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
医师部分:
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
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
(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
D、剂型与给药途径;
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负责保管。
五)、监督管理
29、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0、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院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六)、本细则的培训、监督、检查及修订
24、本细则由门诊部、药剂科、医务科组织培训。
25、本细则实施情况由药剂科会同门诊部、医务科每月检查,检查结果在院周会上通报,并与院对科责任目标挂钩。
26、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药剂科联系,以便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始开始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
吴氏医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篇2: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幼儿园,职业道德规范
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XX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围绕“学习沈浩精神,奋力创先争优,提升教育品质,服务跨越发展”的总要求,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养
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XX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实
施
细
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学习沈浩精神,奋力创先争优,提升教育品质,服务跨越发展”的总要求,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养,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现制定我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细则。
二、考核对象
全体教师
三、具体细则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幼儿利益。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幼儿园,热爱幼儿,乐于奉献。
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有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
4)服从幼儿园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
关心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幼儿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幼儿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放弃每一个幼儿,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幼儿。
4)人人参与家访,生生都要访到,主动加强与幼儿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园互动育人。
5)有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意识,认真组织好幼儿的各项活动,及时有效处理幼儿的伤害事故与其他偶发事件。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
1)
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幼儿良好品行,塑造幼儿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幼儿,科学地评价幼儿,评价要有利于幼儿的可持续发展。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谦虚谨慎,自尊自爱,衣着得体(六忌:忌脏、忌露、忌透、忌短、忌紧、忌异),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努力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
2)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廉洁奉公。
3)爱护学校荣誉,自觉维护集体团结,教师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注意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互补效应,发扬团队精神。
4)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学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5)
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6)中共党员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等县、市以上先进称号获得者不准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单位兼职兼课。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幼儿。
四、落实《XX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实施细则的措施
(一)组织教职工学习
1、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联系实际,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以自觉遵守师德规范为荣,以违背师德规范为耻的共识。
2、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以班组为单位讨论我园的师德规范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利用校园网和园务公开栏向教职工告知我园的《师德规范》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考核机制配套办法。
4、把师德教育与育德能力培养纳入园本、校本培训课程,使之贯穿教师专业发展的全过程。
5、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在全园开展师德教育。
6、利用板报,学习和搜集身边的好人好事,弘扬和学习她们的先进事迹。
(二)建立师德考核评价机制(附件及考核表)
(三)签订师德建设责任书和师德承诺书
1、幼儿园负责人与教育局签订师德建设责任书。
2、幼儿园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师德承诺书,并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师德承诺书。
3、将我园师德规范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公布于校园网和园务公开栏上。
4、师德承诺书和师德建设责任书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家长等的监督。
5、承诺书要及时存入教职工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一学期一考评,及时修订。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一)
考核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家长“三位一体”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
2.坚持平时考核与学期(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二)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园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支委委员、工会及教师代表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违反师德行为立即取消其领导小组成员资格。
(三)
具体操作
1.每学期通过问卷或座谈会的形式取得家长的考评意见,通过自评和互评(分层考核:园长室考中层,中层考组长,组长考组员)取得教师考评意见,通过日常检查获得学校考评意见。2.家长考评占30%,,教师自评和互评各占20%,学校评占50%。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
4.
学校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师德承诺书(另附),承诺书要及时存入教职工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一学年一考评。
5.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
1)
不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2)
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
3)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4)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幼儿利益;
5)不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6)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
7)不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8)遵守学校师德师风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出现其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四)
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2、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
3、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务评聘、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4、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度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六、组织领导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小组成员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幼儿园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以至处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我园将在园门口设立师德投诉信箱、师德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切实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XX幼儿园
X
年X月
篇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违反,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授予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教师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中小学校对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当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