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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大型集团公司员工降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树立员工正确的工作观念,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第二节管理机制第三条降职的定义降职即从较高的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
大型集团公司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大型集团公司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树立员工正确的工作观念,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的在职员工。
第二节
管理机制
第三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较高的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而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五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六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各企业实体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集团公司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集团公司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七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四节
附则
第八条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第九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