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改造项目合同 本文关键词:改造项目,电气,合同
电气改造项目合同 本文简介:电气设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2011年12月8日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施工内容及合同价格1.本合同中标(项目编号:FTCG20110
电气改造项目合同 本文内容:
电气设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2011年12月8日
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施工内容及合同价格
1.本合同中标(项目编号:FTCG2011028278)金额为人民币590,000.00元(大写:伍拾玖万元整)。
2.
项目造价为总价包干,施工内容包括甲方原配电房所有设备等的拆迁、SCB11—1250KVA变压器的安装、六面低压柜的安装,按供电部门相关要求去完成系统调试以及送电。(见报价清单)
3.更换出来的设备及零配件归乙方自行处理。
4.施工地址在福田区123号区委大院内法院大楼地下室一层配电房内。
5.按供电部门要求办理施工手续,包括上岗证和工作票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支付和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后十日内,用户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给乙方作为设备定金。
2.货到工地后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而且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给乙方。
3.整个配电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同并取得合格证书,在收到施工方开出合同价款的5%(一年)的保质金后,十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乙方。
三.安全施工与竣工日期
本工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要求施工人员具有一定施工经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员,相关的安全措施按规定要求落实到岗位人员。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科学、规范、稳妥施工,保证人员安全,设备安全。施工中如因违反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安全规程和法规造成的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本身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配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竣工日期:30天日历日。申报后由供电部门作最终确定。最迟不超出2012年1月20日。
5.供电部门申报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协调。
四.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乙方对合同货物及变配电系统的工程质量提供1年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自甲乙双方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设备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合同保修期,应使用其保修期。
2.乙方承诺在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及变配电系统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维护要求必须在1小时内作出响应,4小时内派出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12小时解决问题;若在24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应向业主提供代用品,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所有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人上门保修,即由中标人派人到用户现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五.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最高限额的违约金。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行业内现行的相关规定,或者经双方商量解决。
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本合同正本
四
份,甲方
三
份,乙方
一
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4
篇2:设备含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设备含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本文关键词:拆卸,报废,验收,应急救援,租赁
设备含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本文简介:设备(含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确保设备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1.一般规定1.1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前必须要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
设备含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本文内容:
设备(含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卸)、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确保设备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前必须要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2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1.3任何人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1.4处在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1.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1.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1.9进行两班作业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1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各分承包单位自带的设备。
2.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架、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3.管理职责
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审批公司设备购买,租赁合同、同时审查合作对象是否在集团《合格供方名录》内、主持公司设备安全检查。
3.2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设备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合同条款会签,组织设备的进场,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
3.3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对分包单位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3.4项目机管员:贯彻实施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制定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下记录,组织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3.5操作人员: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设备采购和租赁
4.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4.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4.3设备采购前,按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4.4严禁采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
4.5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5.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拆装,要求必须具备拆装能力、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2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负责拆装的工程人员和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
5.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4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7对于拆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一级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6.设备的验收检测
6.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1)、合同或任务书。(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6.2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6.3各种机械设备验收,应备下列技术文件:(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6.4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7.设备的检查使用
7.1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7.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7.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7.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7.5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
7.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7.7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7.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7.10实行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7.11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设备安全风险金,并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8.设备的保养
8.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8.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8.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8.4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9.机械设备的维修
9.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9.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9.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9.4机械设备的各类维修,均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9.5项目部要做好《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机械设备保养维修月度计划,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10.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10.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10.2设备报废手续: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朮部确认并签署意见。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朮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10.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篇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供热,计量,节能,居住,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泾川县御苑小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平建设〔2011〕24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结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泾川县御苑小区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平建设〔2011〕24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能耗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精选一批业主改造意愿强,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居住舒适度差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和积累改造技术及政策经验,加强示范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节能减排规划协调一致,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坚持“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原则。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优先列为改造对象。尽可能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非节能住宅建筑及供热系统实施整片统一改造。
三、项目概况
2011年,市上下达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
按照省建设厅分配下达给我市的改造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0万平方米(其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124万平方米,综合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2008年已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为利于争取国家奖励资金,力争于2009年底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即完成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60万平方米。
四、改造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为:(1)2000年前竣工验收,且能继续正常使用25年以上的非节能民用建筑。(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民用建筑。(3)按《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JCI29——2000/J682001)的规定进行判定,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居住建筑。
(二)改造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及地面(含架空地面和带地下室地面)节能改造、分户门的节能改造。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包括安装热计量表、温控阀,实现分楼(户)计量、分室控温的目标。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主要指热源燃烧系统、循环系统和输送系统的智能控制改造,实现室外温度补偿、风煤联动和变频自控运行及水力自动平衡,提高供热效率。
以上三项改造内容既可以在一个项目上综合实施,也可选择一至两项进行单项改造。
(三)改造方式
1.供热计量系统。(1)分户热计量改造。对已按分户双管系统设计、建设的小区,采取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热平衡阀、温度调节阀及热计量装置。对单管顺流系统非节能建筑(既有建筑)的小区,采取单元(楼栋)热计量,用户实行热分配方法改造,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热平衡阀。(2)供热系统改造。对热源加装变频装置,对热源设备和循环系统进行自动化、节能改造。按照变频流量自行控制运行的要求,在供热主、支线管网和用户单元回水系统改造安装温度调节阀,使整个供热区域温度趋于均衡状态。对热源综合改造,提高锅炉热效率。应用无机传热技术将锅炉排放的余热回收,增加炉膛温度。(3)创建GPRS热网和用户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单元控制器(带传输模块)和移动公司GPRS网络,实现热换站(锅炉房)和用户热计量管理系统的遥控、遥测功能。对实时参数进行采集储存,建立数据库,实现历史数据查询,全面了解供热系统运行和用户用热情况,为供热部门提供准确、科学、有效的数据,实现供、用热系统的自动化控制。
2.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优先顺序:外门窗、外门窗缝隙、屋面、单元门、封闭阳台、楼梯间内隔墙、外墙面、地面。
三、项目概况
四、改造内容
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1)入口装置:在每户室内安装温控阀;
(2)入户装置:在每户入户口安装温度计量系统(锁闭球阀、过滤器、热量表、测温锁闭球阀)。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在25#、26#两栋楼主管道安装除污器、流量平恒阀,调节每栋建筑物的热量平恒,在每栋楼的单元入户口处安装流量平恒阀调节单元之间热量平恒。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法制、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公安(消防)、城管、物价、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定规划、规划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试点实施、技术服务和节能效果的测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应投入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造项目;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确定“两步走”的热费补贴制度改革思路,深化、细化《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办法》和《哈尔滨市供热保障办法》,积极推进供热计量试点,研究实施两部制热价。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供热节能减排新政策、新措施,编制适应新要求的节能减排目标和规划,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高供热质量,减轻群众负担,拓宽发展途径。
(三)政策法规保障。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有效手段,在2007年已实施《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意见》和《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增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制度体系,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四)技术及标准配套。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出台《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和《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试行)》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规模化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技术及标准等相关配套技术保障措施。
(五)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申报立项、过程监管和改造后评估机制。一是在符合规划要求、安全可靠和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改造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是将节能改造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设计审查和审查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在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三是节能改造完成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将节能综合改造收支结算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监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公安(消防)、供热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节能效果测评,经验收备案和测评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备案手续和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对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四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加强改造项目后续管理和维修服务。
(六)宣传动员。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制作宣传手册、图表等多种方式,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效果、改造受益、政策措施等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争取改造区域居民的认可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工程实施计划
(一)项目选定阶段: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和小区的认定选择原则,及“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2010年5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的选定工作。
(二)设计阶段:2010年6月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整体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申报阶段:2010年7月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
(四)组织阶段:2010年8月1日至30日。本阶段重点: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工程预算,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选择好施工队伍,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五)施工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此阶段重点抓好工程施工质量,房屋产权单位要协同市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单位,严格质量管理,确保优质工程。
(六)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工程验收由改造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供热企业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进行验收。
济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建[2007]81号)的精神,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试点引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参与、定额补贴”的办法,紧紧抓住我市扩内需、保增长,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契机,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实施对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改造,实施对外窗的隔尘降噪保温改造,实施对采暖系统的分室调温按热计费改造等,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努力使被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达到节能65%的目标,为实现我市“节能、降耗、减排”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与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坚持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经济技术合理性的原则,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将改造与房屋修缮维护相结合,切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三)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7万平方米,并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在2010年采暖期前,实施集中供热的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全部实现按用热计价收费,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降耗节约4.4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二、试点建筑和小区的认定与选择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困难大、涉及面广,应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供热质量及方式,群众参与积极性和试点建筑、小区的代表性等因素。
(一)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建设的,房屋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结构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
(二)是近几年新建的非节能建筑,或节能效果较差的既有建筑;
(三)是居住区内居民所属单位比较集中,方便进行协调管理;
(四)是以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集中建设的小区,单位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比较高;
(五)是居民收入相对稳定,有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是实施集中供热,且供热质量相对稳定,基本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
(七)是单体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0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万平方米。
三、改造的内容
(一)实施对围护结构的改造。按照《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的具体做法,重点以外墙外保温技术为主,做到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同时做好对阳台、顶板、楼梯间、外廊等部位的封闭,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
(二)实施对建筑外窗的改造。外窗是建筑热量散热的主要部位,对原来采用单玻推拉密封性、隔热保温效果差的外窗进行
“推拉变平开、单玻变双玻、连体变断桥”改造,使其达到保温隔热、密封降尘的效果,主要采用塑钢中空双玻和断桥隔热铝合金中空双玻。
(三)实施对供热系统的改造。房屋供热采暖系统改造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通过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可控、计热收费”目标。要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城[2008]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做好供热体制改革和热计量收费工作。
热计量方式应结合现有住户和供暖系统实际来确定,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新,稍加改造即可实现分室调温的,在楼前加装计量总表的基础上,可采用热分配表方式;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老旧,需要彻底改造的,在实现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的基础上,可采用热量表方式。
四、资金来源
(一)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二)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来源:(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资金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地方财政配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2)国家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我市属寒冷地区每平方米奖补45元。(3)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要尽快对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行测算,出台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奖励办法》,配套弥补改造资金的不足。(4)参照外地市的经验,受益居民承担改造资金的15-20%费用。
五、材料选择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选用国家及省厅列入鼓励推广应用目录的,经认证(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增加科技含量,推广先进技术。
(一)屋面保温和防水材料。使用性能好、品质高、耐久性强,不易老化变形的屋面保温材料和新型防水材料。
(二)墙体保温材料和建筑涂料。采用性能好、耐久性强,适合寒冷地区使用的复合墙体保温材料,以及耐久性和抗污性强,耐刷洗、防水透气、无毒无味的环保涂料。
(三)管材。采用安装方便、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的塑料管道。
(四)节能门窗。外窗采用保温密封性能好、整体强度高、装饰效果好的中空双玻节能窗。单元门采用保温、防盗电子对讲门。
(五)热计量装置。采用计量灵敏、准确的热计量表和操作简单方便,易于调控的温控阀,并经市供热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
六、工程实施计划
(一)项目选定阶段: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和小区的认定选择原则,及“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2010年5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的选定工作。
(二)设计阶段:2010年6月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整体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申报阶段:2010年7月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
(四)组织阶段:2010年8月1日至30日。本阶段重点: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工程预算,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选择好施工队伍,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五)施工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此阶段重点抓好工程施工质量,房屋产权单位要协同市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单位,严格质量管理,确保优质工程。
(六)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工程验收由改造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供热企业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进行验收。
七、推进措施
为确保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采取以下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影响到省对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到“十一五”末只有一年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应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成立市住建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金沙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科学技术科,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规划设计,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应投入资金的筹措,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市房产部门要及时组织建筑衔接,确保后续管理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及业主委员会要做好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造项目;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运作,合力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二)强化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供热节能减排的新政策、新措施,结合物价部门按两部制制定出台我市供热计量改造后新的收费标准,编制适应新要求的节能减排供热目标和规划,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素质,围绕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优化服务,减轻群众负担,拓宽发展途径。
(三)市、街办、社区结合,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积极任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基础性作用。有业主委员会的,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
发挥社区的作用,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试点工作,做好意见征求、沟通协调、政策讲解、宣传动员、协助推进等工作。
(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在具备改造条件,群众基础较好的区域先行试点改造。总结经验,分步实施,并逐步探索企业参与,中介服务机构代建,社会化动作的新路子,创新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机制。
(五)政策引导,依法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各部门要切实研究改造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有效手段,出台《济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政策,依法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六)加强宣传,争取群众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尽管群众是主要受益者,但由于居民利益,经济状况,认知水平,期望回报等个体差异很大,难免有抵触情绪。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置宣传栏,印发宣传册,制作电视宣传片,参观改造示范项目等方式,积极向群众宣传节能改造在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等方面的好处。同时,在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改造费用,资金使用,群众分摊和各个环节都告知广大群众,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兰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管委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为了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预期目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以及《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甘肃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政策和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因楼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精选一批业主改造意愿强,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居住舒适度差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和积累改造技术及政策经验,加强示范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节能减排规划协调一致,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坚持“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原则。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优先列为改造对象。尽可能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非节能住宅建筑及供热系统实施整片统一改造。
三、总体任务及年度计划
2008年底,我市既有建筑存量约为10820万平方米,其中民用建筑总量为8500万平方米(住宅建筑48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3700
万平方米)。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约49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21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2800万平方米)。按照省建设厅分配下达给我市的改造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0万平方米(其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124万平方米,综合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2008年已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为利于争取国家奖励资金,力争于2009年底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即完成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60万平方米。
四、改造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为:(1)2000年前竣工验收,且能继续正常使用25年以上的非节能民用建筑。(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民用建筑。(3)按《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JCI29——2000/J682001)的规定进行判定,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居住建筑。
(二)改造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及地面(含架空地面和带地下室地面)节能改造、分户门的节能改造。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包括安装热计量表、温控阀,实现分楼(户)计量、分室控温的目标。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主要指热源燃烧系统、循环系统和输送系统的智能控制改造,实现室外温度补偿、风煤联动和变频自控运行及水力自动平衡,提高供热效率。
以上三项改造内容既可以在一个项目上综合实施,也可选择一至两项进行单项改造。
(三)改造方式
1.供热计量系统。(1)分户热计量改造。对已按分户双管系统设计、建设的小区,采取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热平衡阀、温度调节阀及热计量装置。对单管顺流系统非节能建筑(既有建筑)的小区,采取单元(楼栋)热计量,用户实行热分配方法改造,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热平衡阀。(2)供热系统改造。对热源加装变频装置,对热源设备和循环系统进行自动化、节能改造。按照变频流量自行控制运行的要求,在供热主、支线管网和用户单元回水系统改造安装温度调节阀,使整个供热区域温度趋于均衡状态。对热源综合改造,提高锅炉热效率。应用无机传热技术将锅炉排放的余热回收,增加炉膛温度。(3)创建GPRS热网和用户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单元控制器(带传输模块)和移动公司GPRS网络,实现热换站(锅炉房)和用户热计量管理系统的遥控、遥测功能。对实时参数进行采集储存,建立数据库,实现历史数据查询,全面了解供热系统运行和用户用热情况,为供热部门提供准确、科学、有效的数据,实现供、用热系统的自动化控制。
2.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优先顺序:外门窗、外门窗缝隙、屋面、单元门、封闭阳台、楼梯间内隔墙、外墙面、地面。
五、资金筹措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投入较大,应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采取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建立由政府、产权单位和居民、社会力量参与的稳定的投资机制。
(一)主要筹资方式
1.各级政府财政设立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上的奖励资金。
3.单位和居民自筹资金,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投入节能改造。
4.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二)围护结构改造筹资方式
国家财政奖励补贴27元,占改造资金的13%(造价以210元/平方米计算,以下同);按照隶属财政供养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20%的奖励性补贴(即中央在兰单位、省属、市属、县区属分别补助);产权人承担30%
;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动用墙改专项基金给予补助
。
(三)供热系统改造筹资方式
国家财政奖励补贴18元(占改造资金的40%,供热节能改造造价以44元/㎡为基数计算,以下同);按照隶属财政供养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40%的奖励性补贴,即每平方米18元(市级以下补贴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产权人(单位或住户个人)和供热单位各承担10%
,即每平方米8元。
2007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对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给予每平方米45元的奖励资金,起步阶段按照6元/平方米标准予拨,用于热计量装置补助。
六、实施步骤
第一步,选择具有典型的宣传和推广意义的建筑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制定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为节能改造工作全面展开奠定基础。同时,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工作,对既有建筑的数量、性质、建筑结构、能耗状况、使用年限等进行比较详细的调研统计,形成数据库,为制定政策和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步,选择经济能力好、节能意识强、产权相对单一、节能改造容易达成共识的项目单位,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突破口进行先期改造。
第三步,集中力量对产权分散、经济承受能力差、改造难度大的项目进行改造,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七、奖励资金的核定
中央和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具体办法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调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限额等制度。加快推进供热市场化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严格执行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市既有节能建筑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实力强的单位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对项目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要进行严格考核评价。项目申报单位要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改造方案须经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清算划拨。市级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和费用优惠,共同推进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探索运作模式,不断拓宽投资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推进供热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建立热计量价格体系,制定建筑能耗标准和监测管理体系,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创造必要条件。应尽快创造条件,率先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试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试行政府适当补贴奖励,产权人、供热单位等各受益方合理出资,合同能源公司等社会投资单位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准市场化方式。逐步建立适应各类房屋特点,以政府为主导,以产权单位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支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体制,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能够可持续并高效地开展下去。
(四)完善技术标准,提高节能改造技术水平。一是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研究。通过试点示范和改造前后的能耗跟踪测试,优化不同建筑类型改造技术和设计方案,为今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指南。制定和及时修订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市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厅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二是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对在试点示范工程中证明效果良好的新型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热计量与温控设备、新型高效采暖方式、供热系统节能技术等向社会公示并加大推广力度。
(五)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意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是一项耗资大、周期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工程,更是一项生态工程和惠民工程。因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支持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为顺利实施项目创造有利的条件。
(六)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能会出现施工扰民、工程质量、利益冲突等各种矛盾和问题。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力度,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专门的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的培训,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协调应急机制,制定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应急预案,公布专门服务和举报电话,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兰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指导、监督,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
市建管委牵头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整体组织和监管,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具体组织和监管分别由市墙改节能办和市供热管理办负责,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与施工安全监督分别由市建设质监站和市建筑安监站负责;市建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支持和激励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工作。