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实施方案,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物贸
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机关作风,推行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
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机关作风,推行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特制定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引入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政务运行机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提高经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干部群众对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推进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各项工作,树立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新形象,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优异的工作成绩扎实地实施政务公开。
二、公开内容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确定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的内容。凡是不涉及党和政府机密的行政事务,要实行全面公开,方便企业办事,接受基层单位、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具体内容是:一是公开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承诺。二是公开办事的依据、办事的程序、办事的结果、投诉处理途径、投诉处理的结果。三是对机关人、财、事的决策、审批以及落实情况的公开。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即:重大决策、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与审批、重大物资分配、重大物品采购、机构人员调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等。
三、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需要有公开载体,以保证公开的内容广泛、及时与干部群众见面。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公开形式服务于公开的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效。一是新闻媒体公开。将公开的内容在电台、电视台、报纸上公开。二是设立专门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做到有举报箱、有意见箱。四是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五是内务公开,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实施措施
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真抓实干,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措施,做到制度化监督、经常化教育、系统化整改,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一是建章立制,从制度上保证政务公开。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操作程序、督办检查等机关工作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科室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和整改工作,提高干部职工政务公开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首先是召开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动员大会,层层宣传发动,大造声势;其次是将政务公开的教育工作长期贯彻到中心组学习和机关学习中,经常性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整改存在的问题,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符合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实际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和措施,努力提高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树立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形象。三是加强监督。加强监督检查是落实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重要的一环,是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保证。第一,健全监督体系,纪委负责协助督促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理顺工作关系,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进行。第二,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公开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投诉电线:3256390,对政务公开中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仔细整改,并及时向投诉单位和群众反馈整改的结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让投诉单位和群众满意。凡是基层单位和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急事急办,及时处理对处理。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将政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整顿行业不正之风。严惩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及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把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推向新的水平,确保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工作长期有效的进行。
五、组织领导
为了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为政务公开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成立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篇2: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本文关键词:法律制度,补贴,反补贴,货物贸易
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本文简介: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多边体制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反倾销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第三节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概述补贴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反补贴措施和争端解决监督机制发展中国家待遇我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我国一直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最大受害国。?但很长时期以来,美国、欧盟等国对
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本文内容: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
货物贸易多边体制
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反倾销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
第三节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概述
补贴的概念和特征、种类
反补贴措施和争端解决
监督机制
发展中国家待遇
我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
?我国一直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最大受害国。
?但很长时期以来,美国、欧盟等国对我国启用反补贴
措施的情况比较少。
为什么?
一般以反倾销措施代替
——“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
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
区分开来。
——SCM协定对补贴的态度;WTO对发展
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国外首次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
2004年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
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做出反倾销及反补贴初
裁,认定我国上述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存在倾销
和补贴,初步裁定2家涉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加
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2%和28.9%,其他企业
为57.5%,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均为16%。
→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征收34.6%
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
?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
现实危害。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华实施反补贴法,
同时同意对美国造纸行业的进口保护请求予以考虑。美国商
务部部长古铁雷斯(Carlos
Gutierrez)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
表示,中国已取得发展,再也不同于20世纪80年代那个苏
联式的经济体了,如今美国能够衡量中国的补贴程度了。
?“美国国会对总统布什进一步施加压力,要求后者在中美贸
易问题上采取更为强硬的态度。06年美中贸易逆差达2,
330亿美元。国会议员已推出相关法案,旨在促使布什解除
对中国和越南等中央计划经济体实行的补贴免于处罚的政策
美国公司可以针对倾销或售价低于成本的进口产品请求获得
贸易保护。
?“20多年来,美国政府一直无法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
产品的补贴程度。“古铁雷斯称,与10年前相比,中国企业
针对补贴政策的生产和出口决策已有所改变。他表示,这些
改变使经济学家和美国商务部能够衡量补贴带来的财务影
响。”
中国连续成为遭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商务部2009年11月28日表示,2008年至2009年9
月,国外对华共启动2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19起是
与反倾销调查合并启动。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
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
大受害国。
?截止2009年11月,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
起10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有116.8亿美元;
涉案金额一亿美元以上的贸易救济调查有17起,且
遭遇贸易救济调查近九成由G20成员发起。
?此外,反补贴和“特保”案日益增多;钢铁、纺织和化
工等成为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产品;贸易和
技术等壁垒措施对出口产品影响增大……。
一、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补贴
反补贴
实施国的态度
相对国的态度
GATT/WTO的态度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协定
什么是补贴?
2007年2月,美国把“中国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后
来墨西哥也加入申诉。该争端主要涉及中国有关“增值税和
所得税退税、减免的一些优惠政策”。
美国和墨西哥指出:中国利用减税、免税和其他补偿措
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变相补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补贴是各种社会都存在的经济概念。
?Subsidy:A
sum
of
money
granted
by
the
state
or
a
public
body
to
assist
an
industry
or
business
so
that
the
price
of
a
commodity
or
service
may
remain
low
or
competitive
?补贴的表现为国内法或国内政策,表现为:政府或
公共机构“减少某些经营者的税负或公共开支,或给
与资金与其他好处。”
对补贴的认识
采取补贴的国家
国际贸易中
?补贴的实质:政府通过财政手
段或公共机构集合整体性的经
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价
格竞争优势。
?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实现其社会、
经济目标的重要经济政策:
?
救济穷人,资助科研和新技术
发展,发展教育、对处于不利
条件的群体或地区提供帮助;
?
为抵消其他政策不利影响的补
救,刺激出口等。
→不平等竞争措施
和贸易行为
→贸易壁垒
→企业无法与政府
相竞争
→各国纷纷使用
反补贴措施抵制
补贴产品对本国
产业的侵害。
对反补贴的认识
实施反补贴的国家
?抵消任何商品在生产、
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
接给予的任何补助或
补贴。
?采用反补贴以保护本
国正常贸易和产业。
?目的:保证公平贸易。
国际贸易中
?各国反补贴规则欠缺
公平性,反补贴措施
屡遭滥用,蜕化成贸
易保护的工具,抵销
关税降低的效果。
→成为国际贸易中隐蔽
的非关税壁垒之一;
→严重阻碍国际贸易正
常发展。
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在GATT/WTO体制中
的历史发展
?关贸总协定(GATT)
?
第6、16条的原则性规定
?
第16条的增补条款:规定“禁止补贴的范围”,但仅
涉及初级产品以外的产品的出口补贴。
?东京回合谈判
?
《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
条的协定》:确立了征收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对
各种不同的补贴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并区别对待。
?乌拉圭回合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
?
美国、欧共体、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态度。
二、补贴的概念和特征
补贴的概念
补贴的
成立条件
补贴的特征
专向性补贴
补贴的专向性
(一)补贴的概念
?SCM协定第1条,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
机构向“某些企业”
(即指一个企业/产业或一
组企业/产业)提供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
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
?补贴成立条件
9提供了财政资助;
9由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
或公共机构提供资助;
9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二)补贴的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广义)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
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行为
行为
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政府的
财政性
干预行为
?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潜在的
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
财政
资助?政府放弃本应征收的税收;
?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
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被补贴者获得收入
或价格支持
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
?SCM协定未对“利益”作出明确定义
?一般认为,这种利益应该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
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
的价值。
?具体表现:
?
企业收入增多,成本减少或税金减免等。
?没有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思考】
?如何理解SCM协定第1条所规定的补贴?
(三)SCM中规定的补贴的基本类型
红灯类
黄灯类
绿灯类
美国在东京回
合中首先提出
禁止性补贴
可诉性补贴
不可诉补贴
乌拉圭回合达成
的《SCM协议》
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
“红色补贴”
?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出口贸易,违背WTO公平竞争
原则。
?SCM协议第二部分:“PROHIBITED
SUBSIDIES”。
?
成员方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此种补贴措施,禁止
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
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
(a.3“Prohibition”)
?
否则,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采取反补贴措施或通过
协定规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
(a.4“Remedies”)
?
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1、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仅依据出口行为提供
的补贴。
?授予对象: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
?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的形式:
?
《SCM协议》附件1:专门列举了禁止使
用的出口补贴清单。
【注意】
?区分-出口补贴:
?
“法律上”
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
“事实上”
以出口或预期的出口为条件而事实上授
予的补贴
?调查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举证责任不同:
?
“法律上”
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
“事实上”
客观事实:
授予补贴实际或预期的出口
补贴以出口为条件
2、进口替代补贴,import
substitution
subsidies
——对本应使用进口产品时,如果使用者改用国产产品,
政府给予使用者或该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
?
是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授予对象: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或使用者。
?
国产品的生产商,使用者或消费者。
?目的:减少进口及外汇支出,发展本国相关产业。
?对国际贸易影响: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本国产品的
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对进口贸
易起抑制和扭曲作用。
?
SCM协定将之纳入禁止范畴:但是对进口替代补贴并没
有象出口补贴那样提供一个示例性的清单。
?形式与出口补贴形式基本类似。
可诉性补贴
?Actionable
subsidies:
“黄灯补贴”
“黄色补贴”
?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
?
但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其它成员方的经济
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便可向使用这类补贴
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向WTO争
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
?可诉补贴不包括按《农业协议》第13条给予
农产品的补贴。
可诉补贴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
合理性:
?一国在一定时
期为了使国民
经济相对平衡
发展,需要扶
助某些企业,
同时限制某些
企业。
不合理性:
?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补贴
有可能使这些受补贴企业
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
非正常的竞争力,或在国
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
口替代竞争能力,从而对
别国经贸利益造成损害。
SCM协定并不
绝对禁止
SCM协定允许对其提
起申诉加以限制
“不利影响”
1、损害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
——指一成员方政府的补贴对另一成员方国内产
业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与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
?反倾销协定:实质损害
?
a
关于倾销产品的数量。(较前大量增长)
?
b
对进口方市场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
?
c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有关产业的影响。
?
反倾销协定第3.4: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直接或
间接利益丧失或减损,尤其是对关税减让利
益的损害:
?一成员方实施补贴,使另一成员方本应获得
的市场准入机会受到削弱。
3、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判断标准:
SCM协定6.3:
“严重损害”
协定6.7:
“排斥或阻碍”同类产品
的严重损害不能成立的情况;
协定6.1:推定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
?5年过渡期内,申诉方成员的举
证责任反置→推定存在不利影响。
?该条款1999年12月31日到期。
SCM协定6.1:
“桔红色补贴”
“深琥珀色补贴”
?申诉方无需证明不利影响已确定
发生,只要说明上述补贴存在。
?被申诉成员方可举证证明没有产
生6.3列举的不利影响。
?临时适用5年,1999.12.31失效。
不可诉补贴
?Non-actionable
subsidies
“绿灯补贴”
“绿色补贴”
——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时一般不受其它
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协议》规定两种情况
:
?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某个
产业提供,而是具有普遍性,是所有企业、产业都能
获得的补贴
→
不会引起WTO规则下的任何反补贴
措施;
?
特殊专向性补贴,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
补贴。(应符合条件。若与标准不符,即可能被视为
可诉性补贴)
SCM协定对不可诉补贴的规定
?不可诉补贴一般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消极影响,SCM
协议一般不予干涉。
?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应通知委员会,一旦这些措施被认
为与《协议》规定标准不符,可能被视为可诉补贴;
?补贴即使符合《SCM协议》规定的不可诉补贴标准,
但若该专向性补贴对其它成员方造成难以弥补的不利
影响,则应进入磋商程序,以澄清事实,达成双方均
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只能在临时的基础上适用,时间为5年。
只要上述补贴存在专向性,并造成对另一成员的损害、利
益丧失或减损或严重侵害,则其他成员有权就此类措施通
过反补贴措施或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获得补偿。
补贴的专向性
?
“专向性”源自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
?
补贴的专向性是相对于补贴的普遍性而言的:
——定义:(SCM协定)指提供补贴的政府当局
仅将补贴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
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而非普遍给予社
会的方方面面或所有生产部门。
?为什么要区分普遍补贴和专向性补贴?
确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的法律意义
?SCM协定1.2:协定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协定
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但是,如果补贴具有专
向性,则仅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含义:
?
如果补贴具有专向性,就应遵守协定关于
“可起诉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
一般情况下,“可起诉的补贴”以具备专向性
为前提条件。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确定补贴专向性的原则
1.
有关当局、立法明确规定补贴获得仅限于特定
企业。
2.
有关当局或相关立法中确立了取得补贴资格与
金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
?
如果相关标准或条件是中性的,不特殊优惠特定
企业;并是纯经济性的,水平适用于所有符合标
准或条件的企业,→这种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
如果企业即使严格遵守这些条件或标准却不能自
动取得补贴的资格,
→这种补贴具有专向性。
3.
虽然按前两个原则有关补贴表现为非专向
性,但如果有理由证明其事实上具有专向
性,那么,该补贴仍具有专向性。
4.
如果补贴仅提供给特定地区的特定企业,则
该补贴具有专向性。
?例外:地区普遍适用的税率修订
5.
被禁止的补贴应被认定具有专向性。
?根据该原则,无论某项被禁止的补贴是否确实具有
专向性,都将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
?客观上使被禁止的补贴同时具有可诉性,从而使受
损害方可以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
?WTO对被禁止的补贴的态度:即使某项补贴是一种
被禁止的补贴,进口方也不能随便采取反补贴措施。
(——某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就应该遵守协定关于
“可诉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与可诉补贴不同:对禁止性补贴的起诉是不以存在
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为前提要件,而仅以存在禁止
性补贴的事实为前提要件。
6.
对补贴专向性的任何认定都应该以确凿证据
证实。
【司考试题】2005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
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解析】我国法律中关于“补贴”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
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
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
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
或者债务;
?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
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
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
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
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
【解析】我国法律中关于“补贴的专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
?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
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
?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
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
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
得的补贴。
【司考试题】2003
?24.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
的补贴应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
A.出口补贴
?
B.国内补贴
?
C.出口国专向补贴
?
D.出口国普遍补贴
?答案:C
【司考试题】2008·四川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补贴属
于有专向性的补贴?
?
A.由出口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获得的补贴
?
B.环保组织以改善环保为条件对企业提供的赠款
?
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
D.世界银行对贫困地区提供的无息贷款
?答案:A
C
三、对补贴的救济措施
——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
?双轨制救济措施:
?
(1)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
?
(2)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
→对于一项补贴,成员方可平行引用这两种程序。
?最终救济措施只有一个:
?
或通过WTO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
或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
1、国内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
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
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
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
争,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
?SCM协定规定的反补贴调查与产业损害确定的
程序与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则相似
【司考试题】2009
?中国某化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向中国商务部提
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类化工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申请。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
A.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
承诺
?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必须通过司法协
助途径
?
C.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
D.甲国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是反补贴税的纳税人
?答案:
C
2、关于补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
?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
?争端解决程序:
?
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
?
不同于DSM一般程序规定
?
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
举证:损害,因果关系
?
不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
专向性补贴+无可挽救的不利影响
注意其
特别规定
?在2007年7月24举行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美国
和墨西哥重复了2月对中国进行的指控,即中国利用减税、免
税和其他补偿措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变相补贴,造成不
公平的竞争环境。两国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
?按照相关程序,……,WTO依据中方请求否决。
?中国代表卢先堃在会议上发表声明,对美墨两国不顾相关磋
商所取得的进展,执意要求成立专家组的做法表示失望和遗
憾。声明指出,在专家组调查过程中,中方将继续捍卫自己
的立场和利益,并坚信中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符合世贸组织
规则。
?这是美国和墨西哥第二次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此案进
行调查。
?2007年8月31日,WTO决定成立专家组,就美国和墨西哥
声称的中国“违规贸易补贴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决。
?按照相关程序,世贸组织专家组到位需要45天左右,完成首
份裁决报告则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而且中方有权就专家组的
裁决提出上诉。
四、SCM监督机制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
常设专家小组
?成员方的通知义务:
?
国内反补贴法律法规
?
各种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
?
包括不可诉补贴
?
反补贴案件调查情况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对某些产业实行财政补贴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维护社会安定,增加就业
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SCM协定第八部分具体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
成员的差别和特殊待遇。
特殊和差别待遇
SCM协定将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分为三类:
?第一类:联合国指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中的WTO成
员;
?第二类: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低于1000美圆的20个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
1
、关于禁止性补贴规则的优惠
2
、关于可诉补贴规则的优惠
3
、忽略不计的标准差别
4、
经济转型成员方的过渡期
【延伸阅读】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简称
《反补贴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延伸阅读】
?2012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关税法修订案,该法案
的公共法编号为112-99,根据该法案,美国商务部可对“非市
场经济国家”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现有法律并未授
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即美国商务部
对非市场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需获得国会授权。
?2012年2月29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DaveCamp提出一项要求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提案,H.R.4105法案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第二部分建议对非市
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相关程序进行修改。
?H.R.4105在参议院的编号为S.2153,根据规定,参议院收到众议院法
案并进行编号后,众议院随后将直接通过。3月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
S.2153法案,3月6日众议院通过H.R.4105法案。截至3月7日凌晨,该
法案已获得127名议员的支持。目前该法案待总统奥巴马签署后立即生
效。
?据称,该法案在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同
时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了修改,有效避免了世贸组织此前
裁定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调查中存在的“双重救济”
情形。
第二章
第三节
课后复习
?阅读教材相应章节,参考典型案例
?本节重点问题:
?
识记:补贴的概念、特征;SCM协定规定的补贴
的种类及各种补贴的涵义;补贴的专向性的概念
和特征、确定补贴专向性的原则;双轨制救济措
施(内容)
。
?
理解:WTO对于补贴的态度;SCM的适用(农产
品、发展中国家);禁止性补贴的种类和内容;
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措施的异同;关于补贴的
WTO争端解决程序(机构)
。
篇3:全面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全面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本文关键词:东盟,中国,协议,货物贸易,降税
全面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本文简介: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简介尚国骥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今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
全面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本文内容: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简介
尚国骥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今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为使广大读者对《货物贸易协议》的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把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具体安排,利用好自贸区将产生的机遇,特对该协议做一概括性介绍。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
降税期限长短
短期
中期
长期
最终税率
为零
早期收获产品
一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
不为零
—
一般敏感产品
高度敏感产品
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削减和取消关税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三)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四)各国正常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
X
=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7
2009
2010
X
>
20%
20
12
5
0
15%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45%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45%
<
X
<
60%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
X
<
45%
35
35
30
30
20
15
5
0
30%
<
X
<
35%
30
25
25
20
20
10
5
0
25%
<
X
<
30%
25
25
25
20
20
10
5
0
20%
<
X
<
25%
20
20
15
15
15
10
0-5
0
15%
<
X
<
20%
15
15
15
15
15
5
0-5
0
10%
<
X
<
15%
10
10
10
10
8
5
0-5
0
7%
<
X
<
10%
7
7
7
7
7
5
0-5
0
5%
<
X
<
7%
5
5
5
5
5
5
0-5
0
X
<
5%
保持不动
0
概括而言,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一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0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2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东盟新成员的一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5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8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
三、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敏感产品的种类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它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较长的期限进行降税,且最终税率不能为零,而是要保留在一定的关税水平。《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可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二)敏感产品的上限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1、中国与东盟六国:数目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2、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3、越南: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对敏感产品的关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定幅度的削减。
(三)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1、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则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四、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的判定标准。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则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WTO原产地证书格式的E表(Form
E),在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五、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进出口贸易的“安全阀”,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适用WTO的相关规定。但在保障措施方面,为保证各自的国内产业不受到严重冲击,协议规定了自贸区的保障措施,允许各方在必要时采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来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的进口激增,使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部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时,一缔约方可以启动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产品提高关税。但为避免滥用保障措施,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保障措施的限制性条件。其一是,就具体产品而言,保障措施可使用的期限为从该产品开始降税之日起到完成该产品降税的5年内;其二是,一次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其三是,实施保障措施的税率不得高于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的最惠国税率;其四是,自贸区保障措施不得与WTO保障措施同时使用。这些规则的制定,一方面保证了各成员才用保障措施的权力,另一方面又维护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六、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自有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十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八、其他问题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在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知识产权协议等方面,各缔约方应遵循WTO的有关规定;其他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多边货物贸易条款,在被修正后应适用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还就自贸区的透明度标准、加速降税安排、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有关程序和机构性安排做出了规定。
《货物贸易协议》是中国与东盟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它的达成和实施,为全面开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我们应全面了解这项协议,把握自贸区所产生的新的机遇,为深化和发展同东盟国家之间的互利共赢的合作做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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