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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日期:2021-04-0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本文关键词:国际法,司法考试,笔记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本文简介:第1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国家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稳定持续地交往)。l1625年,荷兰人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学之父”)发表《战争与和平

司法考试之国际法笔记 本文内容:

第1节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1、

国际法的概念

1.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国家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稳定持续地交往)。

l

1625年,荷兰人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学之父”)发表《战争与和平》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制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l

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体系的出现

l

近代国际法由欧洲走向世界

l

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

l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1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2

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

3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2.

国际法的特点

国内法

国际法

立法方式

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度

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

调整对象

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制力的依据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

国家之间的协议意志

强制力的实施

国家强制机器

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发达程度

完善、发达

欠完善、欠发达

3.

国际法的法律性

l

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具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特性

l

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并且确有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但从法学逻辑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l

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

2、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

1.

国际条约

l

契约性条约

l

造法性条约

2.

国际习惯

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其构成要素:

1

物质要素/客观要素

2

心理要素/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

l

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l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l

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PS:惯例——

广义用法: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

狭义用法:

1

与“习惯”同义,专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制或制度

2

专指没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3.

一般法律原则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规则时的辅助方法

?

司法判例

l

国际法院的判例

l

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

l

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

?

国际组织的决议

?

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3、

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体现在:

l

对内最高权

l

对外独立权

l

自保权:自卫权

+

建设国防的权利

2.

不干涉内政原则

3.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

基本特征:

l

各国公认,普遍接受

l

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l

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l

具有强行法性质

第2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概述——来自于国际实践

1.

国际层面

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2

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

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别义务

2.

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1

这属于国内法的实务,但是违背国际法义务应承担国家责任

2

各国对成文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地位、处理不尽相同

3

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4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l

推定为不冲突

l

修改国内法

l

优先适用国际法

l

优先适用国内法

l

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

PS:“两元论”理论——

l

转化

l

采纳/并入

2、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

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2.

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宪法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l

条约的直接适用

l

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

l

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

3.

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直接适用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

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

5.

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民商事范围内,条约可优先适用;民商事范围外,视具体情况判断

6.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出区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并且对适用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7.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主义采取“转化”的方式

篇2: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本文关键词:作业,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本文简介: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兼论南海争端问题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本文内容: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

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

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

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43页。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参见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页。

然而,更多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不存在国际法,他们认为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它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传入中国的。

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年第2版,第43页。

笔者也持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与惯例,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在名义上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

其二,春秋战国结束以后,古代中国一直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对外交往,但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是若断若续的,是不全面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由于中国古代长期闭关自守,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中国古代的一些国际法规范也未能演变成具有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二)近代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中国传统的大一统的封建社会中没有孕育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就近代中国国际法的整个法域来说,几乎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从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的半个多世纪,正是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批国际法著作在中国的翻译出版,以及在此前后,西方列强迫使中国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

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对近代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一些国际法著作被译成中文,清政府亦逐渐了解了一些国际法规则并按照它们进行某些国际交往。例如,1839年林则徐为禁止鸦片的贩卖以维护中国的独立与尊严,曾命人将法尔泰的《万国法》一书中有关战争以及对待外国人的部分译成中文,称为《各国律例》,作为禁烟的依据。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著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为《万国公法》后,清政府于同年的普鲁士和丹麦的战争中,因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捕了一只丹麦船,而根据《万国公法》中的领海规则向普鲁士提出交涉并使该船获释。在以后的实践中,清政府还向外国派遣了外交使节和领事。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中文之后,丁韪良在其学生、同事们的帮助下又翻译了几部国际法著作,他还在清政府的同文馆讲授国际法,这对清政府了解国际法规则是大有好处的。

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1页。

然而,中国自鸦片战争后就处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之下,中国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是一种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关系,西方列强根本不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平等地对待中国。西方国家在对待中国的关系上,从来就无视国际法,而是依靠赤裸裸的武力。他们在中国侵占领土,夺取租借地,设立租借,划分势力范围,驻扎军队;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控制铁路、邮电事业,攫取帝国主义特权。这些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特权,严重违法了国际法。所以,尽管国际法传入了中国,清政府乃至其后的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在不平等条约的禁锢下,加之他们自身的腐败,也不可能有力地利用国际法去保护中国的主权和独立、权利和利益。

总之,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之后,尽管在形式上中国已经逐步跨进国际社会,并被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但是,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对外关系的适用是十分有限的。当时,整个国际法体系以及它的原则和规则,被认为只适用在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这些国家被称为“文明”或“基督教”国家,而中国则不被认为是“文明”国家。

参见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国际法被带到中国来,并没有得到充分适用的机会。

(三)近代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态度——以清朝官员、学者为代表

如上所述,国际法输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利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但对中国所遭遇到的一切压迫并无改善。因此,清代官员及学者对国际法的看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参见程鹏:《清代人士关于国际法的评论》,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

一类以郑观应、薛福成、张之洞和马建忠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他们似乎对国际法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大体上认为国际法固然对中国不无助益,但关键仍在国家是否强盛,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待。

另一类观点认为,西方国际法的内容很完美,作用也很强大,可以倚信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在这方面,端方、李鸿章、李佳和曾纪泽等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总之,几乎所有开明学者都认识到学习国际法的必要性。不少学者还认为,在不迷信公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助公法与欧美国家展开说理论争。曹廷杰不仅逐条注释《万国公法》,成《万国公法释义》一书,还专门上书,主张利用那个万国公法来防止战争、防止侵略。

二、当代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一)当代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的进程

与近代中国相比,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当代中国接受和适用国际法是与中国法制的进程同步的。而当代中国法制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开始的。有学者指出,这里的法制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不仅意指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及其过程。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50~151页。

以1978年为分界线,当代中国法制的进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为法制初创期,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的“人治”。第二阶段可称为法制复兴与繁荣期,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治。

参见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2007年第9期。

伴随着这一过程,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就承认国际法的存在与价值,也就是说,承认国际法是法律,并注意处理它与国际法的关系。我国对国际法的利用集中于对外关系,在解决有关承认、继承、双重国籍、领土和条约等问题上广泛采用和适用国际法原则、规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为国际法发展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一个显著例子是1954年我国与印度共同倡导了“亚洲国际法”之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发展的新阶段,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包括国际法概念本身已经成为国内法中的法律概念。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专利法》的一批法律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之中。除此以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确保国内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国际法。

国际法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中能够找到适当位置的原因不难发现。根本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改革开放政策打开了对外交往与国际合作的崭新局面。涉外民商事、经济关系大量涌现,国际司法合作需求与日俱增,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数量也随之增加。这些情况要求在国际法上给条约明确定位。二是国家领导人和最高立法机关重视。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2009年各自举行了3次和6次有关国际法知识的集体学习。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方面,我国取得了显著成就。

(二)当代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存在的问题

学者指出,国际法在我国法制发展进程中也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国际法在国内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位。国际法是不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部分,或者说,它是不是我国法的渊源,这是不十分确定的。况且,我国法律中没有国际习惯这个概念。通常采用的国际惯例一词并不是国际习惯的同义词。

参见车丕照:《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尽管普遍认为国际惯例是一个包含国际习惯的更宽泛的概念,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所以国际习惯的地位仍然是不清楚的。

其二,缺乏解决国际法在国内使用问题的一般原则。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宪法上就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接受或适用作出统一安排。我国宪法虽然历经数次修改,但仍然没有类似安排。

其三,适用国际法的技术仍然有些不成熟。这主要表现为对条约的扩大适用和缩小适用。前者是指在不应该适用条约的情况下以有关条约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与之相对,缩小条约的适用是指在应该适用条约的情况下不以有关条约为法律依据。

(三)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存在问题的解决

如何解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比如,有些学者建议,修改现行《宪法》或《立法法》,或将《缔结条约程序法》修改为《条约缔结与适用法》,加入将条约纳入国内法中的条款。

参见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有学者提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采用纳入模式作为外壳,以转化模式作为内核。也就是说,从国际法的角度,我国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在国内法角度,国际条约经过转化才可以在国内适用。

参见余敏友、周阳:《论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角度构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有学者还提议制定一部实施条约的专门法律。

参见王虎华、丁成耀主编:《当代国际法论丛》,第175页。

这些方案的实际可行性虽然有待于进一步考虑,但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或适用是普遍共识,且无疑是根本解决之道。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它作出了规定,而不管采取什么接受方式,国际法在我国整个法制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才能得到一劳永逸地解决。在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致力建设和谐世界目标的伟大进程中,适时在修改《宪法》时增列接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条款是必要和可行的。毕竟“依法治国”中的“法”应该包括国际法在内,而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石。如果国际法不确定地位的状态仍然没有改变,将给我国法治国家形象留下某些可以避免的遗憾。

参见余民才:《国际法的当代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3页。

此外,上述解决方案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实现,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其职责。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的要求,这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就是它们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接受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法。而对于那些在国内法中没有明确地位的已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则应该确保国内法与它们所赋予的义务相一致

。为此应及时修订或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新法。同时,要使依法办事和遵守国际义务得到有效落实,教育培训和宣传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当代中国国际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南海争端问题

(一)南海争端问题简述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它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开发经营,并由中国政府最早进行管辖和行使主权的群岛。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这一提法都是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的。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南沙群岛问题逐渐尖锐和复杂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都对南沙群岛提出了领土要求,并先后都占领了一些群岛或者岛礁。

以越南为例,越南从1973年开始先后侵占我国20多个岛礁。在这些岛礁上,越南增派兵力,修建简易机场,企图长期霸占我南海岛礁。越南登岛人员所到之处,非法进行勘测绘图,捣毁岛上的中国石碑和建筑物。越南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近年,南海争端问题不断升温,越南也是其肇始国之一。

(二)对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认识及解决

从国际法上来看,南海诸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参见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3期。

其一,在历史上,南海诸岛是中国人最早发现的。据史籍记载,自汉代以来,中国人民就开始在南海航行,从从事捕鱼等经济活动,并发现了南沙群岛。由于在中国人到来之前,南海诸岛属于“无主地”,因此,中国人民利用南海诸岛的历史事实,可以构成中国在当地进一步建立主权的“初步原始权利”。

其二,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海诸岛确立行使管辖权。在古代,我国对南海诸岛进行管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派遣水师经过或巡视南海;二是列入版图,进行管辖;三是进行天文测量。在近代,为了重申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为了表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采取的重要措施有:一,1951年8月周恩来总理曾就《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内容发表声明,强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不因该合约的内容而受到影响。二,1974年和1988年分别对西贡当局和越南当局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侵略进行了反击。三,1987年至1991年在南海海域进行综合性的地球物理调查和探测。四,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确认了南海诸岛都是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机构设置方面,1959年海南特别行政区在西沙的永兴岛设立了“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办事处”,1969年又将办事处改称:“广东省西沙、中沙、南沙群岛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武装部、公安派出所。1979年后,又把行政单位改称广东省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工作委员会,直属广东省领导。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建立海南省,并将南海诸岛划归海南省管辖。

由上可见,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面对当前的南海争端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根据现代国际法,采取谈判、协商与和解等外交方法解决南海诸岛领土争,是可能比较可行的途径。

参见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治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因为,对于通过外交程序而获得的结论或者建议,有关国家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况且,这种方法还有利于增进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加强合作,从而缓和南海诸岛领土争端的紧张情势。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实施共同开发南海资源创造条件。

读书目录

1.

邵沙平,徐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

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4.

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2版

5.

余民才:《国际法的当代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6.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7.

金克胜:《国际法发展动向与人道主义干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4期

8.

万鄂湘等:《从国际法上看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和对我国驻南使馆的轰炸事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

9.

刘潇:《格老秀斯与自然法——简评》,载《现代法学》,2003年2月第25卷第1期

10.

程鹏:《清代人士关于国际法的评论》,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

11.

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3期

12.

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治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9

篇3: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本文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组织,学习笔记,司考

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本文简介: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jsfw8.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导语:司考很难,但是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准备还是非常有技巧可以遵循。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编辑推荐:司考刑诉立案管辖名师讲义2011司法

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本文内容: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jsfw8.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导语:司考很难,但是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准备还是非常有技巧可以遵循。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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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之起诉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之起诉

司考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透析

260、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

国家

政府

民间团体

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261、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组织是1815年的

莱茵河委员会

和1856年的

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制度和国际行政组织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一般性国际组织,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

国际联盟

和二战后建立的

联合国

.

262、当前国际组织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组织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经济协调作用。

263、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

;对外交往权

;承认与被承认权

;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

;享受特权与豁免

.

264、国际组织的成员有

完全会员

部分会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

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主要是国家,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可以是争取独立中的民族和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组织中享有有限的权利:

出席会议

参加讨论

,但没有

表决权

,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

任职

.

265、从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凡是参与创建该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266、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

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

代表团

全权代表

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执行机关。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

理事会

执行局

执行委员会

.国际经济组织常称为

董事会

.

行政机关。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

秘书处

.

267、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有三种:

全体一致通过

多数通过

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268、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指参加

旧金山会议

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并予以批准的国家,这类创始会员国共有

50个

.

269、加入联合国需经过:向

联合国秘书长

提出申请

经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议报告;由

安理会

同意并向

大会

推荐;经

2/3

多数表决通过,接纳该国为会员国。

270、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对于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可能受到下列三种组织制裁:

停止会员权利

除名

丧失大会投票权

.

271、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秘书处

、国际法院

.

272、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a、P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授予的职务时,

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

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b、TX大会讨论和建议的范围包括: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合作

;组织事务

.

273、大会表决实行

一国一票

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

一个

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以

到会及投票

会员国的

2/3多数

决定。

274、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

五国是常任理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275、集体安全制度包含三个内容: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276、国际组织有

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共同体等)以及

经济性、金融性和军事性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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