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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第二章奖励制度第一条对损害公司利益或危害公司财产的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及时发现汇报的,奖励500-1000元。第二条对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节能降耗、优化生产工艺方面,设备改造整改方面,卫生与人员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且采纳实施后,起到一定作用的,奖励500-1000元。第三条对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隐患能
《第二章奖励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第二章
奖励制度
第一条
对损害公司利益或危害公司财产的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及时发现汇报的,奖励500-1000元。
第二条
对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节能降耗、优化生产工艺方面,设备改造整改方面,卫生与人员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且采纳实施后,起到一定作用的,奖励500-1000元。
第三条
对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报告整改或出现火灾、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处理的,奖励200-1000元。
第四条
公司出现重大事故,能够冲锋在前、奋不顾身,抢救集体财产不怕牺牲的,奖励1000-2000元。
第五条
一年连续两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且无违章违纪的,工资提高0.5成。
第三章
处罚制度
A、一般违章违纪处罚制度
第六条
卫生检查每项不合格罚款50元。
第七条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上班迟到、早退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旷工罚款200元;上下班不站队或列队不整齐者,每次罚款100元;会议迟到每次罚款100元,不参加者双倍处罚。
第八条
未戴安全帽(包括进入生产区、骑机动车)、私自换班、无故不参加各种活动(车间活动、公司活动),违反以上每项罚款100元。
第九条
活动记录不清、监火不到位、设备维护责任心差、未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设备检查不合格,违反以上每项罚款100元。
第十条
交接班记录不真实、乱写乱画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进出公司者,发现无批条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未带上岗证进出公司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聚集闲聊,严禁吃零食,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在生产区内打小灵通、手机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包括携带手机者),严禁厂内座机闲聊,违者罚款100元(只有经理、主任可携带手机)。
第十六条
考试小抄、缺考、替考、不及格,本人罚款100元,替考者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职工上班排队进入车间,按安全规定着装上岗,不遵守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
蒸汽放空不得过大,已制定温度标准按温度标准执行,特殊要求温度高的点必须有审批条,无标准的执行蒸汽雾团不得超过2米,疏水器不得有响声,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务要照价赔偿,随意摘花折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由警卫人员通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会客,私自会客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禁止带小孩上班或进入生产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随地大、小便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
不按时拨或替拨巡检牌,替巡检人、监督人员签字,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卸油溢油200公斤以内的罚款200元,200公斤以上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罐区油品沏水时不得把油沏入地沟,否则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罐区各油品液位及温度不按时计量或计量不准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岗位操作工违反操作指标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现油品串入汽线,根据实际情况罚款200至500元;若影响生产,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上班时间串岗、脱岗罚款100元,睡岗一次罚款100元;上班看小说、看报纸、打闹、干私活及其它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上班不准穿高跟鞋、围长围巾、穿大衣、且头发长度不准超过领口,否则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
班前和上班时间禁止饮酒,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在上班期间发现醉意,罚款200元并停止上班。
第三十一条
上班时间不准回宿舍吃饭,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
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生产,罚款1000元并停职回家。
第三十三条
不服从领导安排或顶撞领导每次罚款500元;对领导打击报复或辱骂领导罚款500-1000元并停职回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私自倒取取油品按偷盗论处,偷盗财物,除赔偿外,罚款1000元并停职回家,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0元并停职回家;生产区内若发现烟火,所属区域负责人罚款200元;带烟火进生产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区内不经安全部长开动火证,不得动火,私自动火罚款1000元,发生事故和经济损失自负。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损坏设备工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凡在公司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其后果及费用自负。
第三十九条
凡在公司内因违章、违纪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后果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
因违章、违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违章、违纪及防冻、防凝措施不利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若影响生产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吃拿索要,调戏妇女等违法乱纪行为者,据情节给予严惩。
第四十三条
当月考勤主任休班时通知下月考勤领导负责考勤;公司统一安排放假且当月考勤领导不上班时,必须通知当天生产值班组长负责点名,但考勤统计仍由本月考勤领导负责;当月考勤领导因出差或学习不在公司时,可委托其它考勤领导负责点名。考勤主任点名前先通报请假和休班人员名单,然后再点名;考勤必须真实,发现不按规定上下班站队或没有请假条、休班条而不参加点名等违章违纪者,必须24小时内进行处罚通报,否则,考勤领导按违章违纪人员罚款总和双倍受处罚。
第四十四条
规定检修、秋收(5天)、麦收(5天)、春节(10天)、执行任务期间,违反公司规定者双倍处罚。
第四十五条
规定每个副主任、主任每月罚款任务为300元,否则罚未完成额的50%。
第四十六条
违反下列一条者一律停职回家:
1、违反国家法规、法令的,及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团体活动,形成刑事案件的;
2、一年中无故旷工5天或无正当理由请假超过一个月的;
3、被公安机关拘留等,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的。
篇2:《教师奖励制度》
《教师奖励制度》word版 本文关键词:奖励制度,教师,word
《教师奖励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教师奖励制度学校本着表彰先进、奖励优秀的原则,使进取精神成为创建“三园”式学校的强大活力,特制定本教师奖励制度。一、优秀教师奖1、基本条件(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2)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教师奖励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教师奖励制度
学校本着表彰先进、奖励优秀的原则,使进取精神成为创建“三园”式学校的强大活力,特制定本教师奖励制度。
一、优秀教师奖
1、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2)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
(6)能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
2、评选名额
每学年原则上按在岗教师的10%的比例评选。
3、评选方法
以基本条件为评选的先决条件,以《宁达中学教师岗位责任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得分为依据,按名额数,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确定。
4、奖励形式
(1)由学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授予“优秀教师”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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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光荣榜公布。
(2)将优秀教师的名字载入学校光荣册。
(3)发给优秀教师奖金300元。
(4)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教师的教师,在假期奖励一次免费外出旅游度假的机会。
二、优秀班主任奖
1、基本条件
(1)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
(2)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兴趣浓厚,能正确地掌握学习方法,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3)班级日常管理规范,对学生进行常规训练效果明显,班风正,班级逐步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4)班级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学生人人有兴趣,个个有特长。
(5)班级学生生活习惯、劳动习惯良好,生活自理能力强,参加体育锻炼普遍、经常。
(6)班级工作受到家长和社会的普遍好评。
2、评选名额
每学年原则上按实有班级数的15%比例评选。
3、评选办法
以基本条件为评选先决条件,以班级评比的得分为依据,按
名额数,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确定。
4、奖励形式
(1)由学校在全校师生会上授予“优秀班主任”的荣誉证书,并出光荣榜公布。
(2)将优秀班主任的名字载入学校光荣册。
(3)优秀班主任在《宁达中学教师岗位责任考评细则》中的
—2—
“考能”工作任务条款中加5分。
(4)发给优秀班主任奖金500元。
(5)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教师,在假期奖励一次免费旅游渡假的机会。
三、优秀指导学生奖
在校级以上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学生获奖,学校授予指导教师“优秀指导学生奖”。奖励办法为:
1、被指导学生获县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指导教师分别获得奖金100元、80元、50元。
2、按参赛学生在全县排名来定名次,奖励全县前五名,同类竞赛按最高级别确定(见市级通报),奖金分别为500、400、300、200、100元。
3、县里单独组织的竞赛及“春蕾杯”、“希望杯”发奖,按100、80、50元三个等次发奖。
4、被指导学生的作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经学校商讨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指导教师奖。
四、优秀教研组、年级组
1、评选名额:每学期各评选一个。
2、评选方法:教导处与政教处通过书面与非书面、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组进行督查、考评,并作好记录。每学期总评分最高的教研组和年级组为该学期的优秀教研组和优秀年级组。
3、奖励形式:发给各优秀组奖金100元。优秀组长和组员在学期考评分中分别加5分和3分.
五、教师参赛奖:
1、校级活动一、二、三等奖分别奖20元、15元、10元奖品;市级赛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300元、200元、150元;省级赛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600元、400元、300元;国家级在省级基础上翻一番。课件制作由本人负责,但必须通过学校审核,不符合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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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出面制作,但费用由参赛人自理。其它活动,市级一、二、三分别奖100、80、50元,省级翻番。以上准确项不累计,取最高奖。
2、专题论文发表奖,市级报刊发表100元,省级200元,国家级300元。
篇3:济南婚假及计生奖励标准规定
济南婚假及计生奖励标准规定 本文关键词:婚假,济南,计生,奖励,标准
济南婚假及计生奖励标准规定 本文简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
济南婚假及计生奖励标准规定 本文内容: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