水晶所传达的美及象征意义,消费者还可能只是将水晶只当做一串普通的玻璃球而已。除此之外,店铺还可以申请建设自己的微信账号及微博账号,定期宣传水晶及店铺以此来提高店铺的知名度。
2、店铺优化
店铺应该优化站内搜索及导航,同时还要注意口碑及社交媒体的使用
3、宝贝详情优化
店铺应该进一步加强图片的处理效果,店铺还应注重评价的影响力,这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口碑营销。
4、拓宽水晶的销售
水晶品种繁多、卖相较好,而且现在一般都是国外产地,但知名度还不是很高,而其价格在中高档次。由此店铺可以加强水晶的包装,使得水晶可以当做一种礼物用来送人使用。
5、创造自己的产品理念
店铺可以建设并形成自己的店铺理念,以便以后做大做强。
篇2:对于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
对于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调查报告,诚信,会计
对于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对于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然而,近年来一系列会计舞
对于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对于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
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然而,近年来一系列会计舞弊案,使会计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多个会计信息失真案,引发了会计行业的诚信危机,直接波及资本市场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履行。
在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层面上,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强调的是内在品德修养,追求的是人格高尚,境界崇高,更侧重于精神方面的追求。而会计做为一个企业管理管理账目的人,诚信问题就尤为重要。众所周知,会计活动是企业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所提供的信息不仅是单位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决策的依据,而且也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及利益关系人最为关注的信息。会计是有关一个经济单位的信息处理系统,该系统通过对经济信息如实、准确的处理和加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飞速发展,GDP稳步增长,经济繁荣,社会稳定,这其中离不开会计人员的无私奉献。然而,众所周知,许多公司、企业等经济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假账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开展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会计诚信问题已越来越重要。而现在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利益的驱使,制度不健全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会计市场的造假风气愈加严重。
在西方经济体制相对完善的国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各方参与经济活动的规则
很少会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清楚普遍存在很多现在所谓的大公司最高领导人都是有背景的,而这些所谓的背景往往与政府挂钩,而很多地方政府的业绩往往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息息相关,企业经常会为了某些利益,地方政府经常会下指令,或默许企业造假。
而企业的主力军,也就是企业的高层领导却是企业造假的最主要的参与者,这些领导者往往出于增加个人的收入,减少纳税等原因,偏离正常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会选择自利的会计政策和程序,而最终导致错误的会计政策和程序,得到自己所理想的会计信息,但这些会计信息当然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对于直接参与会计信息造假的会计人员们(包括财务主管)却是整个环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或许会在整个造假过程中得到一些既有的利益,仅仅是为了保住饭碗、保住那个小小的工作岗位。所以追根究底,会计虚假信息的产生光从会计人员来治理是难以取得理想中的效果的。
而注册会计是会计虚假信息产生的最后一关,而从市场份额、收入来源、客户审计收费、未来审计收费的预期以及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相冲突等因素都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大打折扣,而目前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又强化了这一趋势。而在注册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当局的博弈中,明显是企业管理当局居有优势,所以扼制会计信息产生的最后一关也失去了它所谓的效用。
而现在正是新旧会计准则的交替时间,在这个新旧准则的过渡时段,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引起一些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和财务造假丑闻,引发了人们对会计诚信问题的普遍关注。因为这个会计诚信问题的调查有一定的难度,我就从企业银行存款的还款率,企业之间应付帐款的付款率以及合同的履行率来分析一下企业的诚信问题。
就此,我对几家公司作了深入的调查。1990年以前的合同履行率是80%─90%,1990年以后的10年,平均合同履行率只有50%,而银行存款还款率,应付账款还款率也基本维持在70%-80%之间。对现在这个讲究诚信的社会来说,不容乐观。除了我们身边的小事之外,随着安然、世通、施乐等一系列大型上市公司造假丑闻的接连曝光,华尔街股市随之大震荡,美国会计陷入信用沼泽;而银广夏事件后,中国会计也面临诚信危机。会计诚信问题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其成因何在,如何解决此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探讨。
安然事件,世通事件都是离的我们比较远的,我就近说一下银广夏事件,
银广夏信息披露与真实情况对照表
年度
事项
1999年
2000年
披露的出口额
5610万马克
1.8亿马克
实际出口额
482万美元
3.3万美元
披露的盈利情况
1.28亿元人民币
4.7亿元人民币
实际盈利
不明
不明
银广夏可以算是中国会计造假案的“典范”了,对于诸如琼民源、pt红光、东方锅炉、郑百文、st猴王、蓝田股份以及2001年浮出水面的黎明股份亿元造假案,中国的老百姓更是耳熟能详!
以上这一条条骇人听闻的事实,一组组令人唏嘘的数字,连资深的投资银行家也不禁瞠目结舌。高盛的首席执行官汉克·保罗逊表示:“在我的一生中,还没有看过如此多的公司接受调查。”
投资者的信心遭遇自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的危机,有些人不禁担心:会计界到底怎么了?
丑闻还有多少?人们还可以相信谁?!
一、那首先我们来说说会计诚信问题所带来的危害:
会计诚信危机就是由于会计造假而导致的民众对会计业的信任危机。因此会计诚信问题带来的危害其实也就是会计造假带来的危害。会计造假如此泛滥,其造成的危害当然是不言而喻的。会计造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从而给广大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造成了严重危害。
(一)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造假者凭借虚假会计信息操作股市大肆圈钱,以饱私囊。一旦东窗事发,股票价格就会从天价跌至谷底,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经济秩序混乱不已。美国安然公司申请破产时股票价格约50美分,而年初最高曾达到90.75美元。美国人从未见过这样一家超级公司如此戏剧性地从顶峰坠落到谷底,仿若在经历一场神话故事。
(二)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由会计作业为起点的造假经济蒙蔽着投资者,并不断从证券市场上圈钱,用数字虚构泡沫繁荣。在这些泡沫繁荣退尽后,留下的必然是大批失望、绝望、愤怒的受害者。这>
无辜的受害者轻则损失一笔投资款,重则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自杀身亡。
(三)误导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会计核算资料不真实,除了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判断、分析、预测、决策时发生失误,还会误导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和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
(四)会计业信誉扫地,许多事务所随之关闭,某种意义上的人才损失
接二连三的造假丑闻严重挫伤了公众信心,许多事务所也纷纷落马,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门大吉。其中有享誉全球的老字号事务所,如安达信;也不乏原先口碑颇好的事务所,如中天勤。而许多会计业的精英也因身陷造假案件而身败名裂。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01年上半年国内就有400多名注册会计师因各种失信与造假行为而受到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排除道德因素,单纯从社会培养一名注册会计师所花费的成本上说,这是社会人才资本的损失。
(五)批量滋生了腐败分子
会计造假不可能由某个人一手遮天,往往是团体犯罪,而且幕后导演者通常是公司的高层。在这些造假同盟中,巨额利益是共同的目的,维系人与人感情的当然就是金钱了。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不惜花重金收买能给他们开绿灯的人员,比如官员,注册会计师等。腐败就这样滋生了。
二、现在就可以来分析一下出现以上会计诚信问题的原因了:
我国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职业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出现了一些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如银广夏事件、郑百文事件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本文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市场体系不健全
目前,诚信不足、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第一原因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透明度低导致诚信激励机
制不足。我国目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很不健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不畅,导致信息缺乏、市场信息传播
速度缓慢,市场主体各自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好的商誉难以得到广泛而迅速的传播,失信者不能及
时地被曝光和发现,并得到应有的惩罚。现阶段我国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市场本身不具备诚信保证机
制,没有能力对违规交易者给予足够的惩罚,并使市场主体自发形成诚信约束机制和道德规范。社会化
诚信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有效的诚信监督机制。例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
相适应的企业诚信系统和覆盖全国、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登记法人信用信息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社会化的信用机构还很不发达,缺乏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中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无法根据信用记
录来评判个人与企业履约能力,难以实施对信用活动的有效监管。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奖惩
机制的不完备,直接造成诚信保证机制的缺乏,实际是对守信者积极性的打击和对失信者失信行为的放
纵,从而使市场主体缺乏遵守和履行诚信的内在激励。
2.
信用制度不健全
诚信不单是一种契约,更是制度的反映和体现,诚信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信用关系危机的深层次原
因。一个有序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一个有效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起
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市场制度;金融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还很不完善,使信用
活动缺乏制度约束,其中最根本的是有效的产权制度。有效产权制度主要是指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和有
力保护并可以自主转让。产权明晰是达成一切交易的必要条件,也是形成正常信用关系不可或缺的条
件。产权界定不清,将使行为主体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进行准确的预见,增加交易费用与信用活动
的不确定性,造成社会福利大幅度下降;财产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就会造成行为主体缺乏遵守信用的
内在动力,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目前,我国企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几乎还是空白,社会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遍地、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导致这种整个社会信
用状况不良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制度规范不成熟,对失信者的处罚不重,使失信者难以悬崖勒马和
自律;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好的企业或个人与信用差的企业或个人在社会中
得不到区分,因而守信者也未必能获得守信的好处。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失信成本仍小于失信的
收益,即失信有利可图,这使得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或个人自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
3.
会计人员身份不独立
每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行业也不例外,每名会计人员在接受专业知识训练的同
时,也都接受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从总体上说,会计人员本身都是愿意遵守职业道德,不愿意做假账或做出不诚信行为的。但从现实中一些事件分析,会计人员却往往都不是自主地处理各项业务,也
就是说,会计人员身份不独立。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人员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要维
护企业的利益,又要代表国家、投资者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是完成不了
其双重职能的。因为会计人员置身于企业,他们自己能否在一个企业工作下去,除自身因素外,主要取
决于这个企业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在职消费等,都要由公司经理等负责人决定,会
计人员的任用、调动、撤职或免职等重大人事问题也掌握在这些人手中。在这种情形下,会计人员的工
作只能是对企业负责,对经理负责,按企业负责人的旨意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只要公司负责人想
做假账,对会计人员来说,除非不怕受到处分乃至被开除等的威胁,否则,他们是难以抵制和违抗领导的
意志的。
4.
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大,缺乏威慑力,导致
会计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首先,目前我国经济立法滞后。现有法律虽然对部分不诚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不能涵盖全部不诚信或者道德失范的行为,使信用活动缺乏法律支撑,道德失范者逃之夭夭。其次,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监督组织不完善,监督内容不完备,致使法律监督力度不够,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监督机制。权利缺乏有效的法制监督,行政权利干预执法,致使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导致了企业与执法部门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对称信用关系的存在,其恶果是违约者未
必受损,履约者未必受益。
表2
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览表
项目
刑法
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
公司应承担的法律
无规定
无规定
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责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追究刑事责任
“20%“>
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执法不严,造假者受到的处分更是无关痛痒。例如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处罚只是要求其撤换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并未受到实质性惩罚。再例如,从1981年至今,我国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罚的人员不过10人左右。涉及重大案件的数家会计师事务所也只是以关闭或合并了结。在2002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前,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都不会遭到起诉索赔。而在《规定》出台之后,也依然存在操作性的问题②。另外,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的招牌,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参与造假的积极性。
经过以上对造假收益和成本的仔细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造假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对于造假者而言,只要有利润空间存在,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三、造成会计信息诚信度降低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的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前提
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都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多数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可依主观意愿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利益驱动的低成本使会计诚信受到严厉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削弱了法律效力。由于经济处罚必须由股东权益来支付,也就是由投资者为公司的造假“埋单”,很少追究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个人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惩处的不到位即造假成本的低廉,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不惜牺牲股东利益,冲破道德底线进行造假。
(三)、公司制度缺陷是我国会计诚信度低的根本原因
主要原因有:1、企业改制的不彻底。目前的国有股仍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现象严重,零星“散户”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对大股东形成约束。2、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的机制来约束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作用,削弱董事会的集体权利等。
(四)、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的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企业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同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还没有形成,会计规范体系也不完善,而企业又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即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经常发生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企业的微观利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实现国家资源最优配置的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造假的产生。而我们国家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助涨了造假的气焰。由于社会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等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备和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会计人员常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四、对会计诚信问题的应对政策
擒贼先擒王,治标更要治本。解决会计诚信问题也应该从源头入手,即要从根本上采取必要措施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的收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任何一个理性人是不会花大成本去做小收益的事情的。在此,笔者认为,治理的手段要双管齐下,即法律管制和道德管教双管并重,其中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当然要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师的公信力,教育是首要的。我们要呼唤诚信,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诚信的良好风气,各行各业都从自身做起,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无疑有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和会计诚信的回复。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这场重铸诚信运动的重要的措施,还在于教育可以降低制度成本,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诚信问题,还需要立体的方案。教化可以让好人不做坏事,但要让所有人不做坏事,就要靠制度约束。针对不诚信出现的深层原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的设计。
1.改变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需要中介机构审计的情形,不再由被审计单位作为委托人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如对上市公司,可考虑统一由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来统一安排审计,费用可根据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按比例收取。会计师不再是企业的代理人,不再接受被审计单位支付的费用,不用担心因拒绝做假而被解聘。这样,就有了中介机构的保证客观、公正立场的基础。对非上市公司,由于问题不是很突出,而且没有规定必须要经中介机构审计,因此可根据个案情况如银行贷款,由信息使用人银行提出申请,直接委托或是由某个机构(如协会等)委托会计师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审计。
对企业内部会计师,也可考虑借鉴目前财政预算内单位采用的会计中心的做法,在现有代理记帐公司的基础上,扩大到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会计记帐和核算业务。由于商业秘密和商业机会的问题,可能实行起来有许多的现实问题。但可以在一些小公司推行,一方面,减低他们的经营成本,不需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另一方面,众多的小公司由于自身规模不大,对会计人员素质要求不高,相应地会计人员对公司的独立性也差,结果会完全听命于公司领导。
一些省、市和大型企业集团实行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派出制和会计中心,其实就是典型的改变委托代理关系的做法。
2.加大不诚信博弈的成本
要改变会计诚信的博弈结果,一方面要调低不诚信的收益,另一方面要加大不诚信被发现的可能和不诚信的成本。要使讲诚信的人有好处,不诚信的人没好处。
目前上市公司已经被要求披露审计费用的数额和决策程序,以控制审计费用过高。但在由企业委托和支付审计费用时,很难从根本上起到限制不诚信收益的作用。
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公司年报、半年报的审查和各地证管办的巡检,无疑会提高会计师不诚信被发现的可能。而如果改变委托代理关系或是引入监管层委托的审计复核,可能会更加大虚假会计信息暴露的机会。
在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方面,法律上还有待完善。而现有的法律更要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要改变博弈结果,还要改变博弈规则,将一次性博弈变为重复博弈。具体操作上可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流通,将单次不连续博弈变为连续重复博弈,以改变会计师的判断标准。完善会计师鉴字制度,即企业的报表必须由会计师鉴字,经审计的报表还要有审计师的鉴字,他们对所签字的报表真实性负责。这样一旦发现会计信息虚假,则将其行为记录到会计师的个人档案,且这种执业的档案信息是公开的,可以查询。如果会计师不诚信,将可能会影响其终生执业资格,无疑大大提高了其不诚信的成本。
在不改变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加大不诚信的成本除了对会计师的处罚外,还必须加大对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处罚力度。从委托代理的本质看,他们才是始作佣者。对于取消较小规模企业的独立财务机构,也是考虑到小企业的做假成本比较小,即使被查处,由于没有品牌和渠道等资源,很容易另起炉灶,因此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和大企业有着同样被发现的概率,他们也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当然,在重点改变不诚信选择条件的同时,还应该改变诚信选择的条件。如针对企业变更审计师的情况,监管层出台的相应的规定加以约束,但对企业内部会计师,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可否建立企业会计师的任职管理制度,以减少会计师选择诚信拒绝做假而可能失去工作机会的情况。
当然,要提高会计师的诚信度,不是一招就能见效,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是个渐进的过程。但只要我们能理性分析和对待这一问题,抓住其本质,并对症下药,就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计诚信的春天就会早一天到来。
篇3:高州市深镇镇在建石拱桥53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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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深镇镇在建石拱桥53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高州市深镇镇在建石拱桥“5·3”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5月3日13时20分,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一座在建石拱桥(以下简称“坑口石拱桥”)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5.6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
高州市深镇镇在建石拱桥53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高州市深镇镇在建石拱桥
“5·3”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5月3日13时20分,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一座在建石拱桥(以下简称“坑口石拱桥”)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5.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省长朱小丹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群众,迅速查清伤亡情况,立即组织抢险专业队伍赴现场处置。省领导马兴瑞、招玉芳、刘志庚、林少春、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同志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查处等有关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邓卫民任调查组组长,茂名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监察厅、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以及省总工会等有关同志参加。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坑口石拱桥基本情况。
1.桥梁情况。坑口石拱桥位于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是高州市乡道Y714线K4+381~K4+471路段截弯取直修建的一座新桥,属中桥。该桥设计全长28.5米,宽6米,拱桥半径17.4米,桥面距离河床16米,桥型为单孔24米跨径(拱圈)等截面圆弧形拱桥。
2.工程筹建情况。事故现场距坑口石拱桥29米处有一座能够正常使用的石拱桥,所在路段养护情况良好。此桥位于乡道和村道的岔口,地处弯道斜坡。据当地村民反映,附近路段曾发生过多起交通事故,部分经常出入此路的大田、中间垌、柏坑、良坪等村委会的村民便倡议在此桥旁再修一座新桥,将弯道拉直(可缩短距离32米)。桥梁工程于2014年1月开始筹建,但一直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报建手续。
3.工程施工情况。坑口石拱桥建设工程于2014年3月22日正式签订承包合同,计划竣工时间为5月23日。工程实际于3月17日开工建设,5月1日施工支架搭建完成。5月3日砌筑拱圈,拟于当日完成拱圈合拢。事故发生时,工人分两组从拱座两端向拱圈中间砌石合拢(大田村方向以下简称A侧,深镇镇方向以下简称B侧),距离合拢约有8米,桥梁拱顶处堆放了约10立方米的块石(约20吨)压重。
4.工程地貌情况。坑口石拱桥所在区域为丘陵地区,建桥处的河谷纵断面呈V字形,两侧岩石裸露,其中A侧面斜角约75度,B侧面斜角约80度。该位置建桥对改善乡道的线形、交通安全没有实质性效果,虽然线形拉直了,但纵坡达到了6%以上,增加了道路危险性,即使修建坑口石拱桥也无法有效改善该路段交通安全状况。
据有关部门核实,事发当日,高州市深镇镇区域范围内没有发生地震,没有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未发现有人为故意破坏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据。
(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情况。
1.建设方概况。坑口石拱桥的建设方为茂名市高州市深镇镇大田村委会,由村委会副主任成茂禧(男,59岁,高州市深镇镇人,已在事故中遇难)代表大田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加盖大田村委会公章。由于高州市深镇镇政府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应进行司法公证,成茂禧、何奕双于3月22日找到深镇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伍文伟,让其在合同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高州市深镇镇法律服务所”公章。
2.设计者概况。坑口石拱桥的设计人为钟权浩(男,60岁,茂名市信宜市大成镇人),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管理所退休职工,中专学历,曾参加过测量技术培训,没有专门学过力学知识和设计,无任何国家承认的桥梁工程设计资质。出具的坑口石拱桥工程设计没有报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3.承包方概况。坑口石拱桥的承包方为何奕双(男,50岁,茂名市信宜市大成镇人),小学文化程度,从2000年开始做水泥工,后来自行私下承包修建农村房屋、桥梁等工程,无任何国家承认的有效资质证书、没有专业的施工管理人员。除坑口石拱桥外,钟权浩、何奕双还在高州市和信宜市境内承揽过其他农村公路石拱桥的设计、施工。
4.监理方概况。坑口石拱桥工程建设没有监理机构及人员,实际施工过程中,主要由工程承包人何奕双、大田村委会副主任成茂禧负责现场施工监督和管理。
(三)工程管理情况。
1.工程设计情况。坑口石拱桥工程只有两张手绘设计草图,分别是桥型立面图和拱肋横截面图。钟权浩在设计图上签字,并找到茂名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管理所工作人员伍杰邦盖章,设计图盖章单位及设计人员均无设计资质;设计没有计算书、细部大样图;桥梁使用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等无具体说明;对桥梁施工先后次序、加载程序没有明确;桥梁主要受力的拱圈只有两侧采用相对规则的石料,拱圈中间部分采用不规则石料进行设计,桥梁的横向联系存在严重设计不足;桥面栏杆底部没设锚固筋,极易产生侧翻;设计拱圈为平拱,拱圈上承受的荷载不平衡;拱圈结构横向只用浆砌片石砌筑没有设计整体化构造,易产生纵向裂缝造成拱圈侧向失稳垮塌。该工程设计图无法指导施工。
2.施工管理情况。坑口石拱桥工程施工队伍由何奕双组织信宜市大成镇村民,成茂禧组织事发点周边村民共同组成,施工技术和管理人员均无相关考核合格和操作资格证书。桥梁工程现场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没有支架预压方案和相应措施,施工过程没有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没有施工记录,没有质量验收。
3.工程资金情况。桥梁工程预算金额为30.4万元,合同造价为28万元。一是挪用补助资金8万元。该笔资金是由高州市交通运输局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审批程序,划拨给深镇镇政府用于良坪村委会水毁公路修复的补助资金;4月1日,大田村委会以工程进度为由向深镇镇政府提出资金申请;深镇镇政府批准同意后,4月16日,深镇镇财政所划拨给工程承包人何奕双个人账户;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资金已用于购买材料和支付工钱。二是拟挪用补助资金15万元。该笔资金是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审批程序,划拨给高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资金;4月1日,高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违规划拨给大田村委会账户;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资金尚未使用。三是除上述两笔资金外,建桥资金尚有5万元缺口;未发现有向村民摊派和村民集资建桥等问题。
(四)施工支架情况。
桥梁工程主要受力的施工支架为满堂式木支架,没有设计图、没有受力验算、没有专门施工方案。
1.支架基础处理方式。支架基础基本为自然岩石,在跨中支架底部不平整地方采用石块填平,据桥台约四分之一范围支架落在倾斜的岩面上,支架底部采用木头或石块垫平(岩石斜面未凿平)。
2.支架结构形式。支架立柱在平面上采用100厘米×92厘米的间距搭设,高度方向400厘米一层,桥梁跨中部分最高位搭设3层,高约12米,采用长约4米的圆形松木,直径约12~15厘米的木结构支架形式。
立柱连接接头没有直接对接,纵向接头没有错开,立柱顶部放置圆形纵横水平杆松木作为横杆,横杆上面再搭设圆形松木作立柱。横杆与立柱之间采用马钉扣紧固定连接,没设斜撑,每层相邻竖杆间设了少量斜杆。
拱架顺桥向左右两侧支撑。为加强拱架横桥向的稳定性,现场在拱架两侧使用7~8根桉木(长约12米)作斜撑。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3日,为完成坑口石拱桥拱圈当日合拢,何奕双召集信宜市大成镇村民、成茂禧召集周边村民共91人到事发点施工。现场人员分成2个组,分别负责桥梁工程A、B两侧砌石、搬石和搅拌水泥浆作业,其中搅拌砂浆约20人、装石头约20人、运送石头约25人、砌石头约10人、其余人员作煮饭等后勤工作。6时30分开工,现场分别从A、B两侧向拱顶砌石。11时许,A、B两侧砌筑拱圈分别长约4米时,暂时停工吃饭并午休10分钟后继续施工。13时18分许,何奕双发现A侧施工进度偏慢,即通知站在在建桥梁拱上的成茂禧叫A侧作业人员加快施工进度。13时20分许,A、B两侧砌筑拱圈分别长约8米和9米时,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和施工人员扰动,支架受力不平衡开始松动,先是A侧支架突然坍塌,紧接着B侧坍塌,整个在建石拱桥迅速向下垮塌,在桥面上施工作业人员(主要是A侧作业人员)连同石块坠落被埋。
(二)应急救援情况。
1.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良坪村委会干部和周边群众共200多人闻讯赶到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同时向深镇镇政府报告。13时25分,高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相继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警力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向高州市委、市政府报告。13时40分,深镇镇政府、辖区派出所、镇卫生院有关人员组成的救援力量率先到达现场展开救援。13时45分,高州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茂名市委、市政府报告。14时40分,高州市委、市政府组织公安、卫生、交通、安全监管、住建等部门组成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全面开展救援工作。16时许,茂名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公安武警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加入抢救工作。此时,用生命探测仪探测事故现场已没有生命迹象,经现场专家研究同意,使用挖掘机对现场进行挖掘搜索。19时30分,搜救工作结束,现场清理完毕。现场共搜救出27人,其中5人当场死亡,22人分别送往高州市人民医院、高州市中医院救治(其中6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2.应急救援评估。此次救援,高州市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开通2码4线应急专线,统筹调度救援力量;组织救援人员达1800多人、摩托车等救援车辆230多辆、钩机4台、道路养护作业车2辆、油锯15台、发电机5台、装备起重器2套、起重气垫1套、液压顶杆2套,并调用了机动链锯、双轮异响切割机、破拆工具、雷达生命探测仪和视频生命探测仪等一大批救援工具(其中,出动公安警力347人车辆39辆、应急综合救援大队70人车辆12辆、医护人员100多人救护车30多辆,组织深镇镇以及周边镇村干部群众732人车辆96辆(大部分为摩托车))。救援队伍把救人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反应、科学调度、妥善处置、公开透明,有效避免了伤亡人数扩大。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处置工作督导组,监督指导善后处置工作。茂名市立即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高州市成立后勤保障、抢险救护、维稳协调、医疗救护4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善后工作,实行一个伤员一套方案,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11名遇难者全部经家属确认身份,遇难者理赔和遗体火化等工作于5月15日全部完成。
事故中获救的22名受伤人员及时入院治疗,广东省和茂名市卫生部门派出医疗专家组到院会诊,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6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人受伤。受伤人员已全部治愈出院。
(四)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茂名市、高州市在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迅速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一是迅速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5月4日,茂名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迅速部署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高州市连续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市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高州市共出动检查人员1600多人次,检查建设工程项目1100多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农村公路、桥梁、校舍、小水利和自建住宅等事故隐患逐条落实整改。二是扎实推进桥梁安全整治。高州市加强对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的在建、在用桥梁的整改,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共排查整治钟权浩设计、何奕双施工的农村公路石拱桥8座(高州市深镇镇2座、信宜市大成镇6座)。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茂名市正在抓紧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镇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镇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安全生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桥梁施工拱架的地基基础处理、拱架搭设结构形式和立柱连接接头方式不满足规范要求,拱圈砌筑施工不平衡,施工工序不合理,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使得木结构拱架失稳,造成整个桥梁迅速坍塌。
造成桥梁工程失稳坍塌的具体原因是:一是支架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木支架立柱及横联均采用圆木,立柱与横联之间仅采用马钉连接,不能实现节点有效传力;木支架纵、横向均未设置斜撑,木支架结构不稳定。二是支架基础处理不当。桥台附近部分支架立柱置于较陡峭的岩面上,施工采用在柱脚用圆木支顶;受力后,柱脚易滑移。三是拱圈施工不对称。拱圈施工时,A、B两侧拱圈砌筑相差约1米,造成支架受力不平衡。
(二)间接原因。
1.大田村委会违法违规牵头建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大田村委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牵头修建桥梁;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挪用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资金8万元和拟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15万元用于非法建桥;与无建桥资质的何奕双签订桥梁工程承包合同。
2.深镇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集体造假,影响和干扰事故调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非法桥梁建设,间接导致发生重大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部分党政班子成员先后三次碰头或开会研究如何补充完善资料和统一口径,镇党委书记陈剑波、镇长邓国艺、镇党委委员谢汉卫、张桓中及镇安监所负责人唐友庆等人还授意、指挥和直接参与伪造《深镇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记录》(2份)和党政班子会议记录,影响和干扰事故调查;深镇镇经济统计办(安监所)在发现坑口石拱桥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既未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职责和资金监管不到位。高州市交通运输局违反财经纪律和审批程序,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严格,造成8万元专项资金被挪用;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桥梁施工问题。
4.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资金监管不到位。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违反财经纪律和审批程序,违规下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高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使用职责不清、管理不严,将15万元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大田村委会账户;对基层农村公路养护站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不力,路政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桥梁施工问题。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坑口石拱桥工程非法用工问题失察。坑口石拱桥工程所有施工人员均无任何劳动用工手续,属非法用工。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履行劳动用工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坑口石拱桥工程非法用工问题。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不力。高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协调部门,对镇(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7.高州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协调指导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力度不足,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8.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所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个别工作人员未履行公章使用手续,违规私下使用单位公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违法违规建设施工、疏于管理造成的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成茂禧,中共党员,深镇镇大田村委会副主任。未经任何部门立项、报建、招投标等法定程序,代表大田村委会与无修桥资质的何奕双签订桥梁工程承包合同,造成重大坍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6人)。
1.何奕双,群众,坑口石拱桥施工承包方。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钟权浩,中共党员,坑口石拱桥设计者,信宜市大成镇司法所原所长(已退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许家帮,中共党员,深镇镇大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邓国艺,中共党员,深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州市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谢汉卫,中共党员,深镇镇党委委员、镇人大副主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唐友庆,中共党员,深镇镇经济统计办(安监所)负责人(良坪、柏坑村驻村干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省监察厅将跟踪督办落实。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已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人员(1人)。
伍文伟,中共党员,深镇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违法为坑口石拱桥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办理“见证”并加盖公章,事后收取何奕双“好处费”。在其任职期间,还先后收受其他群众“好处费”。现已移送高州市纪委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5人)。
1.何哲,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高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市安委会副主任(高州市人大代表),分管安全生产、教育、财税等工作。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协调指导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情况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陈剑波,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今任深镇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高州市委委员、高州市人大代表)。作为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安全生产负总责,督促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授意伪造《深镇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党政班子会议记录,主持召开会议要求完善资料和统一口径,干扰事故调查,性质恶劣,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并依法罢免其镇人大主席职务和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按副科级安排工作。
3.陈军,中共党员,2013年10月至今任深镇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党群、政法、综治等工作,兼管镇党政办。作为镇党委副书记,对镇党政班子开会统一口径应对事故调查这一错误行为知情不报,干扰事故调查;兼管的党政办负责保管的公章使用、管理混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邓汉云,中共党员,2006年11月至今任深镇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计划生育、供电等工作。作为镇纪委书记,对镇党政班子开会统一口径应对事故调查这一错误行为不予制止,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桓中,中共党员,2011年9月至今任深镇镇党委委员,2014年2月起兼任党政办主任(良坪、柏坑村驻村工作组副组长兼良坪村党支部书记),分管组织、人事、机关后勤等工作。作为镇党委委员兼党政办主任,参与伪造《深镇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记录》(2份),伪造补写镇党政班子会议记录,干扰事故调查,性质恶劣,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公章使用、管理混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
6.林龙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今任深镇镇副镇长,分管农业、林业等工作。作为副镇长和大田村牵头日常工作的驻村干部,对大田村委会牵头违规建桥一事失察;对镇党政班子开会统一口径应对事故调查这一错误行为知情不报,并在接受调查期间提供虚假情况,干扰事故调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苏永贤,中共党员,2006年4月至今任深镇镇财政所(结算中心)党支部书记、所长(主任)。违反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划拨程序,没有认真核实资金使用用途和使用对象,监管不到位,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廖国伟,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深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代所长。任职期间,劳动用工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施工桥梁非法用工问题失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钟荣伟,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茂名市人大代表、高州市政协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兼管财务审计股。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违反财经纪律和审批程序,批准下拨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资金,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负有直接责任;对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桥梁施工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罗肇茂,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对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巡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桥梁施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邓庆强,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规划基建股。违反财经纪律和审批程序,参与违规下拨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资金,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杨茂龙,中共党员,2009年5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股股长。违反财经纪律和审批程序,参与违规下拨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资金,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事后未保留有关原始记录,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祝军,中共党员,2007年3月至今任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党总支书记、总站长。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违反财经纪律和审批程序,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下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导致专项资金实际脱离监管,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张冰臻,中共党员,2013年10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地方公路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高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负责地方公路管理站全面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使用职责不清、管理不严,批准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大田村委会,导致专项资金实际脱离监管;对深镇镇农村公路养护站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伍杰邦,中共党员,2003年1月至今任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管理所职工,负责“三防”等工作。未经所领导同意,擅自在钟权浩提供的设计图纸上加盖单位公章,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建议诫勉谈话人员(7人)。
1.吕强,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高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高州市人大代表)。对深镇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高州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2.赖炳胜,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今任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劳动监察股、劳动监察大队等。对深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履行劳动用工巡查职责指导、监督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高州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3.何建荣,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巡查工作检查、指导工作不力,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高州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4.袁钊荣,群众,2012年12月至今任高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坡中队中队长,负责长坡、深镇等7个镇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巡查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高州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5.袁森,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高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股股长。对深镇镇农村公路养护站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不力,路政巡查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高州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6.林方枝,群众,2014年1月至今任深镇镇良坪村委会主任。对辖区内无资质、无手续的桥梁施工建设疏于巡查管理,未能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高州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7.何立权,中共党员,2003年10月至今任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管理所所长。对本单位公章使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信宜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六)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茂名市、高州市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建议高州市委、市政府尽快调整和充实深镇镇党政领导班子,切实做好选优配强干部等工作。
3.建议责成深镇镇党委、镇政府向高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高州市政府向茂名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茂名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特别是有关镇政府、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相关责任人法制意识淡薄、无知无畏、非法违法进行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缺失;基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缺位。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茂名市、高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茂名市、高州市要深刻吸取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警醒起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尤其是农村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的重心下移到镇村,深入开展村道、桥梁、水利、农村校舍等农村建设工程专项检查,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促进各地、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要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部门、镇街和村居,落实到每个作业现场和岗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镇村基层干部安全生产意识;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使每一个地方、每一个单位、每一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凡事先想安全、凡事突出安全、凡事确保安全。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产生的根源,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工程基本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设活动;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取得扎实成效。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强化农村公路安全质量管理。公路主管部门要迅速集中力量开展对在建、在用的农村公路尤其是桥梁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基本建设程序,检查项目的立项报批、施工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招标投标是否规范;排查水文、气象、地质等勘察设计的深度和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设计是否安全可靠;排查项目管理,检查项目业主管理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理工作是否到位,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排查工程实体质量,尤其是检查结构物强度等,要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排查工程原材料,检查原材料是否合格,特别是钢材、砂石、水泥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排查施工工艺,检查是否严格按施工工艺操作,是否满足工程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要落实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等单位的责任,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逐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彻底地加以整改消除。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工处理。同时,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扎实开展危险路段整治和危桥改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四)加强和改进农村安全生产工作。茂名市、高州市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镇级和村居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改进镇街干部驻村包片工作,健全完善委托镇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制度,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要针对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农村交通、农村建设、农村消防等重点,组织指导村居认真开展交通、用电、用火等日常生活以及建房修路、农业劳动、生产经营等生产活动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举一反三,深化农村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村居房屋、农用机械、中小学校舍、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使用、危化品运输、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以及“三小”场所、“三合一”、家庭小作坊消防安全等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工程项目作业点,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安全知识进村居、进工地、进校园,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农村干部、企业主、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地区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要整合村居安全、社会治安、医疗救护等救援力量,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农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做到有力组织指挥、科学安全应对、有序有力有效施救。
(五)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茂名市、高州市要认真检讨基层尤其是部分镇街、村居安全生产工作中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严重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要加强镇级政府领导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审批、用章等行政管理行为。要继续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经费保障、执法程序等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努力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健全镇级政府与农村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指导农民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要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更加注重改善民生,重视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出行等生产生活困难和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推进政务村务信息公开,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结合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省政府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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