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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日期:2021-02-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停用,管理规定,报废,装置,设备

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

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

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二)

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

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

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

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

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

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

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

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

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

检查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检查系统置换合格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情况,检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

(三)

当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四)

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五)

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进行检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八条

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

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

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各类和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

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四)

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

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装置,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停用装置,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停用报废装置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5〕176号)同时废止。

篇2: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变更,过程,环保,企业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

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

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

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

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

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环境保护,企业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努力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和各销售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炼化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

(二)

负责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各单位体系的运行;

(三)

制定炼化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组织、督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五)

监督检查环境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和评价;

(六)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组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循环经济发展;

(七)

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环境保护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

(八)

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九)

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十一)

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七条

炼化企业总经理(厂长)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炼化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第八条

炼化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炼化企业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包括:

(一)

贯彻政府及股份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

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

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

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隐患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

(三)

负责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体系的运行;

(四)

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

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

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论证及推广应用;

(七)

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八)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资料;

(九)

组织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十)

组织和参与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

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炼化企业各业务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环保职责,其中:

(一)

规划计划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将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规划计划,组织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实施;

2、协调组织审定环境保护项目计划,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二)

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审定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按照预算落实资金,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协助办理项目减免税事宜。

(三)

生产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试生产、生产及开停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

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设备日常维检修、装置停车检修等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将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纳入日常设备管理。

(五)

技术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落实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六)

人事和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保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配置;

2、负责督促落实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岗位培训;

3、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七)

法律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

3、负责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和合同管理;

4、参与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

销售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炼油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产品的销售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有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九)

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

企业文化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

第十四条

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落实环境管理方案,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

第十五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及相应投资,确保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炼化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监测管理,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标准化、自动化和网络化,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按以“以新带老”原则,对老装置遗留的环保问题,要同步治理。项目建成后,其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四条

炼化企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章

污染控制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污染控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治理现有污染源。隐患治理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污染问题突出、影响面大的隐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关停。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确保长周期稳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确须拆除或停运,必须经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条

对生产装置进行检维修时,应做好开、停工期间的防治污染计划,并对产生的废弃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炼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委托其它企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应核实被委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按股份公司统一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基层单位应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炼化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射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按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炼化企业应定期对放射性场所和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和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八章

清洁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对环境污染。

第四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四十四条

炼化企业环保治理要与清洁生产方案相结合。

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

发生污染事件,按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炼化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地点、发生时间、事件起因、事件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下达后,各炼化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报告专业公司。

第四十八条

外来施工或承包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环境保护内容,并按要求作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应做出及时反应,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由责任方承担污染赔偿和接受处罚。

第十章

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油化字[200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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