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本文关键词:预案,安全防范,医疗
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本文简介: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安全防范预案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本文内容: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执业医师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科室、各门诊诊室、医技科室、药剂科及各职能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互相协助,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医院每年组织医务人员组织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职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
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器材坚决不予采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九条
医院后勤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科室的后勤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及用电安全。
第十条
院感办应当做好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
第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应当认真做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杜绝排班、串岗、脱岗(特殊情况须告知其他在岗人员,以便知晓去向,时间长应找人代岗),门诊医生应当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治及收治病人。
第十二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循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
篇2:小学秋季开学典礼暨教师节庆祝活动安全防范预案
小学秋季开学典礼暨教师节庆祝活动安全防范预案 本文关键词:教师节,预案,秋季,安全防范,庆祝活动
小学秋季开学典礼暨教师节庆祝活动安全防范预案 本文简介:平昌县龙岗小学2016年秋季开学典礼暨第32个教师节庆祝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一、活动地点:平昌县龙岗小学中心校塑胶球场师生总人数:约800人安全(疏散)通道:1、中心校大门全部开放(卷帘门和伸缩门全部打开);2、畅通校园内所有安全通道。二、组织程序:1、中心校由各班班主任(村校由主任教师)组织学生从塑胶
小学秋季开学典礼暨教师节庆祝活动安全防范预案 本文内容:
平昌县龙岗小学
2016年秋季开学典礼暨第32个教师节庆祝活动
安全防范预案
一、活动地点:平昌县龙岗小学中心校塑胶球场
师生总人数:约800人
安全(疏散)通道:
1、中心校大门全部开放(卷帘门和伸缩门全部打开);
2、畅通校园内所有安全通道。
二、组织程序:
1、中心校由各班班主任(村校由主任教师)组织学生从塑胶球场2个入口,有序地进入会场(不准拥挤、打闹、严禁翻越护栏进入运动场)到指定的位置集合。
2、会场秩序
(1)每次大型活动,学校都必须提前给镇党委政府书面报告,请求镇中心卫生院派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到活动现场设置临时医务点,便于及时抢救和医治有突发性病因的学生和教职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每次大型活动,学校都必须提前给镇党委政府书面报告,请求镇安办、派出所交管办派人到活动现场,维持秩序,确保活动现场安全和村校乘车学生往返途中的安全。
(3)各教学班到指定的位置集合好后,由本班班主任、班委干部、当周值周教师维护好会场纪律,一旦有吵架、打架等意外事件发生,必须立即制止,不得引起会场燥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伤害情况的,立即派人送往龙岗镇中心卫生院派驻学校的应急服务点医治,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安办及相关领导,确保会场的严肃性,待事情查明后,对相关学生进行处分。
(4)发现学生在开会时晕倒,立即派人将该学生送往学校的应急服务点进行抢救治疗。
(5)集会时每一个安全疏散通道派一名“红袖标”人员值勤,维护通道的纪律,防止拥挤和其他事故的发生,直致最后一名学生离开活动现场为止。
(6)在塑胶球场的所有集会,严禁吸烟和吃口香糖,不得穿高跟鞋。
(7)安排救护车(或学校提前联系的营运车)在内操场和校门口公路上停候,一旦有师生出现突发性病因,要及时送往镇中心卫生院(或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主席台的消防安全防范
1、严格按规程操作和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吸烟。
2、在主席台两侧各配置两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一旦发生火情,通知相关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利用所配灭火器迅速将初期火情扑灭。同时学校领导及各班主任,值周教师安抚好台下学生,不得慌乱和乘机起哄等。
3、学校义务消防队(义务处突队)应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扑火工作,火情严重,且有蔓延态势,立即拔打“119”报警,报警时说明着火地点、对象、类型和火势情况。迅速派“红袖标”清畅消防车辆通道和消防车的取水通道。
4、主席台有关领导和当周值周教师以及各班班主任及时组织学生有序地从疏散通道退场。
5、不得有学生以任何理由滞留火灾现场,更不准进行扑火工作。
四、退场秩序
活动结束后,同样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有序地从安全通道离开会场。主席台上人员退场后由专门人员及时撤走台上的所有设备、器材,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平昌县龙岗小学
2016年9月6日
篇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设施建设,城市居民,安全防范,住宅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有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