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社会福利,全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方案。一、整治范围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二、整治重点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
二、整治重点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扬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廓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旋,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1.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制定联合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积极推动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对于因土地、建筑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社会福利机构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于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
篇2: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本文关键词:澳门,社会福利,制度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本文简介: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社会福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财政学上,社会福利被视为一种公共财。所以祇能透过政府设定制度来保护人们因为中断或丧失维持生活的能力以及补偿某些诸如结婚、生儿育女、抚养子女和死亡等事实而导致的费用。澳门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自1989年起因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社会工作司为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本文内容: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财政学上,社会福利被视为一种公共财。所以祇能透过政府设定制度来保护人们因为中断或丧失维持生活的能力以及补偿某些诸如结婚、生儿育女、抚养子女和死亡等事实而导致的费用。
澳门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自1989年起因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社会工作司为主所负责提供公共援助和社会服务的福利架构。
一、社会保障系统
可说是一种供款式及强迫性的社会保险。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目的使受雇于他人的劳工,在年老、伤残,生病及失业时获得保障。
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劳工及雇主的供款,再加上政府每年从本地区预算所转拨的1%,和本身和资产及投资收益。所以基金可说是由劳雇及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在1994年底,基金的结存为3.5亿元。
据1993年10月18日第96/GM/93号批示,劳工须在基金会登录方为受益人,而雇主亦须登录为供款人、目前劳工之每月供款为10元,而雇主则须为其本地劳工每名每月供款20元,为其非本地劳工每名每月供款30元。所以供款的总额为相关的30元及40元。1994年,基金共收到供款为3,900万元,而1995年则有4,059万元。
1994年,受益人的登录总数为157,938名,表示了全澳大部分的劳工都在社会保障基金会作了登记,而祇有少部分的散工及临时工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雇主的不确定性,使供款出现技术性问题,仍须政府及劳雇三方协调解决。同年,供款人的登记总数约8,500名。
现时经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津贴情况如下:
1.养老金:发放对象为年满65岁,居住本澳满7年及供款满60个月的受益人,故在1995年1月起即基金会成立的5周年之时始有发放。1995年的津贴金额为800元,1996年1月则调升至1000元。养老金无论在受领人数或支付的金额将占很大的比例,故保障的范围很广。1995年的受领人均数为每月1300多名,而支付的金额总计为1,770多万元,而1996年则预计将支出2,700
多万元。
2.残疾恤金:发放对象为年满18岁,住满本澳7年,供款满36个月,并经基金健康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的受益人。从1996年1月起,津贴金额将由800元调升至1000元。此津贴自1993年7月始生效,该年受领的人数仅12人、自1994
年由于受益人已符合供款月款的规定及在宣传下,受领人数升至80人,1995年升为118名。在1995年共支出150多万元。
3.社会救济金,由于1993年的社会保障基金新法例始设立,其与养老金及残疾恤金不同处是它并不取决于受益人的供款。此津贴是发放予由于社工司证明生活贫困,需帮助而又不是必需供款月数的人士。同时对于已工作满三年的社会救济金申请人,亦享有同种福利。
自1994年7月至今,津贴仍维持为430元,受惠人数现已超过每月4500名,1995年基金会在这方面的支出为2,300多万元。
如果受领人经调查证实其救济金额不足以应付基本生活需要时,童工司亦会向其发放补充金。1996年起补充金由原来的370
元升为570元,故与基金会所发放的430元合计为1000元。1995
年社工司向其中的1880名受领人发放了补充金共800万元。
4.失业津贴:主要给与供款于社会保障基金会的受益人。祇要他们处于非自愿的失业情况超过15天,并经劳工曁就业司登记证明及在申请前12个月内有工作及支付供款者均可申请。津贴金额现由以往的每月定额式改为按日计。自1996年1月起每日之津贴金额为60元,相等于每月1800元。1994年则仅为35元,祇有99名失业工人受益,支出为9.3万多元。而1995年则上升为714名,支出达60多万元。
5.疾病津贴:所有供款的受益人,若在患病之季度前12个月中之9个月已向基金会供款及在患病期间未从事任何有报酬活动,可申请疾病津贴。这种津贴分两类别,一为住院,另一为非住院。对住院的津贴受益人每年最多祇可收取180天及每天55元的津贴,而非住院者则为每天40元,最多每年收取30天。
6.丧葬津贴:津贴金额为1000元。主要资助去世的受益人或补助金受领人的殓葬费用。1994年祇有48人申领,经宣传后1995年则有127人申领。
7.因肺尘埃沉着病之给付及因劳雇关系中而生之债权的给付:这些给付之发放一般是由劳工审查组提出控诉,再按法院之判决来确定的。其发放金额亦依法院的判决。1994年这两种津贴祇有三宗个案,1995年则升为57宗,共发放津贴45万元。
8.额外给付:自1994年起,所有收取养老金及残疾恤金、救济金及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受领人均可于每年一月份领取相等于月补助金的额外津贴,并与补助金一起领取。
9.出生津贴及结婚津贴:具体条文仍在制订中。
总槪来说,基金会在1994年共发放各类津贴共2,400万元,而1995年有4,070多万元。上升幅度为70%。显示了保障系统对受益人的日渐普及及作用。
二、社会工作系统
亦可说是一种非供款式的社会救济系统。按1986年11月17日第52/86/M号法令,明定了社会工作的宗旨及原则。
首先社会工作的宗旨是为了透过提供金钱及物质援助的方式,或技术的支持,向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及团体提供社会援助;同时亦要推广个人和社会福利事业,并进行小区发展工作。
而社会工作的原则是要遵从平等、有效、互助及参与的特性。即是在这体制下进行的社会援助及服务,不因对象的性别及种族的不同而有歧视;并要适当地提供援助金额及服务,以达致预防及满足新问题的出现及改善生活的必需条件;推动及鼓励小区负起责任来实现社会福利的宗旨;同时亦鼓励有关人士负起制定、计划及管理此系统,跟进及评估其运作的责任。
在这法令下,制定了社会工作司的架构及工作领域。其主要工作包括:
1.对个人及家庭提供援助,提供对贫困人士的社会援助及有问题的个人及家庭个案辅导服务。以现金津贴的方式,对不符社会保障基金申领资格的老人、贫民、失明人士,曾任公务员人士,弱能人士及一般不受社会保障金照顾人士,提供帮助。亦对领有保障基金救济金的老人及无工作能力的受领人提供补充金,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所发放的救济金对其生活的不足数。这些援助金的财政来源完全由政府承担,需视乎受益人曾经供款与否。而主要视乎受援助者其个人家庭是否生活贫困,津贴的形式有:老人福利金,贫穷援助金、全无工作能力援助金,失去部分工作能力援助金,肺病患者援助金,失明人士援助金、补充援助金、殓葬津贴,曾任公务员人士津贴,紧急津贴及临时津贴等。
从1996年1月起,一般定期性的津贴由以往的800元调升至1000元,前公务员人士而不在退休金保障下而贫困者可收取1,370元,而补充援助金则是受援助者的家属有需要者亦可享受援助金,但津贴则按家属收取人数而按比例减少。紧急及临时津贴则因个人及其家庭受灾害及其它意外及问题而有需要接受紧急及临时性的援助,这两种津贴的金额则视乎个案而定。
总括来说这些非供款式的津贴,1994年共支出了1,303万元,而1995年则上升了17%,支出1527万元。平均每月有2,420
人受补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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